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川财综[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5月27日川财综[2008]31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所涉及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相关收费活动。

二、上述各部门、单位务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规定的清理原则和范围、清理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完成自查清理,及时填写和汇总《涉及职业资格收费清理情况表》(附后,以下简称《情况表》),并附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

三、省级各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行为进行汇总清理,将填写的《情况表》和有关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四、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单位填写的《情况表》汇总后,并附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3〕673号)省内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办高校教育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二、民办高校学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费标准由民办高校在充分测算各专业培养成本基础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经成本监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均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

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民办高校住宿费标准。

民办高校学生住宿费继续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复各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实习期间不再保留床位的,不得收取住宿费。

四、民办高校退费办法。

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

五、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规定执行。

四川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川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
四川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金额单位:元 收费收入分配
序号
收费项收费对象 省级(含上 标准 市州县 的学校或 交教育部) 机构
60 自愿参加高 中阶段教育 的考生 考生 0.8 60
资金管理


1
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
市州县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
缴入财政专户 其中:信息技术学业水平 缴入财政专户 考试每生6元,省级留 2元,市州县留4元 缴入财政专户 自主招生、保送生测 试,高校全额使用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每次
缴入财政专户
7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每次
100
考生
55
45
缴入财政专户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每次
80
考生
40
40
缴入财政专户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
180
考生
80
100
缴入财政专户 同等学历报考研究生另 收加试科目考试费80元
招生单位
每生
120
考生
120
缴入财政专户
1.报名考务费(包括应用型专业) 2.毕业生审定费 3.免考课程审定费 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 4.转移考籍审定费 5.实验、实习(外语听说)、毕业 论文(设计)答辩费 6.应用型专业命题协调费 1.一级B、一级、二级报名考试费 全国公共英 2.中职学校在校生报考一级B、一 语等级考试 级、二级报名考试费 3.三级、四级报名考试费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每生每次
笔试70 元/科, 面试280 元/人
考生
笔试40元/科, 笔试30元 面试200元/ 面试80元/人 /科 人
缴入国库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招
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川招考委[2006]4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2
【实施日期】200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招考委[2006]40号)
各市、州招委、教育局、发改委,有关高职学院、中职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会议”精神,加强我省五年制小教幼教专科、五年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站在对考生对学校负责的高度,增强服务意识。

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省发改委、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和无计划招生。

<。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川教[2005]21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

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

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

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

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

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西南交通大学交通运输与物流学院2019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及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3. 复试程序、时间、地点
(1) 复试手续办理时间和地点:2019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犀浦校 区交运楼 504 办公室提交复试资格审查相关材料。
(2) 复试面试时间和地点:2019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交运楼 412、417、304 会议室。
(3) 复试手续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1) 准考证 2) 有效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请在复印件 写上考生编号、姓名和日期) 3) 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带学生证,原件查验后退还) 及一份复印件(请在复印件写上考生编号、姓名和日期)
(2)网页登陆支付 第一步:登录网上缴费平台。
网址:/payment/ 默认账号:身份证号 密码:初始密码为 111111 第二步:选择支付费用。在“费用支付”——>“费用项列表”中选择 费用项。
第三步:支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应支付方式完成支付。
第四步:打印凭据。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跳出支付信息打印界面(该 凭据可重复打印,方法为:登录后进入“缴费历史查询”,在“打印订单” 处打印),
体检程序:
第一步:参加复试的考生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上下载《四川省研究生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本 次体检只须进行表格中所列的项目,表格中未列项目不做要求) 、填写相 关信息后用 A4 纸(单页)打印一份并粘贴照片。
第二步:选择在我校医院进行体检的考生在网上交纳体检费(交费办 法及程序详见第六条)。
3. 拟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统考研究生: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 5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 50%,
拟录取总成绩(满分 100 分)=初试三门课总成绩/3*50%+复试成绩 *50%; 硕博连读生:拟录取总成绩(满分 100 分)=复试成绩。 九、监督和复议

