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装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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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建造物、构筑物中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允许,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配线工程施工前,建造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 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造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 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者基准线。

1.0.7.4 埋入建造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造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 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坚固。

1.0.8 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造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 电气路线经过建造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者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 电气路线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 电气路线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1.0.12 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者涂防腐漆。

1.0.13 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份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 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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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2 配管

2.1 普通规定

2.1.1 敷设在多尘或者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1.2 当路线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造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与建造物、构筑物表面的

距离不应小于 15mm。

2.1.3 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罗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 50~ 80mm。

2.1.4 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者建造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1.5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 10%%。

2.1.6 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2.1.6.1 当路线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 6 倍;当两个接线盒间惟独一个弯曲时,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 4 倍。

2.1.6.2 当路线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 6 倍;当埋设于地下或者混凝土

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 10 倍。

2.1.7 当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中间应增设接线盒或者拉线盒,且接线盒或

者拉线盒的位置应便于穿线:

2.1.7.1 管长度每超过 30m,无弯曲。

2.1.7.2 管长度每超过 20m,有一个弯曲。

2.1.7.3 管长度每超过 15m,有二个弯曲。

2.1.7.4 管长度每超过 8m,有三个弯曲。

2.1.8 垂直敷设的电线保护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设固定导线用的拉线盒:

2.1.8.1 管内导线截面为 50mm2 及以下,长度每超过 30m。

2.1.8.2 管内导线截面为 70~95mm2,长度每超过 20m。

2.1.8.3 管内导线截面为 120~240mm2,长度每超过 18m。

2.1.9 水平或者垂直敷设的明配电线保护管,其水平或者垂直安装的允许偏差为 1.5%,

长偏差不应大于管内径的 1 炖 2。

2.1.10 在 TN—S、TN—C—S 系统中,当金属电线保护管、金属盒(箱)、塑料电线保护管、塑料盒(箱)混合使用时,金属电

线保护管和金属盒(箱)必须与保护地线(PE 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2.2 钢管敷设

2.2.1 潮湿场所和直埋于地下的电线保护管,应采用厚壁钢管或者防液型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干燥场所的电线保护管宜采用薄壁钢管或者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

2.2.2 钢管的内壁、外壁均应作防腐处理。当埋设于混凝土内时,钢管外壁可不作防腐处理;直埋于土层内的钢管外壁应涂两度沥青;采

用镀锌钢管时,锌层剥落处应涂防腐漆。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2.2..3 钢管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铁屑及毛刺,切断口应平整,管口应光滑。

2.2.4 钢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2.2.4.1 采用罗纹连接时,管端罗纹长度不应小于管接头长度的 1 炖 2;连接后,其螺纹宜外露 2.~3 扣。罗纹表面应光滑、无缺损。

2.2.4.2 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长度宜为管外径的 1.5~3 倍,管与管的对口处应位于套管的中心。套管采用焊接连接时,焊缝应坚固严密;采用紧定螺钉连接时,螺钉应拧紧;在振动的场所,紧定螺钉应有防松动措施。

2.2.4.3 镀锌钢管和薄壁钢管应采用罗纹连接或者套管紧定螺钉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

2.2.4.4 钢管连接处的管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2.2.5 钢管与盒(箱)或者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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