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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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三原则

传统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奉行法定资本制,与该制度相联系存在着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该资本三原则理论起源于德国。资本三原则实际上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禁止反言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资本三原则,对于奠定公司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资本三原则在当代的局限性日益显现:

(1)债权人的信赖基础正在发生变化。资本确定原则意在使公司资本具有担保功能。实际上法律只能规制反映在公司章程中的抽象的资本,对于公司实际运营中的亏损无法随时监控。但是公司真正能担保债权人债权的不是抽象的资本,而是公司的实际财产。

(2)融资工具的多样性使资本三原则的实现变得日益困难。金融创新导致传统的资本范畴被突破,并使资本水准的波动成为常态,公司资本变得难以确定。

(3)股票发行价格与票面价格的分离,客观上导致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在现实中的实施难度增加。

因此,大陆法系公司法“资本三原则”整体都在经历着变革,资本三原则规制正在走向缓和,以符合金融创新发展趋势。

我国公司法条文中虽然没有直接表述资本三原则,但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资本制度基本上是按照资本三原则来设计的,许多规定体现了资本三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负责缴足。

资本确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全体股东对该资本额应负缴足的责任。资本确定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可以有宽严不一的做法。

资本确定原则是关于公司资本形成的基本原则。按这一原则,公司资本既要确定,又须认足,这正是资本形成制度中法定资本制的内容,因此,通常又把资本确定原则等同于或称之为法定资本制,实质上,法定资本制是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资本形成制度。

我国公司法实行资本确定原则,《公司法》第25条、第26条、第80条、第81条等都体现了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其中,注册资本需有全体股东认足的规定,是资本确定原则最突出的体现。

二、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资本拘束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资产。

资本维持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不当要求,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资本维持原则不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这一原则不仅大陆法系国家适用,英美法系也适用。资本维持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公司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续期间的重要原则,各国公司法围绕资本制度建立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是资本维持原则直接或间接的体现。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30条、第35条、第91条、第127条、第142条、第166条等都体现了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三、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限制公司随意减资,二是限制公司随意增资。换言之,该原则并非绝对禁止资本额变化,而是要求公司增加资本、减少资本都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资本不变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任意减少资本,造成公司清偿能力的降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公司任意增加资本,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法上,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为公司减资制度和增资制度,规定了公司增减资本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循的严格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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