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警惕!卖房也有风险,10招教你轻松避开陷阱
警惕!卖房也有风险,10招教你轻松避开陷阱二手房交易中,卖方相对强势,通常采取实收的方式,所以,很多人认为卖房子应该很简单,其实不然,卖房子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甚至卖房的流程比买房还要复杂,其中更是可能面对各种问题。
那么,在卖房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卖房时要规避哪些风险?01挂盘委托挂盘委托。
挂盘是卖房子的第一步,此时中介公司要求签订委托协议,有的中介会建议签订独家委托,显然独家委托的意思就是仅委托该中介销售自己的房屋,而非独家委托则可以在所有中介公司挂盘销售,这个时候,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权衡其中的利弊进行选择。
而委托不等于全部放权,要明确委托期限,在进行卖房的时候慎重全权委托,尤其是关于成交价格等,否则很容易未经业主同意,受托人自行买卖该房屋,同时也常常违背卖方的一些口头意见,不按照卖方的意愿执行。
02报价在销售房屋时,要对价格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往往有的业主对价格期望值太高,出现了盲目开价的情况,陷入物业难以销售的窘境,而面对中介带人看房多方挑剔,之后压低房价又不知所措。
因此,业主在报价的时候一定要心平气和,客观的估计自己物业的价格。
如果不确定,可以多跑几家中介去问问,多了解同小区同户型的售价情况、近期成交情况,同时根据交通状况、地理位置、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建筑形式、房型结构、社区环境、生活配套、物业管理、房屋楼层、朝向、面积、户型、景观、馈赠物品、未来几年市政规划或其他外在因素等几个方面综合考量评估,然后综合合理报价。
03中介套路卖房子,找一个靠谱的中介公司是很重要的。
有些中介为了压低价格赚取其中的差价,会先付给卖方一些定金,所以在卖房的过程当中千万不要轻易收取定金;有的中介会用虚假买家签订虚假合同,从而达到销售,甚至赚取差价的目的;有的中介通过虚假购买意向报价,左右卖方预期,从而达到操纵市场价格的目的;对此,卖方应当多对比、多了解在售和已实际成交的同户型价格,合理设定预期,另外定金收取不宜过低。
买卖合同常见十大问题及风险防范ppt课件
202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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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质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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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 一是要在合同中尽量约定明确质量使用的标准,如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 目的的特定标准
防范措施:
• 一是所有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不要使用口头合同。紧 急情况下采用了口头合同,之后也应当立即补签书面合同
• 二是如使用传真或者QQ往来等签定合同,之后也应要求 通过特快专递将原件邮寄我方,必须取得原件
• 三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名称要清晰,前后要统一
• 特别是名称要与公司营业执照或者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 使用简称或缩写
• 有的违约情形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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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 一是合同必须要有违约条款。
• 二是还必须明确一般违约的后果以及严重违约的不同后果。 违约后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防范措施:
同时对一些大件的单件产品,卖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货款 未付清到80%前,产品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这条对于卖 方特别重要
房地产律师精彩讲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风险防范pptx
风险防范措施
确认卖家的身份和房屋的产权情况
律师建议
注意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确认交付标准和物业费用情况
确认卖家的信誉度和房屋的历史记录
谢谢您的观看
THANKS
买方未按时支付房款
买方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支付房款,导致卖方不满并起诉至法院。
卖方未按时交付房屋
卖方因故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买方不满并起诉至法院。
案例二: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分析
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方或卖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对方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己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04
房屋买卖合同风险防范措施及律师建议
确认房屋产权
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房屋的产权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包括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被查封、是否存在共有权人等问题,避免签订合同后出现纠纷。
照片、录音录像等辅助证据材料,如房屋现场情况、双方沟通记录等。
0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签订合同前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
未充分了解房屋的权属、共有权人、房屋抵押等情况,导致签订合同后产生纠纷。
合同条款不完善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过户时间等细节,导致双方在履行中产生分歧。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纠纷案例分析
起诉与受理
法院安排庭审,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
审理与辩论
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可在规定时充协议等证明双方买卖关系及具体约定。
合同及补充协议
付款凭证
房屋权属证明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8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8篇篇1甲方(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二手房买卖事宜存在纠纷,为妥善解决纠纷并明确双方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概述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出售给乙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__________原因产生纠纷,经友好协商决定通过本协议解决。
二、争议事项及解决方案1. 争议事项一:房屋交付时间纠纷内容: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解决方案:双方确认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迟交付。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尽快完成房屋交付。
