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https://img.taocdn.com/s3/m/5e229c37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4c.png)
一起诉的条件 二司法审价与否 三司法审价的范围如何来确定 四司法审价的依据 五审理程序及审价报告质证方法 六代理人的主要工作
一工程质量的相关知识 二就工程质量问题是提起反诉还是进行抗辩?若反诉,反诉请求如何确定? 三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四举证责任分配及如何举证和质证 五如何适用法律
一工期的相关知识 二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 四从相关事实的认定,看如何举证和质证
第一讲 《原施工 合同司法解释二》 的理解与适用暨影
响和要求
第三讲建设工程司 法鉴定实务
一 《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概况及适用性 二工程价款相关规定 三工程价款优先权相关规定 四关于工期方面的规定及影响和要求 五关于无效合同及无效合同损害赔偿的规定及影响和要求 六关于工程鉴定的规定及影响
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二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优先权属性 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 四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六优先受偿权的合意排除
一国内施工单位合同管理与索赔水平现状分析——四个层次 二国内施工单位索赔能力需要提高 三工程索赔的概念及种类 四工程索赔的几个法律特征 五索赔与签证的关系 六工期索赔事件、程序、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及索赔依据 七索赔与证据的关系 八施工单位如何进行索赔 九建设单位如何进行反索赔及索赔审查
第二讲针对《新施 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中优先受偿权相关 条款的解读和探索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第二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实务
诉讼
建设工程
风险
工程
过程
实务
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实务6
![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实务6](https://img.taocdn.com/s3/m/d34fe0b8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c5.png)
工程建设民法典律实务6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负责,包括材料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
在这类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对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也要有明确的规定。
二、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通常用于总承包商将某些专业性强的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
在此类合同中,除了要明确分包工程的内容、质量标准、工期等基本条款外,还要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
三、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涉及的是建设工程中所需设备的购买问题。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以及安装调试的要求。
同时,对于设备的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内容也应当有所体现。
四、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是指业主与设计单位就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所签订的合同。
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的范围、标准、进度安排以及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
同时,对于设计变更、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也要有所规定。
五、监理合同监理合同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由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监督管理的合同。
在监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费用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六、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这类合同中应明确劳务人员的数量、工种、作业内容、工资支付方式等。
同时,对于劳动保护、工伤赔偿等也要有具体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每一份合同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定制。
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应当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并且在签订合同前,最好由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核,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原理与实务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原理与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d50c079b7e21af45b207a83b.png)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原理与实务
课程标
1)掌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2)熟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3)了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答案:ABDE
课堂练习
2. 以下( )属于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A.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B.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 C.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 测单位进行检测 D.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2-1)
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 ✓ 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 ✓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材料 人
机械
工程质量
环境
方法
6.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立法概述
3.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
➢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建筑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
法律实务咨询案例(3篇)
![法律实务咨询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ed4ff40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af.png)
第1篇一、基本案情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2016年,开发商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进行房屋建设。
2017年,开发商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房屋。
购房人王某于2017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资金困难,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直至2019年7月才将该房屋交付给王某。
王某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地面不平整等。
王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王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2.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要求,并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开始建设。
然而,房屋交付时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原理与实务
![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原理与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d236969a25c52cc58ad6be3b.png)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2.3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恢复施工
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该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 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查,是 否仍具备组织施工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恢,施工许可证继 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收回,待具备条件后, 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3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2.3.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 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2.4 违法责任
规避办理施工许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 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 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 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
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 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建设工程结算诉讼实务与案例解析
