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辽安监管四[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安监管四〔2011〕125号)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管理办法(暂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培训工作,保证标准化培训质量,根据《辽宁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1〕5号)、《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5号)、《辽宁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辽安监管四[2011]11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标准化评审专家、评审单位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标准化培训教师及企业标准化自评员的安全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
三、全省冶金等工贸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组织领导,并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具体指导和协调,由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辽委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3〕15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与国务院职能转变相衔接,适应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大力简政放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正确处理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的关系,将该放的权放到位,该管的事管到位,优化职能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放尽放原则,充分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向下级政府放权。
坚持便民利企原则,努力提供最便捷、最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和责任一并下放,做到权责对等、财权和事权相匹配。
坚持部门联动原则,涉及多个部门的职权要统筹考虑,同步放权。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属于我省权限的,修改法规文件;属于国家权限的,由省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调整建议。
(三)工作目标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用3至5年时间,使省政府审批项目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审批环节明显优化,审批行为明显规范,行政效能明显提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24•【字号】辽安监发[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安监发[2005]103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内各处室: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正确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执法。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发生的一次死亡6-29人的重大、特大事故的行政处罚,以及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办理的违法案件的监督和执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2.取消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3.取消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并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4.取消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5.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发证。
6.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煤矿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7.取消矿山救护队三级资质认定。
8.取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单位认证。
9.取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0.取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1.取消阻隔防爆材料的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
12.取消省外烟花爆竹供货企业备案。
13.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评审。
14.取消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高危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辽安监人事[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辽安监人事[2014]41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经2014年3月3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3月6日辽宁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以及各市、县(区)安全监管人员执法资格(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五条全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机构包括两个层级:省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市级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辽政办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六年三月八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适应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正厅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将原由省公安厅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原由省商业厅承担的危险化学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专卖、专营和定点经营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将原由省经委承担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15•【字号】辽安监制造〔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7〕21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各地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省工贸行业保持了总体稳定态势,但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安委办〔2017〕85号)安排部署,现就全面做好全省工贸行业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增强做好岁末年初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岁末年初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易发期、多发期,各地区务必保持清醒认识,要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针对岁末年初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超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管控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严格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监管到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和属地监管原则,各地区要逐级明确工贸行业每户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建立健全本地区企业安全监管台账,构建责任到人、职能到位、全面覆盖、资源整合、上下联动的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安全监管到位。
对本部门所监管的企业,要突出重点,强化对金属冶炼和工业煤气、涉爆粉尘、涉氨制冷、10人以上的有限空间作业等高危企业的执法检查;要针对被检查企业特点、重大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科学制定检查任务清单,按照一企一单,确保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精准性,着力发挥安全监管执法的最大效能,在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方面见实效。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辽安监制造〔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安监制造〔2018〕1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制造业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对《辽宁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辽安监管四〔2017〕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认真抓好制造业企业风险等级综合评定和分级监管工作。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6日制造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第三条依法关闭、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注销的企业,经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实后,不再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并依据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综合评定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辽安监管一〔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6〕4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9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9日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以下简称排土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排土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1119–201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排土场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在建设、生产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混合岩土以及暂无回收价值的表外矿、贫矿等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排土场的建设、运行、管理、关闭、再利用、复垦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设有排土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是排土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规则要求,保证排土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排土场安全运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辽安监执法[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安监执法〔2011〕137号)各市、绥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9月2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辽宁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事项属于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依照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从同级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由安监部门办理发放。
第四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发放奖金。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监部门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500元至30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举报奖金:(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500元至30000元;(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500元至30000元;(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20000元;(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500元至20000元;(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500元至10000元。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如果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你将如何处理此次事故县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2、2019年辽宁省对危险品车运输有什么整顿治理通告为加强高速公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限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夜间通行高速公路的通告》,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每日的19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我省高速公路。
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每日19时前已经驶入高速公路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就近选择收费站驶离高速公路。
