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税务稽查询问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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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税务稽查询问(调查)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梁野税官

税务稽查工作中,询问(调查)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证据资料。制作税务稽查询问(调查)笔录是税务稽查过程中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取证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案件突破的方法之一,也是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不可或缺的法定程序之一。询问笔录制作的好与坏,不仅直接影响到办案的质量,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同时也是一个稽查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素质高低的综合反映,是衡量稽查人员工作水平的重要尺度。做好税务稽查询问笔录既是锻炼稽查人员综合分析、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等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与涉税违法人员斗智(慧)斗法(律)斗(心)理的过程。

笔者根据多年税务检察和税务稽查的实践,结合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注:第四章第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对做好税务稽查询问笔录应注意的问题谈谈以下看法:(1)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2)做询问(针对案件当事人,如: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厂长、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等)笔录时将“调查”划去,做调查(针对案件当事人外的其他有关人员,如:证人、财务人员、业务员、仓管员等)笔录时将“询问”划去。

(3)询问(调查)笔录的抬头部分要逐项填写清楚,尤其是时间,一定要填写到时分,而且抬头内容中所涉及的数字,要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同时写明对被询问人是第几次笔录。

(4)询问前,询问人员应对所询问的内容做好充分的准备,如需要调查了解那些方面的问题,先问什么后问什么,怎样问,询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都要事先考虑清楚,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5)对当事人的询问应尽量选择在税务机关进行(从心理角度,选择适当的询问地点有利于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其他人员的调查可选择在当事人住所、办公地点或者税务机关进行。

(6)询问(调查)的时间应尽量在工作时间内进行。询问过程中应掌握好时间,切忌变相留置、限制被询问人,避免执法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详细记录询问(调查)开始、中止和结束的时间(时、分)非常重要。

(7)询问开始,询问人员应向被询问人出示税务检查证,表明身份,并说明询问原因。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并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对被询问人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阅历、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等情况(注意认真填写并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号码),甚至包括性格特征、兴趣爱好等应尽量了解详细、清楚,如是不是人大代表哪级人大代表是否有曾经因税务问题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过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对不同个性特征、不同文化层次、不同阅历的人应运用不同的询问策略。

(9)同一个案件有多个当事人(或证人),应同时分开进行询问,并对笔录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相互核对。这样有利于避免串供、翻供,有利于逐个击破。

(10)询问时,询问人员对被询问对象的回答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判断。要善于捕捉被询问人回答中的矛盾之处和关健信息,发现破绽,要顺藤摸瓜,运用适当的心理战术和说法说理方法,抓住机遇,层层推进,步步为营,实现突破。

(11)在询问时,询问人要注意语言、语气、语速。针对不同文化层次不同阅历的询问对象,要采用不同的询问方式,所提的问题要用客观性词语,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

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如“何时、何人、何事、是否、为何……”不能用判断性和指向性语句,防止被询问对象反告引供、逼供、指供和诱供。

(12)询问时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具体、详细,不得随意取舍。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保证其原意不变。对于影响案件的关键性问题要刨根问底,紧追不舍,一究到底。对所问的问题要有头有尾,有来有去,让人看得明白,不能突然冒出一句让人莫名其妙、摸不着头脑的话。

(13)询问过程中,对于被询问人所提供的物证、书证等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来源。询问人员有必要出示相关的证据(书证、物证等)的,出示时在笔录上应记录出示了何种证据及被询问对象对所出示证据的反应,明确知道所出示证据的证明力。

(14)询问过程中,被询问人对稽查人员所提的问题避而不答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动作形态、思考或者停顿、默不作声的时间,如:“(思考、摇头……)11:20-11:35……”;被询问人在核对稽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资料的时间也应在笔录中详细载明。

(15)被询问人对稽查人员所提的问题要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不能用模糊性的词语来搪塞回答。被询问人对所提问题确实不清楚或不了解的,尽量要求其提供有关知情人和当事人。对被询问人的回答模糊不清的,应当采用不同的问话方式反复多次询问,直至把问题调查清楚。

(16)询问结束时,应归纳被询问人表述的事实,再简要而有重点的复述一遍,然后由被询问人肯定所记录的情况、事实,防止差错和翻供。

(17)询问(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阅读,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由记录人员向被询问人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

(18)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要由被询问人画押,画押的地方包括:文头和文尾被询问人的姓名和签名;文书页码;文书中凡是补充、变更的地方以及涉及数字的地方;超出纸张边框的地方;多页材料在右侧依次错开画押。

(19)询问笔录的最后一页空白处应划线以示无内容。经核对无误的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一样(或相符)”字样,并逐页签章、捺指印,签署日期、时间。

(20)对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在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21)询问人、记录人应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得相互代签。

(22)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23)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24)询问笔录不能提供给被询问人复印,只能由税务机关制作和保存,防止串供、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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