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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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 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9 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 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10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适当 提高防洪标准。 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 防护对象,可适当降低防洪标准。 3 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 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尚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1 防洪标准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 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部分)SDJ12-78 197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 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 1988.6.
1.0.11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时, 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1.0.6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 洪标准且能够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单独确定,并应采取 单独的防护措施。
1.0.7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 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6.调整了民用机场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7.调整了火电厂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8.调整了核电厂的防洪标准; 9.调整了高压和超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10.在“通信设施”一章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的防洪标准; 11.增加了世界级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调整了旅游设施的分等指标内容; 12.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增加了对梯级水库防洪标准的原则性规 定;增加了灌排泵站工程的等级划分和防洪标准;增加了通航工程的等级划分; 对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的等级划分指标和防洪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3 修改的内容调整 1.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 1.0.5条和1.0.6条,取消了原1.0.9条和1.0.5 条,合并了原1.0.7条和1.0.8条; 2.“城市防护区”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口”; 3.在“城市防护区”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当量经济规模”指标; 4.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的防洪标准,增加了 客运专线的防洪标准; 5.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增加了隧道的防洪 标准;
5.在“电力设施”一章中单独设置了“核电厂”一节; 6.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 一节拆分为“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两节; 将“水库和水电站工程”一节拆分为“水库工程”和“水电站工程”两节; 将“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一节拆分为“灌溉与排水工程”和“供水工程” 两节;增加了“拦河水闸工程”一节。
21
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5
附:条文说明
26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1总 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需要,保护人 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 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 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 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于特别 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 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目次
1总 则
1
2术 语
3
3 防洪保护区 4
3.1 一般规定
4
3.2 城市防护区
4
3.3 乡村防护区
4
4 工矿企业
6
5 交通运输设施
7
5.1 铁 路
7
5.2 公 路
7
5.3 航 运
8
5.4 民用机场
9
5.5 管道工程
10
6 电力设施
11
6.1 火电厂
11
6.2 核电厂
11
6.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12
7 环境保护设施
13
7.1 尾矿库工程
13
7.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贮灰场工程
13
7.3 垃圾处理工程
14
8 通信设施
16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7
9.1 文物古迹
17
9.2
旅游设施
17
10 水利水电工程
18
10.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8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20
10.3 水库工程
21
10.4 水电站工程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因素 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游、左右岸、干 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宜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 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或采用其他分析方法合理 确定。
1.0.5 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胁时,宜根据不同 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94 1994.6.发布, 1995,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
2 修改的章节调整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增加了“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乡村”并入本章,设 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3.增加了“环境保护设施”一章,设置了“尾矿库工程”、“贮灰场工 程”和“垃圾处理工程”三节内容; 4.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原“木材水运工程”一节;
1.0.9 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 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10 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适当 提高防洪标准。 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 防护对象,可适当降低防洪标准。 3 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 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尚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洪标准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1 防洪标准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 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部分)SDJ12-78 197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 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 1988.6.
1.0.11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时, 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1.0.6 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 洪标准且能够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单独确定,并应采取 单独的防护措施。
1.0.7 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 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6.调整了民用机场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7.调整了火电厂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8.调整了核电厂的防洪标准; 9.调整了高压和超高压输变电设施的分等指标和防洪标准; 10.在“通信设施”一章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的防洪标准; 11.增加了世界级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调整了旅游设施的分等指标内容; 12.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增加了对梯级水库防洪标准的原则性规 定;增加了灌排泵站工程的等级划分和防洪标准;增加了通航工程的等级划分; 对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的等级划分指标和防洪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3 修改的内容调整 1.在“总则”一章中增加了 1.0.5条和1.0.6条,取消了原1.0.9条和1.0.5 条,合并了原1.0.7条和1.0.8条; 2.“城市防护区”人口的统计口径调整为“常住人口”; 3.在“城市防护区”的分等指标中,引入了“当量经济规模”指标; 4.调整了铁路的防护等级划分数量、指标取值和涵洞的防洪标准,增加了 客运专线的防洪标准; 5.调整了公路的类型、防护等级划分数量和指标取值,增加了隧道的防洪 标准;
5.在“电力设施”一章中单独设置了“核电厂”一节; 6.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 一节拆分为“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和“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两节; 将“水库和水电站工程”一节拆分为“水库工程”和“水电站工程”两节; 将“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一节拆分为“灌溉与排水工程”和“供水工程” 两节;增加了“拦河水闸工程”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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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拦河水闸工程
22
10.6 灌溉与排水工程
23
10.7 供水工程
23
10.8 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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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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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文说明
26
一 修改背景及修改主要内容 二 条文解析及新旧标准衔接 三 有关防洪标准的设计案例 四 规划设计中防洪标准探讨
1总 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需要,保护人 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 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 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 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于特别 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 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目次
1总 则
1
2术 语
3
3 防洪保护区 4
3.1 一般规定
4
3.2 城市防护区
4
3.3 乡村防护区
4
4 工矿企业
6
5 交通运输设施
7
5.1 铁 路
7
5.2 公 路
7
5.3 航 运
8
5.4 民用机场
9
5.5 管道工程
10
6 电力设施
11
6.1 火电厂
11
6.2 核电厂
11
6.3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12
7 环境保护设施
13
7.1 尾矿库工程
13
7.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贮灰场工程
13
7.3 垃圾处理工程
14
8 通信设施
16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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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文物古迹
17
9.2
旅游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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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水利水电工程
18
10.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8
10.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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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水库工程
21
10.4 水电站工程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因素 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游、左右岸、干 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宜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 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或采用其他分析方法合理 确定。
1.0.5 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胁时,宜根据不同 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94 1994.6.发布, 1995,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
2 修改的章节调整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增加了“防洪保护区”一章,将原“城市”和“乡村”并入本章,设 置了“一般规定”、“城市防护区”和“乡村防护区”三节内容; 3.增加了“环境保护设施”一章,设置了“尾矿库工程”、“贮灰场工 程”和“垃圾处理工程”三节内容; 4.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原“木材水运工程”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