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分论第三章
案例分析
1、黄某与李某勾结于97年10月22日至11月3日,趁人不备,先 后9次将剧毒老鼠药投入9户村民的猪槽内,每次毒死猪1至2头, 总共毒死16头,价值4000元。事后,二人向受害村民购买死猪 肉,然后卖给某食品厂,获利280元。该食品厂及时发现才不至 造成严重后果。
2、叶某1997年12月某晚,窜至本村农民孙某家里,将事先准 备好的带有剧毒的玉米放在牛槽内,毒死1头耕牛价值3000元, 次日,叶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死牛收购,后到市场贩卖。此后, 叶某采取同样的手段,以收购被毒死的耕牛贩卖谋利为目的,先 后在各地作案17起,毒死耕牛20头,价值近6万元,其中,叶某 收购13头到市场贩卖,牟取非法利益8000多元。
破坏生产经营罪:见刑法第276条
③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案情】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损失10余万元(注:乙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单家独院)
B、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 结果将乙家邻居房屋震塌、震坏,损失共计达20余万元。
故意毁坏财物;见刑法第275条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正确理解:不特定或多数人 P23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 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 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1、概念:指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注:恐怖活动组织——三人以上为长期共同实施杀人、
危害公共的安全行为有哪些
一、危害公共的安全行为有哪些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4、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5、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九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社区矫正犯罪类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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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行贿罪如何量刑?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如何处罚?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量刑?什么是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如何量刑?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量刑?什么是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如何量刑?刑法-渎职罪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如何量刑?什么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如何量刑?什么是枉法裁判罪?枉法裁判罪如何量刑?什么是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如何量刑?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如何量刑?什么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如何量刑?什么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如何量刑?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如何量刑?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如何量刑?什么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如何量刑?什么是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商检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如何量刑?什么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如何量刑?什么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什么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如何量刑?什么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如何量刑?什么是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如何量刑?。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2021年刑法D卷
2015年刑法D卷欧阳光明(2021.03.07)9. [单选题]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
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
第二天因人告发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是:甲有杀人意图,且开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其肚子痛才使其被迫停止,这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理由是:甲是在去杀人途中自动返回的,这是由于自己主动放弃犯罪•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理由是:甲有杀人故意且已开始准备犯罪,但甲前往杀人的途中只是行为的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甲停止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故不是中止未遂•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甲只有主观杀乙的意图,而无客观杀乙的行为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犯罪未完成状态。
如题,致甲犯罪停止的原因是甲意志以外的原因,但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而只是前往犯罪地点。
11. [单选题]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
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不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共同犯罪。
某乙是共同盗窃罪的帮助犯,虽未实行盗窃,但以共同犯罪的既遂定罪。
13. [单选题]某公司经理贾某工作勤肯,但与公司董事会主席范某不和,在一次董事会议上,由于范某的原因,贾某被撤销职务,因而心怀报复之心。
遂向其好友某狩猎场的管理员郝某借得猎枪(霰弹)一把,一日下午持枪直奔董事会主席办公室,见范某正与客户顾某洽谈生意,扬手就是一枪,将范某打死,顾某也被击成重伤,另外,秘书小吴也中弹受轻伤。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件的责任评析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件的责任评析|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发布者:刘超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医疗纠纷 |827人看过2019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
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发生如此痛心的事故,是每一个公民都无法接受的,在大家悲痛之余,本文拟就其中可能存在的主体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做出分析,以供参考。
一、事件简介2019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发生桥面侧翻事故。
根据现场直播视频(视频如下所示)与人民日报报道的情况,本次事故经过大致如下:当天傍晚18时左右,一辆运载钢制卷板的重型卡车,行使至312国道锡港路上跨桥时候,桥面出现侧翻。
侧翻桥面上共有5辆车,其中3辆小车、2辆卡车。
桥下共有3辆小车被压,其中一辆系停放车辆(无人,驾驶员已找到),另外2辆车上共有3人,已死亡。
事故目前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二、责任认定(一)刑事责任层面1.货车司机的责任在该事件中,超载货车司机驾驶严重超载车辆,违法驶上跨桥,造成桥梁垮塌、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显然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其构成何种罪名,还是值得探讨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各地司法实践,货车司机可能构成的罪名有两个:一为交通肇事罪,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案件一:邹某国诉李某权重大责任事故罪案案由: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号:(2017)沪01刑终145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类似于本案因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交通设施严重损坏的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刑法理论,应当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权、李某大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并无不当。
案件二:北京市怀柔区白河桥坍塌案案由:交通肇事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日木干、阿西拉坡破坏交通设施,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犯盗窃案
日木干、阿西拉坡破坏交通设施,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犯盗窃案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西铁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的日木干,又名的日木呷,男,1980年6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沙马拉达乡马布村3组。
2006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陈莹,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阿西拉坡,又名阿西拉婆、阿育拉婆,男,1982年3月6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巴久乡树且村4组。
2006年6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马海瓦苦,又名马海木甲,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沙马拉达乡马布村二社。
2006年4月30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吴青,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克尔洛,又名吉克吉拉、吉克木加,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喜德县沙马拉达乡马布村二社。
2006年5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限制人身自由,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边小文,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陈小平,西昌工务段职工。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公刑诉(200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日木干、阿西拉坡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马海瓦苦、吉克尔洛犯盗窃罪,于二00六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日木干及其辩护人陈莹、被告人阿西拉坡、被告人马海瓦苦及其辩护人吴青、被告人吉克尔洛及其辩护人边小文,翻译人陈小平到庭参加诉讼。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认定
