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神奈川县产业贸易振兴协会驻大连经济贸易事
400余种中国商品在日本面临进口税上调

400余种中国商品在日本面临进口税上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年(卷),期】2011()1
【摘要】日本《朝日新闻》1月14日报道,日本财务省正在着手修订“特惠关税制度”,相关法案在国会获得通过后,最早有望于今年4月生效。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日本;中国商品;进口税;《朝日新闻》;关税制度;财务;法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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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取消部分“两高”商品出口退税涉及商品400余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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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澳大利亚将取消所有入澳中国商品进口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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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汉江洪水预警报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汉江洪水预警报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11.21
•【文号】国税函[2003]1263号
•【施行日期】2003.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汉江洪水
预警报器材装备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
知
(国税函[2003]1263号)
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
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2003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计划项目(第二期追加)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计划项目(第二期追加)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2.13
•【文号】国税函[2004]137号
•【施行日期】2004.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结核病
防治计划项目(第二期追加)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
通知
(国税函[2004]137号2004年2月13日)北京、江苏、安徽、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的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8]12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7.14【实施日期】2008.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21号)各基层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的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特制定《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履行我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安排)和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规定的情报交换保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下属各基层局组织实施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全过程,包括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
第三条主管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单位情报交换保密工作的实施、定密、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税收情报的定密和保密期限第四条确定税收情报密级的原则如下:(一)税收情报一般应当确定为秘密级。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机密级:1.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2.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三)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确定为绝密级。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空运企业驻华办事处人员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空运企业驻华办事处人员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始日期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起始日期,驻华办事处人员,对日本空运企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外字﹝1989﹞199号【发文日期】1989-07-15【实施时间】1989-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北京市、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对日本国全日本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于今年4月13日以[89]国税外字第111号文批复大连市税务局(抄送北京市税务局),应自前税务总局[88]财税协字第24号通知所确定的免税期满后,于1989年4月1日起恢复征税。
嗣后,我局分别接到全日本航空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于今年4月17日来函和日本航空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于今年4月18日来函,要求继续给予免税。
我们考虑到,中日两国政府于1974年9月28日交换关于对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或收入互免税收的换文时,双方曾就该换文的有关问题,签署了一项《会议纪要》,载有对航空公司代表处人员的工资“将不发生所得税的征税问题”的谅解。
尽管1974年换文于1983年9月6日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双方已换文明确,自中日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之日起停止有效,与1974年换文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也自应同时废止,但双方毕竟曾有过对航空公司驻在人员免予征税的谅解。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对全日本航空公司驻京办事处和日本航空公司驻京办事处来函的要求,曾表示将同日本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磋商,并电话通知你局暂缓征税。
根据今年6月6日与日方的磋商,并考虑到日本国对派出境外驻在人员,自出国第二天就视为非居住者,对该员工资免除税金等情况。
现决定对日本国空运企业驻华办事处人员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鉴于前一时期曾明确暂缓征收,恢复征税的日期,可以改为自1989年7月1日起。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f77a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bd.png)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1998年涉外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8]第124号1998年6月22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根据国税函[1998]28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市局将在1998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及重点㈠对税负提高返还的检查⒈销项税款的检查:该项检查的重点在于检查企业销项税额的真实性及所包含内容划分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⑴企业有无虚报销售业务,虚增销项税额。
⑵企业自行申报的适用不同税率的销项税额划分的是否合理、准确。
⒉对进项税额的检查:对进项税额的检查是超税负检查的重点,其涵盖的内容也比较广泛,应引起检查人员的重视,其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⑴对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检查由于企业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故意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其他途径购买货物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销项税额得不到抵扣而使税负增加的,在计算税负提高返还时,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额予以剔除。