![建设工程结算诉讼实务与案例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6548141e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e1.png)
建设工程结算诉讼实务与案例解析一、建设工程结算诉讼的实务建设工程结算诉讼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工程款项结算问题产生的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建设工程中,结算纠纷是很常见的,原因可能包括合同约定不明确、工程量争议、质量问题、索赔和调价等。
结算诉讼的特点是,一般情况下,承包人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或者要求多支付工程款,而另一方则希望减少支付或者拒绝支付。
建设工程结算诉讼的实务操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证据是结算诉讼的关键,包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质量文件等。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2. 诉讼请求的制定:诉讼请求应该明确具体,包括要求支付的款项、计算方法和依据等。
同时,需要考虑诉讼请求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3. 庭审准备:庭审准备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对对方证据进行反驳,以及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4. 判决和执行:法院经过审理,会作出判决。
如果一方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一方需要按照判决履行支付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建设工程结算诉讼案例解析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建设工程结算诉讼案例:案例: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 1000 万元,工程期限为 1 年。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师变更了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量增加了 30 万元。
建筑公司向开发商提出增加工程款的要求,但开发商拒绝支付。
建筑公司遂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建筑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 合同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图纸、设计变更等。
2. 施工记录:记录了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增加情况。
3. 质量文件: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开发商提供了如下证据:1. 合同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图纸、设计变更等。
2. 支付记录:证明已经支付了 900 万元工程款。
3. 质量文件: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周吉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周吉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7c493a0ceff9aef8941e068d.png)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法律实务讲座提纲
主讲人:周吉高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1、从案件裁判结果来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意见往往决定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
2、从工作内容来看,法官、律师的工作主要围绕司法鉴定工作展开。
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原则
1、从约原则【定义、依据、特殊情况下该原则的运用(与
定额冲突;无效;有效与无效并存)】;
2、取舍原则【定义、理论依据、常见种类、适用取舍原
则应注意的问题——应该适用不适用、滥用】。
三、从案例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主要程序
(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主要程序
1、申请;
2、审查准许与否;
3、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
4、进行司法鉴定;
6、出具征求意见稿;
7、回复征询意见;
8、出具正式稿;
9、鉴定意见质证;
10、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说明;
11、司法鉴定审核认定。
(二)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主要程序
四、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主要工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法(首先,说明每个程序的主要工作或者内容以
及如何实施,其次,说明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
办法)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几个实体问题
1、黑白合同问题;
2、无效合同问题;
3、固定价是否需要鉴定问题;
4、固定总价合同解除鉴定问题;
5、变更计价问题;
6、签证的效力问题;
7、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问题;
8、索赔问题;
9、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条款解释问题。
五、关于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思考?
1、如何鉴定误工损失?。
法律律师实务案例心得(3篇)
![法律律师实务案例心得(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efe5102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7fc507d.png)
第1篇作为一名法律律师,我深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多年的法律实务工作中,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教训。
以下是我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为同行提供一些借鉴。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原材料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合同条款的履行和证据的收集。
首先,律师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客户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律师要指导客户收集相关证据,如原材料质量检测报告、交易凭证等。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善于运用证据,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丙公司员工丁某因工作原因离职,双方就经济补偿问题产生争议。
丁某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劳动争议,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二是充分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三是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等;四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案情简介:戊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戊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戊某要求轿车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心得体会:此案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了解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调查事故原因,收集证据;三是计算损失,为当事人提供赔偿方案;四是与保险公司沟通,争取赔偿。
二、实务经验总结1. 深入了解法律法规:作为一名法律律师,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各类法律法规。
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沟通能力:律师与当事人、法官、对方当事人等各方都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案例(3篇)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24f17b4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7f.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开发商与施工方、监理方、材料供应商等多方存在合同纠纷,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合同履行受阻。
为此,开发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纠纷情况1. 施工合同纠纷:开发商与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本项目的土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导致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延误,影响了项目整体进度。
开发商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存在争议。
2. 监理合同纠纷:开发商与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方”)签订了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方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方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方的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进一步扩大。
开发商认为监理方存在失职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材料供应合同纠纷:开发商与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供应商”)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材料供应商负责为本项目提供所需的建筑材料。
在材料供应过程中,材料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按时供货,影响了施工进度。
