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真实性:可以举证证明
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做遗嘱鉴定么?
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做遗嘱鉴定么?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是可以做遗嘱鉴定的,具体的鉴定程序应当按照司法鉴定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遗嘱的鉴定错误。
一、遗嘱真实性不确定时法院做遗嘱鉴定么?当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就需要找相关的机构做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在正式鉴定后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在于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如果遗嘱的有效性受到质疑,则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鉴定处理,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如果鉴定后发现遗嘱不符合相关有效条件的,则不可以发生继续效力。
法律对遗嘱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遗嘱效⼒是如何规定的问题1⽗亲⼝头将财产给予负责赡养的⼦⼥,其他⼦⼥是否还有继承权?我们兄弟姐妹共七⼈,有⽼⽗亲⼀⼈,⾃⼰⼀⼈单住.不幸的是,前⼀个⽉⼀晚上,⽗亲屋⼦失⽕,⽗亲冠⼼病发作晕倒在屋内,⽕势太⼤,⽽来的消防车⼜没有⽔,当时已⽆法救出.这场⽕把周围⼏家邻居的房⼦也都烧毁了.但公安局在勘验过现场后,只得出结论说是⽕先从我⽗亲家起的,具体原因还不知道.由于近⼀年多来,都是我⼀⼈在照顾我⽗亲(其他⼦⼥竟看都不来看⽗亲⼀眼),住院看病吃药护理,也都是我⾃⼰花的钱,⽗亲⾃⼰以前的积蓄已经所剩⽆⼏.三个⽉前我由于买房还差些钱,⽗亲知道后,拿出⾃⼰的⼀张⼀万元的定期存单,把他的⾝份证⼀并拿给我,说因为我的照顾所以这些钱都给我,⽽且叫我不要声张,别让其他⼦⼥知道.现在⽗亲过世,我的兄弟姐妹们知道这钱后,就问我要,说是要⼤家分才对.我想问,这⼀万元钱应该由我⼀⼈继承,还是应⼦⼥⼀起继承?还有,现在那些邻居向我们索要赔偿,说是我们⽗亲有责任赔偿?那么我们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且若我继承了那⼀万元,是否就要以这⼀万元做为赔偿,还可能涉及我⾃⼰的个⼈财产吗?谢谢各位了!解答分析⾸先,如果你是继承这⼀万元,您⽗亲虽然表⽰过将这⼀万元给您,因您的⽗亲当时不是处于"危急情况下",不符合〈继承法〉关于⼝头遗嘱的规定,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这⼀万元。
其次,如果将这⼀万元看作是您⽗亲赠与您的,对于赠与合同的事实存在,您有不可推缺的举证责任。
如果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以证明赠与合同的有效存在,这⼀万元就只能作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您作为应义务较多的⼀⽅,理应较他⼈多分。
如果你能有"住院看病吃药护理"各项收据的话,这1万元可以不视为遗产的,可以说是你⽗亲给你⽤于⽀付他的医药费,这样解释在法律上是成⽴的。
第三,⾄于您是否有责任赔偿邻居的损失,要看邻居是否有证据证明您⽗亲对⽕灾的发⽣存在过错。
代书遗嘱遗嘱持有人举证范文
代书遗嘱遗嘱持有人举证范文尊敬的法官大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我是[遗嘱持有人名字],今天我来向您举证这份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就像我要给您讲一个条理清晰的故事一样。
一、关于遗嘱订立的背景。
您知道,[立遗嘱人名字],也就是订立这份遗嘱的人,在他生前是一个心思很缜密的人。
他当时为什么会想到立遗嘱呢?那是因为他有自己的一些财产,像他辛苦积攒的房子啊、还有一些存款之类的。
他就想啊,这些东西得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分配,这样他才放心。
就好比一个厨师,他精心做了一桌菜,想把每道菜分给不同他在意的人。
二、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
1. 在场人员。
这个遗嘱是由[代书人名字]代书的。
这个[代书人名字]可是个很靠谱的人,他是[立遗嘱人名字]的老朋友,而且还是个文化人,字写得漂亮,脑袋也清楚。
当时在场的除了代书人,还有[见证人1名字]和[见证人2名字]。
这两位见证人就像两个公正的裁判,他们都是[立遗嘱人名字]信任的人,和我们家没有什么利益关系,就是纯粹来做个见证的。
就像一场重要的比赛,有运动员(立遗嘱人)、有记录员(代书人),还有两位公正的评委(见证人),大家都在为这个重要的“遗嘱赛事”而聚在一起。
2. 立遗嘱人的意愿表达。
在订立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名字]那可是神志非常清醒的。
他坐在他最喜欢的那个旧沙发上,把他的想法说得明明白白的。
他先说他的房子,他想把房子留给[具体受益人名字],他说这个[具体受益人名字]一直照顾他,就像他的贴心小棉袄一样,他觉得房子留给这个人是最正确的选择。
然后又说到存款,他要把一部分存款分给[其他受益人名字],因为他觉得[其他受益人名字]在他困难的时候帮过他,他一直都记在心里呢。
他说话的时候声音虽然有点颤颤巍巍的,但是每一个字都说得很坚定,就像他对这些事情已经思考了很久很久。
