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北京市工商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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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和恒粮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黄春启一人出资,设立的北京大和恒粮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大和恒粮行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号1幢401A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销售粮油、定型包装食品、饮料、酒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一)股东姓名(名称):黄春启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3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出资时间:2014年05月26日
(四)出资方式如下:1、货币:3万元整,占100%。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或更换监事;
(三)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所作出的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九条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恩怨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公会,开展公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公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公会代表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或经理)(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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