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城市设计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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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城市设计导引
一、城市设计控制引导
1、规划区城市设计目标:
注重城市总体空间特色与汉文化的结合统一,突出城市道路及内部主要道路沿街城市景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目标为创造舒适、宜人的空间环境;尊重自然,结合自然,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提升城市空间品质。
2、控制重点:
按照区位特征、历史文化要素及自然景观要素、建筑风格等将光武老街及刘秀公园确定为城市特色区,重点对建筑尺度、建筑形式、空间序列、街道界面、建筑材料、建筑色彩等要素进行引导控制,在保持总体一致的风貌基础上强化特色风貌的塑造。
建筑色彩:
片区内新建建筑色彩以浅色为主,保留改造建筑可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色彩应明快、大方;白、灰白、天蓝系列:使用不受限制;黑、青灰系列:坡屋顶使用不受限制;暖色调系列:红色系列在屋顶使用不受限制,在立面单个块面使用以不超过10m2为宜;正黄系列不得在屋顶使用,在立面单个块面使用以不超过10m2为宜;历史建筑或仿历史建筑若体现知青特色文化可采用特殊立面风格。每一个组团的建筑色彩以仿汉朝时代风格为主,应有一种为主的色调,以求得和谐与统一,。
环境小品与广告
地块内有关的路牌、广告招牌的位置和尺寸大小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确定后方可设置,且应统一设计;地块内路灯、电话亭、垃圾箱等应统一设计,并要与环境相协调;禁止在建筑房屋顶上设置单位大型标志。旅游接待设施沿路立面设置单位标志应比例适宜、醒目。规划地块内各类垃圾应严格按照规划设置的垃圾站收集转运,统一处理。
景观节点及轴线景观与系统
景观节点指的是两条道路相交和道路进入功能区或在路上为了指示方向、预告目的地,创造节奏感、塑造主要景观,需要重点进行设计的空间,节点根据不同功能分为几种。
交通性节点:交通量大的道路交汇点,要在趋近节点时预示交汇点,要求有良好的交通控制系统,保持车行顺畅、行人安全。
出入口节点:以镇区南部主要入口及镇区北部主入口为出入口节点,视觉上应明确展示景观区的特点。
节奏性节点:指在过于单调的道路上,为增强韵律感就,而进行特殊处理的空间,实际上是一种兴奋的制造,可以用园林小品、广告牌、雕塑等设施来实现。
高度控制
高度控制是建筑群体空间组合的一种限制手段。通过它来控制天际轮廓线的起伏,创造良好的空间景观,并且将规划区的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有机的组合在一起。高度控制遵循人的视觉影象效果,在自然景观较好的地区建筑宜低不宜高,并且最好用绿化掩映。在景观节点地区,可以在需要突出表现的地区拔高建筑,作为标志或视觉吸引点。
绿化系统
尽可能结合现状特点,建立多层次的点、线、面结合的绿化系统,创造宜人的步行游憩环境和绿地景观,提升规划区环境品质。绿化建设与周边建筑空间相协调,与提高周边地段开发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
规划区拥有独特的自然景观环境。在城市设计中充分利用自然环境,通过生态绿化、城市道路绿化将绿地形成有机的整体,形成“绿化链”系统。通过链状绿地穿插在整个规划区之内,不仅能够丰富规划区景观环境,美化环境空间,还能够有效调节微观气候,提高生活品质。
二、道路设施设计引导
1、道路交通设施
(1)停车设施
a、专用停车场应紧靠使用单位布置。
b、停车场出入口宜分开设置,最好面向次要道路。若设在主干道时,应尽量远离交叉口。
c、停车场内交通路线必须明确,宜采用单向行驶路线,避免互相交叉,最好与进出口行驶方向一致。
d、停车场宜设绿篱加种植大的乔木,加以美化和遮阳;宜采用环保型,地面铺设带孔槽的混凝土预制块或间留孔隙格,以利草皮通过空隙生长,即可减少地表径流,又有效缓解了停车场地面的温升与反光效应。
(2)、人行道
路面以内不要有突出物、障碍物(视觉残疾者不易探到)。设计时不要留有15-20cm的缝隙空间,幼儿和坐轮椅者容易被卡住。最小120cm(轮椅宽)。如与步行者错身,最小135cm。
(3)、人行横道
间距250-300米;交通性干道应严格控制过街人行道的数量。
(4)、步行道铺装
要求简单朴素,色彩柔和,附带盲道。
(5)、指路标志
a、要求醒目,可视性强,易辨认,有照明,附带英文,并注意美观。地点标识图案后要求附加所需里程数字信息。
b、《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对路牌面积尺寸未作统一规定设计,只以行使速度来确定字距大小,可参考:12米以下道路:H=150,L=300cm的最小版面;12-30米的道路可选择H=200-250cm,L=400-450cm。
(6)、站牌
设置简易的光武地图及主要节点示意图,在其上标明线路路线。
2、道路信息服务设施
(1)、电话亭
a、公用电话的设置必须以公用电话总体规划为依据,设置数量及密度必须与需求成正比;电话的标志应统一,做到鲜明突出易识别;选择人群聚集,滞留场所设置,但不可设置在街道或建筑入口的主要位置,避免造成人流和环境向的混乱;色彩,造型与环境协调,又要便于找寻;局部围和隔声,视线通透,防护
风雨。
b、电话设置高度1.5米左右,(残疾者用0.8米);人流密集的交叉口、出入口可设多间隔单式电话亭,一般路段1-2间。
(2)、邮筒
a、形象设计应具有标志性和自明性;邮筒高度、投信口构造应符合使用习惯;设在路口等人流必经之处,车辆易达之处;避开已设置的卫生器具(垃圾箱等)。
b、间距不宜太疏,人口稠密处规定250米以下,此处可放宽至300-500米,并尽量结合出入口,交叉口,公交停靠站等设置。
(3)、广告
a、包括灯箱广告、招牌、电子显示屏、广告塔灯;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和破坏园林绿化;同一地段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创造美观有序,尺度宜人,位置得当的广告标识系统;广告、多媒体屏幕的设置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设置地点及形式应满足环境设计有关要求。
b、独立式广告、告示板必须设置在任何可依法使用的道路边缘至少1.5米以外;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以内不得设置具有闪光及红、绿、黄色的照明;墙面式广告招牌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物立面的1/4,占用窗户面积也不得超窗户面积的1/4;墙面广告设置在造型、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建筑物外观相一致,不得影响建筑物原有特征和立面,并与环境取得协调;墙面侧悬式广告突出建筑物墙面应小于等于1.5米,车行道上方广告,净高大于等于4.5米,步行道上方的广告净高大于等于2.5米。
(4)、标志牌
a、标志牌是引导方向,指示行为,揭示场所性质的一套独立标志系统;构造必须坚固耐用;不能对行人安全造成影响,近人部位不得有锐利和突出尖角;符号含义清晰美观、醒目、易识别;需考虑夜间照明。
b、高度一般应位于站立高度以上,应统一设计,采用国际标准形式或约定成俗的信息图形或符号,且易识别记忆;文字应采用汉字简化字体和英文标准字体对照形式。
3、道路景观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