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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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应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系)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五)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涉外活动中违纪的;(七)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的;(八)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大连理工大学建设工程学部研究生奖励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建设工程学部研究生奖励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建设工程学部研究生奖励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鼓励和提倡研究生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提高广大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思想品德、业务学习、科研实践、动手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提高和发展,更好、更快地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及《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学部实际,特制定我部研究生奖励评定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与实施学部成立“研究生奖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部部长、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部长、各研究所所长、行政负责人、学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等组成。

该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实施我部研究生奖励的评选工作,并接受学生在评选中的申诉和投诉。

二、研究生奖励奖项设置(一)优秀研究生;(二)优秀毕业研究生;(三)优秀学生干部;(四)专项奖学金;(五)单项奖励:1科技创新奖2文体活动奖3社会实践奖(六)先进班集体具体标准及比例详见《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及《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三、评定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四)符合《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及《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评奖标准。

四、评定原则(一)总则采取量化指标、打擂和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公开、公平、公正评定。

(二)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采取分年级、量化指标和打擂的原则。

(三)专项奖学金采取量化指标办法。

(四)单项奖励、先进班集体采取打擂、组织推荐原则,参评校级评选。

五、具体评定办法(一)优秀研究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1硕士二年级奖励的评定评定量化标准:奖励评定以科研学习成绩为主(评定时占80%权重),结合个人综合表现(包括: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导师评价等,评定时占20%权重),以百分制按专业排名从高到低顺序确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量化积分制度(2012年9月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量化积分制度(2012年9月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量化积分制度(草案)(2012年9月修订)为保证校学生会各部门能在规范的制度管理下顺利行使其职能,在“全心全意服务于广大同学”的思想指导下高水平、高质量地开展活动,切实在各学部、学院学生会活动中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使制度的落实更加公平、公正、公开,校学生会综合考虑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的量化积分制度上,做了进一步的调整。

第一部分组织管理一、会议积分1.各学部、学院学生会主席、部长例会:每次完整出席5分,缺席0分,迟到或者早退3分(超过10分钟以上按缺席处理),由人代开3分,并有要事先请假,否则2分。

2.临时加开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或各部部长、副部长通知。

每次完整出席5分,缺席0分,迟到或者早退3分(超过10分钟以上按缺席处理),特殊情况下不能参加会议,需向校学生会主席或部长请假、说明原因并请人代开(4分),不请假、说明原因而由人代开2分。

二、计划与总结1.学期工作计划:各学部、学院学生会以及学生会的各部门,都需在学期初分别上交学生会的计划和学生会各部门的计划,计划满分10分。

其中上交及时有效为3分,计划内容详尽完整4分,活动构思新颖3分,由校学生会主席团以及各部部长根据情况予以斟酌给分。

2.学期工作总结:满分10分。

其中本学期活动工作的得失认知情况3分,活动中汲取的经验5分,对校学生会的建议2分。

3.不及时交的计划或总结,最多加5分,不交的不加分。

第二部分活动情况一、校级活动此部分活动为学校的各种精品活动以及各部门的建设性活动,共分为A+、A、B+、B四类,满分分别为A+类100分、A类80分、B+类60、B类40分。

为规范活动积分,校学生会将严格控制每个活动的积分和每个学期所有校级承办活动的总积分。

若几个学部、学院学生会共同承办一个活动,只按一个活动计分,各承办学部、学院学生会内部协调获得各自相应分数。

校学生会鼓励一个学部学生会和一个学院学生会组成竞标团队,合作承办活动。

两个学部学生会原则上不能组成竞标团队并承办活动。

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相关

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相关

最近看到论坛里有很多人关心奖学金的问题,现在很多院系的成绩排名都已经出来了,也确实到了关心这个的时候了。

关于奖学金本人有一点体会,愿意拿出来和各位聊聊,希望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奖学金学校给的比例是一等20%,二等40%(极个别院系由学校直接分配名额,不按照此比例,比如高科技研究院),其余为自筹经费考生。

一等奖学金底一年免除学费,每月有500元的补助,一年总共6000,二等奖学金底一年免除学费,每月250元,一年总共3000。

但是注意,一等奖学金到了第二年学费照样免,但是补助变为每月250元,而二等基本上就没有补助了,但学费还免。

研一的前三个月补助要等到三个月后一起发(好像这三个月叫政审期),以后每月一发,直接打到银行卡上,很方便!关于奖学金的评定,基本上是按照成绩的高低,保送生肯定能拿到奖学金,最低是二等,有的学生的接收函上奖学金一栏是空白的,不要担心,肯定能得到。

