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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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制度

一、设立代表接待选民日,每月至少开展两次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活动,接待地点设在人大代表联络站。

二、代表在接待选民时,应将被接待选民的姓名、地址、电话、时间、反映事由等进行登记。

三、代表接待问题属于信访类别,要引导群众(选民)直接把信访问题转给乡(镇)信访部门,有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渠道进行解决。

四、代表在接待选民过程中,对选民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要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代表能够解答的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明确的),当场进行解答。

(二)属于代表本职工作职责范围的意见和要求,可由代表进行协调处理。

(三)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代表以书面形式送交乡(镇)人大主席团,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将问题转交乡(镇)人民政府,由相关部门进行落实办理。

(四)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属于县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由代表填写《襄城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

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转交“一府一委两院”等职能部门办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及时认真研究落实。并于一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再由代表向选民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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