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电子警察红绿灯系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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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Z120678-HXGAJJ
受XX县“平安县城”及部分乡镇监控体系及电子警察、红绿灯建设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委托对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安县城”及部分乡镇监控体系及电子警察、红绿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安县城”及部分乡镇监控体系及电子警察、红绿灯系统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点:庆阳市XX县
三招标范围及要求:
1、招标内容:
第一标段:“平安县城”系统工程后台建设项目及所需设备;
第二标段:“平安县城”系统工程前端建设项目及所需设备;
第三标段:“平安乡镇”系统工程项目及所需设备;
第四标段:智能交通系统工程项目及所需设备;
第五标段:交通红绿灯及卡口系统工程项目及所需设备。
2、资质要求:
(1)第一标段、第二标段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第三标段、第四标段、第五标段注册资金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
(2)企业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函(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6)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证书;
(9)第四、五标产品必须具有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报告;
(10)负责项目建设的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11)符合新国标(GB/T28181-2011)要求;
(12)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资质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质证件;
(13)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
(14)投标单位报名时应提供的资料:
单位介绍信及通过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年审的税务证照复印件;通过年审的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证书;法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人投标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函(原件)、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资质资料一套。
企业近三年来销售业绩表和合同文件。
上述所有有效证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留复印件壹套,原件带至报名地点备查。
五、报名时间及报名地点
1、报名时间:2012年6月29日—2012年7月5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双休日除外)。
2、报名地点:甘肃省招标中心307室
招标文件售价:标书费售价第一、二标段人民币500元,第三、四、五标段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如需邮寄或电子版需另付人民币50元,招标机构对邮件传送过程中的遗失等问题不负责任)。
六、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1、开标时间:2012年7月18日上午9:00时
2、开标地点:甘肃省机电设备交易中心六楼南会议室(兰州市雁滩高新开发区新建区4号区内608-2号)
七、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
联系人:窦生龙万福州
详细地址:兰州市高新区新建区四号区608-2号路
邮政编码:730010
联系电话:(0931)2101863
传真:(0931)2101863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金雁支行
帐号:104 006 805 626
甘肃省招标中心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定义
1.1 “招标人”系指XX县公安局。
1.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甘肃省招标中心。
1.3 “投标人”系指符合本次招标所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单位。
1.4 “中标人”指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1.5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合同要求,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备件、工具、手册及有关技术资料。
1.6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投标人需承担的运输、保险、安装、试验、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等。
2、合格的投标人
2.1 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并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均可投标。
2.2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3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与投标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前附表中述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 投标函格式
(5) 资格证明文件
(6) 招标货物交货期限及交货地点一览表
(7) 投标报价表
(8) 投标文件技术组成
(9) 技术要求
(10)评标方法(附件1)
4.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
如果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5.2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6.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文件和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7.2 除在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公制单位。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1) 投标函
(2) 投标报价表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4) 投标保证金,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提交。
(5) 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2条要求和第五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6) 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编制)
8.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9、投标文件格式
9.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8条款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五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9.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8条款规定的顺序编排、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封皮采用软质纸。
10、投标报价
10.1 根据《技术要求》规定的供货和责任范围,投标人应对全套货物进行总报价,总报价包括了全套货物合同项下投标人提供技术、设计、制造、采购、交货、技术服务、培训服务、调试、试车和验收等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投标人未单独列明的分项价将视同该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它分项中,合同执行中不另予支付。
10.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合同和技术要求进行报价。
如投标人作出偏离,应在《商务偏离表》和《技术偏离表》(见附件2)中列出。
10.3 投标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报:
(1)货物总报价,且应包括随机备品备件;
(2) 专用工具(列出名细价格,含在总价中);
(3) 正常、连续生产所需的备品备件(列出名细价格,但不计入报价中);
(4) 合同条款中要求的所有伴随服务费用;
(5) 如有备选方案须单独填写投标报价和说明。
10.4 投标人按照上述第10.3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招标人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0.5 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任何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投标货币
11.1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2 、证明投标人合格资格的证明文件
12.1 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 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必须得到货物制造厂家的正式授权书(格式见第五章资格证明文件);
(2)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第五章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4) 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质信证明或该原件的复印件。
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或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为使货物正常、连续地使用,应提供货物从招标人开始生产所需的完整的备件和专用工具等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
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按附件2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填写)。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13.3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3.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十章“货物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货物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高于技术要求。
14、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时应提交一笔投标总额2%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并将投标保证金交付凭据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14.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招标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按14.8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3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截止日一致)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提交:
