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资源的分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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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森林资源的分类经营
【摘要】浅谈森林资源的分类经营。
【关键词】基本原则;经营
我国拥有较为丰富的林地资源,林业发展潜力巨人。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流转,将潜在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生态安全足林业建没长期奋斗的日标。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得到最佳发挥,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的关系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森林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根据社会对森林生态功能利经济价值的不同需求,按照林业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从森林分类人手,优化资源配置,明确政府与森林经营者的责任,构造新刑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实现林业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对接,促进林业义奸义快发展。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林业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林业生态体系建设与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关系,注重生态建设又不忽视产业发展,提高林业生产力和整体产出功能;第二,坚持“全社会办林业”的原则。人力鼓励有能力的农产、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土、外国投资者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依法参与森林分类经营及管理;第二,坚持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原则。
止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注重森林生态、经济、社会二人效益的协调性、统一性,科学合理地培育、保护利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
2.我国森林分类经营的实践
森林分类经营是以发扦某一林种某一效益为主,兼顾其它方面效益的经营模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补会对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两大要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土导利用的不同和森林发挥两种功能所产生的“产品”的商品属性和非商品属性的不同,相应的把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体制和发展模式。
森林分类经营并不是近年才提出来的,在18世纪形成的森林经营管理(森林经理)理论中就有组织森林分类经营的理论与实践。例如,在地域上把相互连接的、只有相同经营方向的块划分为森林经营区,与此同时,把地城上不相连接,但在森林经营目的、经营周期、森林纤营方式上相同的小班组织成森林经营类型比如用材、防护、水源涵养、特种日的的森林经营类型合丌建立起相应的森林经营体系,甚至直接以小班作为经营类型,这就是典型的分类经营。问题是传统的这种分类经营有以下的缺点:第一,突出了木材的利用忽略了其它各种效益:第二,只强凋了经营的生物学和技术方面,忽略了经营的社会经济方面利林政管理方面:第三,只从自然利生物物理方面,而没有从事理和人理的互为储存关系考虑:第四,也是—个很重要的方面,体现为就林论林,没有对其它各部门、行业
有机地结合,因而没有跳山行业的局限。林业是一个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的特殊行业,两大效益的建设有完全不同的经济属性。为了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林业资源配置中的丛础作用,又对市场机制失灵的方面加以克服,必须实行整个林业的分类经营。
我国自1995年原林业部颁发《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以来,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林策发[1999]191号)和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林策发[2001]88号)文件精神,各省(区)相继启动了森林分类区划工作。到日前为止,人部分省(区)已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并将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成果上报到国家林业局。
3.完善森林分类经营的具体方法
3.1加强领导,强化宣传
政府要成立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丁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区森林分类经营的组织、领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把森林分类经营作为林业宣传的重要内容,开展多形式、宽领域、深层次、求实效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明白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重大意义,让商品林经营者明白商品林的管理政策,让农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清楚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一般)公益林、商品林的面积和分布情况,让林农清楚自己的森林、林地的类别、清楚自己的森林、林地对应的森林分类经营政策。
3.2完善投入机制
公益林的管护、建设由国家投入为主,国家(重点)公益林和
地方(一般)公益林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商品林的管护、建设,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采伐政策的要求,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以市场为导向,由森林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实现经营收益和可持续发展。
3.3明晰产权,确权发证
对权属清楚并已颁发林权证的,凡林主自愿申请更换的,可及时换发国家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颁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或林权证记载的四至界线与面积不符的,要抓紧解决、明晰,并尽快核发林权证。
首先,正确处理集体经营骨理的山林的确权。对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对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较好的股份制林场、联办林场等,可以继续保持稳定,并完善收益分配协议;尚未落实林权的,可采取山林均摊或折股址化等方式明晰山林权属,林权到户,集中管护;对零星分散的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承包、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集体林地经营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确定,其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集体林地确权到产后要及时核发林权证。退耕还林且验收合格的,及时依法核发林权证,由农业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变更登记手续。
其次,保持林权相对稳定。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应保持权属稳定。原承包户去世后有继承人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林地,按集体林重新落实林权。
再次,明确林权发证程序。林权证的颁(换)发要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程序进行,即由林权权利人申请一登记机关初审一勘验定界一公告一核准登记一填写林权证一登记机关盖章一发证。
最后,明确林权证内容。新颁(换)发的林权证要注明森林经营类型,对一户涉及到两个以一亡森林类别的,要在林权证上分别注明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一般)公益林、商品林的面积和所处的位置。
3.4加强采伐限额管理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斤,在坚持采伐限额全额管理的前提下,正确处理“管死”与“放活”的关系。“管死”主要针对公益林,凡是划定的公益林,其性质、位置、范围不得随意更改。“放活”主要针对商品林,包括形式上、内容上、管理上都要“活”,增加商品林经营者的处置自由度,但“放活”并不等于完全放开,要有限制性的“放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同时还要坚持生态底线,最大限度的调动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3.5严格规范执法
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后,要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提高林业执法水平,规范基层林业执法行为,加大对乱砍滥伐林木和非法运输木材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林权制度改革,厂作,禁止以森林资源流转为名违法拆细(分零)林权证,或借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