开发商要求材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施工方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监理合同纠纷:根据《建筑法》和《监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应当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王先伟)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及司法鉴定法律实务
![(王先伟)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纠纷及司法鉴定法律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2081cfcc915f804d2a16c12d.png)
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
四、严格约束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承担清单不准确的后果 发包人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
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 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承包人应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
定”。某种程度上,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就是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因此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强制性条文的招
9.9.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 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9.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 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 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新旧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款对比
13版清单规范的新变化
三、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范围更加明确: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第3.4.2条): 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通常指规费和税金; 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 布的除外--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调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③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例如水、电、燃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合 同法》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 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 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 格执行’。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约定承发包共担的风险——合同约定其它风险。 ①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 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②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 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发生争议时,按第9.9.1~9.9.3条规定(材料、工程 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③不可抗力风险。 13版清单第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规定的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法律实务课程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实务课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30b6d29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1c.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施工方要求与开发商协商调整合同价款,但开发商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调整。
施工方遂停工,双方陷入僵局。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合同变更问题本案中,施工方要求与开发商协商调整合同价款,主要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合同变更问题成为本案的关键。
2. 不可抗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案例分析1. 合同变更问题本案中,施工方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2)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
然而,开发商以合同约定为准,拒绝调整合同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本案中,双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开发商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2. 不可抗力问题本案中,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通常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属于不可抗力。
本案中,设计变更是由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导致。
一级建造师中的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解读实务案例
![一级建造师中的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解读实务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338c00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5b.png)
一级建造师中的建筑工程施工法律法规解读实务案例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于一级建造师来说,更是需要对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解读和实务操作。
本文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解读一级建造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应用。
案例一: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在某个招标工程项目中,发现一家承包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违规行为,比如提交了虚假的资质证明、夸大的施工能力等。
作为一级建造师,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有权对承包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拒绝其投标。
作为一级建造师,应当积极配合招标人,针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
同时,一级建造师还可以参考《招标投标联合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进一步核查承包商的资质和施工能力,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案例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某个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发现一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比如工人未佩戴安全帽、临时扩大搭设的施工脚手架等。
作为一级建造师,应该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作为一级建造师,应当积极参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与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沟通和教育,要求工人佩戴安全帽,整改临时搭设的施工脚手架等违规行为。
同时,一级建造师还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在其指导下采取进一步的整改和处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案例三: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在某个建筑工程项目中,发生了施工合同方面的纠纷,比如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
作为一级建造师,应该如何处理这种纠纷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建设的重要依据,一级建造师应当积极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书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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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书籍推荐1.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这本书是由资深律师和建筑工程管理专家合作编写的,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以及解决方案。
书中内容通俗易懂,结构清晰,适合各个层次人员阅读。
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可以了解有关建设工程法律的基本知识,以及如何在实际工作中避免施工纠纷,如何在发生纠纷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及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详细讲解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流程,读者能够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避免因为合同管理不善导致的纠纷问题。
书中还介绍了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争议和解决方法,有助于读者在发生纠纷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3. 《建设工程索赔与仲裁》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索赔情形和仲裁程序。