具体违约金数额及交付时间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2. 争议事项二:房屋质量问题纠纷内容: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解决方案:甲方需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双方共同确认修复方案及时间表,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修复,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3. 争议事项三:交易价格调整纠纷内容:乙方认为交易价格不合理,要求调整。
解决方案:双方经协商,同意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及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条款1. 双方同意以上述解决方案解决纠纷,并严格履行。
2. 甲方需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完成房屋交付、质量修复及交易价格调整等事项。
3. 乙方同意在甲方完成上述事项后支付购房余款。
房屋买卖的十大禁忌千万不可忽视
房屋买卖的十大禁忌千万不可忽视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我们需要谨慎行事,遵守法律法规,以避免可能引发的风险和纠纷。
以下是房屋买卖的十大禁忌,千万不可忽视:1. 不仔细核实房屋产权情况。
在购买房屋前,务必仔细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
查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并请专业律师进行相关查询,确保房屋的产权合法清晰。
2. 不进行详尽的房屋检查。
购买房屋前应仔细检查房屋的结构状况、设施设备、居住环境等,特别是隐蔽部位,如电路、水管等。
如有问题,及时要求卖方解决或重新商议交易条件。
3. 不与专业中介机构合作。
选择信誉度高、经验丰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专业服务,协助解决纠纷,并确保买卖交易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4. 忽视购房合同的重要性。
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权益的保障,一定要仔细阅读、明确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如有疑虑或不确定的地方,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5. 不了解相关税费及政策。
购房涉及到一定的税费,如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买房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政策,并预留购房款项以支付相关税费。
6. 忽视小区和邻居的调查。
了解小区的管理情况、环境卫生、邻里关系等有助于你对待该房产的整体认识。
通过与邻居交流,了解小区内的日常事务和共同关注的问题。
7. 不充分了解贷款条件。
如需要贷款购房,不了解贷款条件和利率的具体内容将带来意想不到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问题。
应充分咨询相关机构,确保贷款合作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8. 忽视物业证明及物业费用。
购买的房屋可能需要缴纳物业费用,包括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
在购房前,要了解物业费用支付情况、维修基金储备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合法等。
9. 不加盖购房合同和发票。
购房后务必保留购房合同和发票。
加盖购房合同的章可避免争议,发票有助于日后维权。
10. 忽视房屋的后续规划。
在购房前,要了解和确认房屋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避免因规划调整而影响自身权益。
总结起来,房屋买卖是一项重要的决策,我们必须审慎行事。
通过遵守相关规定、与专业机构合作并咨询专业意见,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风险并保护自身权益。
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 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 房产贷款首付注意事项交税
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房产贷款首付注意事项交税买卖二手房小心7大陷阱二手房交易是一个经过时间考验的行业,但仍然存在一些卖家和信息中介向买家隐藏或隐瞒的缺陷。
这些缺陷会给买家带来很多麻烦,甚至导致诉讼纠纷。
在购买二手房时,买家必须小心谨慎,了解下面的7个陷阱。
1. 非法房屋这是最明显的陷阱。
如果当局确认房屋或建筑是非法的,则可能需要拆除和重新建造。
检查公共记录,包括土地,房产证,分区规划及批文等公开资料,以确保房屋的合法性。
此外,如果房屋在计划范围内,也需注意事前公示如何拿到可行性报告和验收报告。
2. 非法文件制作在购房协议和转让书上,卖家或中介可能使用非法文件。
这包括虚假的协议或错误的房屋描述。
在签订文件之前,检查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诸如产权证以及买卖协议等资料是否具备。
3. 遗漏在售字段在售房屋一定是所有在售房屋信息的一部分,但是,在售字段有时会被故意遗漏,以便卖家更快地寻找买家。
如果您发现房屋在其他网站上出现在售字段,请联系经纪人。
4. 转卖不止一次有时,中介会以另一个房东或房东的名义转售房屋。
这可能会导致卖家只是借用房东的身份进行交易,并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房产转售给买家。
了解房屋的所有权历史,以避免这种情况。
5. 忽略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少人会在二手房交易时忽略房屋的质量问题,这可能会导致日后需要支付更多的维修成本。
在购买房屋时,检查房屋是否需要修缮或翻新,并评估维修成本。
6. 忽略房屋现有的租约如果房屋租赁期内还有租户,卖家必须告知买家。
否则,在一些国家,如以色列,需要对租赁期内的租金进行赔偿。
要确认租户是否已被告知房产被出售。
7. 忽略最终的完整清单在买卖房屋后,卖家有义务提供全面的清单,列明所有包括设备设施、各种固定建筑物和其他费用在内的所有资料清单。
如果卖家有所遗漏或隐藏,买家可以就此起诉卖家。
常见恶意违约案件盘点恶意违约是一个常见的二手房交易问题。
在此种情况下,卖家故意违反在购房合同中所列明的条款,有时可能涉及欺骗和操纵。
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1】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
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
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
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
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一、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为要约的问题《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内容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就应认定为要约:1.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说明和允诺;2.该允诺和说明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出卖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很多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大量宣传规划红线范围外的事项,主要标注以下几项:交通,包括已经规划及即将规划的交通网络作为广告内容,如多条公交线路抵达小区、快轨3号线直抵小区等;周边环境,坐拥20万平方米山体公园,天然氧吧;学校,罗列大量小学、中学、大学等;商业,距某某商业中心区仅1公里;市政配套设施,双向四车道,人流旺盛。
对于开发商项目规划范围外的广告宣传即使是虚假宣传,也只存在开发商承担行政责任,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存在民事责任的问题,因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项条件,“出卖人就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
