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资本维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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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维持原则

——兼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立法及其缺陷

段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

尽管人力、知识、技术等因素在现代公司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但资本作为公司经济能力的基本指标,在维系企业信用、保护交易安全中仍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有学者认为,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资本企业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为确保、维护公司的资本信用,大陆法公司法制发展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原则,其中尤其资本维持原则对公司实际财产给予特别的关注,力图维持公司对一定数量实际财产的享有,意图在实际意义上发挥公司资本的公司经济能力基本指标的功能,从而在资本三原则中处于枢纽的地位。本文试图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结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立法与实务运作情况,讨论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运用。

一、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

国内学者通说,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中,资本确定与不变原则意指公司通过章程加以明确并公示的、非依法经特别程序一般不能改变的一定的资本额度,该资本额度无疑具有十分明显的指标性质上的形式意义,而资本维持原则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一定“资本”水平相当的实际财产,这无疑对维护公司信用,确保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与范围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惟资本维持原则中的“资本”具体何所指,该“资本”之维持在实践中是如何得以实现的,而资本维持原则作为一项原则,其在公司资本制度中的地位及表现又是怎样的,是正确理解资本维持原则首须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一个资本基准

资本维持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处于一定水平之上。换言之,资本维持原则实践之运用、功能之发挥的关键,甚或资本维持原则自

身题中应有之义,即是公司实际财产维持的基准问题,该基准作为维持公司实际财产的尺度,必须具有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性质。学界通说将该基准界定为公司资本额,即注册资本,无疑满足了简单确定而又不易波动的条件。惟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现代公司资本制度下,均将注册资本确定为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是否合适?甚至,将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确定为注册资本,是否正确?这些都是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探究的问题。

资本维持原则与公司“资本”概念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公司法上的资本具有多种含义,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缴资本、催缴资本等。更

有学者提出形式资本与实质资本的分类,前者主要指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后者则指公司因股东出资与经营活动而实质享有的财产,类似国内学者所指的公司净资产。实际上,公司法上的资本不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后者往往处于变动不居状态中,而前者则一般具有形式确定性。所以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缴资本及催缴资本属公司法上的资本,而前述学者所指的实质资本,应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本。

由于我国公司法奉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合三为一,三者的具体所指实际上为同一物,即公司章程确定而股东实际全部缴纳的公司资本总额,三者间的区分更多的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将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确定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实践中并不会产生多大的问题。久而久之,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成为深入人们包括学者心中的想当然的不易动摇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力量是如此强大,以至于有学者即使在认识到在现代公司资本制度下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与股东实际向公司的出资额不一定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宁可采取将注册资本界定为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

出资总额的迂回的方式,以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观念。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正成为各国公司资本制度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在这样的资本制度下,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及实缴资本三者一般并不一致,公司章程确定的注册资本并不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全部认购而可以仅认购一部分,对已经认购的资本额度也并不一定要求一次性全额缴足而可以分期缴纳。在这种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及实缴资本并不一致的情况下,若仍固守资本维持原则的基准是公司注册资本的传统观念,明显带有不合理性。此时,资本维持原则仅能以公司实缴资本为基准,自属不言自明的结论。实际上,在传统的法定资本制下,资本维持原则也是以实缴资本为基准,恰恰因为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数量上一致,且注册资本直接在公司章程中公示而成为公司经济能力的基本指标,才引起人们资本维持原则以注册资本为基准的错觉,而未看清实缴资本才是资本维持原则基准的本质。

(二)资本维持原则的两个维持阶段

国内学者在论及资本维持原则的具体内容时,往往笼而统之地将相关法律规定加以罗列,而

未作清晰地阶段性分析。实际上,资本维持原则的整体含义是指,“公司自设立中、设

立后,以致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资本之财产” ,所以国外学者在论述资本维持原则时,均明确地将其区分为出资形成(公司成立)时和资本形成(公司成立)后两个阶段

的维持规则。

1、公司成立中阶段

在该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关注点在于确保公司资本因股东切实履行出资义务而得以充实。股东出资的缴纳,在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下会有不同的表现。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于公司成立时必须全额认购并全额缴纳;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于公司成立时并不全额认购而认购资本也并非要求一次性全额缴纳。但无论如何,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缴纳自己应该缴纳的出资。须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如日本,在公司增资或新股发行时也适用公司成立时关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

具体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其一,股东必须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包括依法按时实际交付货币、转移财产等,同时并须依法办理权利转移登记等相关的法律手续。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时,依法将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其二,股东必须履行完全出资义务,包括全额缴纳出资、不得高估作为出资财产的价值、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等,以确保每一分公司资本都有一分公司实际财产与之相对应。股东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时,仍须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其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前两项出资义务时,相关人员的连带法律责任,主要指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发起人及董事在股东违反前两项出资义务时,依法与该股东负连带缴纳出资义务,以促进股东出资义务的监督与担保履行,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其四,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在前述股东出资义务及相关人员连带缴纳出资义务未依法得到切实履行时,实际生活中极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公司或其他股东不积极主张权利,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公司债权人,这时无疑应赋予公司债权人以直接请求权,以免有失公允。

2、公司成立后阶段

在该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立足点在于规制股东、公司及其管理者的行为,避免公司实际财产的不当减少,防止公司资本徒具象征意义而没有实际财产与之相对应。其法律规则主要包括: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除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外,公司原则上禁止回购自己的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与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的公积金原则上只用于特殊的用途,而不得用于股利分配;公司转投资的对象、比例等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公司的对外担保及赠与行为须依照严格的法律规定进行;等等。

资本维持原则的两个阶段时间上紧密衔接,功能上又相辅相成。第一阶段为第二阶段确定了维持基础,没有第一阶段的切实完成,第二阶段将根本没有实施可能性;第二阶段确保第一阶段的资本充实成果,没有第二阶段的有效实施,第一阶段的工作也将毫无意义。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第一阶段股东出资带有一定程度的静态、确定的性质,且依法须通过公司章程等登记材料予以公示又辅之以有关审查机关的介入,使得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较容易。而在第二阶段,公司资本运营完全掌握在股东、公司管理者等手中,外人仅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很难真正了解公司资本的实际运营情况,这无疑加大了资本维持原则的操作难度。所以有学者

认为,“第二阶段之设计实远较第一阶段重要,且应更加绵密” ,法律对第二阶段资本维持原则的制度设计应给以更多的关注。

(三)资本维持原则的两个操作层面

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组织形态受到投资者青睐从而得到巨大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而“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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