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天价彩礼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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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天价彩礼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一、农村彩礼的背景
彩礼起源于西周时期,最早称之为“纳征”,属于“婚姻六礼”习俗的一部分,是指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男方家庭根据当地习俗,在婚约初步达成时给予女方家庭的财物。
彩礼历史悠久,千年不衰,早已植根在中国传统文化里,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1]彩礼见证了中华婚礼的发展演变,承载了华夏儿女对爱情忠贞的誓言。
彩礼表现形式虽几经变迁,但其作为两家联姻约定证明的内涵始终未变。
特别是随着中国农村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化新农村的转型以及农村脱贫攻坚总体目标的实现,农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世界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彩礼逐渐呈现出向高额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二、农村彩礼的现状
在广大农村地区,彩礼现象一直有且愈演愈烈,名目繁多,普遍流传的彩礼标准中有“一动不动”“万紫千红一片绿”“三斤三两”等。
“一动不动”指的是一辆汽车加上城里一套住房作为彩礼;“万紫千红一片绿”指的是一万张五元纸币、一千张百元纸币、一张五十元纸币,合起来总价不低于十五万元;“三斤三两”是意指百元大钞的重量达到三斤三两,总价不低于二十万。
这些令人眼花缭乱的彩礼名目,成为压在养育男青年的普通农村家庭身上的一座大山。
目前,在城市里,男子结婚娶妻,彩礼同样是必不可少,但金额并不具有确定性,而是更有商量余地,可以视家庭经济状况而定,彩礼的多寡并非女方父母认同女婿的决定性因素。
但是在农村,情况就大不一样,彩礼的数额通常是被视为是对女方父母的回报和尊重,是衡量男女双方爱情的重要标志,也是男方诚意的重要体现。
在农村婚礼上,女方父母甚至要将收到的彩礼摆在桌面上供亲友们参观,因而攀比风也愈演愈烈,百万天价的彩礼也屡见不鲜。
三、农村彩礼存在的问题
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彩礼作为风俗习惯,成为每个男子结婚娶妻绕不开的话题。
而同样是在农村,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也各不相同。
对于少数经济条件好的家庭来说,彩礼可以咬咬牙承担得起,但多数家庭还是望“礼”生“畏”。
娶妻生子作为村民朴素的价值观,成为每个村民的“历史使命”,再难也要把妻娶回、把婚结了,于是便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筹措彩礼,因而也出现了一些“债务婚姻”“因婚返贫”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高家庭债务
一次性支出几十万元彩礼,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明显过高,特别是在百万以上的天价彩礼村,与大多数村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并不相称。
一般男子家庭的经济状况难以达到这个水平,因此他们不惜采用借款(有的还用高利贷)或抵押贷款等方式进行筹措资金,以尽量满足女方家庭的要求。
用村民的话来讲:“娶媳妇如同走鬼门关,不伤筋动骨也得掉层皮。
”为此,很多家庭背上了沉重的债务,也有很多本该小康的家庭瞬间转贫或走向贫困的边缘;为了还债,一些年轻夫妻刚结完婚便走上外出打工的道路。
(二)破坏婚后和谐
由于天价彩礼的存在,不少适龄男女以“彩礼高低”为大前提,没有考虑感情基础,带着凑合的心态,在家庭和家族的双重催促下匆忙结婚。
与此同时,在天价彩礼的刺激下,职业媒婆的佣金也水涨船高,更有动力促成原本无感情基础、相识时间不久的男女青年成婚,实质上也成为闪婚的助手。
[2]婚姻本以两情相悦为根基,而无感情基础、无共同话语的婚姻犹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在婚姻遭遇波折时,夫妻二人易作鸟兽散。
在婚后的家庭生活中,男方及其父母由于天价彩礼而产生不平衡心态,极力寻求在嫁进来的媳妇中索取“回报”,导致女性通常处于被支配地位,平等和谐的婚姻生活难以构建。
(三)加重“光棍”危机
在彩礼价格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一些财力有限的男青年成为婚姻择偶市场的弱势群体,处于无人问津的境地,甚至连媒婆也不愿意为其介绍对象。
再加上有些农村男女比例失衡,彩礼价格的确定完全是由女方主导。
正因如此,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适龄男青年不敢结婚,长期游离于婚姻家庭之外的光棍,背负巨大舆论压力,在村里抬不起头,常遭人议论,极易诱发人格扭曲及反社会问题。
[3]
(四)“代内剥削”明显
由于天价彩礼的出现,一些多子女家庭,因经济条件较差,为了家庭的传宗接代,解决儿子娶妻所需的高额彩礼问题,便会利用女子出嫁时借机向对方家庭索要高额礼金。
而处在这样家庭的女子,往往会从自家利益考虑,屈服于父母的压力,最终也会选择牺牲个人的幸福,按父母要求而向男方索要高额彩金,以此来体现自己对家庭的责任及对父母的孝顺。
用姐姐或妹妹出嫁索要的彩礼作为哥哥或弟弟娶妻的彩礼,实质上是一种“代内剥削”的体现,因为其是以牺牲一方为代价来换取另一方的幸福,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变相破坏了婚姻自由,是一种极不可取的做法。
(五)彩礼纠纷不断
彩礼婚姻实际上是一种以金钱为基础的婚姻,男女双方往往缺乏爱情,是典型的“先结婚后恋爱”模式。
这种模式对夫妻双方感情的建立及家庭的稳定带有一定的运气:运气好,遇到一个性格相投的伴侣,双方相亲相爱,相守一生;反之若双方性格不合,又不能相互包容,争吵在所难免。
对男方来说,其向女方家庭支付了一笔大额彩礼,潜意识里认为就是将女方用钱买来的,女方只是其一件“商品”,故对女方难以尊重,态度往往居高临下。
这些情况的出现,往往将会给男女双方在感情和心理上造成严重隔阂,离婚成了通常的选择。
由于彩礼数额巨大,男女双方家庭均认为在婚姻上吃亏,导致在解除婚姻后讨要彩礼的难度和矛盾不断加大。
若讨要不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通过研究发现,农村彩礼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占派出法庭案件比例较大、涉案标的额逐渐增大、结案方式判决多
调解少。
[4]农村彩礼纠纷案件事实上已经造成讼累,给农村和谐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四、彩礼问题的成因分析