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认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事罪名。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7.12.25•【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3号•【施行日期】1997.12.2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法分则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释字〔19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9.叛逃罪(第109条)10.间谍罪(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12.资敌罪(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5.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6.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8.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第115条第2款)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21.过失投毒罪(第115条第2款)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第119条第2款)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2款)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33.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3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35.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3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2款)3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3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3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4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1款、第2款)4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42.非法持有、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4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28条第2款、第3款)44.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4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46.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48.交通肇事罪(第133条)49.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50.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51.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5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54.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5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5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5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5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6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6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6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6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6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65.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66.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67.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68.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69.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70.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71.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7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73.走私固体废物罪(第155条第3项)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4.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75.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76.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77.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78.妨害清算罪(第162条)7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3条)80.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4条)8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8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8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84.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85.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86.伪造货币罪(第170条)8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8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71条第2款)89.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90.变造货币罪(第173条)9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第1款)9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第174条第2款)93.高利转贷罪(第175条)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9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96.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第1款)9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8条第2款)98.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9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100.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10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第181条第2款)102.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第182条)103.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1款)104.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第2款)105.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10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10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108.逃汇罪(第190条)109.洗钱罪(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10.集资诈骗罪(第192条)111.贷款诈骗罪(第193条)112.票据诈骗罪(第194条第1款)113.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4条第2款)114.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115.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116.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117.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18.偷税罪(第201条)119.抗税罪(第202条)120.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121.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1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12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12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125.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12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12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128.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129.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130.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13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13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133.假冒专利罪(第216条)134.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13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136.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37.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138.虚假广告罪(第222条)139.串通投标罪(第223条)140.合同诈骗罪(第224条)141.非法经营罪(第225条)142.强迫交易罪(第226条)143.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第1款)144.倒卖车票、船票罪(第227条第2款)14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第228条)146.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1款、第2款)147.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148.逃避商检罪(第230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49.故意杀人罪(第232条)150.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15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152.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153.强奸罪(第236条第1款)154.奸淫幼女罪(第236条第2款)155.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第1款、第2款)156.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第3款)157.非法拘禁罪(第238条)158.绑架罪(第239条)159.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16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第2款)16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42条第2款)162.诬告陷害罪(第243条)163.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4条)164.非法搜查罪(第245条)165.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166.侮辱罪(第246条)167.诽谤罪(第246条)168.刑讯逼供罪(第247条)169.暴力取证罪(第247条)170.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17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17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17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17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第251条)175.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17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177.报复陷害罪(第254条)178.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179.破坏选举罪(第256条)180.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181.重婚罪(第258条)182.破坏军婚罪(第259条第1款)183.虐待罪(第260条)184.遗弃罪(第261条)185.拐骗儿童罪(第262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86.抢劫罪(第263条)187.盗窃罪(第264条)188.