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杰与王蕾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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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杰与王蕾雅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5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86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慧孙京楚静

【审理法官】闫慧孙京楚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雅杰;王蕾雅

【当事人】王雅杰王蕾雅

【当事人-个人】王雅杰王蕾雅

【代理律师/律所】王静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李翰森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静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李翰森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静雯李翰森

【代理律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雅杰

【被告】王蕾雅

【本院观点】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异议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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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王雅杰上诉主张其申请的涉案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王蕾雅亦未举证证明损失,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生效判决的认定,王雅杰在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案件中明确,其系基于2017年4月16日所签卖房协议,起诉要求王蕾雅给付垫付房款、违约金及房屋增值利益。而王雅杰签署的该卖房协议明确记载,王蕾雅系出资方,涉案房屋出售所得款项扣除成本后分配利润。该案经朝阳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该一审判决明确记载了(2018)京0105民初17719号判决已经认定争议房屋的购房款均系王蕾雅所付,亦依据包括王雅杰在内的该案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上述卖房协议系以出售房屋为前提,而涉案房屋并未实际出售,认为王雅杰要求履行上述卖房协议的合同义务缺乏合同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王雅杰的全部诉讼请求。王雅杰在明知上述情况下,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王蕾雅应得的另案案款。王雅杰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亦以同样的事实依据,即上述卖房协议约定卖房后所得扣除成本分配利润,而房屋并未实际出售,王雅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王雅杰的全部上诉请求。因此,应当认定王雅杰对于涉案财产保全申请存在过错。在上述案件终审判决后,王雅杰亦未及时申请解除查封,亦存在过错。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导致王蕾雅无法取得另案案款,必然导致王蕾雅经济损失,王雅杰应赔偿王蕾雅解除查封之日止的损失。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王雅杰应当承担错误保全申请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维持。王雅杰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当事

人的过错情况,损失情况等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标准适当,王雅杰上诉要求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基于上述分析,王雅杰对财产保全申请存在过错,王雅杰上诉要求从该财产保全申请所涉案件终审判决后开始起算赔偿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雅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元,由王雅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2:33: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王雅杰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王蕾雅和王雅梅,要求王蕾雅向王雅杰支付垫付的购房款15万元、垫付违约金7万元以及房屋增值利益83万元。2019年12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京0105民初64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雅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后王雅杰提起上诉。2020年1月17日,王雅杰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蕾雅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未领取的执行案款人民币105万元”,并向朝阳法院提供了担保财产。同日,案外人王雅梅将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应当给付王蕾雅款项中的105万元汇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指定帐户。2020年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京0105民初640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蕾雅名下共计价值一百零五万元的财产。”2020年2月10日,朝阳法院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王蕾雅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案款105万元,期限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2020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王雅杰提起的上诉案件作出了(2020)京03民终3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5月19日,王蕾雅向朝阳法院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要求解除对王蕾雅名下价值105万元财产的查封。同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京0105民初64031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裁定“解除对王蕾雅名下价值一百零五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2020年5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解除对王蕾雅在我院执行案款105万元的冻结。”2020年5月7日,王雅杰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在(2019)京0105执27216号执行案件中,中止王雅梅向王蕾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部分款项的执行,给付金钱义务款项暂计105万元。2020年10月30日,王雅杰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在案外人异议案件(案号:(2020)0105执异1346号)中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庭审中,王蕾雅称其在2021年2月3日才从法院领取到105万元的执行案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财产保全的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王雅杰在2020年1月1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王蕾雅在该院的执行案款进行保全。在王雅杰申请该财产保全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就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王雅杰败诉,申请保全系在案件上诉期间。2020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王雅杰上诉,维持原判,但王雅杰并未在收到该终审判决后及时申请法院解除查封,直至2020年5月19日,王蕾雅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后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采取了解除查封措施。一审法院认为,王雅杰在本次财产保全过程中因其认识错误(认为其应当在(2020)京03民终3291号案件中胜诉或部分胜诉),查封了王蕾雅本应在2020年1月17日取得的执行案款,王雅杰应当对其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王蕾雅主张2020年5月27日以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此后王蕾雅未能及时取得执行案款系因王雅杰提起执行异议,与本案并非为同一事由,故一审法院对于王蕾雅在2020年5月27日以后未能及时取得执行案款事项不予处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王雅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王蕾雅自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王蕾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王雅杰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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