有的院系保送生特别多,基本除了保送的以外,奖学金的名额已经所剩无几,这种情况学校肯定会考虑的,不会不给考试上来的学生机会的。

还有个情况就是,学校的勤工助学岗位是优先给自筹经费的学生的,所以对于那些拿到奖学金,而又想勤工俭学的学生,只能想办法去社会上找了,比如家教或者兼职之类。

上面说的全是学校给的官方说法,实际在执行过程中会有所变通的。

虽说学校说奖学金第一年得到后,第二,三年要根据学生表现决定发不发,其实只要你不犯特别大的错误,基本就是三年全得了。

对于自筹经费的学生,有很多都是导师用自己的经费把这个学生的待遇补成和获得奖学金是一样的,比如导师把学费的钱给学生,每月再给学生发500块钱,这样做的原因是,导师不想让学生有种被区别对待的感觉。

可能有的人不相信会有这种好事,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肯定有这样的导师,没准就让你遇到了呢!还有奖学金虽说比例是60%,但是实际很复杂的,哪个院系多少,院系里的具体导师手里有多少,这都是内部分好的,具体怎么分配的就不得而知了,所以特别想拿奖学金的同学就要注意了,最好提前打听好你要跟的导师有没有奖学金名额,没有的话就要另选其他的了,可并不一定好的导师就有名额哦,千万记住!我的意思并不是成绩低会比成绩高的学生拿的奖学金还高,只是如果一个成绩很高的学生跟了一个有很多学生的导师,而这个导师的名额恰巧用完了,如果你继续跟着他,那不就没有奖学金了吗。

大连理工电信学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条款

大连理工电信学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条款

电信学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化条款(2019-2020学年)经电信学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补充电信学部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条款,具体细化条款如下:学习优秀奖学金参评学习成绩计入的课程均以当学年度教务系统导出的课程为准。

文体活动奖学金1、文体活动/比赛面向对象需要是本学部/全校范围。

未经学部/学校推荐,以个人名义参与的不予认定。

所有文体比赛需要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2、校级各项活动奖励证书、证明材料均应有各职能部处的公章,方可认定。

3、由学部选派参加公益性演出活动的演员、主持人等,参照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第十五条中7”进行加分。

科技创新奖学金1、所有比赛以实际参赛时间及评奖时间为主,实际参赛时间及公布获奖时间在评奖年度内,给予认定。

2、论文(1)论文的撰写需要有校内指导教师,或者依托相关比赛。

非电信类相关的论文不予认定。

(2)已发表的文章提供期刊封面、目录、文章、是否核心期刊等证明;未发表的文章以正式录用证明为准,同时需提交原文,仅有录用通知不予认定。

(3)所有论文必须参加学部奖学金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得到审核小组的认可方可认定。

3、各项专利,需要参加学部奖学金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得到审核小组的认可方可认定。

4、奖学金认定的比赛项目将严格参照“电信学部科创奖学金项目认定清单”。

每年小学期会统一组织项目的增补调整工作,届时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新项目认定申请。

5、使用同一作品参与一次竞赛,取得不同级别获奖证书的,只认定积分最高的一项。

(如CCCC中国高校计算机大赛-团体程序设计天梯赛省赛/全国赛、辽宁省大学生数学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辽宁省集成电路创新创业大赛/东北赛区集成电路创新创业大赛等,每组只认定其中一项积分。

)6、与外校学生合作,以外校名义参加竞赛不予认定。

7、成员人数4人以上(含4人)的团体创新项目,请务必在报名参赛或申请项目前做好人员排序的确定,评审时直接根据获奖证书所列的人员顺序按照1:2:1的比例对成员进行单项得分的100%、80%、60%的加分。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绩效考核制度(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绩效考核制度(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绩效考核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一、客观评价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状态,为公平的竞争机制,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工作的改进提供合理依据。

二、促进学生会管理效率的提高和维持,促进学生会管理组织目标的达成。

三、开发人力资源,挖掘个体潜能,促使学生会人力资本优化,提高部门及整个学生会协调健康发展。

四、绩效考核体系应该是一个激励的体系,而不是一个约束的体系。

五、提升成员的潜能,在竞争制度下实现自我价值,并增强凝聚力。

六、最终目的是提高全学生会工作效率,创建精英团队,以达到学生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目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大连理工大学的老师与同学。

