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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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民法》-侵权责任-第一章  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二、侵权责任的方式
侵权责任的方式是指侵权行为人依法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 体的民事责任方式。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它们 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具体来说,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方式。它既 包括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的人履行作为义务,也包括要求不应作为而作为的人履 行不作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侵害的适用,以侵害确已发生但尚未结束为 前提。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或者已经终止的侵害,不能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三)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消除因行为人的行为而有可能导致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 到损害或者损害扩大的危险。消除危险以危险可能性的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危 险已经转化为现实的损害,也就不适用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
(四)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将非法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返还财产仅适用于 财产侵占性侵权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要使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恢复至侵占前的状 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责令行为人将其所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又称排除妨害,是指排除侵权行为给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所造成 的障碍。排除妨碍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了妨碍, 这种妨碍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不正当的。对于行为人正当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的 妨碍,受妨碍人不得请求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对他人正常行使权利造成的妨碍,无论行为人是否 存在过错,也无论妨碍行为持续多久,行为人都应当予以排除。此外,排除妨碍 的费用,也应当由行为人承担。
(五)排除妨碍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修复被损坏的财产。恢复原状 的适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二是被损坏的财产 有修复的必要。何为有修复的可能和必要,应视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技术手段, 以及受害人的需求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民二侵权部分的重点整理

民二侵权部分的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1,对责任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侵权行为人不需要相对行为能力)第2,对责任主体的过失要求不同。

(违约是推定过失,侵权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第3,导致责任出现的义务性质不同。

(侵权违背法定义务,违约违背意定义务)第4,引发责任产生的受损权益性质不同。

(违约:性对权。

侵权:绝对权)第5,责任承担的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以约定为限)第6,规范适用的范围不同。

(侵权适用所有法律规定,违约适用合同法及约定)过错责任原则1.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在民法上,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的推定过错推定原则就是依法律规定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准则。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6款第2款就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该款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采纳过错推定原则,无疑使受害人处于更加有利的诉讼地位。

3.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1.幼儿园.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款.第40款)2.特定情形下医疗过错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58款)3.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款.第76款)4.动物园的管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款)5.物件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5款.第88款.第90款)无过错责任原则1.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加害行为人无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准则。

《侵权责任法》第7款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特点:(1)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致人损害的,即使没有过错.法律也没有推定其有过错,但是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就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

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

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与单位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工具,适用于我国民事侵权行为。

该法律明确了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为保护公民与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责任主体。

根据该法,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包括个人、企业、政府部门等各类主体,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都不能违反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和过失行为。

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指的是擅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盗用他人的商标、侵犯他人的隐私等。

过失行为指的是因为疏忽、疏忽大意或者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行为,只要存在侵权行为,都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主体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利润损失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包括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的条款范围包括责任主体、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责任三个方面。

这些规定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对所有人提出了警示,要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我们才能维护社会正义、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有关内容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有关内容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有关内容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赔偿责任等内容。

侵权责任编的出现,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侵权责任编主要围绕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展开,其中包括了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责任等内容。

首先,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了违反法定权益、违反法定义务、实施侵权行为以及产生损害后果等。

只有这些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了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和侵权行为的结果。

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可以是行为人的实际行为,也可以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只要这些行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而侵权行为的结果主要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这些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精神损失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是具备了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

侵权行为的责任主要包括了侵权行为的主体的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后果的责任。

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起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

而侵权行为的后果的责任主要是指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规则,例如对于因公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等。

这些特殊情况下的责任规则,旨在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其内容涵盖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责任等方面。

侵权责任编的出现,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谁主张谁举证在现实⽣活中,侵权⾏为经常发⽣的,发⽣侵权⾏为,造成受害⼈损害的,受害⼈可以主张赔偿。

如果就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么民法典侵权责任是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侵权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侵权责任向法院主张赔偿的,并不是全部案件都是谁主张谁举证,例如⽣态环境侵权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侵权⽅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2、侵害⼈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

如书证、物证、照⽚、证⼈证⾔、视听资料以及当事⼈承认或双⽅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3、⼈⾝受侵害的,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