(1) 银行汇票;(2) 支票(仅限于兰州市);(3) 现金。
收款单位名称:甘肃省招标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金雁支行
帐号:104 006 805 626
14.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14.5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前递交。
在开标时,凡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并按废标处理。
14.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14.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签订正式供货合同并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4.8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 投标人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5、投标有效期
15.1从投标截止日起90 天内有效。
15.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
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一份电子版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副本1”、“副本2”、“电子版本”等。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单独封装,所有副本以及电子版封装在一起,且在封装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等字样,然后再将所有封装在一个外层封装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17.2内外层封套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标号/包号及“在(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开封”的字样,并填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7.3 内外层封套均应:
在外层封套上应写明:
(1)招标人地址:
(2)招标人名称:XX县“平安县城”及部分乡镇监控体系及电子警察、红绿灯
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招标小组。
(3) 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安县城”及部分乡镇监控体系及电子警察、红绿灯系统工程项目(标段)招标投标文件在2012 年7 月18日9 时00分前不得开启
外层封套上不应有投标人的任何识别标志。
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它原因宣布不能接收该申请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
书写方法是: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人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寄)
17.4如果外层封装未按照第17.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8、投标截止日期
18.1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8.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和撤回其投标文件,但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7条规定密封、标注和递交,并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投标截止日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的修改。
20.4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日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
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1、开标
21.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自愿参加。
21.2 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1.3 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标号/包号)、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1.4 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1.3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2、评标委员会
22.1 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2.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专家库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3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2.4 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23、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3.1 公开开标后,直到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3.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定内容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
24.3 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力或投标人的义务。
24.4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以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述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及投标报价。
24.5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24.6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4.7 如果投标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对投标文件评审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偏离,其投标将按废标处理: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
(2) 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
(3)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 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5)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如代理投标人未提供有效的供货商和服务供应商的授权书等;
(6)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9) 所投标货物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0)投标文件中翻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并不做任何说明的;
(11)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12) 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
24.8 招标人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商务和技术评审。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答疑,有关澄清或答疑要求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对投标报价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修改。
26、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6.1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 企业实力(注册资本、近年营业额、企业技术人员);
(2) 同类项目的销售业绩;
(3) 企业财务状况;
(4) 银行资信证明状况;
(5) 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
(6) 交货期的偏差情况;
(7) 其他商务条款的偏差;
(8) 所能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
(9) 其他。
26.2技术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十章“货物技术要求”的响应程度;
(2) 投标货物技术的先进性、合理性、系统性和可靠性;
(3) 投标货物的生产效率;
(4) 主要技术指标满足程度;
(5) 一般技术指标满足程度;
(6) 生产投标货物的装备水平;
(7) 投标货物在使用周期内累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8) 投标货物零部件、备品备件供应情况;
(9) 对投标货物安装调试的要求;
(10) 技术培训措施及承诺;
(11) 其他。
26.3 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根据商务、技术、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定,但不保证最低投标价中标。
27、与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接触
27.1除25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接触。
27.2 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机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六、授予合同
28、合同授予标准
28.1 招标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并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及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
29、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29.1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货物数量和服务内容予以增加或减少。
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31、中标通知书
31.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日期(或传真日期)即为中标接受日。
31.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3 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代理机构将迅速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第14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1.4 招标人对未中标原因不作任何解释。
32、签订合同
32.1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