四川理工学院报考点(5114)考研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四川理工学院报考点(5114)考研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考研报名频道为大家提供四川理工学院报考点(5114)2022考研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一起来理解一下(yīxià)吧!更多考研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四川理工学院报考点(5114)2022考研报名现场(xiànchǎng)确认时间现场确认时间(shíjiān)、地点:日期(rìqī) 确认范围确认时间确认地点备注11月6-7日本校考生上午9:00-12:00下午(xiàwǔ)13:30-17:00 四川理工学院汇南校区厚德楼327教室详细安排请于11月2日关注我校现场确认公告11月8-9日社会考生11月10日数据处理上午9:30-12:00下午14:30-17:00 四川理工学院研招办(汇南校区行政楼411办公室)报名及现场确认考前须知:1、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那么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须按其所报单位要求选择报考点(详见各招生单位发布的公告,或直接向所报招生单位咨询);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招生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户口在本省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在我省工作但户口未随迁者须提供工作证明。

2、考生在网上报名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教育部?2022年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和四川省关于网上报名的公告信息以及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发布的公告信息及要求,正确选择招生单位和报考点。

防止因错选招生单位或报考点导致不能参加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3、考生在研招网网上报名时,应真实、完好、准确填写报名信息,按要求完成报名后,请打印出清单并牢记本人注册的账号、密码以及在网上报名中生成的报名号。

考生如发现报名信息填写有误,可在全国网上报名时间内,凭学信网账号、密码登录并直接在网上进展相关信息的修改。

收费通知-专业文档

收费通知-专业文档

收费通知收费通知范文收费通知范文一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0xx年秋季学期收费范围、项目及标准通告如下: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一)收费范围:我市由政府举办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住宿费收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期,初中 40元/生·期。

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对原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采取贷款、借款修建的宿舍,其收费要突破上述标准的,必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从严审批后方可执行。

2.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60元/生。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641号)规定,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

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3.伙食费根据《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伙食费是指学生在校期间自愿就餐的费用,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4.教辅材料费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学生自愿购买本市从《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学校统一无偿代购,按学期预收费用,期末结算,多退少补。

5.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392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属于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收费标准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一)收费范围:我市由政府举办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市特殊教育学校)。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60元/生。

根据川发改价格〔20xx〕641号规定,报名考试费由招办向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考生收取。

招办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同时对只参加毕业考试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不得收费。

2023考研全国各省报名费和退费事宜汇总

2023考研全国各省报名费和退费事宜汇总

2023考研全国报名费汇总01北京报名费: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358号)规定,对在京报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收取初试费138元/人,招生单位(含免试生接收单位)可对复试考生(初试合格进入复试考生和免试生)收取复试费100元/人。

退费情况:对于已通过网上确认的考生,因已启动考务组织程序、安排考试资源,故一律不予退费。

对于在报名过程中取消报考信息、重复缴费、未进行或未通过网上确认的考生,其缴纳的初试费由研招网对账结算后统一进行退费处理,所退费用预计于2022年12月底返还考生缴费时所用的支付账户。

02河北报名费:依据河北省相关规定,对在河北省报名考试的考生,收取硕士研究生报考费160元/人。

退费情况:对于取消报名信息(包括网上确认报名信息期间未通过审核)的考生,其填报报名信息时所缴纳的报考费以及因系统原因重复支付的报考费,将由“研招网”在数据核查全部结束后退回原支付账户,为确保顺利退费,提醒考生不要急于注销支付账户,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研招网”客服联系。

03山西报名费:我省参加硕士研究生初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4科每人次180元,3科每人次135元,2科每人次100元。

退费情况:考生确认后报考费不再退还。

04内蒙古报名费:考生报考费在网上报名期间通过研招网网报系统支付,报考费190元/人。

退费情况:已缴费未完成网上确认的,由网报系统统一退费。

05辽宁报名费:辽宁省各类考生报考费为每生150元,采取网上支付方式收取。

退费情况:考生在网上报名阶段主动取消报名的均给予退费,网上报名结束前未取消报名的不再退费。

退费工作一般在12月末完成,如遇重复缴费、缴费不成功、退费未到账等问题请咨询研招网客服。

06吉林报名费:按照我省有关部门规定,所有硕士研究生报考缴费标准均为每生200元。

退费情况:1.考生未按报考点规定时间进行网报信息确认的,已支付的报考费不予退还。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和调整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和调整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和调整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2.26•【字号】川价费[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和调整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2]45号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厅:你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川教计[2001]210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如下:一、自学考试和社会考试收费标准1、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调整为每生每科次26元,上交省考办11元,市县留用15元。