书中从案例分析、法律条文解读等角度详细介绍了索赔的种类、构成要件和处理方法,同时也介绍了仲裁的程序、方式和效果。
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可以了解在建设工程过程中遇到索赔和仲裁问题时应该如何处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4.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纠纷预防》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建筑工程中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质量管理来预防和解决纠纷问题。
书中内容涵盖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质量控制流程、质量监督方法等,同时也介绍了质量管理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通过学习这本书,读者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降低出现纠纷的风险。
5.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与风险控制》这本书主要介绍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以及项目管理中要注意的风险控制问题。
书中介绍了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工具,以及在工程项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策略。
通过学习这本书,读者可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有效地控制风险,减少施工纠纷的发生。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方面的几本书籍推荐,希望对大家在工程建设中遇到的纠纷问题有所帮助。
建议读者在平时工作中多加注意,提高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避免因为不注意细节而导致的纠纷问题的发生。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bb641a50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cd.png)
建筑工程法律实务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已成为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涉及面广、复杂度高,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
因此,建筑工程法律实务在建筑行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建筑工程法律实务概述建筑工程法律实务是指为建筑领域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服务的一种法律实务。
它涉及建筑业中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为建筑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二、建筑工程法律实务的主要内容1、招投标阶段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阶段,法律实务的重点是确保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此阶段,律师需要协助建筑企业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和条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律师还需要为评标委员会提供法律支持,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律师需要为建筑企业制定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合同漏洞和风险。
同时,律师还需要对合同进行审查和修改,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律师还需要为建筑企业提供谈判支持,协助其与合作伙伴进行合同谈判。
3、施工管理阶段在施工管理阶段,律师需要为建筑企业提供施工现场的法律支持。
在此阶段,律师需要监督施工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并协助建筑企业处理与施工相关的纠纷和争议。
律师还需要为建筑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建议。
4、工程款支付阶段在工程款支付阶段,律师需要为建筑企业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此阶段,律师需要审查工程款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协助建筑企业与合作伙伴进行工程款支付谈判。
同时,律师还需要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诉讼和仲裁等解决方案的建议。
三、建筑工程法律实务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法律实务在建筑领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为建筑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建筑工程各个阶段的行为合法合规。
它能够有效地预防和解决纠纷,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1954d150cc22bcd127ff0c98.png)
(20110105)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编者按: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房屋买卖、物业纠纷案件审判质量,统一裁判尺度,我庭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经全市两级法院研讨、论证,并与杭州仲裁委员会、杭州市律师协会沟通,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认识。
现将相关意见整理汇总如下,供审判实践参考。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合同效力认定1、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答: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即:(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已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如何区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挂靠与内部承包?对于建设单位内部承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是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该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一方以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而挂靠则是指实际施工主体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该实际施工主体与被挂靠企业间并不存在隶属或管理关系,构成独立主体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如果挂靠单位并无相应施工资质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关系无效。
因此,二者区分主要应从合同当事人间是否有劳动或隶属管理关系,承包工程所需资金、材料、技术是否由对方当事人提供等进行判断。
清单规范下工程索赔法律实务
![清单规范下工程索赔法律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7c1d6a90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8e.png)
清单规范下工程索赔法律实务在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一些不可预见的问题,如施工安全事故、合同纠纷等,这些问题会给项目进度和成本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果乙方承担有关责任,那么甲方有权提出索赔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文将介绍清单规范下工程索赔法律实务。
1. 索赔的概念索赔指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乙方提出的一种要求赔偿的方式。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向乙方索赔一般都是由于施工方出现了违规操作、增加了工程费用等原因。
索赔一般会先在工程合同上达成协议,如果不能协商,则要求双方在特定时间内签订书面索赔申述,逐项确认索赔内容和证据,并向合同履行保证金一方提出要求。
在索赔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证明。
2. 清单规范下的索赔清单规范下的索赔是指,根据清单计价规则,在清单工程桥梁中规定的工程数量和内容,按照特定价格计算出工程款项,乙方按照清单规定的清单单价和工程量进行计量结算,如果相应工作量发生多计或漏计,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清单规范下的索赔一般是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合同约定进行的。
一般来说,在工程项目中会设计到施工项目的数量以及价值等问题。
针对工程项目质量、时间、量、费用等四项要素的索赔,必须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并遵守清单规范。
3. 工程索赔法律实务工程索赔的法律实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索赔要求明确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必须清晰明确索赔项目、索赔要求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必须注明对应的单价,如不能明确单价,则必须在最终提交的申请中进行阐述。
对于工程所用材料的出现问题,也必须说明所涉材料种类、数量及价格等详细信息。
3.2 索赔证据充分索赔申请的证明文件必须合法、充分。
法律实务要求,如果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中所涉及的证明文件属实,则乙方有无异议关于甲方所提供的指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方因此而出现经济损失,则甲方必须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3.3 索赔计算准确索赔申请的计算必须准确,同时,必须按照工程合同及清单规范进行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法律实务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法律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14e872156bd97f192279e9f5.png)
质量优先原则: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的前提是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符合 约定和法定要求。
18
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二)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释》第8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 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完工的; (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根本违约)