对于第二个及第三个条件,其裁量权在法官,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要考虑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情况,同时也要考虑购房者的判断能力,作为理性的社会公民,应有理性的判断,否则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二、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商品房销售中的一种文书,与正式买卖合同的关系是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合同而应履行的义务,只要当事人为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而对于是否缔结了本约则在所不问。
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陷阱5篇
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陷阱5篇篇1买卖合同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策略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将要签订买卖合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而引发纠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陷阱及相关风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主体的资信审查买方应核实卖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确保卖方具备履行合同的资质和能力。
卖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企业资质证明等文件。
买方应对此进行审慎审查,避免陷入主体不实的风险陷阱。
二、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双方应明确约定买卖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等关键信息,并确保商品信息的准确性。
卖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买方应对商品信息进行核实。
特别注意对商品质量标准的约定,以避免质量陷阱。
三、货物交付与验收合同应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买方对货物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期限。
卖方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买方应在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并妥善解决。
四、价格与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商品的价格及支付方式。
双方应特别注意价格条款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不合理的附加费用。
支付方式应明确具体,包括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等,以确保双方权益。
五、风险转移与承担合同应明确约定风险转移的界限和风险承担的主体。
在货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交付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对于特殊商品,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条件。
六、违约责任与赔偿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双方应约定违约情形、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等。
对于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双方应避免模糊条款和不明确的责任约定。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件及程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在当今社会,房地产交易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活动,涉及巨额资金和长期的利益关系。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和防范,可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一下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首先,产权纠纷是房地产交易中较为常见的风险之一。
产权不清晰可能表现为房屋存在多个共有人,但部分共有人未同意出售;或者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如继承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未完成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后续可能会面临其他共有人或权益人的追诉,导致交易无效,甚至可能失去已支付的房款和房屋。
其次,房屋的抵押情况也是一个重要的风险点。
有些房屋可能已经被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卖方在出售时未告知买方这一情况。
一旦买方购买了这样的房屋,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买方可能会面临房屋被拍卖或处置的风险,从而造成重大损失。
再者,房屋的质量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
在房地产交易中,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如实告知房屋的质量状况。
然而,有些卖方可能会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的质量缺陷,如结构问题、渗漏、管道老化等。
当买方入住后发现这些问题,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进行维修和整改,甚至会影响房屋的使用价值和安全性。
如果因此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合同风险在房地产交易中也占据重要地位。
房地产交易合同通常包含众多条款,如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如果合同条款不清晰、不完整或者存在歧义,可能会导致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争议。
例如,对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不明确,可能会导致买方逾期付款,从而引发违约纠纷;对于交付时间的约定模糊,可能会导致卖方延迟交房,给买方带来不便和损失。
还有,政策法规的变化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房地产市场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严格调控,如限购政策、税收政策、贷款政策等。
如果在交易过程中,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的顺利进行。
法律讲堂房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涉及物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房屋纠纷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读者提供法律讲堂式的案例分析及法律解读。
二、案例背景2010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甲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然而,在乙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乙多次与甲协商解决,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退还定金、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甲的违约行为,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并保证房屋质量。
