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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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要求,我县认真组织和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经过有关部门与规划修编技术承担单位的共同努力,《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已经编制完成,并依法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浙政函〔2011〕28号)。为了增强全社会依法依规划用地意识,提高全社会对保护土地资源重要性的认识,现将该规划进行公告,请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1年1月22日

附件:1、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

2、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附表

3、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现状图

4、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图

5、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文件(浙政函[2011]28号)

附件1

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2006—2020年)(报批稿)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苍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苍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苍南县位于浙江省东南隅,东与东南濒临东海,西南毗连福建省福鼎县,西邻泰顺县,北与平阳、文成两县接壤,辖区土地总面积1252.96

平方公里。目前,苍南县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形势日趋严峻,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艰巨。从长远看,实现将苍南建设为浙南闽东北最具活力的工贸生态滨海城市的总体目标,必须从县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科学合理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合理调控各类用地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

本规划全面分析了苍南县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县土地利用战略构想、总体目标和完成目标需着力开展的各项工作;明确了主要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用地安排;制订了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调整方案,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本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手段,将作为地方性技术法规文件予以贯彻执行。本规划由苍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条规划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2020年)》和《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关于苍南县的土地利用任务,满足苍南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规划提出的新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布局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苍南县规划期内的土地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促进苍南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规划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特别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将耕地保护方式由重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的方式转变。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加快各业各类用地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按照“保护优先、兼顾治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以及文物保护的关系,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统筹城乡用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整合城乡土地资源,协调各业各类用地矛盾,妥善处理区域各类用地关系,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5、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相互协调。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十二五”规划前期成果、县域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旅游规划、林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协调,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三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3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

(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10)《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12)《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等。

2、政策文件、技术规程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10)《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

(1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苍南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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