我感觉他当时就像一个将军在部署他最后的战略,把他的财产“士兵”分配到他认为最合适的地方。
3. 代书过程。
[代书人名字]呢,就认认真真地把[立遗嘱人名字]说的话都记了下来。
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Management is decision-mak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导读: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的主体来承担,承担举证责任的方法一般都是直接进行司法笔迹鉴定。
若是有继承者否认此遗嘱的真实性的,此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的主体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举证了自书遗嘱,并不能当然的认为该自书遗嘱即符合证据的三项基本特征。
即,举证自书遗嘱的一方应当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对方当事人对涉案自书遗嘱存在异议的,也可以提出反证。
据此,对自书遗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举证自书遗嘱的当事人而非对方当事人。
实际上在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争议中,如果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其关键是寻找到被继承人的签字样本。
而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在很多情况下,举证自书遗嘱的当事人可能通过笔迹鉴定的形式认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
自书遗嘱,法院可以根据异议人的主张进行笔迹鉴定。
二、自书遗嘱的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怎么证明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怎么证明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导读:不需要证明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
只有谁提出立遗嘱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由权利人进行证明立遗嘱人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只有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立遗嘱是无效的。
一、怎么证明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不需要证明立遗嘱人有行为能力,只有权利人以立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才需要举证证明。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证明书格式
遗嘱证明书格式1. 什么是遗嘱证明书?遗嘱证明书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制作的一份文件。
当遗嘱持有人去世后,遗嘱证明书用于证明遗嘱的存在和内容。
2. 遗嘱证明书的基本格式遗嘱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包括以下要素:(1) 标题遗嘱证明书的标题应该明确表明文件的性质,例如:“遗嘱证明书”或“遗嘱确认书”。
(2) 引言遗嘱证明书的引言应该包括以下信息:- 遗嘱持有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遗嘱起草日期;- 遗嘱的起草地点;- 遗嘱的内容概述。
(3) 遗嘱证明部分遗嘱证明部分应提供以下信息:- 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陈述遗嘱签署的过程和遵循的法律程序;- 遗嘱持有人的意愿和意图;- 遗嘱的签署日期和地点。
(4) 证人声明遗嘱证明书应包括至少两个证人的声明,证明他们作为遗嘱签署的见证人并确认遗嘱持有人具备签署遗嘱的完全行为能力。
(5) 签名和日期遗嘱证明书应包括遗嘱持有人、证人和公证人(如适用)的签名和日期。
3. 注意事项在编写遗嘱证明书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使用清晰简洁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词语;- 遵守法律上的规定和程序;- 保持遗嘱证明书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4. 结论遗嘱证明书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可用于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遵循上述的基本格式和注意事项,可以编写一份合适的遗嘱证明书。
注: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遗嘱证明书的格式和要求可能根据不同的法律管辖区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编写遗嘱证明书时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其符合本地法律要求。
遗嘱检材样本不充足,无法鉴定遗嘱真伪,法院如何判?
