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
代办邮政业务合同7篇
代办邮政业务合同7篇代办邮政业务合同1合同编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邮政企业):单位全称:中国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负责人姓名:住所:省市县(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全称(或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营业执照注册号:云南省昆明市县(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方便用户用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经营邮政业务事宜,经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依据本合同,甲方与乙方依法建立民事委托代理关系。
乙方因代办邮政业务招用的各类人员,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代办网点地址、名称、营业时间、投递时间及频次。
代办网点的名称、甲方委托乙方在设立。
营业时间:第三条代办邮政业务的项目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下列邮政业务:1.出售邮资票品及邮政出售品;2.收寄国内、国际平常、给据函件;3.收寄国内包裹、办理汇兑业务;4.收寄特快专递邮件;5.收订报刊;6.零售报刊、图书(由甲方供货);7.邮政分销业务;8.代收代缴类业务:移动、电信、联通话费、电费、水费、数字电视等区域性业务。
9.代售类业务:机票、彩票、火车票、邮资票品、速递揽收、集邮预定、报刊收订等邮政代办的第三方业务。
10.其它业务:乙方开办上述业务,由甲方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甲方授权乙方办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符合委代办条件的网点,负责提供统一对外标识设计方案、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的业务处理流程、邮政用品用具和业务单册、统一的业务资费标准;2.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接收乙方封发的邮件和取送款;3.依照甲乙双方约定时间及频次送交由乙方投递的邮件、报刊;4.邮政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相关规定发生变动时提前告知乙方;5.对乙方代办的邮政业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接受乙方的业务咨询;6.负责培训乙方代办人员的邮政业务、技能,使之达到甲方服务标准所要求的服务技能,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乙方自行承担;7.在乙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代办费。
浅析邮政委代办人员的用工关系
浅析邮政委代办人员的用工关系江苏省邮政局芮晓峰张水芳近日,有邮政委代办人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自己自!"#$ 年受聘于邮政局,先后从事过多个岗位的工作,遵章守纪,兢兢业业,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但邮政局一直未给自己办理劳动保险,并于近期解除合同,使自己陷于困境,为此,要求委员会裁定邮政局为自己补办劳动保险,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邮政局则辩称,依据《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邮政局与委代办人员签署的是委代办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形成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仲裁委员会认为,邮政局没有为当事人办理劳动保险的义务,解除委托协议也是邮政企业的正当权利,而自己对此类纠纷并没有管辖权,于是将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驳回。
综观此类纠纷,近期呈增多之势,而且纠纷的形式和委代办人员提出的要求也多种多样。
但归纳起来,双方矛盾的焦点主要在于确认委代办人员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的主张互有胜负,这也使纠纷的性质更显扑朔迷离。
那么委代办人员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人员,这不仅关系到现已存在的诸多纠纷,也会对邮政企业未来的依法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作充分的了解和详尽的分析。
委代办的出现,是为了适应邮电大发展的要求。
!"#%年《邮政法》颁布,其第八条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这条规定为邮政委代办确立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其后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对委代办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与此相适应,!""&年原邮电部针对委代办专门制定了《邮电委代办管理暂行办法》,将委代办作为一种由“邮电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部分邮电业务,并按照规定付给相应代办费”的经营方式。
’((!年国家邮政局印发了《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办法》,重申了上述精神。
邮政企业劳动用工法律关系辨析
邮政企业劳动用工法律关系辨析福建省南平市邮政局张圣林当前,邮政企业的用工制度很是复杂,有正式工、临时工、劳务工、委代办人员、合同工、固定工等,名目繁多,由此也就产生了许多新的管理问题。
例如,劳务工和委代办人员是否是企业的职工?他们有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劳动纠纷受哪些法律、法规调整?要解决现实用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从法律角度认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委代办合同的实质区别,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委代办业务的管理。
一、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委代办合同在法律关系上的区别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一种法律契约,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在平等协商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邮政企业劳动关系中,一方是邮政企业,另一方是邮政职工,邮政企业与职工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邮政职工要遵守邮政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职工在工作中的行为是以邮政企业职工的身份做出的,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邮政企业承担。