●第二条考核对象一、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各部门部长二、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各部门副部长三、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会各部门干事一、公平原则公平公正是确立和推行人员考绩制度的前提。

不公平,就不可能发挥考绩应有的作用。

二、严格原则考绩不严格,就会形同虚设,不仅不能全面地反映成员的真实情况,还会产生消极后果。

考绩的严格性包括: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严肃认真的考核态度,严格的考核制度与科学而严格的程序及方法等。

三、结果公开原则考绩的结论应对本人公开,这是保证考绩民主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使被考核者了解自己身优缺点,使较优秀者保持发扬优秀作风品质,并给不足者树立榜样,一起奋起上进;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减小或避免考绩中可能出现的偏见以及误差,保证考核的公平与合理。

四、客观考评的原则人事考评应当根据明确规定的考评标准,针对客观考评资料进行评价,尽量避免渗入主观性和感情色彩。

因此,须以数字(分数)进行量化。

五、反馈的原则考评的结果(分数或评语)一定要反馈给被考评者本人,否则就起不到考评的教育作用。

在反馈考评结果的同时,应当向被考评者就评语进行说明解释,肯定成绩和进步,说明不足之处,提供今后努力的参考意见。

一、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协助制订本部门成员绩效考核指标;2.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工作;3.负责指导部门成员进行绩效改进;二、办公室1.统筹管理整学生会的绩效考核工作:2.带头建立考核体系:制定制度、流程,提供各种考核工具、模板;3.负责对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的培训与指导;4.负责收集、统计绩效考核的结果;5.依据考核的结果制定对相关成员进行奖惩的计划;●第五条考核纪律一、考核者,考核必须本着公正、公平、认真、负责的原则。

学处字[2013]32号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学处字[2013]32号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大工学处字〔2013〕32号大连理工大学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激励广大毕业生勤勉上进,争做时代精英,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和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的全日制本科应届大学生。

第二章先进集体评选第三条:先进班级评选标准1、全班同学积极进取,班风优良,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在校、学部(院)各项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2、班级形成“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班同学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4、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纪守法,参评当年班级无违纪现象,班级成员所在寝室均为“文明寝室”。

第四条:优秀毕业班评选标准在校期间至少连续三年(五年制为至少连续四年)被评为校“先进班级”。

第五条:毕业生先进集体评选办法1、严格实行“三公开、一公示”原则,先进班级受奖面为参评班20%以内,基数不包含第二学位及双学位毕业生班级;2、申报先进集体的班级应公开汇报建设过程及成果,由各学部、各院(系)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及申报材料报学生处。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院(系)进行审查和最终评定。

第六条:毕业生先进集体奖励政策1、学校对获奖集体分别授予“大连理工大学先进班级”、“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班”称号,并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2、为建设先进班级作出贡献的班主任、辅导员,在评职晋级中择优推荐。

第三章优秀个人评选第七条:毕业生优秀个人评审条件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和谐社会的积极促进者;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前50%;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4、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学部(院)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5、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和偏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第五条先进班集体奖学金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班集体”荣誉称号。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六项:对于获得校优秀标兵称号的学生,在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额外奖励现金4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

分为以下三种类别:1、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2、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3、面向学部(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及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注册与缴费第一条入学1.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3. 新生健康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学管理部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

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及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肝炎患者需交最后连续三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化验证明,肺结核患者需交透视片及最后连续三个月的痰化验正常证明)在7月15日前寄至教学管理部,凭教学管理部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注册与缴费1. 新生经复查合格应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

2. 在校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上课前两天内,须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名单到财务缴学费、住宿费等,凭缴费收据到教学管理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凡未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逾期缴费,取消上课资格。

在校生每学年第二学期上课前两天内,由本人凭学生证到辅导教师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是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研究生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的,旨在奖励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科研学习和个人综合发展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同学,同时也可以促进我校与相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为了更好的发挥专项奖学金的教育和激励作用,同时保证专项奖学金评选的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根据《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综合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及组织原则1、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各基层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3、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回避、公正、保密等原则。

二、评审对象及考查范围1、大连理工大学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及MBA、MPA、MEM等研究生)。