(2)检验建材,不合格不使用。
(3)隐蔽验收,试块取样检测。
14
2.施工期承包人约定质量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分为两个层次标准: 第一层次: 法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层次: 约定的质量标准
约定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法定质量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具体执行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2. 3. 4. 约定部位有相应国家标准 约定部位没有相应国家标准 未约定部位有相应国家标准 未约定部位没有相应国家标准
第二,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第三,保修期里发生的质量问题;
第四,保修期届满以后发生的质量问题。
12
二、各阶段质量责任
1 施工期质量责任 2 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责任
3 保修期质量责任
4 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
13
1 施工期质量责任
(一)承包人质量责任 1.施工期承包人法定质量义务 (1)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工程完工
9
(七)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 保修金 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保修期
10
(八)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指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合同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第2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第2版)](https://img.taocdn.com/s3/m/9266e7f7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85.png)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第2版)版权信息•修订再版说明•前言•流程图•上编诉讼指引•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基本知识•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概念•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种类•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前准备•第一节确定诉讼主体•第二节选择诉讼请求•第三节撰写诉讼文书•第四节收集涉诉证据•第五节提出诉前保全•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立案受理•第一节法院立案标准•第二节法院受理程序•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流程•第一节案件审理流程与节点•第二节法官判后答疑与告知•中编实务解答•第一章合同订立问题•1.什么是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单位工程、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和承包合同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如何界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农房施工合同?• 2.如何界定家庭装修改造合同和装修改造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民事案由分类,农村房屋建筑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畴。
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也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订立合同条款一般应注意哪些问题?•4. 什么是通用条款?它能否变更?什么是专用条款?什么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5.什么是包工头,包工头?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格形式有哪些?什么是固定价、实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的施工合同?甲供材料、甲购材料、乙购钉子是什么?什么是暂定估价和暂定金额?两者有什么区别?什么是招标、投标、中标?•7.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能否进行变更?• 8.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有必要备案吗?补充协议需要备案吗?• 9.建筑工程承包商通常可以选择的施工承包模式有哪些?法律法规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要求?•10. 什么是带资承包和垫资承包?什么是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什么是资金来源证明?什么是双向担保?•第二章合同主体与转包、分包问题• 11.什么是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分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什么?施工单位的三类人员是什么?•12. 什么是总承包、单项承包、工程分包、工程转包?什么是肢解发包、肢解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什么是分包实名制管理、分包权益转让?承包人能否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工程?工程分包是否减轻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3. 承包建设工程是否需要相应资质?农村建房合同施工人是否需要相应资质?•14. 项目经理、工程队、施工作业组、民工队、个人能否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作为诉讼主体?包工头是什么意思?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5. 村委会能否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16. 什么是挂靠、挂靠人、被挂靠人?挂靠关系人之间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7. 挂靠承揽建设工程通常有哪些情形?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如何判断?•18. 实际施工人可否为自然人?•19. 政府、政府所属部门或单位与开发商合作建设工程项目,但未在合同上署名,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 20.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成为共同被告吗?•21.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可以追偿?• 22.建设单位内部无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能否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作为诉讼主体?•23. 筹建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能否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作为诉讼主体?• 24.如何确定联合承包、合作开发中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和资格?• 25.签订施工合同后,业主主体资格可以转让吗?•26. 违法分包与内部承包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有什么区别?劳务加辅材分包合同属于劳务分包合同吗?•第三章合同效力问题•27.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坚持哪些处理原则?保护和鼓励建设工程交易的规定有哪些?• 28.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借用他人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9.未经依法招标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30. 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31. 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32.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33.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处理?用项目部章、资料章、财务章、手写项目部(公司)名称加经办人签名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处理?•34. 什么是黑白合同?黑白合同效力如何处理?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或之后签订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实质性改变的尺度如何掌握?•35. 非必须招投标工程是否存在黑白合同?•36. 建设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中标)而签是否有效?• 37.施工合同订立后未履行的如何处理?• 38.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被确认无效的施工合同如何处理?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怎么办?•3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应如何处理?•40. 什么是无效合同有效处理?它是否放宽了施工资质管理?• 41.施工时无资质,竣工前或诉讼期间取得资质,合同效力能否由无效转化为有效?• 42.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吗?•43. 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因“房地产开发”所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44. 中标合同没有备案,发包人另行发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45. 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相矛盾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有矛盾时应以哪个为准?解释顺序能否协议调整?• 46.如何确定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分包合同的效力?合格的项目经理未与施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笔记: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笔记:建设工程法律实务](https://img.taocdn.com/s3/m/25b940bbbe1e650e53ea99b3.png)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实务上编第一讲: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在办理案件中的运用何谓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69条,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适用问题注意该解释仅是针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建设施工合同作出的解释,对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是不适用的.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类情形:(司法解释第1条和第4条)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违法分包5、转包如何理解上述五类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部对资质进行了规定,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每个序列里又分资质等级。
