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合同篇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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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2019年12月16日稿)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1—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三节代理终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2—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3—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4—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5—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一节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二节第二节收养的效力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6—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损害赔偿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附则—7—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会审议。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
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共分为四大部分: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保全。
草案规定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和规则,包括要约和承诺制度,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时间等。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合同履行应当遵守诚信、公平、公正等原则,并设立了合同保全制度,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等权利。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草案规定了合同转让、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合同解除等制度。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合同转让、变更和解除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等。
合同责任。
草案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和适用条件,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和其他责任形式,包括保密义务、竞业禁止等。
其他规定。
草案还规定了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等。
同时,草案还规定了合同的登记和备案制度等。
总之,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一审稿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是中国法律的一份重要文件,
主要围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定义、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方面,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该草案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种
类型。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违反公
序良俗为目的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内容。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平等、自愿、诚信。
该草案还提出了“不公平条款”的概念,规定相对弱势的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公平条款的无效,保护其合法
权益。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合同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标准等内容。
总体来说,《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为保护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保障措施,对于促进市场经
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民法典分编草案全文
民法典分编草案全文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本分编的规定适用于合同有关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是自愿、平等的协议,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合同的成立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合同的订立方。
第五条合同的成立需要以下要素:1.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互相达成一致意见;2.订立合同的内容确定明确;3.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和变更第六条合同成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合同一经成立,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条合同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2.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条合同受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影响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对抗力第十二条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权对方支付费用、提供担保等,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困难的,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协商或者请求变更合同条件。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对合同的解释、履行和变更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合同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分编所称的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十八条本分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在本分编施行前缔结的合同,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
以上为《民法典分编草案》全文。
注:本文档仅为草案,可能会有修改。
2024年民法典学习——合同编
民法典学习——合同编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定义与术语1.1“合同”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1.2“当事人”指参与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标的物”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应交付给乙方的物品、权利或服务。
1.4“合同价款”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给甲方的金额。
1.5“交付”指甲方将标的物转移给乙方占有或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生效2.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
2.2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3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解释。
2.4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非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标的物3.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
3.2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物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
3.3乙方对甲方交付的标的物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时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合同价款与支付4.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4.2甲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应当与乙方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相符。
4.3乙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4.4甲方有权根据物价变动、政策调整等原因,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但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章履行与违约责任5.1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5.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5.4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一审稿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就该草案逐一分析其内容,为大家深入了解该草案提供一定帮助。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各方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交换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草案规定了合同的要素和形式,具体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合同订立行为应当遵循自由、平等、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对于恶意订立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管制。
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草案中规定了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同时规定了合同效力的原则,包括约定原则、诚信原则、义务交易原则等。
此外,草案中还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分类、情形和后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进一步为合同的效力提供了明确保障。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以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草案中对于履行合同的义务和标准、违约责任、履行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争议等都有明确处理的办法,从而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实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一审稿的稿文内容相当丰富,具有较大实际作用,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尽管它目前还只是草案,但是应该关注并学习其内容,为商品、服务等方面的交易活动提供更安全、公正、合法的法律环境,希望它能正式通过审议,为合同领域带来真正的改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 (一)
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 (一)近日,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学校开展了一系列的民法典解读课程。
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便是合同编。
在这一编法律规范下,合同成为了民事法律领域的核心。
为了更好地掌握合同编的内容,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是必不可少的工具。
首先,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将合同编的内容分为了三个部分,即合同的基本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效力和无效;从而让我们能够更加明确合同编中的具体内容,形成系统性的学习。
其中,合同的基本规定涉及了合同的概念、形式、内容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基本规定对于正确理解合同编的其他部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则阐述了各自的程序及标准,需要具体化的守则与解释;合同的效力和无效则涵盖了诸如以虚假意思表示、缺乏必要的类别和特定内容、侵犯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概括性的标准。
其次,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对于每个部分都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具体来说,在合同的基本规定部分,课件中详细阐述了合同的四要素——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原则、合同的形式等内容,对于合同作为民事法律领域中孔雀翎的作用以及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概括性地讲解;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部分,课件重点介绍了合同缔结时需要注意的要点,例如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应当是具体的、确定的、有明确的条款等;在履行阶段,课件介绍了合同履行的标准,并指出在履行合同时如遇到一方居心叵测、恶意违约的情况,如何进行维权;在合同的效力和无效部分,课件对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初步阐述,如何判定无效以及无效后的效果等。
最后,学习解读-民法典—合同编-课件的互动性更强,不仅通过多种方式展示合同编的内容,还开展互动问答环节。
在问答环节中,学生可以就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提出问题,然后通过老师的解答,更加深刻了解合同编的内容。
合同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生产、经营、贸易活动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
针对合同编的课件教学,不仅能让学生对这一部分的法律规定有更深入、全面的了解,还能够对自身日常交易活动的保障和风险具体了解,从而保障我们在更广泛的社会范畴中的权益,为未来的社会交往和生产活动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2018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就草案主要涉及的体例结构、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格式条款等十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最新发布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全文共计三编29章518条46327字。