邮政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职工可享受最低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劳动制度的保障。
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方提供一种活劳动,提供劳务的一方是依据劳务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动并取得约定的报酬。
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需方单位的成员,也不是以需方单位的身份从事劳动,而是以劳务提供者的身份从事劳动。
需方单位与提供劳务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劳务合同受《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签订劳务合同的需方无须承担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办理社会保险、提供福利等义务。
例如,邮政企业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合同,提供服务的保安则是在提供一种劳务,保安是以保安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保安与保安公司是劳动关系,而与邮政企业则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以一起典型案例分析: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
以一起典型案例分析: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摘要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目前,有很多用人单位以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代替劳动合同,逃避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等义务。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解读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的区别,精准判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
一、案情简介乔文俊自1990年始到灵石县坛镇乡担任邮递员,2003年乔文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灵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分公司)及坛镇乡政府签订《代办邮政合同》,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2014年乔文俊、邮政分公司签订《委代办协议》,2015年、2016年签订《邮政业务代理合同》。
现乔文俊认为其从担任邮递员开始一直受邮政分公司领导,从邮政分公司领取工资,双方系劳动关系。
邮政分公司则认为双方系委托代办关系,乔文俊所领取的费用系代办费。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乔文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社保等各项费用。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乔文俊诉请均被驳回,即认定乔文俊与邮政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乔文俊与邮政分公司是何法律关系?仲裁委、一审、二审法院均依据二者签订的《委代办协议》、《邮政业务代理合同》确定为委托关系,非劳动关系。
三、案件评析本案因劳动关系确认引起纠纷,笔者不认可仲裁委及两级法院对本案的裁决结果,邮政分公司涉嫌以签订委托合同形式否认与乔文俊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合同法》该委托合同应认定无效。
本案之所以特殊,在于时间跨度长,鉴于我国劳动法律不断修订完善,对于乔文俊与邮政分公司的关系不能仅凭双方所签订的《委代办协议》、《邮政业务代理合同》作为唯一标准,应该结合当时的政策、法律并按照乔文俊实际用工情况予以认定。
1990年:乔文俊在邮政分公司担任邮递员一审判决载明,邮政分公司认为:“根据国家原来招工政策,邮政局招工政策非常严格,原告(即乔文俊)没有一系列的招工手续,并没有纳入招工系统,不是被告职工。
邮政企业委代办工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邮政企业委代办工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王芳
【期刊名称】《中国劳动》
【年(卷),期】2006()6
【总页数】2页(P36-37)
【关键词】邮政企业;劳动关系;委代办;企业之间;投递工作;人身伤亡事故;合同约定;组织关系;生活待遇
【作者】王芳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学院法学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16
【相关文献】
1.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J],
2.邮政企业委托代办工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J], 王芳;郑中武
3.直销员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J], 庞涛;
4.略论信用社代办员与信用社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J], 牛治国;林泰
5.邮政企业委托代办工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J], 王芳;郑中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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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邮政委代办人员的用工关系
