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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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可放弃。 3、有些权利本身也是义务。 4、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也承 担着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 的义务。
第三章
教师的资格与任用。
1、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教师法》规定:“中国公 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 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 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 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 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 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 个方面,缺一不可。
教
师
法
教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
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
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 月1 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
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 教育事业的发展 ”
法律责任
《教师法》实施有关的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报复教 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 处理办法。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 及处理办法。
教师的申诉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
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 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规定。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源自文库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 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 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制度
为了保证教师的培养、培 训工作正常而有效地进行,本 法在第四章第一次用法律专门 对教师培养、培训的措施作了 规定。
培训教师又是一项长期的 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 制定规划,使培训工作具有系 统性、规范性、目的性和针对 性。
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 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履行的六项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 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 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 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 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和实验;
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 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 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 学业成绩;
获取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 福利待遇 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教师履行的六项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 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 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即"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第五章
教师的考核
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听取本人、同事及 学生意见 考核结果: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教师的待遇
• 工资待遇 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资待遇。一定的工 资待遇体现一定的经济地位,进而影响着对这一职业的社 会评价。 • 《教师法》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 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 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总则(共六条)。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 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 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 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教师享有 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第六章
其他待遇
教师的待遇
• • • • •
A、教师津贴:教龄津贴、其他津贴; B、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 C、教师住房:优先、优惠、责任在政府; D、教师医疗: E、教师退休;
第七章
教师的奖励
奖励基本原则: ⑴奖励的层次性:
学校、地方、国家三层次
⑵奖励多样性: 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
。
第八章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 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 料; 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 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 30 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
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 身有效,全国通用。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谢 谢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一条。
第 九 章 : 附 则 。 第 八 章 : 法 律 责 任 ; 第 七 章 : 奖 励 ; 第 六 章 : 待 遇 ; 第 五 章 : 考 核 ;
第 四 章 : 培 养 与 培 训 ;
第 三 章 : 资 格 与 任 用 ;
第 二 章 : 权 利 与 义 务 ;
第 一 章 : 总 则 ;
第三章
教师的资格与任用。
1、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教师法》规定:“中国公 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 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 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 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 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 格。”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 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 个方面,缺一不可。
教
师
法
教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
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
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 月1 日起施行。
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
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 教育事业的发展 ”
法律责任
《教师法》实施有关的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报复教 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 处理办法。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 及处理办法。
教师的申诉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
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 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规定。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源自文库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 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 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制度
为了保证教师的培养、培 训工作正常而有效地进行,本 法在第四章第一次用法律专门 对教师培养、培训的措施作了 规定。
培训教师又是一项长期的 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 制定规划,使培训工作具有系 统性、规范性、目的性和针对 性。
对学校教育教学、 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 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履行的六项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 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 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 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 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和实验;
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 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 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 学业成绩;
获取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 福利待遇 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教师履行的六项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 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 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当你享有教师职业的权利时就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即"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第五章
教师的考核
考核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考核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听取本人、同事及 学生意见 考核结果: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教师的待遇
• 工资待遇 教师待遇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工资待遇。一定的工 资待遇体现一定的经济地位,进而影响着对这一职业的社 会评价。 • 《教师法》第25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 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 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总则(共六条)。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 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 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 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教师享有 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第六章
其他待遇
教师的待遇
• • • • •
A、教师津贴:教龄津贴、其他津贴; B、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 C、教师住房:优先、优惠、责任在政府; D、教师医疗: E、教师退休;
第七章
教师的奖励
奖励基本原则: ⑴奖励的层次性:
学校、地方、国家三层次
⑵奖励多样性: 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
。
第八章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首先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 即按时提交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 料; 然后认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条 件进行审查,在受理期限终止 30 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本人;
最后对经认定合格者,颁发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该证终 身有效,全国通用。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谢 谢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一条。
第 九 章 : 附 则 。 第 八 章 : 法 律 责 任 ; 第 七 章 : 奖 励 ; 第 六 章 : 待 遇 ; 第 五 章 : 考 核 ;
第 四 章 : 培 养 与 培 训 ;
第 三 章 : 资 格 与 任 用 ;
第 二 章 : 权 利 与 义 务 ;
第 一 章 : 总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