诈骗罪(第266条)189.抢夺罪(第267条)190.聚众哄抢罪(第268条)191.侵占罪(第270条)192.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款)193.挪用资金罪(第272条)194.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195.敲诈勒索罪(第274条)196.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197.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198.妨害公务罪(第277条)199.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200.招摇撞骗罪(第279条)20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202.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第1款)20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第280条第2款)204.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第280条第3款)20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206.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1款)207.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82条第2款)208.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第283条)209.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210.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21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212.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21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第1款)21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第2款)215.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216.聚众斗殴罪(第292条第1款)217.寻衅滋事罪(第293条)21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219.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220.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4款)221.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222.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223.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224.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225.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226.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1款)227.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228.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1款)229.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230.盗窃、侮辱尸体罪(第302条)231.赌博罪(第303条)232.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33.伪证罪(第305条)2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235.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23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237.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238.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239.窝藏、包庇罪(第310条)240.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第311条)24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2条)24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24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244.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245.脱逃罪(第316条第1款)246.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6条第2款)247.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第1款)248.暴动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249.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50.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251.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252.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25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25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255.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256.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257.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58.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1款)259.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324条第2款)260.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第3款)261.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262.倒卖文物罪(第326条)263.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26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第1款)26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328条第2款)266.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1款)267.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68.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269.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270.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271.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272.强迫卖血罪(第333条第1款)27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第1款)274.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34条第2款)275.医疗事故罪(第335条)276.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277.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第336条第2款)278.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第337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79.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280.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281.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28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28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28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285.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286.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条)287.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288.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第2款)289.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第344条)290.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291.滥伐林木罪(第345条第2款)29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第3款)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9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294.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29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第1款、第2款)296.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第1款)297.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29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第1款)29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30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30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1款)302.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第2款)303.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30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05.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306.强迫卖淫罪(第358条第1款)307.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308.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309.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310.传播性病罪(第360条第1款)311.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1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第1款)31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314.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第1款)315.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第2款)316.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17.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第1款)318.阻碍军事行动罪(第368条第2款)319.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32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32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2款)32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第1款)32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第371条第2条)32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32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32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3条)32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32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32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第1款)330.