2、奖学金协议有明确规定的奖项按奖学金协议指定的年级、专业等范围执行;奖学金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奖项在毕业年级研究生中评审:硕士生三年级(两年制专业为二年级),博士生三、四年级(直博生五年级)。

3、评审考查范围为学生在所处学习层次(硕士、博士)期间的学习、科研业绩及日常表现。

三、评审条件(一)基本要求1、符合专项奖学金协议对获奖研究生的要求;2、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班级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3、在学术科研方面有突出表现,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在专业领域权威期刊发表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4、所在寝室卫生秩序良好,达到文明寝室标准。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专项奖学金1、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其中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参与专项奖学金申请;评审年度内受留校查看处分以下者不得参与本年度专项奖学金申请;2、研究生课程阶段,评审年度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与本年度专项奖学金申请;3、研究生课题阶段,评审年度内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与本年度专项奖学金申请。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行为积分测评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行为积分测评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行为积分测评细则一、思想品德评估成绩(25分)1.学生思想品德评估成绩由班级同学互评成绩、班级评定小组评估成绩组成。

2.班级同学互评成绩占60%。

3.班级评定小组评估成绩占40%。

4.评定的内容:(1)政治态度、思想觉悟表现;(2)学习态度、学习纪律情况;(3)思想品德修养、集体观念、团结互助情况;(4)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情况;(5)参加体育锻炼情况(早操及各项体育活动)。

5.评定办法及要求:班级同学、班级评定小组在评定时应符合下列比例:A档占15%(25分),B档占40%(20分),C档占35%(15分),D档占10%(10分)。

先进班级中的学生,A档可占25%,B档可占50%。

二、社会工作(20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学院(系)学生会主席,学院(系)团委书记(学生),加0~15分。

2.校团委副部长,校“两组”学习负责人,校“邓研会”负责人,校学生会部长、常委,校艺术团团长,校舞蹈团团长,校合唱团团长,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校广播台台长,学院(系)团委副书记,学院(系)学生会副主席,加0~12分。

3.校学生会副部长,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学院(系)团委、学生会部长,级队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部长、队长,学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会长,校艺术团副团长、乐队队长,校舞蹈团副团长,校合唱团副团长,校广播台副台长、部长,加0~10分。

4.学院(系)团委、学生会副部长,社区挂职锻炼同学,加0~7分。

5.级队委员、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寝室长,校、学院(系)团委、学生会干事,校艺术团团员,校舞蹈团团员,校合唱团团员,校广播台成员,校报记者,加0~5分。

6.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受到表扬者加0~7分。

7.献血者,加7分。

8.各学院(系)辅导室根据校团委、学生会、广播台、记者站对各部门任职的同学每学期进行的鉴定酌情打分;对学院(系)、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根据工作表现及绩效酌情打分;分数从0分至该职务最高分。

理工学院优秀应届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

理工学院优秀应届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

理工学院优秀应届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1. 引言为了充分肯定理工学院优秀应届毕业生的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制定本评选奖励办法。

本办法旨在通过评选优秀应届毕业生,对他们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在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方面取得更加卓越的成绩,为理工学院培养更多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优秀人才。

2. 资格条件2.1 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是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并已通过所有学业要求。

•申请人必须在本科学习期间没有违反学术道德和校规校纪的记录。

•申请人必须在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2.2 被推荐人资格•被推荐人必须是理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并已通过所有学业要求。

•被推荐人必须在本科学习期间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显著成果。

•被推荐人必须在本科学习期间没有违反学术道德和校规校纪的记录。

•被推荐人必须在本科学习期间没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

3. 评选标准评选标准主要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社会实践和综合素质四个方面。

3.1 学术表现•学术成绩优秀:申请人必须在本科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年级前10%。

•学术竞赛获奖:申请人在本科学习期间参加学术竞赛并获得奖项的,将作为评选的重要指标。

3.2 科研成果•科研论文发表:被推荐人在本科学习期间在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数量和质量将被充分考虑。

•科研项目参与:被推荐人在本科学习期间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将作为评选的重要指标。

3.3 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活动:被推荐人在本科学习期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将作为评选的重要指标。

•社会工作经历:被推荐人在本科学习期间积极参与学生组织和社团工作,并取得突出表现的,将作为评选的重要指标。

3.4 综合素质•综合素质评价:考虑被推荐人在本科学习期间的综合素质,包括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等。

