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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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
定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委发[2003]5号
【发布部门】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1.23
【实施日期】200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成委发[2003]5号2003年1月23日)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全市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步伐,加大力度;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大放小,有进有退;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防止国有资产的“锈失”、“汰失”,防止出现职工收益的畸轻、畸重,保障职工的利益;切实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做强做大,为成都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原则是: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有序退出;企业改革、改制和技术改造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企业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互相推进。
(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2003年前,全市国有工商企业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实现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其中,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其他国有企业除少数大型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实行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形式外,均应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改革政策
(一)设立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由市工业投资公司专户管理,市国有资产重组及股份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发展资金以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收回的资金为主要来源,其中土地作价收回的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取,专户储存,经市政府批准划入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的不足。改制成本包括在职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和抚恤金。企业改制,用本企业净资产支付改制成本,不足部分以土地作价补充;本企业国有资产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经批准由发展资金支付差额。
(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作价一般不低于土地评估价值的70%,最高不超过土地评估价值。其中,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