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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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物中毒的诊断
(六)事件控制与处理
食物中毒(食品安全法)
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 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 疾病。 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 食物或把有害有毒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 非传染物急性亚急性疾病。(GB14938—1994食 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 )
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丁德超 2012.07.14
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内容简介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级标准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与控制
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104 条。 赋予卫生部门六大职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制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安 全标准 ,新产品的许可和检验规范制定
事故调查结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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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续)
第二十条 调查机构根
据调查组调查结论, 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提交事故流行病学调 查报告。(第一款)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报告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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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理 与控制
(一)基本概念 (二)分类与发病特点
(三)食物中毒的分级与报告
(四)现场调查与处理
调的内容
调查、危害因素调
查和实验室检验,
----人群流行病学调查 ----危害因素调查
具体调查技术应当
遵循流行病学调查 相关技术指南。
----实验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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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一款)
调查机构开展事故 流行病学调查应当 遵循属地管理、分 级负责、依法有序、
明确调查机构开展事
故流查应当遵循的原
则。
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调查机构接到
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
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的通知后,应当迅速
流调程序的启动 ------同级卫生行政 部门通知
启动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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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
第九条 事故流行病学 调查由调查机构成立 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具体实施。调查组应 当由3名以上调查员组 成,并指定1名负责人。 调查员与所调查事故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2006年02月27日 )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1年10月5日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
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五)初步判断事故可疑致病因素、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
(六)根据调查需要,开展病例对照研究或队列研究。 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可以判定事故有关因素的,应当 及时作出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以下简称调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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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
第十二条 开展危害因素调查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访谈相关人员,查阅 有关资料,获取就餐环境、 可疑食品、配方、加工工艺 流程、生产经营过程危害因 素控制、生产经营记录、从 业人员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现场调查可疑食品的 原料、生产加工、储存、运 输、销售、食用等过程中的 相关危害因素; (三)采集可疑食品、原料、 半成品、环境样品等,以及 相关从业人员生物标本。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 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 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 学调查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续)
《条例》第四十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食品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 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 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
科学循证、多方协
作的原则。
----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依法有序 ----科学循证 ----多方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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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
第四条(第二款)调 查机构开展事故流行 病学调查应当在同级 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 下进行,与有关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以下 简称监管部门)对事 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 步进行、相互配合。
Ⅱ级
Ⅱ级 省 响应 (区、 市) 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 分级 Ⅲ级
评估指标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 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②一起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 病例的; ③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 安全事故的。
应急响 启动级 应 别 Ⅲ级 响应 市(地)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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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
第十条(第二款)被调查者应当在其提供
的材料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由调查
员会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员在相应材料上
注明原因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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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
第十一条 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 (二)统一个案调查方法,开展个案调查; (三)采集有关标本和样品; (四)描述发病人群、发病时间和发病地区分布特征;
பைடு நூலகம்
(2)真菌及其毒素食物中毒:指食用被真
菌及其毒素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中毒发生主要由被真菌污染的食品引起, 发病的季节性及地区性均较明显,如霉变 甘庶中毒常见于初春的北方。蕈毒素与毒 蘑菇、霉菌毒素
(4)有毒植物中毒:
指食用植物性有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
如含氰甙果仁、木薯、菜豆、毒蕈等引起 的食物中毒。发病特点因引起中毒的食品 种类而异,如毒蕈中毒多见于春、秋暖湿 季节及丘陵地区,多数病死率较高。豆类 中毒、桐油与油桐籽中毒、发芽马铃薯中 毒、野毒芹中毒、含氰果核仁、银杏中毒 等
食物中毒的发病特点
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 毒食品,未用者不发病 潜伏期短,发病急骤,短时间内有多人发病 所有中毒病人临床表现相似,病程短 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 人与人之间无传染性 有一定的季节性 从中毒食品和中毒病人的生物样品中理论上能检 出同一病原