浅析邮政委代办人员的用工关系江苏省邮政局芮晓峰张水芳近日,有邮政委代办人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自己自!"#$ 年受聘于邮政局,先后从事过多个岗位的工作,遵章守纪,兢兢业业,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但邮政局一直未给自己办理劳动保险,并于近期解除合同,使自己陷于困境,为此,要求委员会裁定邮政局为自己补办劳动保险,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邮政局则辩称,依据《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邮政局与委代办人员签署的是委代办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形成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仲裁委员会认为,邮政局没有为当事人办理劳动保险的义务,解除委托协议也是邮政企业的正当权利,而自己对此类纠纷并没有管辖权,于是将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驳回。
综观此类纠纷,近期呈增多之势,而且纠纷的形式和委代办人员提出的要求也多种多样。
但归纳起来,双方矛盾的焦点主要在于确认委代办人员与邮政企业之间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的主张互有胜负,这也使纠纷的性质更显扑朔迷离。
那么委代办人员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人员,这不仅关系到现已存在的诸多纠纷,也会对邮政企业未来的依法经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作充分的了解和详尽的分析。
委代办的出现,是为了适应邮电大发展的要求。
!"#%年《邮政法》颁布,其第八条规定:“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这条规定为邮政委代办确立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其后的《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对委代办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业务时,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代办合同。
”与此相适应,!""&年原邮电部针对委代办专门制定了《邮电委代办管理暂行办法》,将委代办作为一种由“邮电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部分邮电业务,并按照规定付给相应代办费”的经营方式。
’((!年国家邮政局印发了《邮政业务委代办管理办法》,重申了上述精神。
快递员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快递员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赵某从2017年起在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的⼯作,⼯作时⾃备交通⼯具,每天按照规定到快递公司领取其所负责区域的快递并送达下去,每送达⼀件快递物品,公司⽀付若⼲元,但没有保底⼯资。
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存在较⼤争议。
承揽关系,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区别承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具体表现为⼯作地点、⼯作时间等是否由⽤⼈单位单⽅决定,在⼯作时间内劳动者是否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
⽽报酬⽀付⽅式并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备劳动⼯具也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个⽅⾯。
上述案例中的赵某虽然⾃备劳动⼯具,但是每天按时到达快递公司领取快递物品,表明其受快递公司的指挥,在⼯作时间⽅⾯没有⾃主权。
⽽承揽合同中承揽⼈⼀般只需要在⼀定期限内完成承揽的任务,具体什么时候⼯作、什么时候休息有承揽⼈⾃⾏决定。
另外从⼯作地点上看,赵某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送达,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表明在⼯作地点上也是服从了公司的安排指挥。
因此,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警惕‘委托代办邮政业务’之规定被曲解和滥用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警惕‘委托代办邮政业务’之规定被曲解和滥用警惕“委托代办邮政业务”之规定被曲解和滥用---社会聚焦以案说法近期,我们不断收到一些有关劳动权益被不当侵害的法律求助电话或邮件信息,其中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王某、陈某、李某、盖某等人反映该县邮政局侵害其合法劳动权益案件最为典型。
该案件涉及《劳动法》和《邮政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之规定,尤其是涉及“委托代办邮政业务”和“劳动法律关系确立”两方面的法律问题最令人关注。
下面我们试图从法律分析角度对此类问题做些阐述,以期引起广大公众和社会同仁们的关注。
案情简介自1985年始,王某、陈某、李某、盖某等人先后以“农民工”或“临时合同工”身份进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邮电局工作,目前这些人的工作年限都在10年以上,有的甚至超过20年。
在工作期间,他们都表现非常出色,有的连续多年获得市县级邮电系统“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优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有的还被任命为“投发中心主任”、“支局局长”等职位。
自1998年9月份,依据国家邮电系统改革方案,垦利县邮政和电信业务分离,他们根据原先所从事的业务或工种被分划到邮政或电信不同的单位。
期间,他们依然同以前一样须接受单位的工作考核、职务任免、奖惩等管理和工作安排,他们同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拥有员工工作卡、工作服,从单位按月领取报酬(但报酬差别较大)。
2004年3月份,因他们其中一位同事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他们才知道他们各自曾在1997年签字过的委托代办邮电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单位现不承认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于是,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遭到侵害,决心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运用法律来维护他们的权益。
但该案劳动争议仲裁和法院判决的结果是:1、确认王某、陈某、李某、盖某等在1997年12月份以前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其所主张劳动权益因过仲裁或诉讼时效而不予保护;2、确认王某、陈某、李某、盖某等在1997年12月份以后因与单位签署过委托代办协议,其工作性质属于为单位提供劳务,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代理全国鲜见、河北省首起“代办员”诉邮政局劳动仲裁案胜诉