遗嘱检材样本不充⾜,⽆法鉴定遗嘱真伪,法院如何判?汪少兰与李⼩道于1981年4⽉15⽇登记结婚,在双⽅登记结婚前,李⼩道名下已育有李⼀、李⼆、李三三名⼦⼥。
汪少兰与李⼩道结婚后于1982年10⽉14⽇共同⽣育⼥⼉李四。
李⼩道⽣前系第三⼈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职⼯,2010年1⽉18⽇,李⼩道和武汉城投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第⼆分公司签订了《住宅租约》,取得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村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李⼩道在⽣前⽴有遗嘱,房屋归汪少兰所有,但李⼀、李⼆、李三三名⼦⼥不配合办理⼿续,为此,汪少兰诉⾄法院,李⼀、李⼆、李三三名⼦⼥对遗嘱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要求对遗嘱进⾏鉴定,鉴定机构收件后,认为检材不⾜,要求各⽅再次补充,但是各⽅也⽆更多检材,鉴定机构只好退件,在此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律师解答:如认为遗嘱不是⽴遗嘱⼈所写,应当由异议⼀⽅申请笔迹鉴定,确认遗嘱上的笔迹是否为⽴遗嘱⼈亲⾃书写。
如果证明遗嘱上字迹与⽴遗嘱⼈笔迹相同或者不同,则结果都较为容易判断。
⽽如果难以鉴定出遗嘱上字迹与⽴遗嘱⼈是否相同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承担败诉责任。
相关案例:1、北京市西城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1493号遗赠纠纷2016年3⽉19⽇章某1去世。
章某1写有⾃书遗嘱,明确表⽰在其去世后,将其所有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均赠与原告,包括房屋和存款。
章某1⽕化后,被告⽴即将涉案房屋换锁,并不允许原告继续居住,故原告诉⾄法院。
对于双⽅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李某向本院提交了章某1⾃书遗嘱,证明遗赠⼈章某1有⾃书遗嘱将其所有的遗产赠与原告。
章某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2.章某向本院提交了见证遗嘱及证⼈关某、于某的证⾔,证明章某1留有遗嘱,由章某继承遗产。
李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在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李某与章某申请,本院摇号确定法⼤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李某与章某提交的遗嘱上的签字是否为章某1本⼈所签进⾏鉴定。
遗嘱认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遗嘱认证流程及注意事项遗嘱认证是指遗嘱当事人去世后,有关当局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验证的一系列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遗嘱认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遗嘱认证流程1. 寻找遗嘱遗嘱认证的第一步是找到逝者的遗嘱。
家人和亲友应该尽快搜寻逝者可能隐藏遗嘱的地方,如保险箱、抽屉、柜子等。
同时,可以请求律师或公证员的帮助,以确定是否存在遗嘱。
2. 提交遗嘱找到遗嘱后,立即将其送交当地公证处或相关部门。
公证处将遗嘱复印件放入遗嘱登记册,并由逝者的亲属签署确认。
3. 进行遗嘱认证申请在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后,遗嘱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遗嘱认证申请。
提交材料通常包括逝者的身份证明、遗嘱复印件、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复印件入库证明等。
4. 成功通过初审法院在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遗嘱符合法定规定,则会通知亲属和相关当事人进行公告。
5. 进行公告期公告期通常持续30天,旨在给予其他继承人或债权人提起异议的机会。
在公告期内,须将公告内容刊登在当地报纸或其他指定媒体上。
6. 进行遗嘱真实性审查公告期满后,法院将组织遗嘱真实性审查。
法院将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词,并审查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词、书面证明等。
7. 遗嘱认证结果经过审查后,法院将根据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判决。
如果遗嘱被认定有效,法院将发放遗嘱认证证书给相关当事人。
二、遗嘱认证的注意事项1. 及时制定和保管遗嘱遗嘱认证的前提是存在可供认证的遗嘱。
因此,在逝者身体状况较好时,应尽快制定遗嘱,并妥善保管。
可以选择将遗嘱存放在保险箱或将其交付给可信赖的律师或公证人。
2. 遵守法律规定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要确保遗嘱的内容明确、完整,并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签署和见证。
3. 准备必要的证据和文件在遗嘱认证流程中,法院通常需要一系列文件和证据,如逝者的身份证明、遗嘱复印件、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复印件入库证明等。
请及时准备好这些必要的材料。
4. 注意遗嘱的公证公证是确保遗嘱真实性的重要证据。
法院如何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法院如何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法院如何认定自书遗嘱的效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1、首先遗嘱人要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得找人代笔或者打印。
2、其次就是所立遗嘱表达的意思要清楚明确,3、另外遗嘱还要注明立遗嘱人的签名以及遗嘱所立时的年月日,这能证明遗嘱所做的各项处置都是出于本人意愿。
很多人特别是年龄大点的人都会选择在自己清醒时立下遗嘱,以防意外到来的那天,有太多的事情无法安排妥当。
那么自己立下的遗嘱怎样书写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
法院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需要具备的条件1、首先遗嘱人要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得找人代笔或者打印。
而且遗嘱人在书写遗嘱时,尽量不要使用铅笔以及其它容易被涂改的工具来书写,以免内容被涂改。
2、其次就是所立遗嘱表达的意思要清楚明确,并且说明遗嘱是自己死亡后对所属财产的处置方法。
如果本人没有在书面上注明“遗嘱”字样,或是仅存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对死亡后财产的处置,那么将视为无效遗嘱。
3、另外遗嘱还要注明立遗嘱人的签名以及遗嘱所立时的年月日,这能证明遗嘱所做的各项处置都是出于本人意愿,这也是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条件。
