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3-2015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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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规范多年执行情况看,生产和储存不同物质的设施分
别计算规模和储罐总容量,并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站场 等级是切实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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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条文说明:
天然气站场可分为天然气处理厂、天然气脱水站/脱硫站、天然气压气站/注气 站、集气站/输气站共四类。 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沿用了2004版的划分方法,即按照规模划分等级。将原来 规定的条文修改成表格,并对等级、规模进行了调整,增加一级、二级站,将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内部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如汽油泵房火灾危险性类别 为甲B。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给出了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在一座厂房中或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甲、乙类等多种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如果甲类生产着火 后,可燃物质足以构成爆炸或燃烧危险,则该建筑物中的生产类别应按甲类划分;如果该厂 房面积很大,其中甲类生产所占用的面积比例小,并采取了相应的工艺保护和防火防爆分隔 措施将甲类生产部位与其他区域完全隔开,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它区域时,该厂房 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者确定。 另外,有的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会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少,当气体全部逸出或 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 或即使局部存在爆炸危险、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可能使建筑物着火而造成灾害。如:机械修 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发生爆炸。所以, 15 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以按戊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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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编制单位及批准部门
第10章 液化天然气站场: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GB 50183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GB 50183参编单位: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
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分公司、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 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中石化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 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 司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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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内 容
• 概述
• 章节目录
• 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 主要内容-液化天然气站场
章节目录
章节及目录
序号 1 2 3 4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区域布置 名称 序号名称 9电气 10液化天然气站场 附录A防火间距起算点的规定 液化天然气站场液化天然气 附录B 泄漏量的计算 5 石油天然气站场及线路截 断阀室总平面布置 油气田集输管道 消防设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A
B
60℃≤闪点≤120℃的液体
闪点>120℃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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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 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大于或等于60℃,且初馏点大于或等于180℃的原 油,宜划为丙类; 5 闪点小于60℃并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不超 过40℃,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
天然气站场分为五级。
与2004版相比,天然气处理厂增加了一级、二级站场,五级、四级的指标基本 不变,调整了三级站的指标,新增了一级、二级站的指标;天然气脱硫站、脱
水站增加了二级站场,增加了露点控制站;五级站的指标基本不变,调整了三
级、四级站指标,新增了二级站的指标;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调整了四级、 五级站的指标;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清管站、配气站的指标不变。
灾危险性的理解。
分为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两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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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易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甲 乙 A B A B 特征 37.8℃时蒸气压力>200kPa的液态烃 闪点<28℃的液体(甲A类和液化天然气除外) 28℃≤闪点<45℃的液体 45℃≤闪点<60℃的液体
10.3 站场生产设施、1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气体探测系统、术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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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液化天然气站场
液化天然气站场的主要技术内容
1. 2. 3. 4. 5. 6. 7. 8. 9.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10.1 区域布置 10.2 站场布置 10.3 站场设施 10.4 消防设施 10.5 火灾自动报警和气体探测系统 附录A、附录B
GB 50183- -2015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十章 液化天然气站场
吕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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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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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 主要内容-液化天然气站场
概述
升版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 号)的要求,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 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修订本规范。 GB 50183-2015是在2004年版本上升版完成的,目前已经 获得批准,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
2004版条款1 款1.0.2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和海
洋油气田陆上终端工程的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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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液化天然气站场
1. 总则 条文说明1.0.2: 本次修订明确了不适应于浮动式液化天然气设施和城镇液化 天然气供应站工程,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所规 定的适用范围。 “液化天然气站场工程”是指总储存量大于2000m3天然气 液化工厂、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液化天然气卫星站,以及 位于油气田的总储存量小于或等于2000m3的液化天然气场 站。 浮动式液化天然气设施是指如浮动式天然气液化设施 (FLNG)和浮动式液化天然气接收及再气化设施(FSRU)。 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工程执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GB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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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按储罐总容量划分)
