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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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探析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越来越受到关注。尽管相关理论及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诸多有待改进之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政府鼓励企业担负其社会责任;其次,企业要加强自身治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再次,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总之,应多方联动,促使企业更好地承担其社会责任。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私法;法定义务;治理;监督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体现私法公法化趋势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诞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这一时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各国经济发展迅速,美国进入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在这一阶段,日益集中的大企业为了谋取高额利润,肆意破环社会环境,对待工人残酷无情,对待消费者也缺乏诚实信用,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加之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经济危机,更是加剧了社会矛盾。在此背景下,美国社会开始广泛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兴起。
这场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首先发端于学者们的大讨论,其中最为著名的则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教授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伯利教授之间的论战。1931年,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利在其著作《作为信托权力的公司权力》一文中阐释道:在公司诸多利益之中,股东利益居于首位。公司的职业管理者是受股东委托来管理公司。因此,管理者仅为股东服务。[1]而多德教授则认为公司对雇员、
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见诸法律而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2]双方对于企业
究竟要对谁进行负责展开了长期而深入的讨论,讨论以伯利教授接受多德教授的观点而告终结。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开始关注企业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凯恩斯主义经济法,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贯穿于相关法律之中,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这一商事法规的重要变化,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尽管英美法系并不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但存有这二元法域确是法律事实):
从法学角度上看,近代法律体系主要由公法与私法两大法域组成。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法学奉行“私法自治”,即民法上的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私人自治原则应用于商业社会中即体现为市场经济,法学家认为社会资源只要通过市场就可以达到合理配置,国家社会无需另加干涉。市场主体之企业只需要为股东利益着想,追求营利,考虑个人权益即可。这一时期公司法彰显出完全的私法品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自由资本主义开始显现出其种种弊端,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人们开始深思,企业不仅要顾及股东的利益,还要考虑劳工、消费者、自然环境,社区等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这一时期,完全私法品质的《公司法》遭到了社会的质疑,国家开始干
预传统以“个人本位”为主体的市场,如制定规则对
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制定《环境保护法》旨在保护日益被企业所破坏的自然环境……公法与私法开始逐步融合,《公司法》的公法品质也逐步彰显。正如加拿大学者布莱恩・R・柴芬斯所言:“在近代,公司法是以私法为基础的法律规范,到了现代,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张和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以及对私法自治原则的修正,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日趋明显。”[3]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国内外学者从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领域给予解释,成果十分丰硕。
1953年美国著名学者霍华德・R・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将公司社会责任界定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决策和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4]1979年,著名的管理学教授阿尔齐・卡罗尔在《公司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一文中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是社会于一个时间点上对组织在经济、法律、伦理、自愿方面的期望。”[5]之后,企业社会责任学说也在国内兴起,不少学者对此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卢代富教授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6]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加股东们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势
群体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力和利益。”[7]从上述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社会问题,可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方面对其内涵进行释义;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已经摒弃了企业的主旨即是营利的看法,而是认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考虑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上述观点均有其真知灼见之处,但存在局部缺失也是难免,基于法学视域,笔者认为厘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需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企业社会责任是乃是法定义务
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首先应从责任一词入手,责任一词通常可从两方面进行解读,一是分内应做之事,属应尽之义务;二是没有做好自己的事情所应承担的不利于己的后果。我国《公司法》总则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从法条内涵及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一词应采用第一层理解,即为企业分内应做之事,即义务之意。笔者认为,《公司法》为企业设定社会责任,此乃企业之法定义务即企业必须向社会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但遗憾的是,《公司法》虽设定企业之社会责任,但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如若违反企业法定义务,企业究竟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相关的救济制度应是如何?该法则再无表述,亟需进一步完善。
(二)企业社会责任应与公司营利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