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应如何草拟借款协议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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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如何草拟借款协议(附模板)

“民间借贷”应如何草拟借款协议(附模板)在自然人民间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往往采取以订立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但由于前述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往往过于简单,导致出借人在司法维权过程中常常处于被动状态。更有甚者,司法机关因出借人举示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不规范、不明确,无法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进而判决出借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基于此,笔者建议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可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以固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便于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能够顺利的进行司法维权。笔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借款协议草拟过程中所应关注的重点问题梳理如下,以期有所帮助。一、借贷双方主体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往往因书写不规范、不明确导致该等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主体信息或以其他非

真实姓名记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

的,裁定驳回起诉。”在前述情形下,因凭证上未明确载明出借人主体信息的,出借人应就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及债权人资格担负部分举证责任。如所出借款项系现金交付,则出借人对前述事实成立的举证难度将会加大。鉴此,出借人在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时,应当将双方主体信息进行准确记载,以锁定借款双方。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双方的真实姓名、居住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同时,出借人应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便于启动司法程序时能够提供明确的被告主体身份信息。二、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针对借款本金,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争议为借贷双方对“砍头息”的约定,即将第一个月/季/年的利息在本金中预先进行扣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基于前述规定,借贷双方对“砍头息”进行的约定司法不予认可。鉴此,出借人在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时,应尽量避免对“砍头息”的约定。同时对借款本金的表述可采取大小写方式同步记载,为防止数字被篡改,可约定借款金额以大写方式所记载的为准。针对借款期限,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

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基于前述规定,如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则借贷双方均有权随时主张还款或履行还款义务。此外,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关系,出借人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鉴此,笔者建议出借人在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协议》时应尽量对借款期限进行明确。采用不约定借款期限的,则可在协议中明确载明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履行还款义务的表述,并在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时留存相应录音或录像材料。三、利率与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息大致做了两类划分,即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借期内利息指借贷双方约定在借款期限内按照约定利率所计收的孳息;逾期利息则指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未清偿借款所应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逾期利息具有一定的违约惩罚性质(逾期利息在下文“六、违约责任”中讲述)。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

对借期内利息的约定常见以下四类:1、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3、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介于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之间;

4、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以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前述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利率约定,司法认定如下:1、借贷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司法不予认可;2、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司法予以认可;3、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介于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之间,司法部分支持,即借款人已偿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无须返还,未支付部分司法不予支持;4、借贷双方所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司法不予

支持。鉴此,借贷双方在对借期内利息进行约定时,应避免约定不明确导致利息主张不被司法认可的情形,同时应注意,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应超过年利率36%。四、借款支付方式出借款项是否足额支付系司法审查过程中的重点关

注问题,同时也影响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方式除了现金给付及银行转账外,还包括以支付宝、微信等网络APP作为媒介的网络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出借人应对自身已按约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可对出借人提供借款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例如以微信方式转账的,可在协议中列明借款人的微信收款账号信息,同时留存相应的支付凭证作为协议附件,并经借款人签认。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应收据;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供借款的,出借人可留存借款人签认的转款凭证;以网络支付方式提供借款的,出借人可在转账附注中列明本次转款的款项性质,并截屏打印后让借款人签字确认。除直接向借款人提供所出借款项的模式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有大量的委托支付情形,即所出借款项不由借款人收取,而是由借款人指定的第三方收取。为避免还款责任人混淆,在委托支付的情形下,《借款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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