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第375条第2款)33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第1款)33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376条第2款)33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33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33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33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337.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381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38.贪污罪(第382条)339.挪用公款罪(第384条)340.受贿罪(第385条)341.单位受贿罪(第387条)342.行贿罪(第389条)343.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344.介绍贿赂罪(第392条)345.单位行贿罪(第393条)34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第1款)347.隐瞒境外存款罪(第395条第2款)348.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第1款)349.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第2款)第九章渎职罪350.滥用职权罪(第397条第1款)351.玩忽职守罪(第397条第1款)3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第397条第2款)35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35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355.枉法追诉、裁判罪(第399条第1款)35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357.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35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第2款)35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36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36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36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363.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第1款)36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36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366.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367.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368.传染病防治失职(第409条)369.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370.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37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372.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第1款)373.商检失职罪(第412条第2款)37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第1款)375.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第2款)376.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377.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378.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379.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380.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38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382.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383.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84.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385.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386.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387.投降罪(第423条)388.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389.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390.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391.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392.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393.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394.军人叛逃罪(第430条)395.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1款)396.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397.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398.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399.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400.战时自伤罪(第434条)401.逃离部队罪(第435条)402.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403.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40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405.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406.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407.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408.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409.虐待部属罪(第443条)410.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41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412.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413.私放俘虏罪(第447条)414.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者需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把控,保障生产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当然,如果生产企业没有遵循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或者基本规范,就会发生安全事故。
在这些安全事故中,不少的责任都应该由企业主或管理者承担。
那么,究竟哪些官员行为被定义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是被惩罚的行为呢?以下是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13宗罪:1、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个罪名适用于生产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和技术管理人员。
如果他们没有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导致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重刑。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针对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行为中存在的大面积疫情、大范围超标问题的行为。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生产企业中的管理者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定数量的员工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意外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他们就会受到刑事制裁。
4、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适用于企业货车司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如果他们在过程中许多恶劣的交通行为,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对社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他们就会被判罪。
5、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适用于未经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批准,就擅自进行危险、有害物质申请、生产、经营的企业管理者。
6、非法持有、私藏危险物质罪: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使用有害危险而有毒的物质,如果管理者私藏或非法持有,就会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
7、假冒伪劣产品罪:假冒伪劣产品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由于质量和安全问题,可能导致物体损坏、爆炸等。
因此,负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主和经营者,都会面临利益损失。
8、生产、销售伪劣危险产品罪:如果企业销售的产品没有经过合格的安全检测和质量监测,就可能对消费者构成威胁,导致较大的安全事故。
9、过失投毒罪:如果生产企业的管理者,通过非法的方法,使得有害毒素或化学物质污染或死亡的人,就会涉及到过失投毒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本罪提示:
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120条增加一条,作为 120条之一,是为本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资助恐怖活
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应注意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 位。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双罚。(与自然人相同 的处罚)
(二)认定
1、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故意杀人罪 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 界限。 2、与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第2条和刑法第 114条和115条的规定处罚。
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 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概念和构成 破坏电力设备罪 ,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 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 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 (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2)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四节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 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刑法修正案(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
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是指以为引起社会、 民众的恐惧,专以从事杀人、伤害、投毒、绑 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根据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 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 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 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
《刑法学》考研曲新久版名校刑法学考研真题
