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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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399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8.10
【实施日期】201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8〕39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同意并经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决定废止《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等6份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各地要抓紧对现行相关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转发和以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价格管理文件,应予以废止或相应修改,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废止的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0日
附件:
废止的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各类停车场和停车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公开。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停车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留有相关证明文件备查。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收费行为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完善的收费设备,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操作。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的收费时间范围,不得在规定时间范围外收费。

第七条停车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性购买停车服务附属产品或服务。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收费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以损坏设备为由增收费用。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第九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等因素。

第十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停车场运营成本,确保合理、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根据公序良俗和经济发展情况,不得任意涨价。

第十三条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在广告牌、网站、APP等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提供可查阅的电子版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票据的开具和保存第十四条停车场每次收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票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车主姓名、车辆号码、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

第十五条收费票据应当配备防伪标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收费票据应当保存至少三个月,备受人民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八条车主对停车场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停车场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立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车主的申诉,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收费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1995]1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1995]1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1995]13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大城市管理和执法和力度,有效地治理车辆乱停乱放的状况,必须加强对车辆停放站的规划和建设,完善车辆停放站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和建设资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整顿汽车保管收费问题(一)凡对外经营收费的汽车保管站、场(包括宾馆酒店、公园、体育场等单位利用基建空地和其他场地作临时保管站),一律要报广州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核准后方准营业。

(二)对全市保管站根据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1.对室内(含高层和地下)停车场和宾馆、酒店围墙内的汽车保管收费实行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2.对静态马路临时保管收费实行统一定价管理,由原来累进计费改为按时计费。

即:每天8时至22时(含22时),中、小型汽车每小时收费4元,大型汽车每小时收费5元,超大型汽车每小时收费6元,22时至次日8时(含8时),中、小型汽车每次收费10元,大型汽车每次收费15元,超大型汽车每次收费20元。

凡深夜12时(含深夜12时)之前取车按标准减半收取,深夜12时以后按标准全额收取。

马路立交桥底临时保管站参照本标准执行。

3.对各种露天汽车保管站的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现行露天汽车保管站的社会平均成本制定每月(天)最高收费限价,同时对条件和环境较差的站(场)允许其向下浮动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时间│每日八时~二十二│二十二时~次日八│││车类│时│时│月保管│││(按小时计费)│(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中、│大型│超大│中、│大型│超大│中、│大型│超大││站类│小型│汽车│型│小型│汽车│型│小型│汽车│型│││汽车││汽车│汽车││汽车│汽车││汽车│├───────┼──┼──┼──┼──┼──┼──┼──┼──┼──┤│汽车一类保管站│2元│3元│4元│10元│15元│20元│350 │450 │550 ││(泥地)│││││││元│元│元│├───────┼──┼──┼──┼──┼──┼──┼──┼──┼──┤│汽车二类保管站│3元│4元│5元│10元│15元│20元│400 │500 │600 ││(泥地)│││││││元│元│元│└───────┴──┴──┴──┴──┴──┴──┴──┴──┴──┘二、关于整顿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问题(一)《广州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管理规定》于1989年由市政府颁发,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必须进行修改。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穗交[2007]880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7〕880号)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七日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为各种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室内、露天和路内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范。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配套建设符合相应标准的智能管理和停车诱导等系统。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使用经营牌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立柱式或挂墙式标志牌:立柱式标志牌应竖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或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挂墙式标志牌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墙壁上,并保持标志牌整洁,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二)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牌证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显眼位置;(三)路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有关收费标准标价牌。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穗价[2009]25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9〕25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夜间停车计费方式。

我市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夜间时段按次收费统一调整为按时收费,夜间时段按时收费标准不分地区统一为2元/半小时,夜间时段累计收费最高10元。

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划分不变。

鉴于停车场收费系统调整需要一些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过渡期。

2010年3月1日起,一律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调整后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表: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二、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将本文复印后分发到按分工分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要将文件送达到市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

各经营单位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证明变更或申领。

三、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结束——。

广州停车费收费 制度

广州停车费收费 制度

广州停车费收费制度如下:
1. 道路停车。

广州道路停车停车费按场库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30分钟4元,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夜间收费时段为23:00至次日7:00,按上述标准50%执行。

2. 停车场停车费。

停车场停车位工本费按照区域、停车场设施、面积等因素,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向无本小区固定车位的居民用户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3. 物业区域内充电桩车位停车费标准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充电桩车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车一位”的原则施划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超标准收费。

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广州停车费收费制度的优点在于: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确保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保养,从而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

另一方面,该制度能够促进停车场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和利用率,进而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此外,该制度还能够降低车主的停车成本,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便捷、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

总之,广州停车费收费制度是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而制定的,旨在规范停车场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但只要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和管理,不断完善和调整制度,就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的健康发展。

广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

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

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7]290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7]290号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7〕290号2007年12月18日)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五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物价局2009年10月27日以粤价〔2009〕236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七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4]21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4]217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4]217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J], ;
2.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J], ;
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6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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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1912号)(以下简称《定价目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定价目录》的组织实施。

各区要严格按照《定价目录》的要求,结合我市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价格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价格管理文件清理工作。

各区要对照《定价目录》,抓紧清理现行价格管理政策文件,对不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政策文件要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同时调整本级价格和收费管理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督促有关经营者向价格监测机构提供价格构成要素的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密切关注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预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价格水平和价格秩序稳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0日。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停车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穗价[2008]212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停车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穗价[2008]212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停车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停车收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穗价〔2008〕21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从7月1日起,我市调整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对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试行政府指导价。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经营者能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一些停车场没有严格执行新的停车收费政策,损害了广大车主的利益。

为贯彻落实好新的停车收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一、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将穗价〔2008〕192号、穗价〔2008〕196号、穗价〔2008〕211号文件复印后分发到各经营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也要通过各种形式将文件精神贯彻到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酒店、其他停车位300个以上的停车场及有关会员单位。

二、我局正在印制宣传单张、格式化的收费证明。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领到宣传单张后,应尽快派发。

7月15日开始,正式接受收费证明的申领。

三、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酒店、停车位300个以上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

其他商场等配套停车场,经营单位到各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

四、申请收费证明的单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请示;(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可以证明申请单位具备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活动的证照;(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文件及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划说明及图纸;(五)《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成本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六)路内停车场除提供1-5项资料外,另需提供市政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每半年申报审核一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2018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适应广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

在制定政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二、落实立法工作责任要切实维护规章制定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各牵头起草部门要成立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和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立法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

年内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和市法制办应确保在2018年内完成审议工作。

牵头起草部门在向市法制办报送送审稿后,应配合该办抓紧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适时审议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制订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每月的工作任务,符合送审条件的,经与市法制办协商一致后,向该办报送送审稿;调研项目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对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工作。

市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跟踪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推动各部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应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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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发展改革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效率,依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我委对《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进行了评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行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标示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证明或出具批复文件时应当要求经营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统一采用标价牌的标价方式。

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每一个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明示机动车停放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当停车场存在多种收费类型(如商住两用停车场)时,经营者必须将所有收费类型的标价牌设置在入口及缴费地点。

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应对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标价牌损坏或字迹不清时,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场按照其不同的定价方式和设置类型使用不同的标价牌。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采用三种颜色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类采用蓝底白字样式,政府指导价类采用绿底白字样式,市场调节价类采用黄底黑字样式。

其中停车场标志字样“P”的位置,统一采用蓝底白字的样式标示。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类标价牌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在其门户网站上。

停车场经营者参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自行制作和使用标价牌。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

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三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收费证明中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标示,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停车场类型的标价牌,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收费登记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收费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原《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14〕107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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