检验项目的提出, 应以人群流行病学
调查与危害因素调
查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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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
第十五条
调查组根据健康危害控制需要, 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处理或 向公众发出警示信息的建议。 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 擅自发布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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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
(三)食物中毒的分级
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达到30例及以上
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 事件分级如下: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 事件(I级)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的影响特别重大的食品中毒事件。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综合 分析人群流行病学调查、 危害因素调查和实验室检 验三方面结果,依据相关 诊断原则,作出事故调查 结论。 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事 故范围、发病人数、致病 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 因,不能作出调查结论的 事项应当说明原因。
事故调查结论的形成: ----流调结果+诊断原则
Ⅳ级
①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 Ⅳ级响 县(区、 害后果的; 应 市)级 ②一起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 的;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 故的;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
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 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 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危害因素调查内容 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与 危害因素调查为2个 调查组时,相互配合 的重要性! 样品、样本采集:以 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信 息做指导 采样要有针对性、防 止盲目采样! 要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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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
第十三条 送检标本和 样品应当由调查员提 供检验项目和样品相 关信息,由具备检验 能力的技术机构检验。 标本和样品应当尽可 能在采集后24小时内 进行检验。 实验室应当妥善保存 标本和样品,并按照 规定期限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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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续)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 病学调查职责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及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对发 生或可能发生健康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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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续)
第三条(第二款)
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包括人群流行病学
第二款,明确事故流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
事故 分级 Ⅰ级 评估指标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 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 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②国务院认定的其他1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①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 能造成损害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②国内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 重损害并有扩散趋势的; ③一起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有死亡;或死亡10 人以上; 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 应急 启动 响应 级别 Ⅰ级 国家 响应 级
调查组应当由3名以上 调查员组成,并指定1 名负责人 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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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续)
第十条
调查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需 要,有权进入医疗机构、事故发生现场、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 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标本和样品,了解有 关情况和监管部门意见,有关事故发生单 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 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 查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该《规范》共五章23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共3条(1-3)
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共4条(4-7)
第三章 调查程序和内容,共10条(8-17)
第四章 调查结论和报告,共3条(18-20)
第五章 附则,共3条(21-23)
(3)动物性食物中毒:
指食用动物性有毒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发病率及病死率较高。我国发生的动物性 食物中毒主要是河豚鱼中毒,近年来其发 病有上升趋势。贝类中毒、河豚鱼中毒、 组胺中毒、动物肝脏、胆囊、腺体中毒等
(5)化学性食物中毒:
指食用化学性有毒食品引起的食物中毒。
发病的季节性、地区性均不明显,但发病 率和病死率均较高,如有机磷农药、鼠药、 某些金属或类金属化合物、亚硝酸盐等引 起的食物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亚硝 酸盐、甲醇中毒、毒鼠强、有机氟化物、 砷化合物、有机汞、铅化合物、盐酸克仑 特罗、磷化锌
一般按病原物分类,可将食物中毒分为5类 (1)细菌性食物中毒:指摄入含有细菌或
细菌毒素的食品而引起的食物中毒。细菌 性食物中毒是食物中毒中最多见的一类, 发病率通常较高,但病死率较低。发病有 明显的季节性,5—10月最多。
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肠球菌、伤寒与副伤寒沙门菌、 非伤寒沙门菌、致泻性大肠埃希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 变形杆菌、肉毒梭状芽孢杆菌、产气荚膜梭菌、腊样芽孢 杆菌、志贺菌、布氏杆菌、霍乱弧菌、副溶血性弧菌、河 弧菌、创伤弧菌、气单胞菌、李斯特菌、空肠弯曲菌等。
明确了调查机构与卫生 行政部门、监管部门的 工作关系。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
组织下进行 ----与监管部门同步进行、 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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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调查机构管理(续)
第五条 (第二款)调
查机构应当做好事故 流行病学调查的物资 储备,并及时更新, 保障调查工作的正常 进行。
物资储备 物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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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法)
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 中毒性等疾病。 指由摄食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 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一类 疾病。( WHO)
食物安全事故
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 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