4. 评选程序4.1 推荐环节•学院教师推荐:学院教师可根据对学生的了解,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应届毕业生。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详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详细规定

大连理工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确保学生有一个良好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齐、优美、平静、安全、友好校园气氛,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经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接收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领导。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后勤集团(市内校区管委会)、学生工作处、公安处、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一)后勤集团(市内校区管委会)负责宿舍计划、建设、住宿资源调配、宿舍内安全及日常维修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维护、卫生、纪律、学生基础文明教育引导、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选等事务。

(三)公安处负责宿舍区域安全保卫工作。

(四)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在学生工作处指导下,维护小区学生权益,努力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开展适合学生特点丰富多彩小区文体活动。

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下设各学生宿舍楼管理委员会,简称楼委会。

楼委会设指导老师一名,楼长一名,层长若干名。

第四条在学生小区、宿舍内成立临时党支部,小区临时党支部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小区临时党支部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充足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入住和离校第五条学生必需在学校安排宿舍内居住,应服从安排、并按要求交纳住宿费。

住宿费每年交纳一次。

第六条学生离校时由后勤部门验收,收回钥匙,若有备品损坏或丢失,则按价赔偿。

第七条为维护正常宿舍秩序,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它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八条体检复查未经过而保留入学资格新生,须在两周内到校区后勤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年。

复学后,在开学前30天和后勤部门联络,安排住宿。

大工研究生国奖评审办法(试行)

大工研究生国奖评审办法(试行)

大工研究生国奖评审办法(试行)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公文处理单文号:大工研〔2013 〕28 号印发日期2013年10月8日主送:抄送: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内不得参评;受留校察看处分以下者在处分撤销之前不得参评;3、博士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4、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得参评,若其曾获奖,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5、超过基本学制的研究生(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与学位申请年限的规定》大工校学位〔2012〕3号);四、评审组织第十四条学校在原有研究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研究生国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设置如下:组长:曲景平李成恩执行组长:胡祥培郭驰成员:郭永欣、孟秀丽、李哲、贾凌云、穆海林、张晓华、吴智敏、杜宇、朱方伟、龙鹏举、丁洪斌、张立卫、李明楚、张险峰、李秀英、付冬娟、元文学、周晶、张宏伟下设办公室,构成如下:办公室主任:郭永欣(兼)秘书:赵玉鹏第十五条各基层培养单位在原有研究生奖励工作小组的基础上成立研究生国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要求由院系根据学部领导分工情况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部(院)长或主管学生工作副部(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奖评审的具体实施。

五、评审程序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奖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院系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具体流程如下:1、每年9月初,学校根据上级文件下达各基层培养单位名额;2、各基层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进行申报,参评同学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奖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荣誉证书、加盖院系公章的成绩单、论文发表复印件等)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3、各基层单位组织奖学金评审会,采取公开打擂方式,通过评委投票确定推荐人选,并将结果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

大连理工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大连理工大学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实施精英教育培养精英人才的若干意见》,完善第二课堂教育体系,指导大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成才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结合我校“第二课堂”的教学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务处负责大学生“第二课堂”的教学内容、学分管理、教师聘任等整体规划工作,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各学部(学院)负责“第二课堂”的具体实施、过程管理和审核认定等工作。

第三条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制订2008—2011级本科专业大类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学生必须获得不低于4学分的第二课堂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条第二课堂的内容包括以劳动、健康教育、讲座、社会实践活动、竞赛等形式开展的教学活动。

讲座主要包括现代科学知识讲座、人文社会科学知识讲座、专业技术知识讲座等;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社区工作或社会服务活动、参加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两组学习”、社团活动等;竞赛包括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的各类竞赛活动。

第五条第二课堂的学分管理参见《大连理工大学第二课堂学分计算方法》。

第六条第二课堂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登录办法:劳动、讲座的成绩由各学部(学院)统一认定并向教务处报送成绩;健康教育成绩由校医院评定并向教务处报送成绩;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由校团委负责认定并向教务处报送成绩;竞赛的成绩和学分每学期由竞赛组织单位进行认定,并报送学部(学院)、教学处审核、公示后登录成绩;其它第二课堂的成绩由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等部门会同各学部(学院)进行认定,并于每年春季学期结束后进行一次集中认定和成绩登录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从2008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第二课堂学分计算方法二〇一一年八月修订附件:大连理工大学第二课堂学分计算方法序号内容学分成绩认定部门备注1 劳动 1学部(学院)必修,不计入课内学分。