2、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每生每科100元。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级80元;三级、四级每生每级100元。

4、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每生每级110元。

5、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每生每模块80元。

6、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费,一级、二级、三级每生每级8o元,四级每生1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中,均含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费用相关考试的报名、笔试、口试、、上机考试等费用,不得另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

二、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所收费用属财政性资金,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其余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省教委、省财政、省物价川教计字[1995]第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级自学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简章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简章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简章四川财经职业学院2018年单独招生简章学院简介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创建于1963年,前身为四川省财政学校,隶属四川省财政厅,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全国财政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四川财经职业教育联盟牵头单位、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和四川省财政干部培训基地、四川省首批省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全省首批“法制宣传教育示范基地”。

学院地处成都市龙泉驿区,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6000余人。

现设置教学单位“五系三部二中心”,即财税金融系、会计一系、会计二系、工商管理系、会计信息管理系、基础部、艺术体育部、思想政治教学部、实训中心和继续教育中心。

建立起了以会计专业为龙头,市场营销、金融管理为犄角的“品”字型重点专业群。

现有税务、金融管理、投资与理财、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移动商务、会计信息管理、电子商务等11个专业和1个会计(中澳合作)专业面向社会招生。

学院现有各类教师482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23%,具有博士、硕士学历占57%,专业课教师中“双师”素质教师占90%。

学院师资队伍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拥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及多名专业带头人。

学院不断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了诚信培育、实践培育、合作培育的“三维共育”人才培养模式,在此基础上构建起了以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成长为要素,学生方、教师方、第三方共同参与的“三纵三横”人才培养评价模式,实现了训赛证互通。

近几年来,累计近百名学生先后在全国会计技能竞赛、ERP沙盘模拟大赛、高职大学生英语口语大赛、营销创意大赛、全省大学生艺术节等赛事中,获得全国高职技能大赛一等奖9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5项。

学院近几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已连续两次被评为“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四川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时间

四川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时间

四川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报名时间四川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时间安排(一)网上报名时间1.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月13日9:00至1月15日17:00;2.网上审核时间:2023年1月14日9:00至1月16日17:00(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在审核时间段内可继续提交报考信息);3.缴费截止时间:2023年1月18日24:00。

(二)考试时间:2023年3月11日。

所有科目考试均采用纸笔方式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二、报考条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在四川(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户籍为四川省内的外省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符合经四川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详见附件1)的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在我省报名参加笔试。

符合经四川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考生可按社会考生要求报考幼儿园学段。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报名流程(一)网上注册及信息填报2023年1月13日9:00至1月15日17:00,考生登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站完成网上报名。

考研网上报名缴费时间

考研网上报名缴费时间

考研网上报名缴费时间2017考研网上报名缴费时间汇总2017研究生报名什么时候缴费?其实考研报名费用的缴纳有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需要进行网上支付,第二种是需要现场确认缴纳。

下面yjbys店铺整理各省市考研报名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方便大家快速查询。

北京:网上支付报考费选择北京市各报考点的考生,提交网报信息后,须在网上报名截止日期(10月31日)前,以“网上支付”方式(公告5)交纳报考费,得到交费成功信息后,方可持报名号在规定时间到选择的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

请考生务必于网上报名期间在网上支付报考费,现场确认期间一律不接受现场补交费。

请考生在提交信息和进行网上支付报考费前,务必认真核准所选择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错选报考点已进行网上支付交纳的报考费,将不予退还。

错选报考点的考生若要正确报名,需要重新注册、报名和交费。

山东:网上支付报考费选择山东省各报考点的考生,提交网报信息后,在研招网报名(含预报名)期间,考生通过“网上支付”方式(不含选择潍坊市和济宁市报考点的考生)缴纳报考费。

缴费成功后,方可持报名号在规定时间到所选择的报考点进行网报信息确认,否则报名无效。

请考生务必于网上报名期间在网上缴纳报考费,最迟须在(10月31日22:00)前完成网上缴费,现场确认期间一律不接受现场补缴费。

浙江:现场确认缴费2016年11月8日至12日,现场确认缴费,报名费120元(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安徽:网上缴费选择我省各报考点的考生必须在网上报名(含预报名)期间以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报名考试费(详见网上支付说明),缴费成功后,方可持报名号在规定时间到选择的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信息无效。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函[2015]86号文件,我省2017年执行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150元。