⑵对企业暂估入帐的检查在计算企业年税负提高时,对于企业年底的暂估入帐,应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如果企业货已入库,发票未到而未提取进项造成的税负提高,应将该部分相应的税负提高在返还时予以剔除;若企业已取得专用发票且已计提进项,应正常计算超税负返还。
⑶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所计提进项的检查A 企业有无在某些年份不抵扣期初进项而造成税负提高,又在某些年集中抵扣,便得企业税负各年份呈波浪起伏状。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税收换函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税收换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01.09•【文号】国税发[1992]007号•【施行日期】1992.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税收换函的通知(1992年1月9日国税发[1992]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和管理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同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91年12月26日签署的有关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的税收换函印发给你局。
为了便于了解有关换函条文的具体解释,现连同《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就中日双方签署税收换函答记者问》一并印发,供参阅。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致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的函二、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致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的函(译文)三、《国家税务局负责人就中日双方签署税收换函答记者问》附件一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致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的函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桥本恕阁下:我荣幸地提及1983年9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议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下列条款中规定的措施(以下简称“鼓励规定”)为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三)项所指的“本协定签订之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采取的任何类似的特别鼓励措施”:(一)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限于该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和第(六)项所包括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及(二)第八条第二款〔限于该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至第(四)项和第(六)至第(八)项所包括的规定〕。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部概况名称: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apan External Trade Organization(JETRO)法律依据: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贸易振兴机构法(2002年12月13日法律第172号)成立日期:2003年10月1日法人代表:理事长渡边修所在地:107—6006东京都港区赤坂1丁目12-32电话:03—3582—5511(总机)事务所:国内总部(东京),大阪总部,亚洲经济研究所,贸易信息中心36处国外56个国家74个办事处职员人数:国内约840名,海外约820名,合计约1660名网址:http://www.jetro.go.jp中国办事处北京: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26号长富宫办公楼7003室TEL:010-6513-7077?? FAX:010-6513-7079?上海:上海市延安西路2201号上海国际贸易中心2102-12室TEL:021-6270-0489?? FAX:021-6270-0499大连: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7号大连森茂大厦5楼TEL:0411-8360-9418? FAX:0411-8360-9498广州: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601室TEL:020-8752-0060?? FAX:020-8752-0077青岛:青岛市东海西路17号海信大厦1917室TEL:0532-8387-8909 FAX:0532-8387-8900香港:Suite 807-811,One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TEL:+852-2526-4067 FAX:+852-2501-7230支援中日企业交流促进东亚经济一体化柴生田敦夫(ATSUO SHIBOTA)1977年3月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系,1977年4月进入通商产业省工作,后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攻读研究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开发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92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7.30
【实施日期】200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的批复
(国税函[2004]925号2004年7月30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等外国公司技术转让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发[2004]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东芝株式会社等下列外国企业与我国企
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01.01
•【文号】国税函[1998]826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82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全日空开通大阪——福冈——青岛——大阪和大阪——青岛——福冈——大阪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749号)转发给你们。
对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日两国政府于1983年9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换函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全日空开通大阪——福冈——青岛——大阪和大阪——青岛——福冈——大阪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1998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7]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7]4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390f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34dd149.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1997年7月25日国税函[1997]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一些地区税务机关询问,对中日税收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议定书第一款的规定应如何理解以及该款规定同协定第五条第三款提及的监督管理活动和第五款咨询劳务之间的关系。
现就上述条文解释如下:一、协定议定书第一款关于提供与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规定,是中日双方基于鼓励经济贸易交流与合作的考虑列入的,是对协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例外处理。
议定书中的该款规定应仅适用于缔约国双方企业进行的机器贸易和租赁贸易活动,即缔约国一方企业向缔约国另一方企业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并派遣其雇员或其他人员提供与该项销售或出租有关的咨询劳务。
二、在前述机器贸易或租赁贸易活动中,如果销售或出租机器设备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对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整个工程项目拥有指挥权或负有全面的技术责任,则不应适用协定议定书第一款的规定,而应视为从事协定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监督管理活动,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在具体执行中,该项销售或出租具有以下特征的,应判定为从事监督管理活动:(一)缔约国一方企业销售或出租的是成套机器设备;(二)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从土建设计、工程设计和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直到试车等的全面指导,保证该项工程和机器设备验收合格并正常投入使用。
