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一级热力管网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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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
发包单位:(简称发包方)
承包单位:(简称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一级热力管网工程承包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承包范围一级热力管网工程。
第二条:工程承包内容
本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第三条:工程取费。承包的工程按照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类别划分合同约定后进行决算。锅炉房、换热站及厂区以内的工程执行山东省工程建筑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市政管网及其厂区以外的道路工程按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符合定额规定的执行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定额。所有工程定额人工费按 95 元/工日计价;相关规费按济南地区规定执行;施工机械台班、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材料(不含主材)价格按工程施工时济南地区价目表执行,须调整时按双方认定价格执行。如果合同期内发生劳务、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取费标准变动等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对应执行。
第四条:承包方式。按下列第1项方式进行承包施工;具体在发包方施工任务委托合同中另行合同。工程价款为(元)
1. 包工包辅材。
2.
3.
第五条:施工期限。严格按照每单项工程发包方规定的施工期限开工和竣工,工程开工时间为年月日(以甲方通知开工时间为准),工期为50天。施工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工期另行协商。
第六条:双方的主要责任
一、发包方:
1.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许可证。
2. 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 开工前帮助承包方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 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组织勘察施工现场,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十五天内将设计图纸 3 份,标准图 3 份、提供电子版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承包方,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5.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6.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7. 由派驻工地代表或委托监理,协调对外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二、承包方:
1. 负责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作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作好施工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3.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措施、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并根据设计图纸及变更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材料计划与实际误差不大于10%。
4.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使用。
5.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管道、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维护和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 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参加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7.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七条:材料设备供应
1. 发包方负责供应水泥、木材、钢材、设备、管材及附属构件等施工材料设备。按设计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供应到双方协定地点。因品种规格不全,需由承包方调剂代用时,必须经设计部门出具变更认可,由此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和运费由发包方负责。因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工程竣工时间顺延;因设计或现场变更引起材料退料,由发包方承担运费及相应费用。
2.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委托承包方采购运输时,差价及运费由发包方负责。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送至现场,亦必须同时出具相应的原材合格证及质检合格证明,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由于原材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 承包方负责的地方材料和在市场采购的物资,价格发生争议时,双方根据同期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5. 双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或化验单,否则进行材质检验,费用由供应方负责。
6. 在编制工程预算中,双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均执行书面约定的材料价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材料预算价格。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按发包方或监理现场签证为准,承包方在将工程量签证单上报监理或发包方后,监理或发包方须在20天内将其签署完成。
2.技改、维修工程按定额项人工费、机械费的1.15倍系数进行最终结算,抢修工程按定额项人工费、机械费的2倍系数进行最终结算。
3.发生的材料、机械等相关费用按实际签证为准,没有签证的按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决算书经承包方自审后报发包方,28天内发包
方委托由济南热力有限公司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审计,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配合审计期间相关事务,3个月内审计结算完毕,特殊工程酌情加快进度,审计费用按XX文件执行。
5.为便于承包方尽快施工建设,进场开工后发包方预付双方认可的预算工程款的%。开工建设后按月工程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承包方于当月日报发包方当月完成工程预算,发包方于7日内审核并拨付上月审定施工预算值的%,其余款项待工程竣工审计完毕、工程验收、资料交接后1 个月内结清;剩余 %留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1月内,发包方退还承包方。
第九条:工程变更
1. 设计图纸经会审定案后,原则上不准变更。如确需变更时,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因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负责。
2. 在施工中,如承包方发现施工图纸或说明书不符合设计要求,要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或监理方及时办理技术签证(如图纸会审记录、施工方案等),双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任务。
3. 工程施工如遇特殊情况,工期可由发包方认可按实际情况顺延。
第十条: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
1. 承包方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在施工中如发生质量事故,要分清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质量事故责任方承担;
2. 隐蔽工程完成后,承包方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发包方进行检查,未经发包方检查不得隐蔽;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或监理方应及时签署书面的隐蔽验收记录,否则承包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如发包方未按时到场,承包方自行检查隐蔽,发包方提出重新检查时,如结果不符合要求,费用由承包方承担,若结果符合要求,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 竣工验收标准按有关国家颁发的工程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报竣工资料与发包方,由发包方在天内组织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期,按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管网一个采暖期,换热站及室内供热系统二个采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