(2)乙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3)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解读1.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本案中,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保证房屋质量,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侵权行为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房屋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二手房买卖容易产生哪些合同纠纷问题-怎样处理
5、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
1)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不愿买房或者购房的情形。
2)买卖双方常常对是否解约不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是否解约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较难认定。
3)二手房中介人员的证言就起到较大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二手房中介人员很难保持中立的状态,而且是否愿意作证也存在疑问。
4)二手房买卖双方应当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补充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确约定只有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3)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中应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4)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
5)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二手房的期限等。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3、逃避居间义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深圳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深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
2)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
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1)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和附件等8项内容。
2)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二手房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二手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二手房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言: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房屋产权进行约定的法律文件,合同的签署代表着双方的意愿和权益保障。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分析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
一、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 拖欠房款:买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如约支付房款,导致卖方无法如期交付房屋。
这种纠纷一般需要法院介入裁决,以确定违约责任以及是否解除合同。
2. 房屋状况纠纷:买方在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例如装修不合格、漏水、墙体开裂等。
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修缮责任,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退款退房。
3. 合同解除纠纷: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买房人发生意外需要突然解除合同,或者卖方变更意图不愿交付房屋,双方纠纷产生。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纠纷需要法院介入,并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赔偿责任。
4. 购房争议:一些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例如房屋修缮责任、公共设施使用问题等,可能导致买卖双方产生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途径解决。
二、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方法和途径:1. 协商:当买卖双方出现分歧或纠纷时,首先需要进行友好协商。
相互理解和互相退让有助于达成妥善解决的方案。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如何解决纠纷,以及是否需要寻求法律援助。
2. 调解: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帮助解决纠纷。
调解通常由行业协会、仲裁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
调解的好处是迅速、灵活,并且有助于保持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
3. 仲裁:如果协商和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
仲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仲裁员依法裁决的一种方式,具有司法效力。
仲裁通常比诉讼更迅速,并且成本较低。
4. 诉讼:如果其他解决方法都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在诉讼中,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判决赔偿责任,并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三、预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方法:1. 谨慎选择合作对象: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对方进行严格的审查,查明其履约能力和信誉度。
买卖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及解答方法(3篇)
第1篇一、前言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它涉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在所难免。
本文将针对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几个问题,提供相应的解答方法。
二、常见问题及解答1. 问题: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方法如下:(1)买方应保存相关证据,如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明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
