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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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新规定

道和律师事务所丁钦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新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本文主要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方面予以介绍和评价。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资本,是依照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的总和。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是公司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它涉及了公司在资本的形成、资本的维持和资本的退出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认足;在公司成立后,如果要增加资本必须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一次性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法定资本制注重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性,目的重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发起人一次全部缴足,发起人只需认缴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对于未认缴的部分可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随时发行,而不必经股东会决议,也无需变更公司章程。授权资本制降低了公司设立要求,简化了公司的设立条件,目的在于为投资者投资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股本全部发行后未全部利用时可能导致的资金闲置和资源浪费。折衷资本制是前两者的有机结合,指在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确立的资本总额不需一次全部发行完毕

,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总额须符合法定最低比例的要求,其余部分资本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而随时发行,但全部公司股本的发行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二、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变化

我国现行《公司法》以法定资本制为原则,有关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资本制资本三原则的要求,实践中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由于立法设计上过分拘泥于公司资本三原则,客观上也导致公司在设立时门槛过高,并且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齐(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不利于公司的迅速成立,阻碍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在涉及增资、公司对外投资等涉及公司资本的事务的运作中限制很多,程序繁琐,不利于资本便捷地进入市场。在涉及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退出等方面规定不足或规定模糊,不利于资本的流动。上述种种弊端降低了公司这一社会经济的基本组织的运营效率,并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新公司法在公司制度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确定了折中资本制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均采取折中资本制,新公司法不再采取注册资本一次缴齐的制度,而是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一规定在于既保证公司启动资金的真实投入,又可以避免资金的闲置,同时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要求股东缴足其余股本,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通过增资方式办理的繁琐手续。

第二,大幅度降低公司设立时对于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要求。新公司法取消了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经营范围区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将原来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最低注册资金数额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一律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公司法人民币1000万元的规定降低为人民币500

万元。这一变化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

第四,在资本变动方面,扩大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新公司法包括了四种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而现行公司法只能在减资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该种规定包括了实践中已出现的问题,避免了因法律规定滞后而无法操作的情形。

第六,增加了股东出资方式、降低货币出资比例要求

1、出资方式的增加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并且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比现行公司法,其规定是: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从新规定可以看出有这样几个变化: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对股东出资的财产不再以列举方式规定,而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标准取代了原来的列举式规定,实际上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资产的范围,而且新规定能够适应实务中可能出现的股东出资的财产方式的新变化,因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2、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非货币财产出资在注册资本中比例可占到不高于70%。而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规定有利于鼓励持有无形资产的人参与投资,适于知识经济的要求。

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种种调整改变了过去对于公司的过度干预和控制,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同时体现了政府鼓励投资并注重效率的精神,相信在正式实施后对于公司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起到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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