《刑法学》考研曲新久版名校刑法学考研真题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A.盗窃B.抢夺C.制造毒品D.强奸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杀人罪D.假想防卫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
甲与丙()。
A.构成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D.甲单独构成犯罪4.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下列哪一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A.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B.强迫他人捐献器官C.用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D.强迫他人卖淫5.朱某虐待其妻子长达5年之久,致其妻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情节十分恶劣。
某日,朱某又无故殴打其妻,竟用改锥将其耳朵扎聋。
朱某的行为构成()。
A.虐待罪B.过失致人重伤罪C.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D.故意伤害罪6.2011年7月19日0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某县白河桥上时,在明知该桥系危桥的情况下,仍然冒险通过,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该桥梁垮塌。
经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
张某对此损失无能力赔偿。
张某的行为构成()。
A.破坏交通设施罪B.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交通肇事罪7.关于受贿罪,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为某国家机关负责人,李某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理,系女性,二人经他人介绍后认识,甲喜欢李某的美貌,后者则想利用前者的权力,二人遂勾搭成奸。
非法搭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桥梁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们的出行和货物运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非法搭桥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桥梁的安全和交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非法搭桥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二、非法搭桥的定义及特征非法搭桥,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桥梁,或者在桥梁上非法增设、改造、拆除桥梁设施的行为。
非法搭桥具有以下特征:1. 违法性:非法搭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桥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损害性:非法搭桥可能对桥梁安全造成威胁,影响桥梁的正常使用,甚至引发交通事故。
3. 社会影响性:非法搭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交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非法搭桥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搭建桥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搭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非法搭桥行为可能构成以下犯罪:(1)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搭桥行为可能破坏桥梁结构,影响桥梁安全,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因非法搭桥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亡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搭桥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 民事责任非法搭桥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如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非法搭桥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损害国家利益非法搭桥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如国家投资建设桥梁的资金浪费、交通秩序混乱等。
对此,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如责令拆除、恢复原状等。
四、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2. 完善桥梁管理制度,加强对桥梁建设、改造、拆除等环节的监管。
3.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搭桥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条重要法律条文,该条款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责任。
法律背景交通设施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保障了人们正常的出行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维护交通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法律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罪名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是指故意破坏、毁坏、损害、污损交通道路、铁路、航道、机场、港口、桥梁、隧道、码头、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以及与交通有关的其他设备等情形,并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一、故意破坏、毁坏、损害、污损交通设施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具有明确的故意和主观破坏交通设施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故意进行破坏、毁坏、损害、污损交通设施的行为。
例如,在公路上故意破坏路面、路灯、交通信号灯,或者故意将污物洒在铁路上阻碍列车正常行驶等行为都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
这意味着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需要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对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人们的出行安全等方面造成较大的影响。
对于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如严重破坏公路、铁路等重要交通通道,造成交通断绝、交通运输中断等后果时,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予以认定。
对于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如破坏道路导致车辆事故,或破坏铁路设施导致列车脱轨等情况,都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法律责任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依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罚属于中等刑罚,依法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予以制裁,维护交通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对相关法律的思考破坏交通设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危害着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也对人们的出行安全带来很大的风险。
危害公共安全罪(25)
火势蔓延,若不及时扑救必然殃及西邻,宋某 对此明知其必然而不顾,足见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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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放火罪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⑷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 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 罪处罚。
3、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 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 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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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破坏特殊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⑴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
①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起 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于自信的失火罪 与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常难 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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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收割后,嫌地上稻茬 处理起来太麻烦,违反护林防火期间不准野外随 意用火的规定,点燃了地里的稻茬。由于风大,引 起火灾之火势蔓延,烧毁人工林1275亩,损失6000 余万元。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故意违反护林防火规定, 点火烧稻茬,引起火灾,应定放火罪。第二种意 见认为,张某违反护林防火规定,点火烧稻茬是 故意的,但他故意烧的是稻田里的稻茬,对于引 起火灾、烧毁山林,他当时是没有预见的(或虽已 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他所不 希望的,所以应定失火罪。
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是什一、交通肇事罪公诉意见书的内容是什么?(一)首部1.写明标题,即居中写文书的名称。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先写被告人姓名(被告人为单位的写其名称),后写案由(即起诉书认定的涉嫌罪名),最后写起诉书的编号。
此三项内容不必宣读。
(二)正文1.抬头,亦称呼告语。
根据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写,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或写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写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出庭任务和法律依据。
根据新格式规定,此段文字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3.具体意见。
根据新格式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1)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3)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关于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内容是否需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4.结束语(小结全文)。
其文字表述为:“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
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湘高法发[2009]26号 湖南盗窃、破坏高速铁路设备设施案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破坏高速铁路设备设施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湘高法发[2009]26号2009年12月30日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长沙、怀化、衡阳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处:《关于办理盗窃、破坏高速铁路设备设施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分别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关于办理盗窃、破坏高速铁路设备设施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铁路设备设施是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为了保障高速铁路的建设、发展和公共安全,有效打击盗窃、破坏高速铁路设备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高速铁路安全运行,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盗窃、破坏高速铁路设备设施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的高速铁路设备设施,足以使高速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正在使用”包括“投入”或者“已交付”使用。