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费的,应提供受害⼈⼯作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受害⼈⼯资收⼊证明等;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需专⼈护理的证据;4、财物受到侵害的,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

如物证、照⽚、证⼈证⾔、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等证据材料;5、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责任主体有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和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

1、个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人,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主体。

在侵权责任法中,个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事实代理人也承担侵权责任。

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侵权责任的法律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形式的单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直接行为主体和间接行为主体。

1、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

侵权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是指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人,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直接责任。

这些人可能是实际参与侵权行为的人,也可能是命令、指使、帮助、教唆侵权行为的人。

3、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行为实施的人,但应当承担对侵权行为的间接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故意与过失。

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行为是指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是指实施行为的主体,客体是指被侵权权益,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过错行为。

2、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形式包括违法侵权行为和侵权侵害行为。

违法侵权行为是指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侵权侵害行为是指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实施的结果。

3、故意与过失侵权行为主体可以是故意犯罪行为的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的人。

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安全保障义务概述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对于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哪些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哪些人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侵权责任等问题,各方面有不同意见,国外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差异。

从了解的情况看,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对安全保障义务都没有作出一般性规定,而是通过判例来确立,其适用领域较为广泛。

但各国判例确立的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各国侵权法和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不同、侵权法的立法模式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不同以及赔偿范围的差异造成的。

在德国,存在“交往安全义务”的概念,指开启或者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适当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这个概念并未明文出现在德国法律中,而是由法院通过对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解释和类推适用确立的。

最初,德国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交通安全义务”的概念,用于解决供公众往来的道路交通设备,如土地、道路、公园、桥梁等出现事故时的责任归属问题。

随后,法院逐渐将其扩展到许多其他领域,形成了“交往安全义务”的概念。

这一义务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产生:一是维持某种交通或者交往;二是保有作为危险源的物;三是实施了导致一定危险结果的行为;四是从事一定营业或者职业。

法国相类似的概念是“保安义务”,也是由法院通过判例所创设的,指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义务。

保安义务既涉及侵权法也涉及合同法。

最初,保安义务仅适用于合同法领域,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主要义务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确保其安全的附属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与责任对象

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与责任对象

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与责任对象在法律体系中,法律责任是指违背了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益保护关系,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义务。

法律责任的存在,既是对违法者的一种制约和制裁,也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保护和补偿。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过程中,责任主体和责任对象是法律关注的重要方面。

一、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指的是在某项违法行为中,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责任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类型。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也是法律责任的最主要承担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然人享有人格权利和公民权利,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刑法中的犯罪责任,还是民法中的侵权责任,都离不开自然人的承担。

2. 法人法人是指按照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体,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法人作为一种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益、行使民事权力,并且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事务管理、合同履行、侵权行为等方面。

3.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属于法人的组织形式,如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这些组织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如政府机关的行政责任、事业单位的行政赔偿责任等。

二、责任对象责任对象指的是在法律责任中,受到了违法行为侵害的主体,应当享有法律保护和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责任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 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法律责任的主要对象,是最常见的责任对象。

在民法中,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并可要求其它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人法人在经营活动中也可能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作为法律责任的承受者,拥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益受到保护的机会。

法人享有侵权责任的主体地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同样也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对象。

【司考】考点具体侵权责任(二)(星考点)

【司考】考点具体侵权责任(二)(星考点)

一、物件致人损害(一)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1、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责任;2、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负有维修或管理义务就由谁承担责任);3、第三人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

仍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二)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1、因质量问题倒塌:①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②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③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具有过错,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能列为被告)。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勘查、设计、监理、验收单位追偿。

2、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倒塌:①责任主体: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②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

(三)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事故1、道路管理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2、归责方式:过错推定,能证明其尽到义务的免责。

(四)因道路设计施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①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②归责方式:无过错责任;③对内可向有过错的设计单位追偿。

(五)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①责任主体:堆放、倾倒、遗撒者与道路维护、管理人承担按份责任;②归责方式:过错推定。

