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CPA经济法重点背诵精华(打印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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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一轮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2020年注会经济法第一轮教材基础精讲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2.5分,题型均为客观题,本章内容比较简单,复习难度不大。

重点关注“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全面依法治国”。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合计2题2.5分2题2.5分2题2分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202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P3)(2018年多选题)【解释】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解释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是由法所处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解释2】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解释1】“制定”即有权国家机关根据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的需要,依照一定程序创制新的法律规范。

【解释2】“认可”即由国家权力确认某种社会上已经通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则可能来源于习惯、教义或礼仪等。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解释】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的实施都是依靠国家强制而实现,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

如果国家权力代表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社会公众就会自觉遵守法律。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解释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如度量衡等,这些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随着管理科学的出现和发展,人类管理社会的规则不断技术化,进而产生了所谓的社会技术规范,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

2020年经济法基础背诵版: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2020年经济法基础背诵版: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2020年经济法基础背诵版: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2.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2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基本要求:(1)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2)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的内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我国的会计年度: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账簿的种类:总账(总分类账);明细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序时明细账);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等。

(3)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注册会计师 注会 CPA 经济法 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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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结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
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单元首发股票
第四单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第五单元优先股
第六单元公司债券
第七单元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单元重大资产重组
第九章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
第十单元股份回购和股份转让
第十一单元合并、分立和减资
第十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
第十三单元主要合同。

注册会计师 注会 CPA 经济法 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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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结
第一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考点一股东大会
第二单元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单元首发股票
第四单元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第五单元优先股
第六单元公司债券
第七单元上市公司收购
第八单元重大资产重组
第九章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

第十一单元合并、分立和减资
第十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
2017年有修改,以前考核较少
第十三单元主要合同。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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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法条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4)重大误解: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法院可主动审查;不变期间。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考点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必背法条】规则:【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大题破产法律制度考点3页拿下10分必背法条破产原因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但因以下情形导致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负责管理财产;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应认定异议不成立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价内做的债务清偿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而非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和收回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监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破产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进行如下个别清偿:1.为维系基本生产而支付水电费等;2.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3.使债务人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取回权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 P 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共17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P2-P3)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P3)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他级别的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条约或协定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龄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格和身份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着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为目的3. 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法律制度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020年注会经济法冲刺阶段高频考点重点知识总结

2020年注会经济法冲刺阶段高频考点重点知识总结

目录: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诉讼时效制度4.物的概念和种类5.共有制度6.建设用地使用权7.质押权8.缔约过失责任9.合同的终止考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辨别【单选题】(2018年B卷)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是()。

A.8周岁的乙B.15周岁的少年天才丙C.刚出生的甲D.18周岁的大学生丁『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主体。

选项AB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选项C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多选题】(2017年A卷)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

A.北京大学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选项A是事业单位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选项B是国家机关法人,是特别法人;选项C是公司法人,营利法人;选项D是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选项ABCD均正确。

【多选题】(2015年A卷改编)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B.国家C.无国籍人D.公立医院『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选项A是其他组织,选项B也可以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C是自然人,选项D是法人。

【单选题】(2015年B卷)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C.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D.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

选项A:自然人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

选项B:外国人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选项C: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考点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实质有效要件的有()。

2020年注会CPA备考经济法冲刺串讲高频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2020年注会CPA备考经济法冲刺串讲高频考点重点知识总结全

目录:1.合同的履行综合考点(★★★★☆)2.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3.抵押权综合考点(★★★★★)4.保证担保综合考点(★★★☆☆)5.买卖合同与运输合同综合(★☆☆☆☆)6.租赁合同综合(★★★☆☆)7.民间借贷合同综合(★★★★☆)8.建设工程合同综合(★★☆☆☆)9.其他具体合同综合(☆☆☆☆☆)考点1:合同的履行综合考点(★★★★☆)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合同之债的保全措施张稳参考记忆口诀:(债的保全撤销权)放弃债担恶延期、无偿财转致损害、上三下七恶交易四、合同之债的转让与承担人权从权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非经担保人同意(一般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人免责诉讼时效中断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原债务人的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张稳参考记忆口诀:(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1)债权转。

协议生效、通知有效,“从抵抗”三权不断(2)债务转。

协议成立、同意生效,“抗辩权”一权不断(3)诉讼时效。

“通知到达”均中断知识点标签:合同之债保全+债的抵销+债的转让(2008年)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

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

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

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20CPA经济法

2020CPA经济法

小斯笔记·全是干货丨CPA经济法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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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资格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
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从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从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关注新浪微博@斯尔教育·获取更多备考资料 2
二、客体
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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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

CPA经济法必背法条一、引言在CPA考试中,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而掌握经济法的必备要素就是熟悉各类法条。

本文将介绍CPA经济法必背的法条,并对其进行详细解析和分析。

二、民法总则1. 第一百一十条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第一百一十四条经营者依法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合同法1. 第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自主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第七十一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公司法1. 第三条公司是指经依法组织,由发起人出资、设立后依法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

2.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住所;(四)有合格的出资人;(五)有必要的注册资本;(六)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则;(七)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劳动法1.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固定期限为条件订立劳动合同,经过两次续订后,继续劳动关系的,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第六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工同酬的工资标准。