代理全国鲜见、河北省首起“代办员”诉邮政局劳动仲裁案胜诉2009年4月9日,翟某某(女)向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县邮政局的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申请人在职期间养老保险及经济补偿。
理由是:申请人是从1985年元月25日号上班到2009年4月在职期间,邮政局一直未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到现在邮政局以我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理由将我辞退未给任何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请求依法裁决。
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工资卡和邮政局多年来颁发的几个荣誉证书以及投递员资格证书,用来证实事实劳动关系。
邮政局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后,局长及其他高层人员陷入一片恐慌,因为类似翟某某的情况在该局还有十余名人员,邮政局高层咨询该县各律师所律师,均以没有代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搞不清里面的法律关系没有把握等等言语推脱。
临近举证期限,邮政局领导通过他人口碑得知王庆虎办理劳动纠纷案件有经验,于是找到了我。
并将对方材料包括两份委代办邮政业务协议一并交给我,我以为是一起普通的劳动纠纷,可是在看材料时发现该案根本就不是一件劳动纠纷案件,而是一起普通的委托代理纠纷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该案。
第二天我向该邮政局出具了一份《关于翟某某与XX县邮政局法律关系的定性分析》,该局领导看后大振,立即与我所办理了委托手续,所里批准指派我代理邮政局办理该案。
此时已近举证期的前一天,我立即驱车赶往XX县邮政局,在该局的会计室、档案室查阅搜集了整整一天的档案,搜集了一切对邮政局有利的会计账簿和档案材料,整理了总计二十公分厚的证据材料于当天下午近五点时交到了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回到单位的几天内,我开始仔细的翻阅材料、做笔记、搜罗案例,并且得知这种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的劳动纠纷全国仅三起,河北省内至今还没有类似案例,在网络上查知2006年2月7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类似案例,于是我有又开始在律师楼和中级法院的搜寻那一天的报纸,终于在所里杂物堆里找到该报纸,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案例的相同和差异之处,为庭审准备了大量的辩论依据。
邮政委代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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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凯迪社区猫论天下经济风云[转贴]四川乡村邮递员—他们不该被遗忘发布新帖跟帖回复发帖人:DaShan08 影响力指数:0 | | 发短消息| 只看此人购阳光车险送油卡国家摄影地球村欧洲公报楼主收藏| 刷新| 字体缩小| 字体变大[转贴]四川乡村邮递员—他们不该被遗忘5860 次点击9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DaShan08 于2010-12-31 19:31:46 发布在凯迪社区> 经济风云开篇语从17-18岁的青春少年,到60余岁的白发老人,工作40多年,辛劳一辈子。
从60-70年代的国家计划内用工,到80-90年代合同制职工,再到90年代至今的“委代办”,一朝之间,数十年工龄被清零。
四川省上万乡邮递员从此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者身份,甚至不是劳务派遣工。
困惑的“委代办”们,依然无奈而执著地前行着,但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不再是个遥远的梦。
那些感动中国的邮递员们王顺友:穿越丛林的寂寞信使,把忠诚写在大山之巅1984年10月,王顺友从父亲手中接过马缰绳,父亲对他说了四点:不许丢失邮件;不能打湿邮件;不准贪污和私拆邮件;不准冒领汇款;准班、准点。
那年冬天,王顺友领到了第一笔工资,他很高兴: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多钱。
“但我拿的是笔苦钱,吃的是碗苦饭,而且越吃越苦。
”20年来,他重复往返于木里县城至白碉乡、三桷桠乡、倮波乡及卡拉乡的马班邮路上,走了26万公里(相当于21个二万五千里长征)。
他月投递报纸700份,杂志28份,信函45封、印刷品25件、包裹5件,没误过一次班期,没丢失过一封邮件……干了24年乡邮员的父亲说:“我儿子是个好样的。
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来源:大律师网案情:黄某从1999年11月起在某县邮政局下辖的乡邮政所从事邮政投递事务,未签订,仅约定黄某要在邮政局规则时间内从事收、送邮件和报刊、接邮车、揽储、商品分销、代收话费等作业。
黄某在为邮政所从事投递事务时,邮政局为他供给了固定的作业场所,给他发放了作业证牌、作业服及在银行开设帐号并发放了固定的薪酬酬劳,但未为黄某处理。
作业,黄某在作业中因体现突出获得了邮政局优异投递员、领先代理员的赞誉奖赏。
2008年7月21日,黄某向县恳求,恳求确认他与邮政局之间存在,县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驳回恳求人恳求,黄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不合:该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相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黄某与邮政局之间存在。
理由如下:1、黄某的劳作场所、劳作条件均由邮政局供给;2、黄某要服从于邮政局单位的内部劳作规则,黄某对、地址及事务内容要承受邮政局指示;3、黄某要承受邮政局单位的查看,邮政局对黄某的作业体现也有进行赞誉;4、黄某所从事的邮政事务为了邮政局的利益,其作业内容是邮政局公司构造之组成部分。
5、邮政局为黄某发放的是固定薪酬。
所以应确定黄某与邮政局之间现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
邮政局应为黄某处理社会保险。
第二种定见以为,两边之间构成托付联系而非劳作联系。
管析:笔者以为黄某与邮政局之间是托付代理联系而非劳作联系。
理由如下:一、黄某与邮政局两边之间无身份上的从属联系。
由于邮政局的各项规章制度除基于事务方面的作业规则,黄某有必要恪守,别的各项劳作管理制度如劳作考勤、提升晋级都不及于黄某,黄某以自个的技术从事代理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则代理人员处理邮政事务时,适用本法对于邮政作业人员的规则,故黄某与邮政局两边之间无身份上的从属联系。
二、黄某与邮政局不具备劳作联系的别的本质特征。
从合同保证上看,劳作合同中,劳作者的组织联系,人身安全及社会保险等疑问,均要由保证,此案中黄某与邮政局两边不具备这些劳作联系的本质性特征。
最高法民一庭:劳动争议的11个指导案例12条意见(2019)