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登录成绩。

2 健康教育0.5 校医院必修,学校统一安排。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推荐下载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推荐下载

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奖)的评审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奖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奖统筹纳入到全校研究生奖励体系中,研究生国奖和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可兼得。

二、奖励名额第四条学校研究生国奖总名额及奖励额度按照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情况为准,学校以各基层培养单位可参评学生数为基准,适当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分配名额,各基层单位按照“不同类型(学术型与专业型),名额均布”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五条对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学校单独划分奖励名额,由研究生工作处组织评审。

第六条学校单独划分奖励名额设立优秀推免生国家奖学金,具体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制定。

三、参评对象及基本条件第七条所有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MBA、MPA、MEM等培养类型学生以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所列不具备参评资格学生)均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八条硕博连读博士生通过考核转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年和直博生的第二年应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第九条研究生国奖考查内容为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业绩,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情况及日常综合表现。

对硕士二年级同学,学业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对硕士三年级及博士生,各基层单位以科研业绩为主为原则,根据自身专业特点自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条参评研究生国奖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者优先考虑;6、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参评科研成果应为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学籍后、以大连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

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

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

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作为追求高等教育的学子,入学奖学金往往是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而对于大连理工大学的研究生生源计划和奖学金分配方案,一直备受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进行全面解析,并展开深度讨论。

1. 奖学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大连理工大学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研究生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研究生生源,学校会根据不同学科、研究生培养特点和社会需求等因素进行奖学金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这其中就包括了奖学金的比例划分,比如对于不同层次的研究生(硕士、博士)、不同学科和不同学生情况的奖学金比例划分。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可以从大连理工大学近年来的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政策进行讨论,以了解学校如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比例划分和政策调整。

2. 奖学金比例划分的评判标准一个合理的奖学金比例划分方案,需要有明确的评判标准。

可以从学生个人的综合素质、学术能力、科研潜力、社会实践、奉献精神等方面综合考量,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奖学金比例划分评判标准。

在这一部分中,我可以与读者共同探讨奖学金比例划分的评判标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奖学金比例划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将结合我个人对于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的理解和观点进行总结和回顾。

我认为,奖学金比例划分不仅仅是一项学校政策,更代表了学校对于研究生培养的态度和理念。

一个科学、合理的奖学金比例划分方案,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术科研的发展,对于整个学校和社会都是有益的。

总结:通过本文的深度讨论和广度分析,相信读者对于大连理工研究生入学奖学金比例划分会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开头我提到的“奖学金比例划分”,我们在全文中也多次提及,并以不同角度和层次进行了解析。

对于这一主题,我们必须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才能有一个更加完整和深刻的认识。

最后再次重申,奖学金比例划分不仅仅是一项政策问题,更是代表了学校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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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工作、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先进班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主要分为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各类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工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各类奖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学部(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第五条先进班集体奖学金为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授予校“先进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并充分发挥特长,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对于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分别授予“校优秀学生标兵”、“校优秀三好学生”、“校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六项:对于获得校优秀标兵称号的学生,在各类奖学金的基础上额外奖励现金4000元。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专项奖学金由热心于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海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资设立。

分为以下三种类别:1、校级清寒类专项奖学金;2、校级优秀类专项奖学金;3、面向学部(学院)单独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九条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奖励评选的程序和条件第十条奖学金的评选由各学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各类奖学金评选均实行申报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提交申请同时需提供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为前一年9月1日至评奖当年8月31日)。

各学部(学院)根据评比规则进行评选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1、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积极开展工作,全班同学积极进取,班级风气正,在校、学部(学院)各项集体活动中能起骨干带头作用;2、班级形成了“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习成绩在全年级前列,被评为校“优良学风班”;3、班级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4、班级同学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遵纪守法,一年内无违纪现象,班级成员所在寝室均为“文明寝室”;5、优秀毕业班集体具体评选办法参见《大连理工大学优秀毕业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本学年内必修课程成绩合格(含补考或二考),每学年获得学分不低于30学分;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要求;5、诚实守信,按时交纳学费。

各学部(学院)根据学生申报情况,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分别评选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习优秀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可适当扩大比例;其他各项奖学金出现并列情况,参考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选。