六、知识产权法1. 第二十二条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专利申请日的确定或者优先权的丧失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2. 第五十五条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 第八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税法1. 第三十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张稳老师笔记注会经济法合同法物权法必背法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张稳老师笔记注会经济法合同法物权法必背法条
【提示】占有遗失物、盗窃物等脱离物的,不满足此项要件。
⑤“合理的价格”转让。
【提示】买卖合同中订明的价款合理即可。在确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时,一般不以“已支付”为条件。
⑥物已“交付”。
【提示1】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交付”要求。如A将B的手机卖予C。A与C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转移所有权,这种情况不满足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
优先购买权行使中是否以“同等条件”为标准?
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行使。按份共有人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排他的效力?即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
抵押权
抵押权何时设立?特殊动产抵押何时设立?
按份共有财产份额转让的,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以何为基础来行使?
①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
②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应以交易为前提,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转让人发出对外转让份额通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中,是否必须包含同等条件?
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知识点
考核角度
必背法律条文得分点(红字为得分关键词)
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动产物权的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转让登记只是产生登记对抗的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
①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注:考试中特别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是直接改变物权关系的,如果仅是给付判决,不会产生物权变动)

2020CPA 综合 复习资料 经济法

2020CPA 综合 复习资料 经济法

经济法一、合伙企业法1.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a)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a)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形式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a)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b)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人性质的转变a)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二、公司法1.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a)借款的限制:i)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ii)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a)出席+>1/2:i)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发行公司债券等),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ii)担保事项:上市公司为下列事项提供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表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b)回避+出席>1/2: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c)出席+>2/3: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重大资产重组(6)上司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d)回避+出席+>=2/3i)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联系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ii)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该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iii)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3.董事会:a)人数5-19人b)董事会成员中可以由职工代表c)董事会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d)上市公司董事会实行关联表决权回避制度,应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e)决议规则: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人数)的过半数通过,过半数是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与出席人数无关。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I. Concept of Economic Law1. Definition of Economic LawEconomic law refers to a branch of law based on modern economic theories,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which aims to protect and promote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production, circulation and operation, and to promot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2. Development History of Economic LawSince the 20th century,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arket economy and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has brought about the maturity of economic law. In the early 1980s, the state began to pay attention to economic law and began to carry out targeted legislation. In 1997,China's first economic law was promulgated.3.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Law and Other Branches of LawII. Economic Organizations1. Definition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Economic organizations refer to organizations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for the purpose of operating economic activ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2. Classification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Economic organizations can be divided into state-owned economic organizations,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privat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investors.3.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The rights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 mainly include theright to operate according to law, the right to independent choice of business, the right to independent decision-making, the right to conclude contracts, the right to use and dispose of property, and the right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lso have corresponding obligations. For exampl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must pay taxes, fulfillstatutory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and abide b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ir activities.III. Principles of Economic Law1. Principle of Free Choice of BusinessThe principle of free choice of business means that the state should not interfere in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s should have the right to independently choos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2. Principle of Equality3.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Economic Freedom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economic freedom is mainly embodied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interests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he avoidance of state intervention in economic activities as much as possible,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o independently choos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IV. Economic Law System1. Laws and Regulations2. Judicial Interpretation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s an important supplement to economic laws and regulations. It is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o perform specific tasks and solve specific problems in judicial practice.3. Judicial DocumentsJudicial documents are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matters related to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laws. Although judicial documents do not have the same binding force a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y are of great practical importance.4. Departmental RulesDepartmental rules mainly refer to the provisions formula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of the State Counci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5. Judicial CasesJudicial cases are to choose a typical case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analyze the facts, summarize the applicable law, and express an opinion on the conclusion. It has an important guiding rol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similar cases.V. Economic Dispute Resolution1. NegotiationNegotiation is a voluntary and equal consult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e dispute. Generally speaking, it is suitable for disputes betwee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betwee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2. Mediation3. LitigationVI. Economic Law and Economic Regulations1. Definition of Economic Regulations。

2020cpa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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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情分析题型15 16 17 18 19A卷B卷A卷B卷单选*1 1题1题2题1题1题1题2题多选*1.5 1题1题1题1题1题1题2题案例5分5分3分 2.5分 2.5分5分14.5分合计7.5分7.5分 6.5分5分5分7.5分19.5分本章知识体系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特征、分类★★(一)物的特征物的特征考查点1.有体性无体物一般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空气、各种智力成果。

【例外】经法律规定,无体物和权利也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前者如电、热、气;后者如股权、票据权利等2.可支配性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不为人所需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太阳、月亮3.非人格性人身体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人体器官、假牙、假肢;但与人的身体相分离,可成为物(2013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月球表面C.药品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2019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B.星星C.月亮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二)物的分类(2018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2017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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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PA经济法重点背诵精华(必考知识点总结精华,合计150页,值得下载背诵)2020年CPA综合基础班的内容框架专题一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法律规范专题框架第1节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三会”架构本节内容框架考点1:股东大会1.上市公司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2015年)(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2015年)(6)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年会(1)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2)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

3.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召集机关和主持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通知(1)通知时间①年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不计优先股)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表决(1)表决权的计算: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提示1】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提示2】优先股股东通常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提示3】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提示4】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2)普通决议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1/2)通过。

(3)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2/3)通过。

采用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2017年)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相关链接2】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相关链接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开转让,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相关链接4】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应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职权(1)4项独立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③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6项附属职权①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③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⑥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会议类型及频率(1)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2)临时董事会会议①提议主体: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②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召开条件: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链接】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或者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5.决议规则(1)表决权的计算: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上市公司董事会实行关联表决权排除制度。

(2014年B卷)①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③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任职条件(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018年、2016年)(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016年、2015年)【提示】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016年)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选任(1)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2018年、2016年、2014年A卷)(2)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2016年、2014年A卷)(3)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2018年、2016年、2014年A卷)(4)提名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5)任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3.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1)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2)特别职权的范围①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提示】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④提议召开董事会;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4.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2014年B卷)(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3:监事会1.组成(1)人数:成员不得少于3人;(2018年)(2)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2018年、2014年A卷)(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2014年A卷)(4)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018年)2.职权(1)监督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提议权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②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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