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轮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砂轮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受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砂轮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砂轮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发改[2005]2743号

《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4月10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6]11号

3许可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

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a)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限制新建项目:1999年9月1日后不得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的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b) 《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版)》(京发改[2005]2743号):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建直径400毫米以上的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

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应是砂轮(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a)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表 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1)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按表4.1.1中对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请期满换证的企业;

2)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5)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b) 对《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所列的核准类,申请人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表4.1.1 砂轮发证产品

4.2 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6]11号的规定要求;应按《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