毫无疑问,天价彩礼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而造成这些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笔者将其概括起来,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思想的影响
中国作为一个文化源远流长的文明古国,在婚姻方面的传统做法一直影响至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广大农村中,父母往往把家庭香火的接续视为其人生最大的任务。
为此,父母一般都把为儿子操办婚事作为自己应该承担的家庭责任,为了高额彩礼,只得拼命工作赚钱,省吃俭用,不断积蓄,最后默默咬牙接受。
二是在传统的养老体系中,农村养老都是靠家庭进行。
而家庭养老,又主要体现在靠儿养老。
因此,在每个家庭内部,父母不仅要照顾和培养好自己的下一代,而且还要为儿子的下一代考虑,准备各种费用,包括高额彩礼在内,期望将来自己老后有养老保障。
因此,在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的情况下,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偏低,农村养老普遍存在焦虑,不少家庭出现“越穷越要”的悖论。
(二)炫富心理的张扬
在许多农村地区,财富集聚的“马太效应”十分明显。
部分村民通过下海外出经商,赚到了第一桶金,积累了远超同龄人的财富。
然而,这些先富起来的村民,本着“富贵不还乡如锦衣夜行”的观念用大量的钱进行显摆,住豪宅买豪车;在结婚娶妻时,送高额彩礼,提高婚礼操办档次,以满足其炫富的心理,将圣洁的婚姻殿堂,变成富人们争奇斗富的场所。
(三)攀比之风的盛行
随着彩礼金额的不断走高,人们将彩礼的多寡与名声的好坏、尊严的高低等直接挂起钩来。
村民之间开始相互攀比,每个女子出嫁的嫁妆数额、对方送了哪
些东西等,都会成为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
对那些获得高额彩礼的人,人们便会予以高看一等,反之,则会觉得矮人一头。
长此以往,人们在这种不健康的价值观影响下,“风”助“火”势,“火”借“风”威,相互作用,从而促使攀比之风愈演愈烈。
五、解决农村天价彩礼问题的法律对策
由于农村天价彩礼之风盛行,并已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及脱贫攻坚成果的巩固。
因此,遏制天价彩礼问题已势在必行:
(一)加强普法宣传、大力推行移风易俗政策
婚姻不是买卖,彩礼不是身价。
破解天价彩礼难题的关键在于去“物化”,通过移风易俗,积极培育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多渠道、多层次地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有关人员要上门走访,入户宣传,借助乡规民约,大力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广大农村家庭自觉抵制高价彩礼的婚姻陋习,弘扬时代新风,促进婚姻家庭幸福和谐。
(二)将“两顾”的做法纳入立法调整之中
“两顾”又称“两头顾”,顾名思义,是指结婚男女对两边家庭父母都要予以照顾,在将来孩子出生取名时,女方的姓要放在孩子姓名的中间,以示区别。
与“入赘”不同,两顾是介于正常婚嫁娶妻与“入赘”之间的一种折中方式。
对这种婚姻模式,男女双方都需要在各自家中分别举办成亲礼仪,双方各自宴请各自的亲朋好友,男方无须给予女方高额彩礼,女方也无须带来高额嫁妆,极大地减轻男方家庭承担天价彩礼的负担。
作为“习俗”,本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但由于该“习俗”对天价彩礼陋习具有相应的遏制作用,故笔者建议当地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乡规民约时,可考虑将其纳入规范管理内容,积极予以正面引导。
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一建议,主要根据是2015 年修订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此,当地人大应结合实际,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将当地婚俗纳入地方性规范
之中,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使该习俗步入正道。
这对倡导男女平等、共建双向养老、促进社会文明、遏制婚姻陋习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如果行之有效,可以再将其推广至全国。
(三)完善彩礼相关司法解释
目前,我国彩礼纠纷案件呈增长趋势,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律根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
但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而该条规定则较为原则和笼统,如对于造成未办理婚姻登记的过错方该承担什么责任、未共生活应如何认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及生育子女对返还彩礼有什么影响、返还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在什么情况下是全部返还或部分返还、返还的比例多少等情况均未规定,这就给法官处理这类案件留有巨大的自由操作和裁量空间,难免存在问题,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
因此,各地法院都各自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内部对彩礼问题的返还比例等都作出规定,由法官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开。
这样,从全国范围来看,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要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统一作出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六、结语
天价彩礼的出现,极大阻碍了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背离了社会主义良好风尚,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在治理上,我们应当做好顶层设计,用好法律手段,积极进行引导,确保彩礼回归婚俗的本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更好地促进乡村振兴总体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