各项奖学金获奖总人次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50%。

第十三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按本学年所修全部课程(除个性课程和第二课堂课程外)第一次考试的学分平均成绩(或平均学分绩)计算排序,计算方法参照《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通过的学生,不能申报当年学习优秀奖学金。

以专业作为基本评审单位,排名在专业前5%者获得一等奖,排名在专业前6%-20%者获得二等奖。

课程成绩需要乘系数参照《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办法执行。

五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比表第十四条精神文明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参加各类学生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根据班级同学民主评议进行排序,排序前7%每人加10分,8%—20%每人加6分,21%—40%每人加2分;排序在后60%的学生无资格申报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奖学金;2、获校文明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加所在寝室卫生年度平均成绩的2倍分值;卫生年度平均成绩为满分的寝室,每个成员另加6分;获校“千优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2分,获市级优秀寝室称号的每个成员另加4分;评奖年度内所在寝室不是文明寝室,该寝室成员无资格申报精神文明奖学金;3、获校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学生党员称号者,加10分;同时获得两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4、获校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称号者,加10分;5、获校优秀团员标兵称号者,加10分;获校优秀团员称号者,加5分;获学部(学院)优秀团员称号者,加2分;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称号者,只计算最高分值;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每年只计算一次;7、在校内外做好事,事迹突出,被校内外媒体刊载者,加5分;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效果的事迹(如见义勇为等)另加10分;8、经学校推荐,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以上(含市级)精神文明类表彰者分别加20、15、10分;9、上一年度获得的各类三好学生称号不加分;10、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

第十五条文体活动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国家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20、18、16、14、13、1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0、17、14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6分。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2、省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5、13、11、9、8、7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12、9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4分。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3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3、市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11、9、7、5、4、3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1、8、5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3分。

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2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4、校级比赛获前六名者,分别加7、6、5、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7、5、3分,获得不包含上述等级的其他奖项加2分。

经学部(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没获奖者加1分,报名即参赛且没获奖者不加分;5、学部(学院)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加4、3、2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3、2分;6、运动会中打破校记录者加10分;7、参加学校或本学部(学院)组织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一二九文艺演出、新年音乐会等重大庆典的公益性演出的演员、主持人等,每参加一项活动加1分,累计不超过8分,组织者不加分;8、各项团体项目比赛中,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2;学校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2/3,替补队员加单项得分的1/3;学部(学院)级的比赛根据名次各成员加单项得分的1/2,替补队员加1/4;团体比赛是指3人以上(含3人)组队参赛的各类比赛;9、在一个评奖年度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加分可以累计,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10、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关于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的若干规定》,参赛学生可自行选择申请课程免修、课程成绩乘系数、第二课堂学分和行为积分,但只能选择其中任意一项;11、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各职能部处、校团委、校学生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未经学生工作处认定的比赛不记分。

第十六条社会工作奖学金评选条件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表现的学生。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校团委常务副部长,校艺术总团团长,校社团联合会主席;学部(学院)学生会主席,学部(学院)团委常务副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5分;2、校学生会部长、校团委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校艺术总团副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主席,校自强社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校广播台台长,校报记者站站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学部本科生党总支委员,学部(学院)自强社社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会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2分;3、校学生会副部长,校团委各中心主任,校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艺术总团分团团长,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校自强社副社长,校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校广播台副台长,校报记者站副站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团委部长;学部本科生党总支各部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副社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副会长;级队长,级队团总支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基层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10分;4、校社团联合会各社团负责人;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各中心主任,校自强社部长,校阳光心理协会部长;校广播台部长,校报记者站部长;学部(学院)学生会、团委副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部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部长;级队委员,基层党支部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8分;5、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中心副主任,校自强社副部长,校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校广播台副部长,校报记者站副部长;学部(学院)自强社副部长,学部(学院)阳光心理协会副部长;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班级心理委员,寝室长,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6分;6、各级学生会、团委、自强社、阳光心理协会、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干事;校报记者,学生调研员,根据工作绩效考核,职务加分满分4分;7、具有以上1~5条所列职务的学生,获国家、省、市、校、学部(学院)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称号者分别另加20、15、10、7、4分,只计算一项最高分;8、以上1~6条,兼职干部最高职务分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职务分按该项得分1/2计算,最多只计算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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