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概念的争论——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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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概念的争论——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
民主的范式大体可以归为两种类型:直接的或参与的民主(Direct 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和自由的或代议的民主(Liberal or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这反映出了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在民主观念上的基本差异。事实上,这两个版本的分歧和争论几乎构成了在民主问题上所有争议的实质性根源。
民主主义更多地承袭了古代雅典的民主遗产,它以公共事务为社会生活的核心,追求一种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民主方式。民主主义者坚持的是一种以平等为基础的、全体一致型的民主观,在理论上以法国的卢梭为代表——卢梭将洛克的契约思想推向极端,认为人民的同意是在共同意志基础上形成的,从而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他认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共意志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被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另一个意志,而决不能有中间什么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不是、也不可能代表人民;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而在实践中以古代雅典民主、法国大革命以及后来极权主义的民主为现代样板,强调大众参与。
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为本位兼顾平等、追求一种由公民选举的“代表”依法治国的民主方式的民主观念。自由主义民主观最大贡献与其说是在民主形式上的论证,不如说是在于对“公域”(public sphere)和“私域”(private sphere)的厘清。即,自由主义民主观将民主尽量限定在“公域”之内,并视为保护公民个人自由的必要和有效手段。
由此可以看出,自由主义所倡导的是一种个人权利型的民主观,在理论上以密尔、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等人为代表,在实践上以欧美民主为现实模式。根据这种理论与实践,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具有第一性,大众参与在民主制度设计中完全是处于对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需要。
从理论上上说,共性与个性是一对辩证统一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整体也是不可偏废、相互依存、需要同时兼顾的两个方面。因此,在民主主义共性民主观和自由主义个性民主观的争论中,我们很难给出一个终结性的判定。
但是,纵观历史,我们似乎可以发现,共性的民主观由于没有给个人自由留下足够的空间,也没有为保障个人权利提供必要的手段,所以,在以“民意”为借口对个人权利实施侵犯和对个人实行严酷“专政”的时候,这种民主往往变成了专制暴政镇压民众的帮凶,或者成为社会强势力量借助公共权力迫害异己的同谋。
因此,自由主义在民主观念的现代性变革中,为民主注入了新的成分——既为民主提供了操作性的平台,如代议制;又限制了民主的边界。
所以,自由主义开发了一种“自由的民主理论”(Liberal Democracy),
这种理论从基督教、洛克、孟德斯鸠的早期启蒙哲学概念中发展出一种普遍而持久的道德原则——人权、宽容和权力制衡的代议制政府。从而使得民主观念产生了现代性的变革。
参考文献: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译林出版社
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
本篇从民主的概念的争论出发尝试着解释民主所应该具有的内涵。但是,对于民主的内容,存在着不同的质疑。对此,欢迎关注下篇日志《民主四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