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定额解释(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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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版消耗量定额(土建)
总说明
一、《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设部《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土建)》(2000年),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及施工工艺,科学的管理和施工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四、本定额与“计价规范”配套使用,是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的依据;为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价、约定合同造价、进行工程结算服务。
五、本定额项目划分与“计价规范”项目的工作内容相对应,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一致,但个别项目的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在计算工程量时应将定额项目的计量单位调整为与“计价规范”项目的计量单位一致。
六、本定额是按规定的计量单位表现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数量。
七、本定额主要是由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两部分组成。其中措施消耗部分为市场竞争部分。
八、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了相应材料损耗(其中包括施工现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详见附录)。凡未能计量的材料均列入其他材料费中,以“%”表示。但材料损耗应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调整。
九、本定额消耗量已包含人工幅度差、机械幅度差(详见表总-1、表总-2)。此二项就参与市场竞争,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调整。
人工幅度差
机械幅度差
十、本定额凡注有“以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而“以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自然层的层高在
2.2m以上者(含2.2m,本规则下同),方可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多层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均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
3.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其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以及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层高在2.2m以上者,均应计算建筑面积。有围护外墙的,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外墙的,按自然层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同一建筑物的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5.设有围护结构(或围栏)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按其底板面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设有围护性幕墙的建筑物,按幕墙主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7.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商店(仓库、车间)、地下车站、地下泳池、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以外的通风排气竖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有围护结构且层高在2.2m以上的部位,按该部位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
10.建筑物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检修通道,其层高在2.2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1.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自动扶梯、水平步道(滚梯)、提物井、管道井、抽油烟机风道、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2.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其依附的建筑物自然层数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3.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14.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分层计算建筑面积。屋顶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5.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按其项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窨,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2m的部位,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1.2m至2.2m的部位,按该部位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挑廊、走廊、眺望间、落地橱窗、阳台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顶盖的走廊、挑檐、檐廊、阳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层高在2.2m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9.雨篷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m(不含2.1m)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0.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1.建筑物内的变形缝,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不足
2.2m的楼层、技术层和检修通道(或部位)。
2.属于道路组成部分的穿过建筑物的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吊脚架空层、架空走廊、走廊、檐廊。
3.设计不利用,或层高不足2.2m的深基础架空层、吊脚架空层。
4.利用地下定设置的消防水池。
5.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7.设计不利用,或净高不足1.2m的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
8.突出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面、装饰性幕墙、门斗、宽度在2.1m以内(含2.1m)的雨篷、空调室外搁板(箱)、构件、配件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的阳台、挑廊等。
9.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10.无永久性顶盖的场馆看台、室外楼梯、架空走廊、露台等。
11.屋顶花架、凉亭、露天泳池等。
12.临时、活动、简易的建筑物。
13.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等构筑物。
14.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的与建筑物不相连通的变形缝。
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