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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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1.为确保贵州省余庆至安龙高速公路平塘至罗甸段高速公路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项目计量采用网络化计量软件进行计量。
3.工程计量除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遵照国家、交通部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贵州省公路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管理办法》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4.如本办法存在与各单位合同文件约定条款发生冲突时,以原合同文件约定为准。
第二节计量支付原则
1.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是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施工设计
图、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工程变更令、经批准成立的索赔审批表及项目办、总监办的其它有关文件、指令。
2.计量支付必须满足如下基本原则:计量支付必须遵守合同文件的各项规
定。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且资料齐全。实事求是,既不超计,也不漏计,严格按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办法、范围、内容、单位进行计量。合同中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的工程细目,在清单或技术规范写明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将不另行计量支付。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变更设计图)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满足计量条件的工程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完成计量支付报表及附件
资料,并逐级签审完毕。
4.通过计量并不改变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尽管要求计量的对象是合格
品,但若事后发现已计量的工程有缺陷,仍不免除承包人无偿返工的责任,总监办计量科有权扣回已计量支付的工程款项。
第三节合同管理及支付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的变更、设计补充、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工程的分包转让、合同双方的违约、争端与仲裁、保险与保函等进行管理。其内容包括:动员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工程变更、价格调整、保留金等。
1、动员预付款
即开工预付款,是建设单位提供给施工单位用于开工费用的无息贷款,本项目开工预付款比例按合同文件执行。
(1)总承包单位开工预付款的支付: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约定为签约合同价的10%。不含路面的标段在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发包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含路面标段的预付款分路基施工阶段和路面施工阶段分别进行支付,承包人进场只能申报清单中扣除300章路面部分所占比例金额后工程价的10%的预付款,路面部分的动员预付款待路面单位进场后再支付300章路面部分工程价的10%,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如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2)非总承包单位开工预付款的支付: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约定为签约合同价的10%。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如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3)开工预付款的扣回:
总承包项目开工预付款扣回分为路基施工阶段和路面施工阶段分别进行扣回,路基施工阶段的扣回在路基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中扣除300章路面工程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计量达到合同价中扣除300章路面工程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不含300章)以固定比例
(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路基开工预付款。路面施工施工阶段的扣回在路面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300章路面所占工程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计量达到合同300章路面所占工程价的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300章路面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300章路面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路面开工预付款。如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非总承包项目开工预付款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中期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如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2、材料设备预付款
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一笔无息款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购进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之用。支付的主要材料为:钢材(钢筋、钢绞线、型钢)、沥青、路面碎石材料)单据所列费用的75%支付。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如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材料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1)材料、设备已符合规范要求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且在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的供货厂家范围内。
(2)施工单位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3)材料、设备已运至施工现场且储存良好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4)施工单位须出具材料、设备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现场抽检合格资料。
材料预付款的扣回:
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或3期计量。如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3、保留金
保留金的金额及扣留、返还按合同文件执行。
4、工程变更费用
非总承包合同:变更按签发的工程变更令录入计量系统,按变更令据实计量,对于变更中现场未实施的部分进行扣除后据实计量。
总承包合同:不调整总承包价格的变更,按签发的工程变更令纳入计量系统,清单总价增加工程变更令相应金额,计量系统中暂列金额减少工程变更令相应金额,确保总承包价格不变。计量时对于该部分变更中现场未实施的部分进行扣除后据实计量;调整总承包价格的变更,按签发的工程变更令录入计量系统,按变更令据实计量,对于变更中现场未实施的部分进行扣除后据实计量。
5、暂定金额
非总承包合同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之内,并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暂定金额”名称表明的一项金额,就是为了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留作不可预见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暂定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建设单位批准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总承包合同暂定金在产生不调整总承包价格的变更时,清单汇总金额相应增加或减少,暂定金相应减少或增加,确保总承包价格不变。当发生不调整总承包价格的变更金额超过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暂定金情况时,暂定金减少为0,对不调整总承包价格的清单细目号单价进行调整,确保总承包价格不变。总承包合同暂定金在产生调整总承包价格的变更时,暂定金不发生变化。最终的工程结算金额=总承包合同价+调整总承包价格的变更金额-未实施工程扣减金额。
6、工程分包与指定分包:允许工程分包。分包单位应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应得到业主的许可,且必须满足《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凡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其中任何一部分分包出去,招标人都将处以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并责令改正。(本条为总承包招标文件)
7、工程延期及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