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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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明办理
一、从事食品、环境、劳动、放射、学校、药品生产经营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二、办理健康证明,必须本人到市疾控中心进行相关项目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健康证明。
三、未进行健康体检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均不予办理健康证明。
患有痢疾(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并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并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人不能领取健康证明。检查顺序内容注意事项
①填表、领表填表前请了解是否符合你的服务要求,否则交费后不能退款;填表字迹清楚、不缺项
②缴费缴费后,请查看收费单上的姓名是否正确,以便及时修改。
③证照摄像照像后不发相片,不得更换受检人,违者取消检查资格,所交费用恕不退回
④男/女检查既往有病史或现有不适感者和有肛-门疾患者可能导致出血,请向医生陈述,以便详细检查
⑤培训考核按规定认真参加培训、考核
⑥透视孕妇请勿透视,经内科医生检查签字后,向X光医生说明
⑦采血必须在前面所有检查步骤完成后才能采血、交表,否则不能进行采血。
注意事项
1.体检当日的早晨需空腹。
2.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3.各项检查须本人完成,不得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后果自负。
集体体检指南
一.集体单位(50 人以上),需提前一周与本体检中心电话联系预约,以确定时间。
二.受检单位请在确定体检日期的前三天,到本中心一楼体检大厅领取体检表,提前发给职工填写体检办证登记表,同时缴纳体检费。
三.请体检单位按约定日期组织人员配合体检。
四.体检三个工作日后请联系门诊负责医生,领取健康证明,安排体检异常者复检。
常见问题解答
1.为什么从业人员每年要接受健康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从事公共卫生服务行业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预防性健康检查,筛查是否患有妨碍公众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2.患有哪些疾病不能领取健康证明?
患有痢疾(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人不能领取健康证明。
3.乙肝表面抗原(HBsAg )阳性不能从事哪些行业工作?
不能从事食品、化妆品、制供水等行业的工作。如本人从事公共场所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需加查乙肝五项(两对半)检查,乙肝e 抗原阳性者且核心抗体阳性者(俗称大三阳), 说明乙肝病毒目前在体内复制活跃,传染性强,因此暂时不能领取《健康证明》。
4.哪些因素可以引起谷丙转氨酶升高?
谷丙转氨酶应≤ 40 μ∕L,如≥ 40 μ∕L表明受检人肝脏细胞有损害或有急性活动性炎症。多种因素可引起谷丙转氨酶升高,如传染病、脂肪肝、胆囊炎、心脏疾患、感染性疾病( 肺炎、伤寒等)、化学性损害(饮酒、服某些药等)、剧烈运动后等。
5.肺结核病人治愈后是否可以领证?
处于肺结核活动期及病程发展阶段的病人有很强的传染性,不宜从事服务性工作,经治疗后,需出具医院结核专科门诊的治愈诊断证明,并经疾控中心体检部门复查正常者,可以领取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