合同编目次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第三分编准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一章总则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一条本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制定。
第二条法律对履行了法定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其法定义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受益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即时成立。
第四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他们约定,与其他人无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方为有效的事项,但是进一步需要书面形式的除外。
第六条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七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平交易、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可以进行协商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当事人有权自愿约定合同条款,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社会事实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合同条款,条款合法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真实、诚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同时向对方表明,对方应当明确接受或者表示不接受。
第十四条订立合同书的,应当记入法定保存媒介。
第十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订立当事人互相提供一份合同。
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认真实行、实际履行或者付款等表现可以认定是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当事人采用订购、采购、租赁、承揽、供应、劳务合同等方式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得订立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第二十条当事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互联网、电报、传真或者其他类似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达成合意的时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二十一条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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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 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 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 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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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 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 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 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编
>>>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前言导读
民法典合同编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 山”,可谓“浓墨重彩”。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
民法典合同编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能够正确调整因合同产生 的民事关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 障。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 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全文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全文
甲方:【填写姓名或公司名称】,身份证号:【填写身份证号或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填写姓名或公司名称】,身份证号:【填写身份证号或企业纳税人识别号】
鉴于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经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合同标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填写具体内容】。
2. 合同价款: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总价值为【填写金额】元人民币。
3. 付款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填写付款方式】。
4. 交货和验收:甲方应在【填写交货时间】前将物品或服务交付给乙方。
乙方应于【填写验收时间】前完成验收,如有任何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5. 违约责任:如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填写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
7. 可选内容:如需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8.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如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对民法典合同部分进行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草案是制定法律的初步版本,其中包含了对合同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合同的成立条件;
2. 合同的形式要求和法律约束力;
3.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5.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6.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7. 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规定。
草案的起草通常需要经过多个阶段,包括研究合同领域的现实问题、制定法律原则和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等。
最终的草案将提交给立法机关进行讨论和审议,并最终确定为法律。
民法典合同编的草案制定是为了确立和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该草案将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和指导,帮助解决合同纠纷,并促进公平交易和合作。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1-04 至 2019-02-0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02月0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审议后,拟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经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浙江、重庆、陕西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现就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体例结构。
有的常委委员、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便于法律适用,建议在合同编之下再设分编,这样也可以使“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内容与合同编名称相匹配。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修改”笔谈
一、写入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法律的“一般规定”一章通常都会规定该法 的宗旨和原则,比如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 3 条 就规定(重述)了“平等保护原则”,②第 4 条规定 了“物权公示原则”;孙宪忠教授最近还提议在物 权编中写入“物尽其用原则”。③相较于物权编的做 法,合同编“一般规定”章对合同法原则的交代付 之阙如。适当的做法是规定或重述合同法的三个特
二审稿删掉该条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 是第 281 条不适当地扩大了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失之过宽。力主删除该条者主张,该司法解释适用 的范围仅限于开发商卖房的情形,现要将该适用 范围拓展到所有合同,显然过度扩大了适用范围, 跨度过大;二是第 281 条违反了著名的“口头证据 规则”(Parol Evidence Rule)之法理。认为合同的 内容应通过最终的书面契约来确定,除此之外的 证据(如口头约定等)应被排除;应禁止当事人对 书面合同提交其他外在的证据,尤其是之前的口 头证据,来质疑最终书面合同的效力或者涵义。⑬ 但问题是,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未必不能适用于合同法,比如违约金规定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以不超过 30% 为限的标准就是取 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合理实践经验当 然可以吸收进民法典合同编成为一般规则,并且 实践中的特定允诺早已突破了买卖合同的范围, 比如单方作出的愿意成为主合同内容的保证允诺 等等。其二,中国并不承认英美式的口头证据规则, 现实商业交往中当事人会有单方允诺等大量的意 思表示文件,我们不能因为最终书面的合同文本 的存在而否定这些文件独立存在的效力,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应当综合考虑缔约过程中的一系列文 件综合确定。其三,各国的修改建议
刘承韪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 审稿”)有效解决了合同法总则与分则不分的混 乱,也缓解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不好安放的窘 境。内容上也更加充实,在分则部分将保理合同增 加为新的典型合同,以期满足市场经济和司法实 践的需求。①二审稿还不忘与时俱进,对高铁旅客 霸座、强抢公交车方向盘、虚假助残捐赠等社会热 点做出积极回应,值得赞许。但其仍有诸多需完善 之处,以下详述之。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草案) 》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 (草案) 》合同书第一条甲方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乙方信息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系为确保甲方与乙方之间(合称“双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内容,如合作、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起始日期)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日期)止。
期满前双方如需继续合作,须提前__________(天/月/年)通知并协商更新合同。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数字),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费用发生变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应保守合作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及机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非法使用,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第八条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乙方各持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生效及解除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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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合同 (2)第一分编通则 (2)第一章一般规定 (2)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9)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10)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17)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8)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0)第八章违约责任 (25)第九章买卖合同 (28)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6)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38)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40)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42)第一节一般规定 (42)第二节保证责任 (43)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46)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50)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55)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57)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59)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二节客运合同 (64)第三节货运合同 (66)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68)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69)第一节一般规定 (69)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70)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73)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76)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77)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80)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82)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85)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89)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90)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91)第三分编准合同 (93)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93)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94)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依法被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