最⾼法民⼀庭:劳动争议的11个指导案例12条意见(2019)最⾼⼈民法院民⼀庭是承担全国民⼀庭系统各类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指导的审判业务庭。
其中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好民事审判⼯作是最⾼⼈民法院民⼀庭的主要职责。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作为该庭主编的连续出版,从2008年起,除继续⽤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下级法院开展指导⼯作外,还办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使其成为对下指导⼯作的重要阵地。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现辑取11则指导案例和12个指导意见供学习参考。
指导⾏案例11个▌01、劳动争议还是合伙争议?最⾼⼈民法院民⼀庭意见本案当事⼈之间就合伙企业向霍某发出除名通知书所发⽣的争议,实质上是作为合伙企业的常⽒三兄弟与霍某就霍某是否具有合伙⼈资格产⽣争议。
霍某的起诉,符合《合伙企业法》第49条的规定,⼈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且按照合伙企业纠纷进⾏审理。
案情摘要及法院处理情况常某维、常某钢、常某继系兄弟关系,霍某系常⽒三兄弟的妹妹常某娟的⼉⼦。
2002年三兄弟各出资1/3合伙创办了制鞋⼚。
因常某娟丧⽗,霍某⼤专毕业,懂计算机,为照顾常某娟的⽣活,三兄弟决定霍某以技术及劳务⼊股占10%份额。
⼏年后,霍某私下开发⾃⼰的⼯⼚,利⽤了其掌握的客户资源。
常⽒三兄弟以霍某违反企业制度,将霍某除名,送达了除名通知。
霍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除名决定⽆效。
⼀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霍某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驳回霍某起诉,⼆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合伙纠纷,撤销⼀审判决,指令⼀审法院审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02、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给予经济补偿最⾼⼈民法院民⼀庭意见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付经济补偿⾦。
通过事实确⽴的事实劳动关系与通过书⾯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不同形式,劳动者权利都应当平等受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文志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支局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志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支局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6【案件字号】(2022)湘02民终17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郴雯彭德华肖晶【审理法官】段郴雯彭德华肖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文志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支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文志辉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支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文志辉【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支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向前【代理律所】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文志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支局;株洲市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株洲劳务公司与株洲邮政公司曾就派遣人员劳务报酬发放达成协议,株洲劳务公司委托株洲邮政公司为派遣人员发放工资。
此后,涉案劳务人员的派遣服务费由株洲邮政公司根据《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直接付至株洲劳务公司,株洲劳务公司直接为员工缴纳社保,并将员工工资款付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劳务代发)银行专户,由株洲邮政公司代为发放至个人。
原告社保由株洲劳务公司从2006年4月开始缴纳至2022年2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文志辉与醴陵邮政阳三石支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现分析如下:一般而言,书面劳动合同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参照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来认定劳动关系。
邮政劳动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邮政支局工作人员。
被告:某邮政支局。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0000元;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被告某邮政支局,担任邮件分拣员。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单位表彰。
然而,被告于2018年1月10日以原告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3.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法院判决1. 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法院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支付原告2017年12月份的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快递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典型案例
快递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典型案例嘿,朋友!您知道吗,快递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这里面的门道多着呢!
