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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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管理指引

1.目的

1.1.为规范XX地产南京公司(以下简称“ XX t京”)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工作,提高工程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管理指引。

2.适用范围

2.1.本指引适用于XX南京及其隶属管控的下属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3.职责

3.1.工程及HSE t理部:

3.1.1.负责编制、修订、解释本管理指引。

3.1.2.督导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执行本管理指引。

3.1.3.组织甲指分包材料、甲供材料的考察工作。

3.1.

4.参加甲方限定(品牌)、甲指乙供材料、乙供材料的考察和确定工作。

3.1.5.定期参与到场材料的验收,对不合格材料,督促责任单位退场。

3.2.设计管理部:

3.2.1.参与甲指分包材料、甲供材料、甲方限定(品牌)、甲指乙供材料、乙供材料的考

察、确定和验收工作。

3.3.监理单位:

3.3.1.参与甲指分包材料、甲供材料、甲方限定(品牌)、甲指乙供材料、乙供材料的考察

工作。

3.3.2.组织、参加进场材料验收工作,对不合格材料责令退场。

3.3.3.监督材料使用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情况。

3.3.

4.监督不合格材料的退场情况。

3.4.施工总承包单位:

3.4.1.参与甲指分包材料、甲供材料、甲方限定(品牌)、甲指乙供材料、乙供材

料的考察和验收工作。

3.4.2.组织乙供(自供)材料的考察工作。

3.5.专业分包单位:

3.5.1.组织自身范围内甲指分包材料、甲供材料、甲方限定(品牌)、甲指乙供材

料、乙供材的考察工作。材料到场后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对不合格材料,组织退场工作。

3.5.2.落实内部供应商不合格供材的退场工作。

4.管理规程

4.1.管理原则

4.1.1.建筑材料、设备的验收工作必须遵守国

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并以设计文件和招标技术文件中对材料和设备的要求为准则。

4.1.2.建筑材料或设备验收合格并经各方代表签字后方可使用。禁止使用未经验收

的材料;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清退出场。

4.1.3.对于进场材料的质量控制,不仅限于进场后的检验,对于较为重要的结构材料

或面层、装修材料,需对原厂进行细致考察,并在材料的加工、生产环节进行质量和进度的控制。甲供、甲指乙供或乙供材料,由相关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单位及监

理单位进行监督。

4.1.4.重要设备于发货前要进行生产厂内初检。厂内初检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供货合同双方共同监督设备重要参数的出厂试验全过程,确认产品

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同时确保产品来源的真实可靠性。

4.1.

5.进口材料、设备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对进场实

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内容包括原产地证明、报关单及商检证明,严格甄别其

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

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封存并启动相关处理程序。

4.1.6.对某些需要抽样复试和按规定需要进行二次检测的材料或设备,应按相关规

定进行质量检测,所需费用按合同约定或按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4.1.7.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除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

取样复验外,单一种类材料必须按照合同采购总量的1% (不少于1组的试样)取样,

对其产品全部性能指标按照国家相应产品质量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4.1.8.需制作材料样品或样板的材料、设备,应遵照样板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制作

样板,并在样品室进行封存。

4.2.验收流程

4.2.1.承包单位或供应单位按进场计划组织材料设备进场后,应填写《材料、设备进

场检验记录》(附件1),向监理单位申报。当为A类材料设备的首批(首件)时,必须同时申报工程及HSE管理部。工程及HSE管理部、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资料、现场检查并监督取样送检。材料设备分类方法详见《材料设备分类清单》(附件2 )。

首批设备、材料进场,工程及HSE管理部应召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以确定

未来管理过程中统一的标准。

4.2.2.工程及HSE管理部须按照项目分期/地块,对进场的材料、设备,各专业每月均进行不少

于2次的抽查或复验,并完善材料抽查/复验台帐.

4.2.3.对于装修、幕墙等与设计和产品观感效果相关密切的材料或设备,工程及HSE

管理部应通知设计管理部及营销管理部相关人员参加。

4.2.4.进场材料根据检验、试验状态做好挂牌标识,标识分为“未验”、“已验待

定”、“已验合格”、“已验不合格”四种状态,详见《标识状态图表》(附件3)。

4.2.

5.验收前,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生产许可证、

合格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说明书、保修书等,以配合验收,并保证所提供证明

材料的真实性。

4.2.6.验收过程中,应严格对比材料各项特性,并保证进场材料与样品材料的一致性。

除必要厂商资质文件和产品说明文件外,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材料设备的数

量、型号、观感、规格、表观质量等。

4.2.7.对于需要进行试验测试的材料,工程及HSE管理部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

明,或要求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进行试验或送检,该过程需由监理单位受委托人员

进行见证取样并参加送检。

4.2.8.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承重墙

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地下、屋面使用的防水材料;基础回填材料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

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室外门窗;装修用防火涂料;装修用防水材料;装修用木质板

材;装修用各类油漆;装修用各类石材;防火门;入户门等。

4.2.9.对于验收通过的材料,由监理单位填写《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附件1),批准

施工单位使用。对于甲供材料,该记录表明将材料、设备及相关资质证明移交给施工单位进行使用。

4.2.10.对不合格的材料,须要求24小时内退场。退场及重新送货的所有费用,甲供

材料应由供应商负担,甲指乙供或乙供材料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4.2.11.材料、设备进场验收流程详见《材料、设备进场验收流程图》(附件 1 )。

5.附件

5.1 .附件1:《材料、设备进场验收流程图》

5.2.附件2:《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

5.3.附件3:《材料设备分类清单》

5.4.附件4:《标识状态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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