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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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为规范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学生在公寓(宿舍)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文明素质;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生公寓内所有住宿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引导相结合、检查考核与表彰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公寓管理中心(简称公寓中心)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学生公寓住宿资源调配、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公寓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提出对宿舍、个人的表彰奖励或违纪处理意见,为住宿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宁静、整洁、文明、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四条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楼管会),在公寓中心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公寓(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公寓文化建设等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二章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学生住宿由公寓中心统一安排。

学生公寓住宿分配按“男女生分楼栋居住,以系、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公寓中心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新生信息,以系或班级为单位将相应的床位数和钥匙统一分配给各系或班级,由学生所在系或辅导员、班主任在学生报到前负责分配床位,制作床位卡,并将床位安排表交至公寓中心。

第七条新生报到时,在办理入学手续后领取钥匙按床位入住。

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

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或更换宿舍、床位。

未报到的新生床位由公寓中心在开学二周后统一进行调配。

第八条住宿学生必须认真清点检查宿舍设施、家具等是否齐全完好,如实填写《学生宿舍公共设施核备表》,签订《住宿协议书》。

入住一周内由各班级收齐《学生宿舍公共设施核备表》、《住宿协议书》、2寸证件照2张交公寓中心统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公寓中心需装订保管好以上资料,作为退宿或调宿时验收公寓设施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学生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不得私自更换宿舍。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的学生,应提出调整申请,填写《住宿调整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一学年以10个月计),多退少补。

第十条转专业、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应凭《学籍变更通知书》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寓中心办理宿舍调整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公寓中心根据住宿资源作出安排。

第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凭《学籍变更通知书》在收到之日起三日内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

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需凭《复学通知书》到公寓中心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给予另行安排,不得擅自进入原宿舍住宿。

第十二条因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籍的住宿学生,应在办理完学籍变更审批手续后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毕业离校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离校之日起三日内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退宿手续时,公寓管理人员需仔细查验宿舍设施、家具等是否完好,收回宿舍钥匙和床位卡。

办理调宿手续时,公寓管理人员在查验宿舍设施、家具等完好后,换发新宿舍钥匙。

如有丢失、人为损坏,按规定赔偿。

退宿学生的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按剩余月份予以结算。

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离校期间仍需交纳住宿费用。

第十四条退宿或调整宿舍的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三天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原宿舍,并将宿舍清理干净。

无特殊原因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公寓楼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参加培训、进修、考试且确需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办理入住申请手续,经审批同意后由公寓中心根据住宿资源给予安排,按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以日计)。

住宿人员均须遵守学校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离校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住宿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因家住学校周边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需按《走读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处审批,公寓中心备案并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七条公寓中心有权根据学院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维修工作的需要、学院对学生公寓用途的调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

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离校度假。

因学习或其他需要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住宿的学生,由相关部门在放假一周前发出书面通知,学生处备案,公寓中心统一安排。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公寓(宿室)内的消防设施、安保监控、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和网络接口及其他各项设施等均由学校统一配置,是学校公共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或损坏。

第二十条学生入住时应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家具和室内的共用设施进行清点和检查,如实填写《学生宿舍公共设施核备表》。

对学生入住时家具、设施不全或损坏的宿舍,公寓中心要及时进行补充或报修,并做好备案。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各项设施,不得私自拆改、移动、破坏和乱涂乱画乱钉。

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设施由宿舍成员集体保管。

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设施搬入学生公寓使用。

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不能擅自搬迁。

第二十二条公寓(宿舍)内设施若发生损坏,学生应及时到门卫值班室填写《报修单》,由公寓中心收集、汇总、分类,向有关部门报修。

第二十三条因自然原因损坏的设施由学校负责维修;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公寓(宿舍)内公共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宿舍内责任不清的,按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调整宿舍或退宿时,公寓中心应根据《学生宿舍公共设施核备表》对设施进行全面清查,在室内家具设施完好或已对损坏设施作出赔偿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寓中心负责公寓(宿舍)内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报修,保证设施完好,并要根据公寓资源情况及时提出家具等设施的增补计划。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自觉维护公寓(宿舍)安全。