推定堆放、倾倒、遗撒者具有过错;推定道路维护、管理人具有过错。

(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 施工地点在公共场所、道路、通道等很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场所。

(2) 加害行为属于不作为。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一即构成不作为)。

(3) 造成“施工人员以外”的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如果是参加施工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害,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4) 归责方式:过错推定。

(5) 责任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承担责在)(七)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1)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指下水道井盖、地下光纤的施工井盖等破损、丢失,导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跌入、跌落、倾覆而遭受人身与财产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24章)

侵权责任法(第24章)

新旧条文对比: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 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32条与《民法通则》133条区别:
(1)监护人赔偿范围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不足的部分,由 监护人适当赔偿,也就是说对于不足的部分监护人的赔偿可以 小于不足的部分;侵权责任法规定,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 偿,也即说必须补足不足的部分;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 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 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 (劳务派遣责任)
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 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 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 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劳务责任)
为,否则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 人员的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 以是无过错责任。
例如:
某律所接受甲的诉讼代理委托后,指派乙律师 担任甲的代理人,由于乙严重不负责任,错过上 诉期限,导致本应胜诉的案件败诉,给甲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
此例中: ①不管该律所属于合伙制还是个人制,律所应对
(c)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 务一方的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 照法律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形成的是劳 动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

(二)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 要件及其理解
3.提供个人劳务的一方必须“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如果与提供个人劳务无关,则接受 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

简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简答题

简述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简答题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的主体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即侵权行为的主体。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首先要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他应该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二、行为责任行为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因自己的行为而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常见承担方式。

三、过失责任过失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因过失而致使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行为结果的产生,应当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过失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重要承担方式之一。

四、故意责任故意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明知其行为将导致侵权结果的产生,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造成侵权损害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其故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五、无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明知其行为将导致侵权结果的产生,并且能够预见到侵权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避免侵权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主体虽然没有过失,但仍然应当为侵权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护责任监护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主体对其监护对象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侵权结果的产生,应当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不仅可以是侵权行为主体本人,还可以是侵权行为的参与者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

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侵权行为的参与者都应当对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依法确定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何种责任的一种法律安排。

在我国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中,以上所列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几种,但并不是全部,具体责任的承担方式还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

八、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为其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国家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国家对何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接受国家的委托执行职务,因此,其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机关或国家。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具体包含两项内容:(1)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至于国家机关的民事行为以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是指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赔偿是针对损害而言,无损害即无赔偿,国家赔偿也不例外。

但国家赔偿所言的损害还必须具有某种性质,只有具备某种性质的损害才引起国家赔偿:(1)损害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确定性,即损害之事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2)损害必须是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如没收违法所得,尽管没收行为可能违法,但由于是违法所得,国家不予赔偿。

4、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结果必须为违法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要件所要解决的是损害结果由哪种行为所造成,以初步明确行为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二、法律责任构成要素中的损害事实如何划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

侵权责任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侵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妨碍、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是指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主体、损害结果和法定责任等。

1.侵权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基本要件。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即侵权行为主体具有侵权行为的主观能力,并对侵权行为的结果负有责任。

2.侵权行为主体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侵权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公民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对于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自己的机关、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3.损害结果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法定责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要件。

依法对侵权行为主体规定的责任,包括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除妨碍的责任、恢复原状的责任等。

三、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的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不能举证的后果是自负不利。

侵权责任中的举证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和法定责任的举证责任。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定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定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定共同侵权因为是多人进行的侵权行为,所以存在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一些人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应该采用关于按份责任的方式承担,但是有的则认为应该按照连带责任的方式来进行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定?具体是如何的,可以跟着我一起看看。

共同侵权责任亦称共同加害行为、共同致人损害,是指数人以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

它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定?我为你整理如下:一、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及连带责任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其本质特征就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它具有如下特点: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多个人,即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

2、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4、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原因力。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它具有如下特征:1、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整体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

4、各行为人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对内负按份之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148条又对此作了补充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危险行为与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可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性为,但不知数人中是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主体要件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主体要件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主体要件2018年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主体要件。