(2)买方可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更换或退货,并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若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 问题:合同履行期限问题解答:若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买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2)若卖方仍不履行,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3)若合同约定了延迟履行违约金,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3. 问题:合同价格问题解答:若合同价格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解决,重新约定合同价格。
(2)若协商不成,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合同价格。
(3)若合同价格存在欺诈行为,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问题:合同履行地点问题解答:若合同履行地点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履行地点。
(2)若协商不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地点。
(3)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5. 问题:合同标的物数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数量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足标的物数量,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2)若卖方拒绝补足,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3)若合同约定了数量违约金,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6. 问题: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问题解答:若合同标的物交付方式存在问题,买方和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双方协商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
法律分析报告的案件争议焦点(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成交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张某。
然而,合同签订后,李某未按约定将房屋过户,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履行合同,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张某。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要求李某履行合同过户房屋的请求是否合理3. 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4.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李某是否构成违约1.1 法定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在合同约定的30日内将房屋过户给张某,已构成法定违约。
1.2 实际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实际违约。
(二)张某要求李某履行合同过户房屋的请求是否合理2.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合法有效。
2.2 张某的请求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在本案中,张某要求李某履行合同过户房屋的请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三)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1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李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的十大禁忌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很多购房者往往因为缺乏经验而忽视了一些禁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以下列举购房合同的十大禁忌,供广大购房者参考。
一、忽视五证审查购房合同签订前,务必仔细审查开发商的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证不全或伪造,购房者将无法办理房产证,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不明确合同主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确保合同主体明确,即开发商的真实身份和法人代表。
若发现签约人并非法人代表或合同上的开发商并非土地拥有者,应及时提出质疑,避免合同无效。
三、忽视合同条款细节购房合同中存在许多细节条款,如付款方式、交房时间、房屋面积误差等,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并确保各项条款明确、具体。
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如“最短时间内解决”、“最好的国外进口材料”等。
四、忽视违约责任购房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数额、违约金支付方式等。
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不明确或偏低,购房者将难以在发生违约时维护自身权益。
五、忽略霸王条款部分购房合同中可能存在霸王条款,如开发商单方面修改合同、限制购房者转卖等。
购房者应仔细阅读合同,发现霸王条款及时提出质疑,坚决不签字。
六、不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间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应明确付款方式、首付款比例、尾款支付时间等。
确保买方在支付款项时,有据可依,避免因付款问题产生纠纷。
七、合同中出现空白购房合同中不应出现空白,以免给开发商作弊留下可乘之机。
若合同中出现空白,购房者应及时要求开发商填写,确保合同完整。
八、不明确交房条件购房合同中应明确交房条件,如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
若开发商未达到交房条件,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或赔偿。
九、忽视贷款不成约定购房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不成时的处理方式,如购房者因个人原因无法贷款,开发商应退还所交款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你一定要知道!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
签订空白条款需注意01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购房人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房屋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图片0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或者商住两用地,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是否为出让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
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住宅到期可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性质土地一般需缴费续期。
03看清楚房屋用途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
关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确。