发现有损公寓(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应及时报告;发生重大事故或失窃等案件时,还应配合保卫部门保护现场,如实提供侦破线索。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学生在公寓(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在各公寓楼入口处设门卫值班室。

住宿学生应按作息制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入。

凡超过规定时间进出者,应主动在读卡器上刷卡,或持学生证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翻爬围墙、护栏。

第二十八条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或具有放射性危险的物品以及宠物等带入公寓(宿舍)。

大件物品带出公寓须主动到门卫值班室登记。

学生进出公寓大门需要查验有效证件时,应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严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公寓(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

不得在公寓(宿舍)内自炊、使用明火、焚烧纸张杂物,严禁点蜡烛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第三十条住宿学生要注意公寓(宿舍)内物品安全,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财物应妥善保管。

离开宿舍或睡觉时应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钥匙,不得将宿舍钥匙转给他人代管、使用,遗失钥匙应及时到公寓中心登记挂失并申请补配,不得私自更换锁芯,修配钥匙。

第三十一条注意用电安全。

室内无人时应切断电源,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床头灯,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饭锅、取暖器、电吹风、电水壶等电热器具和其他劣质电器,严禁私自安装、使用室外天线或卫星电视接收器。

第三十二条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公寓(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住宿期间不得擅自夜不归宿,不得在公寓(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或非本宿舍学生。

因擅自留宿他人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严禁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健康书刊、音像制品和网上信息;严禁搞迷信活动;严禁酗酒、赌博、聚众闹事、打架斗殴。

第三十四条严格遵守公寓会客制度。

未经许可,非本公寓楼人员不得入内。

如要会见学生,在公寓会客区接待。

特殊情况需要入内者,须凭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经允许方可入内。

禁止男女生互访。

第三十五条值班人员不得随意给学生提供开门服务。

确因特殊情况,值班人员必须审验学生证和身份证等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给学生开门。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寒暑假或毕业离校时要关闭宿舍门窗和电源,注意防火、防盗、防风、防雨,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不得滞留公寓(宿舍)。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寓(宿舍)楼梯、走廊、天井等公共场所(部位)的清洁卫生。

禁止向走廊、楼外泼倒污水,乱扔杂物;不得将饭菜带入公寓(宿舍)。

自觉保护环境,爱护公寓周围绿化地。

第三十八条住宿学生应自觉履行公寓(宿舍)内务轮值制度,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窗明地净。

宿舍清扫的垃圾实行袋装化管理,不得将垃圾堆放在走廊或楼梯口。

袋装垃圾应每天由值日生放入楼下垃圾箱内,不得随意抛掷。

第三十九条住宿学生要讲究个人卫生,勤整床铺、勤洗被褥。

要自觉保持洗漱间、卫生间的清洁卫生,严禁向水池、便池内乱丢杂物,保持下水管道畅通。

第四十条保持宿舍内空气新鲜、布置整体协调、格调高雅。

宿舍内物品与设施要按规定放置有序,不得在墙壁或家具上乱贴乱画,不得敲钉入墙、乱挂衣物。

扫帚、拖抒、簸箕等卫生工具统一放置在阳台或门背后墙角。

第四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组织公寓中心管理人员和楼管会学生干部对学生宿舍进行内务卫生检查。

检查成绩当日公布,每周汇总,学期总结,作为星级宿舍评比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各系、班级常规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公共秩序管理
第四十二条住宿学生在公寓(宿舍)内应举止文明,礼貌相待,互帮互助,树立良好道德风尚,自觉保持公寓(宿舍)安静。

不得在楼内大声喧哗、打闹、播放大功率音响以及进行其他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学习、自修时间不得在公寓(宿舍)内滞留或睡懒觉。

除周末和双休日(周日晚自修前)外,不得打牌、下棋、看影碟、玩电子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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