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二胎政策方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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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胎政策方案设计

导语:二孩政策的贯彻实施需要完善配套措施,减除民众的后顾之忧,才能充分释放政策效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二胎政策方案设计,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全面二胎政策方案设计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闭幕并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年化”。该消息堪称重磅炸弹,顷刻间全民奔走相告,议论如潮。基于不同的视角,我们对此可做出不同的评判。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全面二胎政策对劳动用工,特别是“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无疑有着极大的影响,与“单独二胎”政策相比,用人单位管理的成本和法律风险必然会大幅增加。本文拟对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全面二胎政策的精神

从十八届五中全会的会议决定中可知,全面二胎政策是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前提下,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应对老年化而提出的人口政策的调整策略。就实质而言,全面二胎与单独二胎,均是我国计划生育国策中“二胎政策”的情形之一。换言之,计划生育政策理念和原则并未改变,也不能据此得出鼓励生育的误导性结论。笔者认为,对这一政策精神的准确把握极为重要,在很大程度上能指引人力资源

管理策略的调整。比如,在此政策条件下,生育二胎女职工的晚育假要不要给?其丈夫的护理假要不要给?如果我们将全面二胎政策误读为鼓励生育二胎,则上述晚育假和护理假必然能依法享有。但若认识到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前提,便可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作出具体应对。

全面二胎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影响

首先,全面二胎必然影响单位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成本。一般情况下,“三期”女职工的理论期限达22个月之久,尽管产假只有98天,但产假之前和之后“三期”女职工的工作效率必然会大大折扣。单位必然面临两种选择:其一,坚持使用该“三期”女职工,但很难在人性化管理与生产经营效率中平衡;其二,以增加管理成本为代价,进行岗位调整和替换。无论如何选择,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必然面临效率降低,成本增加的影响。

其次,“三期”女职工管理的法律风险增大。“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本来就颇为令人头疼,现在全面放开二胎,则可预见不久的将来单位育龄女职工均有可能成为“三期”女职工。在具体管理中,法律风险必然增加。比如,在招聘时我们是否会本能地拒绝可能生二胎的女性劳动者?如果单位中多名女职工生育二胎,如何调岗调薪?如何在必要的时候提替代用工?如何顺利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等?下文结合入职、在职及离职管理具体探

讨。

如从源头上降低“三期”女职工的管理成本和风险,单位会本能地选择在招聘入职的时候,以灵活的方式拒绝招用女性职工,特别是可能生育二胎的女性职工,但这也必然会增加就业歧视的法律风险。生育权是女职工享有的位阶很高的基本权利,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用工权利,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性权利,无法与之抗衡。这就意味着,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上述女职工。

当然,在人力资源管理日益精细化的今天,诸如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只招男性或已婚已育女性”的这种明目张胆的歧视已不足为虑。笔者关注的是在招聘入职时,单位采取的一些所谓的“灵活化”和“隐蔽化”的处理方式如何避免被认定为歧视行为。比如,应聘人员填写基本信息时能否要求其如实表述生育情况?单位能否主动询问应聘女职工生育计划,以满足其知情权?能否让女职工承诺不生育二胎?能否将女职工的承诺不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并作相应处理等?从严格意义上说,生育权和就业权的“高、大、上”决定了无论处理得多么灵活和隐蔽,任何歧视行为都不可取。但从管理的角度看,并非铁板一块,只要避免被认定为直接的、法定的歧视行为便可行。除了招聘入职时的灵活和隐蔽处理方式外,笔者更提倡正面沟通和主动管理,比如单位如实告知生育一胎和二胎女职工的不同的管理制度,让女职工自己

权衡生育二胎的成本、收益及其利弊得失,从而决定是否生育二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职工选择生育二胎,对单位来说也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完全可以接受。

“三期”女职工的岗位管理

“三期”女职工的岗位管理无非有如下几种选择:第一,坚持原岗位;第二,安排待岗;第三,安排调岗。原则上应当坚持原有岗位,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安排待岗和调岗。特别是“三期”女职工受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之下,坚持原有岗位不仅有利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一致性,更有利于降低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三期”女职工岗位不适合,则可以适当调岗或待岗。

需要注意的是,安排调岗和待岗必须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因为女职工进入“三期”。换言之,女职工进入“三期”并非是调岗和待岗的法定理由,只有符合客观情况或法定的理由,或者单位与女职工协商才能安排调岗和待岗。故在此意义上,我们在管理中常用的以“三期”女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调岗或待岗,并只发给最低生活费的操作方式确有法律风险。

“三期”女职工的薪酬管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进入“三期”而降低其工资,且根据立法解释

和实践惯例,该工资并非是指基本工资,而是指工资性收入,或者说女职工进入“三期”前月平均的货币性收入。故在这一法律原则之下,单位优化“三期”女职工的薪酬管理需要关注以下两点:

第一,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如果在“单独二胎”之前,单位对生育保险还报着可有可无的态度的话,那么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单位必须重视生育保险的缴纳,因生育保险能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根据相关立法规定,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发放。两相比较,缴纳生育保险显然成本更低。

第二,生育二胎女职工的差别待遇制度。从上文关于全面二胎政策精神的分析可知,立法和政策实际上是允许单位进行差别化管理。如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不享受晚育假,其丈夫不享有护理假符合立法本意。值得一提的是,在单独二胎之前,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的话,不享有生育保险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但在全面二胎政策条件下,生育保险及其产假期间的相应待遇应该依法享有。

“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

全面二胎政策背景下,“三期”女职工的假期管理值得注意的是产检假、产假及病假的管理与应对。关于产假问题,因立法相对明确,实践中争议不多。故此部分只就产检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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