明确的是,国家强制标准中对日照的要求没有提及公寓一词,只有对住宅的解释。
公寓光照时间不需要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另外公寓能否作为学区房,目前教育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要特别慎重。
04物业也不能忽视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关系一般比较紧密,物业公司的声誉,以及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统领规模,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洪某表露该息,现王某未予表露,并因而取得以几乎相称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好处,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组成欺诈,故判决撤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响应税费、中介费、费、按揭利息丧失等。
实务要点:出售人对明知且已实践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息负有息表露义务,否则组成欺诈。
5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地皮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
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地皮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乡村房屋买卖一定涉及宅基地转让。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售人所有或者出售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地皮属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和转让,适用地皮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依《地皮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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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十大疑难纠纷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仇少明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笔者以房屋类型构建逻辑体系,分为二手房、商品房、特殊房屋纠纷三部分,将普遍存在的问题单独形成一部分,即为本文讨论的典型疑难纠纷相关实务要点及法律风险提示。
1.村建集体土地租赁房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的"村集体租赁房"允许出租,但不能出售或变相的"以租代售"。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村集体土地严禁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立法背景下,农村"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
"村集体租赁房"作为个别地区的试点,也必将面临诸多理论及实践上的挑战: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只租不售"的底线?现行法律法规不承认农村"小产权房"。
但在城市房价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占城市房价比重居高难下,"集体土地集体所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以租代征"、"以租代售"认定上的标准缺乏的背景下,无须缴纳出让金的集体土地上兴建"小产权房"必然形成大幅利润空间,乡村集体组织、开发商结成的利益链条,通过"以租代征"、"以租代售"的所谓"擦边球"操作,与消费者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及改善性需求一旦结合,便形成了目下积重难返的"小产权"房屋交易现实。
"村集体租赁房"与其说是对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房屋建设的一种改革"探索"或"创新",不如说是一种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以租代售"的当地政策保护,为最终"小产权房"之路的合法化留下隐患,或者机遇。
故"村集体租赁房"的开发建设,要么通过立法修订消除其面临的诸多法律障碍,要么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国家征用变更土地使用权性质,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开发行列。
而对于已建、已售的乡村"小产权房"的处理,久拖不决只会形成更多集体土地房屋交易的乱象。
困境解决之道,不仅面临法律、政策的调适,且对违规操作的既得利益者的处理结果,因追溯时效与时间、违规主体存亡与否,处罚力度与范围均无法做到公平。
其结果,需要政府对现实作出一定的妥协,惩前毖后,在以后加大执法力度,杜绝乱象更大范围蔓延或再生。
更远的将来,城乡二元对立消除、城乡户籍一体化实现,"小产权"房的一切问题都会真正的迎刃而解。
乱久必治,曲中求直。
农村"小产权"房的未来,扑朔迷离,但一定会有光明的结果。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1)城市居民或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所谓"村产权"、"乡产权"房不合法。
价格或许便宜,风险一定很大。
(2)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以"廉租房"、"公租房"、"集资房"、"新农村工程房"、"新居工程房"等名义,或变相的"以租代售"进行房屋交易,因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合同效力无法补正,故交易的合法性不受法律保障。
(3)任何开发公司或乡镇政府向城市居民或非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具有合法性。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买受人对房屋权属存在审核义务,故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存在房款返还时,是否支持利息,法院有不同判例。
2.老旧房契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有土地改革前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书或权状等"老旧房(地)契"或其存根主张相应权利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诉争房屋现状未发生改变或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前述凭证可作为房屋权属的证明。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1)房屋权属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老旧房(地)契非法定房屋权属证。
(2)房管部门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尽量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查询拟交易房屋的权属状况。
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1)购买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若为一房二卖情形,则存在无法取得房产所有权的风险。
(2)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支付房款后,实际履行交付并入住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但即便如此,对于事先已为交付的买受人,仍有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即使合同有效,即使入住多年,但在一房二卖情形,亦存在丧失物权请求权的风险。