现实中有许多的遗嘱最后都被法院判为无效,那么这种遗嘱问题出现在哪了呢?无效遗嘱的问题大多都归结于这些方面:1、遗嘱是在遗嘱人发生危急情况下,由口头陈述说明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必须重新以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重新订立;2、遗嘱人是没有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有限制的,他们所立的遗嘱不具法律效力;3、还有一种是在受到威胁和欺骗的情况下立的遗嘱,理应无效;4、蓄意伪造篡改的遗嘱,查实后,不具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为理公证遗嘱是需要遗嘱人亲自去公证机关进行办理的,而自书遗嘱则是由遗嘱人自己书写,并且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如果遗嘱人需要他人进行代写遗嘱的,则需要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进行见证,其中一份代写,并标明书写日期,签名,见证人签名。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2.遗产尚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何处理?遗产中有案外人权益时如何处理?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3.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未参加诉讼的其他继承人存在,如何处理?是否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在继承案件中有初步证据表明可能有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人民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
依已有证据及依职权调查核实的证据均无法确证该自然人的存在及继承人身份的,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二、遗产范围与分割4.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
5.公房承租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6.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老人立遗嘱怎么证明意志清晰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老人立遗嘱怎么证明意志清晰导读:立遗嘱时证明老人意志清晰的证据主要是医院的检查证明,录像或者见证人,通过这些证据证明老人当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如果有人认为老人立遗嘱的时候意志已经不清晰了,举证责任在于提出异议的一方,不能证明老人意志不清晰的遗嘱就有效。
一、老人立遗嘱怎么证明意志清晰?通常可以提供立遗嘱那段时间老人医院检查证明。
或通过录像、在场人见证等方式证明老人当时状态。
如果老人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情况正常,这时所立遗嘱,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该提出异议的一方有义务举证,老人当时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
二、强迫老人立遗嘱会失去继承权吗?强迫老人立遗嘱的行为会失去继承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老人自己写的遗嘱满足哪些条件才生效?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因此,自书遗嘱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除此之外,遗嘱有效还有以下要求: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继承案件质证意见
继承案件质证意见
继承案件的质证意见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撰写,以下是一个简单的示例:
1. 继承权的合法性:首先要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的合法性。
检查相关的遗嘱、法律文件或亲属关系证明,以确定继承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资格。
2. 遗嘱的真实性:如果有遗嘱存在,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质证。
检查遗嘱的签署日期、签名、见证人等信息,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3. 遗产的范围和价值: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确定其范围和价值。
查看财产清单、房产证明、银行账户等文件,核实遗产的具体内容和价值。
4. 继承人的行为和意图:审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后的行为和意图。
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侵占等行为,以及是否有违反被继承人意愿的情况。
5. 证据的可信度: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判断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以及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
6. 法律适用和解释:根据具体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
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以上示例仅为一般性的指导,具体的质证意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撰写。
建议撰写质证意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建议。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五个典型案例|北京法院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基本情况及五个典型案例|北京法院导读:10月10日,北京大兴区法院召开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审理难点,发布典型案例并给出法官提示。
张磊主持通报会,祁广燕、李玮唯、华琳、赵宝维出席并介绍情况。
以下内容均摘自通报会实录,包括五个案例、审理难点、六条提示,编排时有所调整。
五个典型案例案例一代书遗嘱应避嫌,见证人选任需谨慎案情简介王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5名子女,分别是本案的两名原告(称原告1、原告2)和三名被告(称被告1、被告2、被告3)。
现王某、马某先后去世。
马某名下原有宅基地院落一处,该院被拆迁。
三被告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取得5套回迁安置房及若干货币补偿款。