)网上报名生成报名号后,考生应认真核对所填网报信息,确定所报学校和专业后谨慎缴费。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201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的通知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201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的通知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201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的通知各位考生:我校201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即将开始,热烈欢迎您报考我校2014年博士研究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1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二个阶段,只有全部完成两个阶段要求的所有报名手续,报名方能生效。

二、《西南交通大学2014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详见:/三、凡有意报考我校2014年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均须按照如下时间和要求进行报名,报名前请您认真仔细查看《西南交通大学2014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本通知。

特别注意:本次报名仅限参加本次普通招考的博士考生,经选拔确定的2014级“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1. 网上报名网报地址:/index.php该网站系四川省统一报名网站,非本校网站,请您按照网页说明和要求按时、认真填报!网报时间:2014年1月15日08:00——2014年2月20日24:00(逾期则无法办理)请您务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报,且务必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

网报期间可自行修改相关信息或重新网报,网报结束后所有信息不能修改。

※网上报名注意事项(1)“考试方式”均为:公开招考!(2)“入学季节”均为:“秋季”!(3)“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均为” “是”!(4)“报考类别”只能选“11--非定向”或“12--定向”(5)填写的出生日期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一致。

(6)本科毕业及学士学位相关信息(含本科学习形式)、硕士毕业及学位相关信息(含获得硕士学位形式),请据实填写,不能为空,除非确实没有相关学习经历或虽有学习经历但未获得相关证书。

(7)专科毕业:在选择本科学习形式的时候,选择6--其它。

本科毕业相关信息、学士学位相关信息内容,必须全部为空;(8)本科毕业但未获得学位:本科毕业相关信息不能为空,学士学位相关信息必须全部为空;(9)硕士毕业但未获得学位者,不能报考。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8]9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20
【实施日期】200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5月20日川价函〔2008〕9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22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按照《
1 / 1。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的通知-川教[2005]155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的通知-川教[2005]155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的通知(川教[2005]155号)各省属高校:为加强和改进高校财务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我厅于2003年初下发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教[2003]37号),在多数高校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近年高校财务审计和专项检查反映的问题看,我省高校财务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一些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单位领导法纪意识淡薄,财务管理不到位;二是管理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不明确;三是财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四是滥设二级财务机构,内部控制不力;五是资金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乱收乱支现象突出。

个别人员甚至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

这些问题破坏了学校正常的财经工作秩序,对高等教育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需要认真清理,尽快整改,切实纠正。

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坚持高校财经工作校(院)长负责制高校要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坚持财务工作校(院)长负责制。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财经工作的责任制度,切实落实校(院)长对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学校主要领导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随时掌握财务工作的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工作中的问题,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正常的经济秩序;学校领导班子要加强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观念,做到认识到位、管理到位和责任到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录用国家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录用国家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录用国家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1998.02.10
•【字号】川价函[1998]26号
•【施行日期】1998.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录用国家
机关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1998]26号1998年2月10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增加四川省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考试收费标准:笔试收费标准每科30元(三科合计90元),面试每人50元(未参加面试者,不交此项费用)。

二、应届大学生和待业青年报考时,按上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该项收费专项用于招考过程中发生的宣传、命题、制卷、阅卷、场租、办公等费用的支出。

四、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预算外资金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必须办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专用收据。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四日起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07.09
•【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
•【施行日期】2012.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招生考试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川教函〔2011〕543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各种招生报名考试及资格考试等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开展高考自主命题、标准化考场和保密室建设、网上阅卷等实际情况,在对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部分项目和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予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各地在收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考试费、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时,应对贫困学生实行免费。

贫困学生范围界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川办发〔2003〕12号)相关规
定执行。

三、各种报名考试费主要用于报名、考生摄像、电子档案制作、命题、制卷、试卷运输及保密、试卷保管、考场租赁、考场工作人员监考补助、评卷、录取和证书费等工作。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市(州)、县(市、区)间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各市(州)应充分考虑基层办考的实际困难,保证县级考试机构的报名考试费不得少于国家和省提留后的70%。

五、省教育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各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部门预算拨付使用,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挪用。

六、本通知自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教育系统考试考务的各种收费文件(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同时废止。

在此期间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在本通知有效期满前6个月,省教育厅应将执行情况报省发改委、财政厅,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

2012年7月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