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企业避税方法和案例讲解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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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避税方法和案例讲解剖析
目前,在社会上对避税有一种错误的认识,把避税和偷税混为一谈。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其产生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纳税者经济利益驱使其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要求。客观原因是税法及其有关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而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其中应纳税款是指按照有关的税法规定应缴的税款。偷税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本人拟就常见的避税方法,结合有关的制度和法规进行分析和探讨。
通过对于企业避税方法的分析,可以使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为税务部门完善税收政策提供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进行避税经常采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定价法
通过关联企业,达到整体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
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转让定价是国际上最常见的一种避税方式。通过这种方法,可以以等量的利润在不同所有者身上以适应不同的税率造成避税,还可以在等量利润适应等量税率的情况下,以企业之间的价格转让和利润转让达到避税的目的。
上述避税方法,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际上是偷税。
二、企业存货计价避税
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少计利润的办法。比如,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通常是分批进货的,由于市价的变动,同种原材料前后进货的价格往往不同。因此会计人员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后进后出法来换算材料成本。通常,企业为了维扩自己的利益,应将留于自己手中的材料转换成资金占用最少的材料,抛出去的是资金占用最多的材料。当物价上涨时,易采用后进先出法;当物价下跌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
上述避税方法,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际上是偷税,并且也不符合现行的财务制度等规定。
三、固定资产折旧
采用税法允许并且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在企业会计实务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电子设备既可以采用使用年限法,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又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及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之间,企业可以采用按三十年计提
折旧,就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又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3-5%,企业采用3%的净残值率就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多提折旧,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上述避税方法,既符合现行的财务制度,也符合现行有关税法的规定,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某些行业政策上的倾斜。
四、资产摊销法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要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摊销,在有关的税法中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在有关的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企业可以尽可能的摊销,以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筹资租赁法
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基。利用租赁进行避税一般情况下,某些企业的自有设备,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些企业短期内又急需这些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融一下,以临时性的方式满足后者的要求,即经营性租赁。租赁,无论对承租人还是出租人来说,都可获得益处,少缴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他在经营活动中要支付租金,从而冲减其利润;对出租人而言,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利于税负的减轻。国际惯用的避税手段是高税国的公司购置一项资产,并将其以可能达到的最低价格租赁给低税国或无税国中的一个联营公司,后者再以尽可能高的价格租给另一个联营公司。这样将收入转移到了低税国,从而获得少缴所得税的好处。在一国之内表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或事先达成协议的不同利益集团,租赁可使他们之间直接、公开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向另一个企业,最终使利益集团所享受的待遇最为优惠,税负最低。
机器设备租赁中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关联公司之间发生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租赁时,其租金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关联公司的利润水平。外商通过提高或压低租赁费的办法,将本应在我国境内实现的收入以租金形式转移到境外,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上述避税方法,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际上是偷税,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
六、挂靠避税
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
所得税制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现行公司所得税制无论是税制还是税政改革都未到位,至今仍是中外两套所得税制,虽然看上去名义税率大体接近,但由于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减免政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中外企业实际税负相差甚远,也未能形成"国民待遇"。这种内外不公平为内资企业所得税不公平埋下了隐患,由于现在税收优惠的不规范导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改制企业与非改制企业、子公司与母公司、特区与开发区、当地与异地等等的税负不平,没有一种对收益征税的公平环境。
利用我国税收优惠避税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在税法中规定了各种优惠政策,诸如减免税期、差别税率、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纳税人往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避税。例如,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因此,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后,想方设法使企业账面上长期处于"零利润"或亏损状态,从而长期享受免税待遇。有的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把原来企业改头换面,另挂新牌,以变换企业名称的手法,要求税务机关按新办企业对待,重新享受二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又如,外商投资进口的设备,往往同时引进专有技术。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免于征税,转让专有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该缴税。有些外商就尽量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转让价格,将技术转让价格转移到设备价款中,以减少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的税款。
七、利用企业不同的筹资方式进行避税
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很多,常见的有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若企业的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比例失调,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过多,资本就显得弱化。从税收的角度,这两种资本所形成的利息和股息的处理不同。依据国际惯例,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从所得税额中减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而支付给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所得税额中减除,其结果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同时,分配给权益资本的股息,一般要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被征,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即股东的股息收入,又被征收预提所得税。在没有实行归集税收抵免制的国家,这种双重征税的现象,是无法消除的,这更会促使投资者宁愿以债务资本投资而不愿以权益资本投资,加上有的国家对利息收入不征预提所得税或者虽然征收而税率比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低,投资者,特别是关联企业,更可以从这种隐性利润性质的利息免税或低税中得到税收上的好处。如果这项利息是支付给设在避税港的控股公司,更会逃避投资者居住国的税收。
八、利用税收制度上的不健全进行避税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制度上的不健全进行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