现二原告主张马某生前立有遗嘱,遗嘱表明在其去世后所有财产由二原告平均继承,起诉要求继承马某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拆迁利益。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代书遗嘱一份,称该代书遗嘱由原告2代为打印后念给马某听,马某认可后在立遗嘱人处捺了手印,原告2与赵某、刘某都签了字。
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5日。
该份遗嘱载明:“立遗嘱人马某,本人头脑清楚,身体健康。
本人自愿立此遗嘱,百年之后愿将名下的所有财产由2个女儿原告1、原告2平均继承。
包括(房产、存款及其它)”。
同时,被告3也提交了两份代书遗嘱予以证明。
第一份遗嘱由案外人王某某代书,由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见证,由马某签字捺印,王某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24日。
该份遗嘱载明:“王某:……将位于大兴区旧宫镇隆盛庄村丰盛南五条21号住宅一套给小儿子被告3。
……马某:以上我老伴所说的财产处理意见也是我的真实想法,其他一切不怎么值钱的东西也用不着处理了。
”针对上述遗嘱的订立过程,马某某、王某某均出庭作证。
第二份遗嘱由陈某某代书,由步某某、王某某见证,由马某捺印确认,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31日。
该份遗嘱载明:“我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隆盛庄丰盛南五条21号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由被告3一人继承。
法律逻辑学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论证和证明的方法论科学。
它旨在通过逻辑推理和论证,确保法律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众多法律逻辑学案例中,辛普森案件无疑是其中最为经典和引人深思的一个。
本文将以辛普森案件为例,探讨法律逻辑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的罗纳德·辛普森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在辛普森家附近被杀害。
警方迅速将辛普森列为嫌疑人,并开始对其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了一串血迹,并在其保龄球道附近找到了一对血手套。
然而,在法庭上,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逻辑学问题1. 证据的证明力在辛普森案件中,警方提取了大量的物证,包括血迹、血手套等。
然而,在法庭上,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却备受质疑。
首先,血迹的DNA鉴定结果无法确定血液来源;其次,血手套在提取过程中被污染,导致无法确定手套是否与辛普森有关。
这些证据在法律逻辑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法官和陪审团对辛普森的犯罪行为产生了怀疑。
2. 推理过程的合理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试图通过一系列推理过程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行为。
然而,这些推理过程在法律逻辑学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例如,检察官认为,由于血手套在提取过程中被污染,因此可以推断出辛普森在犯罪现场;又例如,检察官认为,由于血迹与辛普森的DNA存在相似性,因此可以推断出辛普森是犯罪者。
这些推理过程在法律逻辑学上存在逻辑谬误,使得陪审团对辛普森的犯罪行为产生了质疑。
3. 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法律逻辑学中,证明责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辛普森案件中,检察官承担着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责任。
然而,在法庭上,检察官未能充分证明辛普森的犯罪行为。
这导致陪审团在判断案件时,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了怀疑。
四、案件结果分析辛普森案件最终以无罪释放告终。
在法律逻辑学上,这一结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行为。
代书遗嘱遗嘱持有人举证范文
代书遗嘱遗嘱持有人举证范文尊敬的[受理相关事务的机构/人员称呼]:我是[遗嘱持有人名字],今天我来向您举证关于[立遗嘱人名字]所立的代书遗嘱。
这事儿就像一场接力赛,前面立遗嘱的人把“交接棒”(遗嘱)交给我了,现在我得好好给您证明这个“交接棒”是合法有效的。
一、代书遗嘱的存在及来源。
首先呢,这个代书遗嘱是从[遗嘱的来源,比如立遗嘱人家中、某个特定的保管人处等]得到的。
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立遗嘱人名字]在[具体时间]就已经有了立遗嘱的想法。
他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或者是考虑到一些家庭情况啥的,觉得得把身后事安排清楚,就像给家人和财产关系画一个清晰的地图一样。
二、代书人、见证人的情况。
1. 代书人。
这个代书人可是很靠谱的,他叫[代书人名字]。
[代书人名字]是个什么样的人呢?他是[简单介绍代书人的身份,比如是立遗嘱人的老朋友,或者是社区里大家都信任的文化人等]。
他和立遗嘱人认识了好多年了,就像两根藤蔓缠绕在一起,关系那叫一个密切。
而且他文化水平挺高的,字写得漂亮,脑袋也灵光,所以立遗嘱人才找他来代书。
2. 见证人。
还有两位见证人呢,他们是[见证人1名字]和[见证人2名字]。
这两位就像守护遗嘱的小卫士。
[见证人1名字]是[介绍见证人的身份,例如邻居,经常和立遗嘱人聊天,对他家的情况比较了解],[见证人2名字]则是[另一种身份介绍,比如是立遗嘱人所在单位的同事,为人正直公正]。
在立遗嘱的那个重要时刻,他们都在场,亲眼看着整个过程进行,就像两只小麻雀站在枝头,眼睛瞪得大大的,啥都没错过。
三、立遗嘱过程。
那天啊,立遗嘱人把大家都召集到[立遗嘱的地点,比如自己的卧室、客厅等],气氛有点严肃又有点温馨。
立遗嘱人虽然身体可能有点小毛病,但精神头可足了,就像一盏小油灯,虽然火苗不大,但很坚定。
他就坐在那里,慢慢地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比如说财产怎么分配,哪些东西留给谁。
代书人[代书人名字]呢,就像个小秘书一样,一笔一划地把立遗嘱人的话写下来。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说明:实践中继承类案件经常出现原被告、第三人分别提出不同性质的继承类请求,如原告提出法定继承诉讼请求,被告反诉提出遗嘱继承请求,第三人提出遗赠请求。
实践中法官通常做法多是将多个继承类请求在同一个案件中予以一并处理;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上述诉讼请求属于不同性质请求,不能在一案中处理,要求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针对同样的被继承人,在当事人按照单一案由提起诉讼(如:当事人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或遗嘱继承诉讼)时,如果各个单一案由的当事人存在重合性,原则上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