没有资质,就是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好理解。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这实际上就是挂靠.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容易认定。
施工单位肯定不会说自己是挂靠,否则会被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也较难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是挂靠,同时建设单位也不愿提出对方是挂靠,提出了就相当于说是自己审核把关不严格。
那实践中如何认定挂靠呢?可依据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来认定。
“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1)应招标而不招标,合同无效。
那如何认定招标的范围呢?参见《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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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情形: 1. 提供的技术资料有瑕疵 2. “甲供甲定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 3. 指定分包有误
(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 质量责任的情形
混合过错
1. 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瑕疵,施工 单位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2. “甲供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单 位未履行检验义务
(三) 甩项验收
竣工验收的一种特殊情况
甩项是部分通过验收先行交 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部分工程 甩下,等到符合条件时再验收。
(四)验收通过、未通过;
验收合格、不合格
就是指经过验收,参加工程验收的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各 方形成了一致的认可意见;相反,各方 未形成一致的认可意见,则为竣工验收 未通过。合格对应验收通过,不合格对 应验收未通过。
(五)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工程 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保修、保修期
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质量缺陷进行修复;保修期是指施 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从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上面六个概念,它们之间有什么 关系呢?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 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 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 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 民事责任。”
工程完工 验收通过、未通过; 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不合格 (甩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
保修、保修期
(七)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
保修金 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保修期
(八)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指房屋建筑工程 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 合同约定。
(九)质量问题发生的阶段
不同阶段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法律规 定是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第一,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第二,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 第三,保修期里发生的质量问题; 第四,保修期届满以后发生的质量问题。
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同样由 承包人返修整改,因此拖延的工期应该顺延。
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一)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因承 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 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第二款:未经总 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 不进行竣工验收 。
内容
一、工程质量的相关知识; 二、各阶段质量责任
1 施工期质量责任 2 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责任 3 保修期质量责任 4 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
一、工程质量的相关知识
(一)工程完工
通俗地讲,工程完工就是指工程 做完了。严格地讲,就是指施工单 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竣工验收
所谓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完工以后,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然后,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出具合格 证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等单位及专家进行的验收。
由发包人接收不返修的工程,同时扣减工程款。
返修折价—不宜返修的缺陷工程 可以折价处理
返修一般首先选择修理,不能修理, 尽量改建,无法修理和改建的,才考虑 拆除重建。当然,如果返修费用过高, 且不返修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 以选择不返修,而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
(二)发包人质量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 指定分包的单位有误,施工单位未履行 (或未充分履行)总包义务
4. 发包人要求降低质量标准,承包人不拒绝
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责任
1、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竣工 结算款。 发包人可否以质量为由扣竣工结算款?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 用。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可否不交工程?
3、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
二、各阶段质量责任
1 施工期质量责任 2 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责任 3 保修期质量责任 4 保修期届满后质量责任
1 施工期质量责任
(一)承包人质量责任 1.施工期承包人法定质量义务 (1)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2)检验建材,不合格不使用。 (3)隐蔽验收,试块取样检测。
2.施工期承包人约定质量义务
质量优先原则: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的前提是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符合 约定和法定要求。
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二)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释》第8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 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完工的; (3)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可分为两个层次标准: 第一层次: 法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层次: 约定的质量标准
约定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法定质量标准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具体执行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约定部位有相应国家标准 2. 约定部位没有相应国家标准 3. 未约定部位有相应国家标准 4. 未约定部位没有相应国家标准
施工期未尽法定约定义务承担返修责任
3. 施工期承包人未尽质量义务的后果
《合同法》第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 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管理条例》 第32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 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 (4)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施工期返修费用的承担
1. 由承包人负责返修: (1)工程缺陷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2)工程缺陷并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2. 承包人拒绝返修的 3. 承包人同意返修,但发包人仍委托第三人返修的 4. 根据缺陷情况,返修明显不合理且不必要,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