此外,《通告》还规定,遇有恶劣天气或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高速公路。
《通告》指出,危险物品运输企业根据限行规定,妥善调整运输计划和路线。
违反限行规定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的罚款,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单位】辽宁省【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日期】2007-10-09【生效日期】2007-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培训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安监人事[2016]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培训计划的通知(辽安监人事〔2016〕3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辽安监人事〔2012〕57号),现将2016年度我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一、2016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培训计划(一)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1.全省县(市、区)领导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
举办1期,招收学员50名,学制1周,时间为10月份,地点沈阳市。
培训对象为全省各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市、区)领导。
(二)执法资格培训班2.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
举办2期,每期招收学员120人,学制7天,时间分别为6、10月份,地点待定。
培训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中未参加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培训的人员。
(三)专题业务培训班3.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
举办1期,培训学员120人,学制3天,时间为5月份,地点营口市。
培训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中负责非煤矿山监管相关工作的人员。
4.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业务培训班。
举办1期,培训学员120人,学制3天,时间为5月份。
培训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中负责事故统计及目标管理考核相关工作的人员。
5. 粉尘防爆、有限空间、冶金煤气专项整治及事故调查处理专题培训班。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辽安监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安监发〔2006〕5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有关培训机构:《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经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7月4日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辽宁省安全培训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素质,保证安全培训工作的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教师,是指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安全培训机构中从事安全培训的专职或兼职培训教师,不包括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安全培训机构中的培训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的三、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中安全培训教师,一、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中安全培训教师管理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文件执行。
安全培训教师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省局负责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指导和考核工作,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教师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培训、考核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三、四级资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教师由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进行专门的培训,培训大纲另行制定。
从事相关专业10年以上,并取得该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安全培训教师,在申请该专业安全培训教师岗位时,可不参加培训,直接申请《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0•【字号】辽政发[2003]31号•【施行日期】200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03]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日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起,对全省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目的。
通过目标考核,全面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考核产生“安全生产达标县区”,并从中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内容:(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二)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保证开展工作必需的监察经费;乡镇(社区)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五)在改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交通厅等关于印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交通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安监管三[2013]16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13.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安监管三[2013]169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工商局:现将《辽宁省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29日辽宁省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方案近期,全国发生三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我省连续发生三起利用烟花爆竹产品制造的爆炸案件,烟花爆竹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有效防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为:“十二运”的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经省安监局、公安厅、交通厅、质监局、工商局共同研究,定于近期在全省集中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等有关规定,落实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分工协作,联合执法,从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质量等各个环节入手,形成对烟花爆竹有关活动全方位、全过程、全时空的严控态势,确保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一)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格检查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业户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照许可规定的数量、品种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产品流向登记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辽政办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八日关于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和省长陈政高近期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坚决关闭安全生产不达标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切实规范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现就开展全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本,抬高门槛,规模经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的原则,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努力实现全省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目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决取缔非法开采,严厉打击一证多井、一井多家开采和超层越界、乱采滥挖,以及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顿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选矿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整合矿产资源开采权,把非煤矿山的数量减少10%以上,实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山安全【发文字号】辽安监规划[2016]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监规划〔2016〕9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局党组会议精神,有序推进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15日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序推进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我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精神,强化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使用全覆盖,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思路利用两年半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建立形成制度比较完备、标准基本符合需求、系统设计合理、隐患排查治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格局,初步建设完成全省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建立一本台帐、强化两个服务、实现三个管理、落实四张清单”的工作目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1.07施行日期2016.01.07文号辽政办发〔2016〕3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7日辽宁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治理、回采、闭库、注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各级政府对尾矿库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尾矿库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加强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运行、治理、回采、闭库和注销实施安全监管。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辽安监发[2006]12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安监发〔2006〕12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辽宁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的单位(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的情况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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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2005-2009年)》的通
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辽安监发[2005]10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11.29
【实施日期】2005.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实施方案(2005-2009年)》的通知
(辽安监发[2005]10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内各处室: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年)的通知》(辽政发[2005]28号),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2005-2009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2005-2009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的通知》(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提高安全监管系统行政管理效能,创新管理方式,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基本到位,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形成。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更加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处罚。
政府应对突发重、特大事故的能力明显增强。
--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得到普及,企业的守法意识全面提高。
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得到强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