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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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进修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杜绝犯罪,减少违纪,保证学生学习、生活有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管理实际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对我校任何一个学生同样适用。
第二条:处分等级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转学
第三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负担被打伤者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外,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或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
触发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三人以上参与打架为聚众斗殴,对为首者或暗中指使他人打架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或提供学校尚不清楚的线索或证据者,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4.策划他人打架或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帮助“解决矛盾纠纷”或暗中指使其殴打在校学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未经登记将校外人员带进校内,放学后在校门口聚众逗留或生事,与社
会闲杂人员过分接近,充当各种帮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条:在校园内外拉帮结派,造谣惑众,煽动或带头闹事、无理取闹,罢课、罢操、罢餐、罢正常文体活动,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劝退试读或勒令退学处分。
3.对于参与闹事的一般成员,视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无理顶撞教职工,欺骗家长,不尊重同学,无理取闹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因受批评、处分等原因,对教师、职工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者或诬陷、诬告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违犯宿舍、课堂、校门口、操场、会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或扰乱秩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7.不支持配合班干部、团委学生会干部工作,顶撞或谩骂班委、团委学生会干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五条:违反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不服从生活指导老师的管理,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睡懒觉(含不出早操)或不按时就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购买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不按时回宿舍、夜不归宿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其情节,取消其住读生资格,并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5.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将外人带进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敲击脸盆、碗等,或向公共场所、楼下投扔杂物、泼水等,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其它校纪校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不交作业者,学习态度不端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拒绝或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按规章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以大压小,以强欺弱,逞强霸道,侵害他人,影响学校或班级形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上课、集会等讲话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涂改、伪造或转借出入证等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上课时玩耍、拨打或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一旦发现,除暂时扣压其通讯工具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进入三室二厅二吧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有染发、留长发、戴首饰、纹身、着奇装异服或着装不符合中学生形象身份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不参加升旗、义务劳动、课外活动、上课睡觉或看无关书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0.翻爬学校或其它公共场所栏杆、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违反《学生进出校门制度》,视其情节、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校内外喝酒或聚众酗酒者,或在校内外挥霍钱物宴请宾客聚众就餐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校园内严禁骑自行车,学生不允许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违者给予教育或警告处分。
14.在墙壁、课桌等处乱写、乱刻、乱画者,或有向墙壁上踢球、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含早晚自习。3次迟到记一次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节假日除外),给予相应的处分。
1.达24课时或连续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达36课时或连续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48课时或连续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达60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5.未经许可,未履行任何手续而厌学出走,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处分尚未撤消又继续违纪违法者;
4.在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下违纪者;
5.同一行为过程中有多项违纪或短期内有多种违纪者;
6.撤销处分后又犯同等次错误者。
第九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撤消一年后才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等评优的评选资格。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领取毕业证书。
第十条:处分撤销期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2.留校察看和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
3.考察期内未犯新错误且确实表现较好方可撤销处分。
4.撤消处分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全班三分之二以上同学签字同意,全体任课教师、班主任(实习班主任)、等签字后经教务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淮安区教师进修学校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