就拿小李来说吧,他风里来雨里去,天天骑着小电驴送快递。
可公
司却说他不算正式员工,这能行?咱来好好分析分析。
有些快递公司,打着合作的旗号,让快递员签一些模棱两可的合同。
可这能掩盖事实吗?好比你说这苹果是梨,它就真成梨啦?
像小王,公司给他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区域,还得穿统一制服。
这还不叫劳动关系?难不成这是在玩过家家?
再说说小赵,他每天的派送任务都是公司安排的,出了问题公司还
管着处罚。
这要是不算劳动关系,那啥才算?
您想想,快递员们辛辛苦苦地为公司干活,把包裹一个个送到咱手里。
要是公司不承认这劳动关系,那不是欺负人嘛!
比如说,老张每天都得按照公司指定的路线送货,这不就跟在工厂
里工人得守着生产线干活一个道理吗?
还有啊,有些公司不给快递员交社保,一旦出了事儿,就想撇清关系。
这能说得过去?就好像你吃了人家的饭,却不认账一样!
咱得明白,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光看表面的合同名称,得看实质的内容。
要是公司对快递员的工作有各种具体的要求和管理,那十有八九就是劳动关系。
您说是不是这个理儿?这就好比盖房子,不能只看外表漂亮,得看根基稳不稳。
快递员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是一样,不能被那些花里胡哨的东西给忽悠了。
总的来说,快递员劳动关系的认定,咱得擦亮眼睛,仔细分辨。
不能让那些不良公司钻了空子,亏待了辛苦工作的快递员们!。
劳动保护案例分析-世界大学城(精)
三是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 应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 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出现伤亡 事故和职业危害;在劳务合同中,无须规定这方 面的内容。 四是约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 同中,除约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 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外,还有劳动福 利待遇等约定;劳务合同中只有等价有偿的报酬 约定
本案主要涉及生育保险待遇的适用条件问 题。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不是说只要 女职工生育了,不管什么情况,都应当享 受生育保险待遇。在我国,女职工享受生 育保险待遇,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 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 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定。” 另外,《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 享受劳保待遇问题》亦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 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 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 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因此,本案中苏某系非婚生育,依法她不 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驳回其申诉请求是正确的。
案例4
裴某是某电力公司的维修工。一天,他与 女友相约下班后一起看电影。可没料到, 车间的供电设备突然发生了故障,造成大 面积居民区停电。为了尽快抢修设备,公 司决定:所有维修工人都必须加班。裴某 拒绝加班,直接看电影去了。
本案中,郝军利用其在菊城公司期间掌握 的属于菊城公司商业秘密的工艺技术,到 他人企业进行使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的 构成特征,属于不履行同菊城公司所签合 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
我来说说邮政局劳务派遣工
我来说说邮政局劳务派遣工我来说说邮政局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我来说说邮政局劳务派遣工,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最近,网上《女员工陪局长吃饭后暴毙,当事人否认支付赔偿金》一文算是对有关举报帖的回复,其中当事人之一该局局长王长昌称未赔钱给胡某的家属,原因是胡某只是劳务派遣公司派到邮局工作的人,并非邮局正式员工。
许多人可能对于这个词还比较陌生,其实只要略为解释就非常清楚。
邮政局的职工分为二种:一种是正式工,主要由四种人组成:老职工、曾经的职工家庭转正而成、新招进有编的大学生、劳务派遣转正而成,这部分人是与邮政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劳务派遣工,主要从事的工作和邮政正式工没有多大区别,他们与邮政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但没有邮政正式编制,他们大部分从事基层的窗口工作和投递工作。
除了二者的.编制之外,其它的区别并不是很大!根据该局局长的意思是因为胡利萍只是劳务派遣公司派到邮局工作的人,所以没有得到死亡赔偿金,因此从这点也可以看出邮政领导层对于这二者态度是明确的,换言之,如果是正式工就可以得到赔偿。
不管这话的真假,但劳务派遣工目前的总人数早已超过邮政在编正式工,他们是邮政重要的有生力量,在许多地方劳务派工还选聘上了支局长等岗位的负责人,并看不出有正式工有多大区别。
从该局局长的话中可以看得出,其非常冷血,务派遣工就不是人,就不需要赔偿。
这次是喝酒所致,如果真有哪天和局长大人上床,最后死在床上,是否也不用赔偿,因为他们是务派遣工。
希望能够给劳务派遣工正名!毕竟他们也是人,是人都应该受到应有尊重!请不要再找其它借口了。
