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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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
程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0]13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3
【实施日期】2010.05.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六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10〕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公共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起至2012年12月止,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落实市委三届五
次全委会《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重庆建设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等重大决策部署,大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夯实消防安全基层基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落实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升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火灾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政府及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增长、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予以落实。

要重视并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建立消防安全费用制度,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全面改善公共消防安全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行业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做到消防安全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要健全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坚持每季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各地要在今年内启动“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11年上半年完成。

2.落实监管责任。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能,按照职能分工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负
责,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依法实施联合监管。

要加强源头控制,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工商、文化广电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审批项目的消防安全条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的必备内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有效预防“先天性”火灾隐患产生。

要加强联合执法,对不符合城市安全布局的建筑、单位及场所,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实行挂牌督办,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要加强信息沟通,规划、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安监、文化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将消防安全执法信息通过媒体及时公布,实行违法行为函告制度,确保消防监管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共用。

3.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责任。

全市各级政府要合理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把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市政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农业部门要把农村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保证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与农村发展配套。

今年,全市所有村(居)委会要建立配备有消防器材的消防室;2011年,所有村(居)民集中居住地要设置消防器材集中配置点。

到2012年,完成新增26个消防站和新建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建设任务;主城区各消防站执勤车辆不少于5辆,其余区县(自治县)不少于4辆,每个消防中队至少配备1辆举高消防车;全市城区新建消火栓4801个,乡镇新建消火栓3408个。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

全市各级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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