理由有二:一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当事人相同的法定继承案件或遗嘱继承案件,法院需要查明的问题存在高度的重合性。
如果分开审理会出现需要两案协调,一案需等待另一案结果的情况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可能性也会增加,有违诉讼经济原则。
第二,家事案件中家事纠纷一并处理是通行原则,如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这主要是考虑家事案件身份财产关系的牵连性,分别在不同的案件中进行处理,不利于一步到位解决争议。
继承案件一并处理符合家事事件一并处理原则,也与现有实践中通行做法相符。
但是这一做法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存在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继承类请求涉及的当事人互不重合情况,一并审理可能会不符合便利性原则,这时,法院宜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另外,由于上述案件属于同一个二级案由下的数个不同三级案由,无需一一列明,直接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即可。
欺诈遗嘱举证的规定是什么?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欺诈遗嘱举证的规定是什么?导读:遗嘱的举证当然是要求遗嘱是真实存在的,而且遗嘱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管在什么形式下订立的遗嘱,都应该是合法的内容。
如果因为遗嘱继承的问题产生纠纷的,那么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一、欺诈遗嘱举证的规定是什么遗嘱的举证当然是要求遗嘱是真实存在的,而且遗嘱的内容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管在什么形式下订立的遗嘱,都应该是合法的内容。
(一)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合法主张遗嘱继承首先要证明遗嘱确实存在、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出具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等。
如果对方提出遗嘱是伪造的,比如自书遗嘱上的签名不是被继承人本人签字,认为遗嘱是真实的当事人需要对遗嘱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说提供笔迹鉴定报告。
(二)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合法后,如果对方对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意思表示受限制提出异议,或者提出遗嘱系篡改,提出此主张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比如提供立遗嘱人患有相应疾病的医学证明。
(三)多份遗嘱的效力若立遗嘱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遗嘱的订立和遗嘱成立的时间有关,如果继承人因遗嘱成立日期发生争议,对主张根据某遗嘱进行继承的当事人要对遗嘱订立日期负有举证责任。
二、法定继承中存在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一)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如果继承人系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丧偶的女婿、媳妇对岳父、公婆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而其他继承人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的,应由主张自己有继承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继承权的丧失如果均为法定继承人,对谁丧失继承权存在争议,主张他人无继承权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比如举证继承人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且该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有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被继承人,或者是杀害继承人的行为,有这些行为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公证遗嘱起诉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见证下所立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一旦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公证遗嘱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对公证遗嘱进行起诉。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证遗嘱起诉的流程。
二、公证遗嘱起诉的条件1. 遗嘱人已死亡,且遗嘱内容明确。
2. 遗嘱人立有公证遗嘱,且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3.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遗嘱提出异议。
4. 起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起诉人具备起诉资格,即与公证遗嘱有利害关系。
三、公证遗嘱起诉的流程1. 收集证据起诉人首先需要收集以下证据:(1)公证遗嘱原件;(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3)与公证遗嘱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4)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2. 准备起诉状起诉人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按照以下格式准备起诉状:(1)起诉人基本信息;(2)被起诉人基本信息;(3)诉讼请求;(4)事实与理由;(5)证据清单。
3. 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人将准备好的起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包括遗嘱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或遗嘱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4. 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将受理起诉,并通知起诉人。
5.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辩论等。