拓展阅读:劳务的派遣工干活受伤,工伤赔偿谁负责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也就是说,尽管杨某是在作为用工单位的企业上班,但劳务公司才是她真正的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必须承担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其未能依法履行,自然也就必须承担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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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是否是劳动关系[案情]: 1995年10月,市民陈某被原江苏徐州邮电局招收为邮政
储蓄员,1998年邮政、电信分家后被分到某邮政支局作邮政储蓄员。
2004年元月1日和2005年2月19日,陈某与邮政支局签订了委托代办协议书。
主要内容为:一、协议性质:邮政业务委代办是邮政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办邮政业务,属于委托合同。
邮政企业与代办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协议期限为1年。
三、代办业务的方式为承包代办。
四、代办项目和范围为甲方经营的所有储蓄业务。
五、代办手续费标准按计件酬金及代办协议标准执行。
协议签订后,陈某自2004年1月至同年3月底期间从事邮政储蓄业务,自2004年 4 月起从事汇兑业务,期间邮政支局发给了陈某相应酬金。
2005年8月9日陈某经手的数张空白汇兑凭证丢失,同年9月邮政支局通知陈某与其解除委托代办关系。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未果,陈某将邮政支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邮政支局为其补缴养老金,补发生活费。
[裁判要点]: 九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自2004年1月起订立委托代办协议,明确载明邮政企业与代办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形成委托代办关系。
陈某与邮政支局之间的关系属于合同法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法的劳动关系。
遂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自1995年起从事邮政工作10年,一审法院仅依据2004年1月的委托代办协议书把此前8年的工作也认定为委托代办关系没有根据。
上诉人工作10年期间一直是在被上诉人的管理和指挥下从事储蓄业务及其他业务,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6月作出了维
邮政局通过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招收
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
邮政代办员从事邮政业务的情况在我市邮政行业非常普遍。
一旦委托代办协议
终止,双方常就协议当事人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发生争议。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自1995年至2004年1月期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何定性;2、2004年4月起上诉人从事的非储蓄业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上诉人陈某在邮政系统从事相关业务长达10年的事实客观存在。
在这10年期间,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事实劳动关系,要么是委托代办关系。
双方当事人自2004年1月起订立了委托代办协议,明确载明邮政企业与代办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
自此时起,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代办关系。
而在此前,无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什么性质,均应认为双方在订立委托代办协议时已经终止了此前的关系,故上诉人陈某关于工作前8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无涉,对其所主张的前8 年的法律关系性质法院不予评判,对上诉人陈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至于上诉人陈某主张其从事的业务与约定的委托代办事项不同,故委托代办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上诉人在订立协议之初即从事了委托代办协议约定的储蓄业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办关系已经形成,此后上诉人虽然从事了其他邮政业务,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基于委托代办协议而产生的。
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来看,仍然属于邮政企业依照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的业务,故该变更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
现行合同法并未要求委托人在变更委托事项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变更,故委
托事项的变化并不能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因此,
上诉人以未实际从事委托代办协议所约定的业务为由来否定委托代办关系无法
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