对停驶待命或检修后验收完毕的高速列车应视为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指破坏行为可能致火车处于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并非实际发生。
认定盗窃、破坏铁路设备设施行为是否足以使高速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根据作案的手段、盗窃破坏的高速铁路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关联性以及对列车安全运行重要系统装置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使高速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二)拆卸、破坏高速铁路轨道接头夹板、螺栓、扣件等轨道连接固定装置,可能造成轨道松动移位的;(三)拆卸、破坏高速铁路防护栅栏,使其丧失隔离屏障功能的;(四)拆卸、破坏制动设备,导致制动失灵的;(五)拆卸、破坏高速铁路行车信号装置、专用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牵引供电系统或信息系统设备,使行车信号丧失指引、报警功能或者导致行车通信、供电、动力、信息中断的;(六)拆卸、破坏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监测、监视设备或防灾系统,使其丧失监测、监视功能或防灾功能的;(七)在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破坏桥梁、隧道、涵洞、护坡、铁路路基,可能造成高速铁路线路损毁的;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证明足以使高速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为足以使高速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公共安全罪处罚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或者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损害的行为。
公共安全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极大威胁。
我国《刑法》对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种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
二、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处罚标准1. 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决水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决水罪与放火罪处罚标准相同。
3. 爆炸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爆炸罪与放火罪、决水罪处罚标准相同。
4.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处罚标准相同。
5.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标准相同。
6.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7.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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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释义]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使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遭受破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依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说明]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为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桥梁、损坏铁路路基等各种损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且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二、要注意严重后果同行为人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防止客观归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
而且,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
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
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
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
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己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二、认定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
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
(2)主观罪过不同。
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
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
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 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三、处罚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超载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2009年8月8日凌晨5时40分许,陈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身自重20吨,货物45吨)途经限制重量为10 吨的某镇青连大桥(桥头有明示标牌)时,因严重超过该大桥的限制重量,导致大桥桥面下陷,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事后经评估,事件造成损失达400 余万元人民币。
陈某后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
对此,陈某觉得很委屈,自己超载的行为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而且自己并没有毁坏大桥的故意,属于过失行为,怎么竟然会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应该是交通肇事罪啊。
针对陈某的疑惑,检察官向他阐明,虽然没有毁坏大桥的故意,但陈某作为货车司机,对车辆及货物的载重情况有明确的了解,而青连大桥桥头处有明显的限重标示,排除了其不知该大桥限制重量的可能。
由于造成了大桥损害的后果,严重危及了公共安全,因而陈某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本案从主观方面分析可知,陈某的心态并非出于过失。
过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本案具体的客观情形,桥头有明显的标牌标明桥梁对车限制重量仅为10 吨,而陈某所驾驶货车总重量达65吨,比桥梁的限制重量多出55 吨,在此种严重超重的情形下,货车在桥上通行会损坏桥梁、危及安全的可能性是极大的,也是显而易见的。
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和有多年驾龄的司机,不可能不知其危险性,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险的说法显然难以成立。
而且,其也不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
因为在危险或危害后果的发生概率极高,而行为人也不具有足以产生“过于自信” 的合理避险依据和避免条件,仅凭个人自信感觉而盲目实行一种显而易见的危险行为的情况下,一般应成立间接故意而不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前所述,货和车的总重量比桥梁限制重量多出55 吨,陈某显然不具备合理的避险依据,也不存在确信危害不会发生的条件,并且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因此,“过于自信” 的说法也难以成立。
通过客观行为推断主观心态,足以认定陈某在主观上对损坏桥梁并危及公共安全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
据此,可以认定陈某不存在过失心态,不符合成立交通肇事罪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
而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来看,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的严重后果,均构成既遂。
当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属于危险犯时,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应从行为人对危险发生的心态判定,如果行为人放任此类危险发生,则表明行为人存在间接故意。
就本案而言,陈某已认识到超重通行可能会对大桥的结构安全造成危害,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其出于牟利动机而放任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
在客观方面,其驾驶货车严重超载,导致大桥桥面下陷,对公共交通设施造成严重破坏,足以使过往的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客体方面,已侵害到交通运输安全。
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
现实生活中,各地超重车违规上桥的现象较为严重,因超载超重车导致桥梁垮塌的事故时有发生,大部分载重车都在夜间上桥,司机基本上是按趟取酬,为了能够多拉快跑,一些载重车司机在明知禁止超重上桥的情况下,甘愿冒着危险,选择在凌晨交通管理相对比较宽松的时候上桥,致使对桥梁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对此,应结合犯罪构成,对那些追求眼前利益而罔顾公共安全的行为,在遵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来追究责任,行政执法环节亦应严肃查处,以杜绝事故的发生。
肇事司机被以过肇事司机被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刑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刑山东籍货车司机张念东因驾车行驶时装载货物超高而将北京市一个人行过街天桥撞毁,导致天桥主梁断裂,交通严重拥堵的严重后果。
9月5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张念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据悉,该案系首例因货物超高撞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年5月12日凌晨1点左右,张念东驾驶装载有21节塔机标准节的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从京津塘高速公路东三环分钟寺出口出来,驶入三环主路。
当车由南向北行至东三环主路华威桥南人行过街天桥时,张念东明知车上所装载的货物超过规定高度,仍欲驾车通过该桥,致使半挂车所载货物撞击人行过街天桥,导致过街天桥主梁断裂。
案发后,张念东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封闭了东三环部分主路和出入口,向辅路分流,同时为了防止桥体坍塌,负责桥梁养护的有关单位用支架将桥梁顶起固定,并码放隔离设施。
当天,这起事故造成危桥以南排队3.5 公里,交通严重拥堵。
有关部门鉴定,受损过街天桥主梁结构损坏无法修复,必须更换主梁。
5月13日夜间,北京市有关单位将主梁拆除,委托其他单位重新制作T梁,其间该过街天桥停止使用,直至7月1 4日施工完毕才正式放行。
有关部门证实,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9.1 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则无法估量。
法官说法野蛮行车亟须打击案件宣判后,主审法官董更向媒体解释了判决理由。
董更说,张念东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明知自己驾驶装有超高物品的机动车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由于轻信能够避免,导致了公共交通设施被损坏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严重后果,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张念东案发后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故对其所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董更还说,驾车撞桥、遗撒等事故近几年屡有发生。
对于这类野蛮行车的行为,过去大多是行政处罚,处罚力度显然远远不够,必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上升到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构成刑事责任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指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同时,如果这种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正在修理或者废弃不用的,则不构成本案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