(3)以一房二卖事实单独诉请确认合同效力的,性质上属债权确认,法院可以作出确认两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的判决。
至于买受人谁能取得物权,在当事人未提出确认物权请求情况下,属另案解决范畴。
(4)对非产权人的签约当事人,如果不存在授权委托书或表见代理情形,合同因无权处分存在无效之虞。
如售房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交房、收款,如果交款人非签约相对人,但最终却成为产权人,房主是否一房二卖?实务中已有案例提示了此情形下的风险:一审认为是一房二卖,二审认为是买房人倒手再卖。
风险防范:交款人非买房人的,应有买房人的委托或确认。
(5)商品房买卖合同注意条款:"若买方未在规定之日交齐房款或主动提出退房时,出卖方有权将买方所购房产予以出售,并将买方已交购房款的5%作为违约金补偿出卖方损失,之后出卖方将买方已交购房款剩余部分10个工作日内返还。
"应当注意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可能很短,也可能是法定节假日影响办理财务手续,如此重大的交易活动,赋予出卖方解约的条件过于刚性,付款迟延不论基于何种缘由,往往成为出卖方借此解约的理由,而且合同依据明显。
购房人应在订约时提出异议,就出卖方的解约行为设定附有合理期限的催告程序条款;履行过程中,应注意就付款迟延的客观原因保留相关证据。
对出卖方而言,前述条款虽然意思表示明确,但并非绝对的制胜法宝,辽宁沈阳中院(2007)沈民(2)房终字第9号"马某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和二审分别提供了两种思路:一审认为,尽管买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付款,但买方却在事后实际交付了约定的款项,且出卖方当时对此也并没有提出异议,并将该房款收下,出卖方的此种行为是一种默许行为。
此情况下,出卖方却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造成其事实上的不能履行,从而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出卖方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反观本案买方,其虽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第二笔房款及时交付,实质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但这种违约行为并不导致双方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即出卖方的违约行为才是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实现并由此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审认为:即使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款,但出卖方事后接收马某交付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对合同交付房款时间的变更,马某在交付购房款上不存在违约。
(6)为骗取银行抵押贷款,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虽未实际履行,但在作为标的的商品房出售他人后,买受人事后以正式合同起诉主张一房二卖双倍赔偿责任,如无充分的证据反驳有效的合同,很难不被要求承担赔付责任。
故签约非儿戏,可能假作真时真亦假。
(7)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不具备,或购房者自身行为对出卖人正常通知交房构成障碍的情况下,有可能在开发商一房二卖情形,购房者就预付购房款无法获得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8)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房二卖二解除,违约开发商即使不必双倍返还预付房款,但可能就违约造成对方的损失仍需予赔偿,计算标准就是该房二卖形成的差价款。
5. 农村房买卖合同效力农村私房买卖原则无效。
农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故农村私房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转让。
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如果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较早,且房款已付清,房屋已实际交付,且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同意,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农村房屋买卖的买受人即使是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是城镇居民,亦不作无效处理。
笔者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就农村房屋买卖是否自由放开,在过去及未来可预见的时期,无论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禁止买卖都会是一项长期的原则性规则。
农村房屋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后屏障,作为农业大国,农村的稳定对中国来说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千年封建社会,耕种土地的农民地位低下、食不果腹,都与土地所有权性质有密切关系。
即使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当下,农民的群体特征,仍然在物质尤其生计保障方面处于弱势,而且各农村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同农户间都存在发展水平及生活条件的差异。
故农村房屋禁止自由流转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司法实践原则。
地方法规或规章很早就在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制定过规范性文件,因抵押权的实现必然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为条件,故实质效果等同于房屋买卖,在政策、法律未作修改前,这样的"破冰"之举适法性值得考量。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就一定范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性予以明确,但亦只是对过去政策、法律法规的重申或延续,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有条件的相互转让,并未就农村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或机构抵押和出售予以解禁。
既然是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不排除司法实践中,因买卖时间长、交易过户后双方履行并无异议,交易时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而认定有效的例外。
这样的有效判定不仅能反映裁判者对公平、诚信的内心确信,而且符合立法保障社会秩序和良好风俗的目标,并为一般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所包容;但也依然是作为例外的特别个案存在,而以一般原则存在的农村房屋买卖无效的规则,始终没有变化,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轻易消解。
【相关法律风险提示】(1)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私房买卖合同采取的是严格、审慎的态度,一般以违反现行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但对买卖双方同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做例外处理。
(2)禁止购买农村私房不仅限于城市居民。
国办〔1999〕39号文关于"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的规定不涉及向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的问题,但不能据此得出允许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居民转让农村住房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