国家赔偿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的主体要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里的主体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主体,而不是责任主体。

国家赔偿是国家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而国家是抽象的概念,其意志必须通过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行为表达和实现,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在我国,侵权行为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及个人。

对于上述人员实施的职务侵权行为,国家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是国家自身为由免除其责任。

第二,侵权行为主体要件经历了由强变弱的过程。

从许多国家的赔偿制度看,赔偿制度建立初期,严格限制侵权主体的范围,强调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务员的侵权行为负责,随着赔偿制度的发展、赔偿范围的扩大,一些国家放松了对侵权行为主体要件的限制,倾向于扩大对公务员的解释,并且将国家机关纳入侵权主体范围。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侵权责任构成要素有哪些

侵权责任构成要素有哪些

侵权责任构成要素有哪些
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在法律上,侵
权责任的构成要素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满足了所有构成要素,才能确认某项行为构成侵权。

以下是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详细介绍:
主体构成要素:
侵权主体
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通常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行为构成要素: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行为。

影响构成要素:
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潜在危害。

目的构成要素:
故意或过失
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实施者的故意或过失,即是否存在主观方面的过错。

目的
有些侵权行为可能是有明确的侵权目的的,从而构成故意侵权。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当多个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时,每个人都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检验构成要素:
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检验是法院判决案件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
必须具备以上所有要素才能认定构成侵权责任。

总的来看,要构成侵权责任,行为主体必须实施了侵权行为,且造成了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并且具有过错,这些要素是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

同时,连带责任和检验要素也是考量侵权责任的重要元素。

在生活中,我们应该充分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免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案例试题及答案

网络侵权案例试题及答案

网络侵权案例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哪项不属于网络侵权行为?A.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B. 在线销售假冒商品C. 网络诽谤D. 网络购物答案:D2.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通常包括哪些?A. 侵权行为人B. 网络服务提供者C. 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D. 所有网络用户答案:C3. 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可以向哪个机构提起诉讼?A. 消费者协会B. 网络服务提供者C. 人民法院D. 工商管理局答案:C4. 网络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多久?A. 1年B. 2年C. 3年D. 5年答案:B5. 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哪些责任?A. 停止侵权B. 消除影响C. 赔偿损失D. 以上都是答案:D6.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其行为属于?A. 侵犯著作权B. 侵犯商标权C. 侵犯专利权D. 侵犯商业秘密答案:A7.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其行为属于?A. 侵犯著作权B. 侵犯商标权C. 侵犯肖像权D. 侵犯隐私权答案:C8.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其行为属于?A. 侵犯著作权B. 侵犯商标权C. 侵犯专利权D. 侵犯商业秘密答案:B9.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其行为属于?A. 侵犯著作权B. 侵犯商标权C. 侵犯专利权D. 侵犯商业秘密答案:C10.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其行为属于?A. 侵犯著作权B. 侵犯商标权C. 侵犯专利权D. 侵犯商业秘密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网络侵权行为可能涉及的法律包括哪些?A. 著作权法B. 民法典C. 刑法D. 反不正当竞争法答案:ABD2. 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A. 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投诉B.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C.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 与侵权人协商解决答案:ABCD3.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A. 停止侵权行为B. 赔偿受害者损失C. 公开道歉D. 承担刑事责任答案:ABCD4. 网络侵权案件中,哪些证据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证明?A. 侵权行为的截图B. 侵权行为的录像C. 侵权行为的书面记录D. 侵权行为的证人证言答案:ABCD5. 网络侵权案件中,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A. 未经授权转载他人文章B.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C.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D.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专利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只要删除侵权内容,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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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可能因为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属于侵权责任承担主体毫无疑问。

但是这并非定律,法律上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那么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有哪些
主要按照侵权人的行为能力区分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而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事件中,责任的划分直接影响着侵权之债的承担,所以最好请专业的民事律师介入,通过各项证据,更好更准确地划分各方责任,确认侵权责任主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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