三、协定第五条第五款所述咨询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除本通知第一条所述协定议定书第一款适用范围以外的属于不附带硬件的纯咨询劳务性质的活动。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9.04.21
•【文号】[89]国税油政字第22号
•【施行日期】1989.04.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
日本×××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4月21日(89)国税油政字第22
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
你局(89)国税油津政字第3号文收悉。
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在华取得的违约金收入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意见:日中×××株式会社提前终止钻井合同,为补偿损失而支付给日本×××株式会社的违约赔偿金(包括复员费)可不视为船主的租金收入,免予征收租金预提所得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网( /Βιβλιοθήκη )邮箱: Jiufu@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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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 通知
【标 签】消费税若干征税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1997﹞158号 【发文日期】1997-07-23 【实施时间】1997-07-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文中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执行时间为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深耕日本市场优化大连营商环境的调查

关于深耕日本市场优化大连营商环境的调查近年来,随着中日双边关系的不断加强,大连市作为东北地区的经济中心,迎来了来自日本的投资热潮。
为了更好地吸引和利用日本投资,优化大连营商环境,深耕日本市场已成为大连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
本文将对大连市营商环境进行调查分析,以期为深耕日本市场提供有效的借鉴和指导。
一、调查背景大连市作为中国东北重要的经济中心,拥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和丰富的资源优势。
日本作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拥有先进的制造业和技术优势。
近年来,随着两国关系的不断改善,大连市吸引日本投资的势头明显加强。
作为全国第一批对外开放的城市之一,大连市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国际资本的投入。
二、营商环境的现状1. 政策法规:大连市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外商投资的政策法规,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政策保障。
2. 服务机制:大连市建立了完善的外商投资服务机制,设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咨询。
3. 环境设施:大连市拥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设施、通讯设施、物流设施等,为外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生产和经营环境。
4. 综合优势:大连市作为东北地区的经济中心,拥有较为完善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链,为外资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日本投资企业的运营现状1. 企业数量:近年来,大连市吸引了越来越多日本企业的投资设立,据统计,截至目前,大连市已有100家以上的日本投资企业。
2. 行业分布:日本投资企业主要集中在汽车制造、电子信息、机械制造、贸易物流等行业,其中以汽车制造和电子信息行业为主。
3. 经营状况:大多数日本投资企业在大连的经营状况良好,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需要改善的问题1. 行政审批:部分外资企业反映,大连市的行政审批流程较为繁琐,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
2. 人才引进:部分外资企业认为,大连市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有待加强,需要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支持外资企业的发展。
大连国税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37号
![大连国税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13e00a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c3.png)
大连国税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大连国税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37号1995年2月24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消费税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二、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三、根据消费税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边疆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所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领用数量/外购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总金额四、对企业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五、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六、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基层局要对企业一九九四年应缴的消费税进行汇算;通知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电产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电产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1•【文号】国税函[2003]424号•【施行日期】2003.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电产株式会社等外国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21日国税函[2003]42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日本电产(大连)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3]19号)、《关于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减免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发[2003]20号)和《关于大连松下通信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减免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发[2003]23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电产株式会社等下列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对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服务费,以及技术转让收入中所含的商标使用费,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日本电产株式会社与日本电产(大连)有限公司签订“精密马达等各种电机产品制造技术的许可合同”(合同编号:NCJ-NCD96-0101),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合同总额中不超过50%的部分)。
二、日本富士电机株式会社与富士电机(大连)有限公司签订“配线用断路器、漏电断路器、电路保护器、电动机等产品的技术协作合同”(合同编号:FD―99―01022),转让相关技术所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合同总额中不超过50%的部分)。
大连市经委大连市科委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大税字[19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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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委大连市科委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正文:----------------------------------------------------------------------------------------------------------------------------------------------------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大连市科学教育委员会大连市税务局文件(大税字〔1987〕5号)大连市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改革、放宽、搞活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以及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新产品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申请减免税新产品的范围和减免税年限第一条对列入国家经委、科委试制计划或经国家经委、科委鉴定确认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三年。