等级 一级 油品储存总容量VpV(m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 储存总容量Vl(m3) Vp≥100000 V>5000
l
二级
三级
30000≤Vp<100000
4000<Vp<30000
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天然气站场分级(按生产规模划分)
天然气处理厂规模 等级 Q(104m3/d) 天然气脱水站、 脱硫站规模 天然气压气站、 注气站规模
43 4 Q(10 m3/d)
集气站、输气站规 模
43 4 Q(10 m3/d)
Q(104m3/d)
一级
二级
Q﹥3000
500<Q≤3000
Q﹥100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三级
四级 五级
100<Q≤500
50<Q≤100 Q≤50
500<Q≤1000
200<Q≤500 Q≤200
Q﹥200 Q≤200
任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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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注:
1 具有增压功能的集气站、输气站应按压气站划分等级;
2 具有脱水脱硫、烃露点控制功能的气田集输站场,应按天然气脱水、脱硫的规 模划分等级,且应取等级较高者; 3 储气库、集注站应分别按天然气处理厂、注气站划分等级,且应取等级较高者; 4 本表不适用于天然气井场和管道线路截断阀(室)。
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1 其他火灾危险性分类
3.1.6 仓库:应按其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同一座仓库或仓库 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 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物品确定。
当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区内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时, 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面积均要求按最危险者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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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内 容
• 概述
• 章节目录
• 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 主要内容-液化天然气站场
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甲 乙 特征 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 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
本次修改使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与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保持一致,将其分为甲、乙两类。取消了2004年版中的附录A 石油天然 气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将其有关内容纳入条文说明,便于大家对各类介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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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1 其他火灾危险性分类
3.1.3 固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 规定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成甲、乙、丙、 于 2mm的工业成型硫磺,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固体,对于粒 丁、戊类。对于粒径小于 2 径大于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如球状、颗粒状、团状、锭状或片状),火灾 危险性为丙类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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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1 其他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设备: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根据其操作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如,液化天然气 泵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A,汽油泵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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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3.1 其他火灾危险性分类
3.1.5 厂房:应按其内部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同一座厂房或厂房 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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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内 容
•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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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一般规定 • 主要内容-液化天然气站场
主要内容-液化天然气站场
10 液化天然气站场
取消10.1 一般规定,增加10.3 站场生产设施、10.5 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及气体探测系统。 细化区域布置和站场内部布置防火距离的具体要求。
10.1 区域布置、10.2 站场内部布置、10.4 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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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管理单位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石油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西路3号, 邮编: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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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条文说明
主要内容-液化天然气站场
2004版章节
序号 1 2 3 10.1 名称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一般规定 序号 1 2 3 10.1 总则 术语 基本规定 区域布置
2015版章节
名称
10.2
10.3 10.4
区域布置
站场内部布置 消防及安全 附录+条文说明
10.2
10.3 10.4 10.5
2500<Vl≤5000
1000<Vl≤2500
四级
五级
500<Vp≤4000
Vp≤500
200<Vl≤1000
Vl≤200
注:油品储存总容量包括油品储罐、未稳定原油作业罐和原油事故罐的容量, 不包括零位罐、自用油罐以及污水沉降罐和除油罐的容量。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同时储存或生产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天 17 然气等两类以上石油天然气产品时,应按其中等级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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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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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 2. 3. 4. 5. 6. 适用范围扩大到油气管道线路截断阀(室); 对天然气站场规模进行了重新划分; 增加了污水排水设施的要求; 明确了原油稳定装置区消防要求; 提出了液化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具体的防火距离要求; 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站场工艺设施以及火灾自动报警和 气体探测系统的要求。取消了液化天然气站场的一般 规定和附录A,将其内容与其他章节合并; 7. 取消了附录A,将其内容纳入条文说明; 8. 增加了附录B液化天然气站场液化天然气泄漏量的计算;
站场内部布置
站场设施 消防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和气体探测系统 附录+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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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液化天然气站场
1. 总则 修改条款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陆上油气田工程、海洋油气田 陆上终端工程、液化天然气站场工程、油气管道站场及线路截断阀(室) 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浮动式液化天然气设施、城镇液化天然气供应站工程和 管输独立石油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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