6. 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可以是:(1)确认公证遗嘱有效;(2)确认公证遗嘱无效;(3)部分确认公证遗嘱有效,部分确认无效。
7. 上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8. 执行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财产遗嘱合法性认定
财产遗嘱合法性认定财产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其生前依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在财产遗嘱制度中,合法性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就财产遗嘱合法性的认定进行探讨,并介绍相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一、财产遗嘱合法性认定的法律依据在我国,财产遗嘱的合法性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法律依据。
该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遗嘱的效力。
”这表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的。
二、财产遗嘱合法性认定的程序1. 异议提起阶段当继承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确定遗嘱的效力。
在起诉时,继承人需要提供有关证据,如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等,以证明其对遗嘱的异议是有根据的。
2. 举证责任分配阶段在财产遗嘱合法性认定的诉讼中,遗嘱的效力由异议提起人承担举证责任。
异议提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遗嘱的异议是正当的。
法院会根据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判决。
3. 法院审理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称。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决,以确定遗嘱的效力。
4. 判决生效阶段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后,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当判决书生效后,遗嘱的效力就会得到认定,继承人按照遗嘱的规定来行使其继承权益。
三、财产遗嘱合法性认定的几个关键要点在财产遗嘱合法性认定的过程中,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特别关注:1. 遗嘱的真实性:继承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书面材料等方式,证明遗嘱确实是遗嘱人所立。
2. 遗嘱的合法性:继承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如遗嘱人的完全行为能力证明、合法继承人关系证明等,来证明遗嘱的合法性。
3. 司法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鉴定,并依法作出判决。
4. 法律程序:财产遗嘱合法性认定需要依法进行,继承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并在法院的审判下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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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真实性:可以举证证明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拿到遗嘱,很多人的第一反应一定是探究遗嘱的真实性,毕竟假遗嘱有较大的危害性,那么遗嘱真实性怎么举证证明呢?
一、遗嘱真实性怎么举证证明
研究此问题,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几类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须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须遗嘱人亲笔签名;须遗嘱人亲笔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四项形式要件:第一,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第二,代书人须为见证人之一;第三,须有落款时间,载明年、月、日;第四,见证人(包括代书人)、遗嘱人均需签名。
3、录音遗嘱,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见证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4、口头遗嘱,依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另外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继承纠纷中,要证明这些遗嘱的真实性,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但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二、遗嘱继承范围有哪些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
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1、公民的合法收入。
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
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
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
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三、遗嘱何时生效
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
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
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对于一个形式上完备,内容确定的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但遗嘱生效后,并不表明遗产承受人在任何时候均可不受阻碍地行使其继承权利。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
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
《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三,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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