第二条对列入中央各主管部门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汇总审查同意后,统一下达减免税名单,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第三条对列入省国防科工办试制计划的,经省税务局汇总审查同意后,统一下达减免税名单,自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第四条对列入大连市经委、科委新产品试制计划并经过鉴定(技术或投产技术鉴定)的新产品,将由市税务局会同市经委、科委联合审定后,下达新产品减免税名单。
(一)对属于省级的新产品、自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区别不同情况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
(二)对属于市级的新产品、其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下的,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在一年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个别产品、其销售利润率在10%以上,而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放宽到企业平均利润率水平。
第五条对在中间试验,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和引进消化吸收过程中研制生产的产品,如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可按新产品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质效,更好助力稳外贸工作,税务总局整合金税三期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以下称新系统)。
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先行在广东省和大连市试点推行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工作目标新系统的开发建设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原则,通过精简申报表单,简化办理流程,优化系统功能,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加快退税进度,提高服务质效。
(一)丰富申报途径。
新系统将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三个免费申报途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任意一种途径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精简退税资料。
新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优化系统功能和税收数据共享,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
(三)优化办税服务。
新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更智能、更便利的退税申报体验,大幅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办税效率:申报环节实现自动接单;自动带入的申报数据实现自动调用或计算;直接导入购货凭证电子信息;通过勾选报关单及购货凭证,自动生成退税申报信息等。
(四)压缩退税时间。
新系统通过自动受理、自动推送、智能分流、批量处理等功能,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流程,压缩退税办理时间。
日本税控管理制度

日本税控管理制度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税收,提高征税效率,防止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
日本作为一个经济发达国家,其税收管理制度也非常完善。
本文将从日本税收管理制度的制定、征收和监管三个方面来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税收管理制度的制定日本的税收管理制度是由政府主导,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各项税收政策和征收标准。
日本的税收管理法律主要包括《税收征收法》、《税务课税法》、《增值税等销售税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日本设立了不同的税种,包括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财产税、车辆税等。
这些税种在日本的税收体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征收标准和税率也各不相同。
税收管理制度的制定还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
日本政府会根据国家的财政状况、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社会需求等因素来确定税收政策,包括税率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等。
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日本可以实现税收的合理分配,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管理制度的征收日本税收管理制度的征收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来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是日本政府的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税收工作。
地方税务局则是各地方政府设立的税收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工作。
在税收征收方面,日本实行了税收征管的制度,可以实现对纳税人的全面管控。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税务机关报税,并按时缴纳税款。
如果发生纳税人错误申报或漏报税款的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税务调查,对其进行惩罚和处罚。
此外,日本税收管理制度还实施了税收征收和征管的信息化系统。
通过建立网上报税系统和电子税务申报系统,可以实现纳税人的便捷和高效缴税。
同时,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提高对纳税人的监管和控制力度。
三、税收管理制度的监管为了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和合法性,日本税收管理制度实行了严格的监管机制。
日本设立了税务审计局和国税不服察查委员会等机构,专门负责对税收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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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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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神奈川县产业贸易振兴协会驻大连经济贸易事务所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产业贸易振兴协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360号
【发文日期】2004-03-10
【实施时间】2004-03-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此法规于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社团法人神奈川县产业贸易振兴协会驻大连经济贸易事务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3]238号)、《关于对日本北九州国际交流协会驻大连经济文化交流事务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3]239号)、《关于对日本贸易振兴会大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3]240号)、《关于对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大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3]241号)、《关于对日本财团法人鸟取县产业振兴机构大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3]242号)、《关于对韩国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大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3]243号)、《关于对日本新泻县产业贸易振兴会大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大国税发[2003]245号),要求对日本神奈川县产业贸易振兴协会驻大连经济贸易事务所等代表机构免予征税。
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对日本神奈川县产业贸易振兴协会驻大连经济贸易事务所、日本北九州国际交流协会驻大连经济文化交流事务所、日本贸易振兴会大连办事处、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大连办事处、日本鸟取县产业振兴机构大连代表处、韩国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大连办事处、日本新泻县产业贸易振兴会大连办事处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予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