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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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

(适用于动产抵押总量控制模式)

编号:_______ 第________ 号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负责人:联系人:电话: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电话: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_________ 第 ________ 号《 _____________ 》及其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

1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抵押权人,乙方为抵押人,丙方为甲方的受托人,受甲方的委托监管抵押物。

2抵押物担保

2.1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抵押物,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抵押担保。

2.2抵押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抵押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

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因抵押物所有权有瑕疵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抵押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3乙方保证所提供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若抵押物存在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债务人授信的使用,并要求乙方和其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2.4乙方保证所提供抵押物在抵押给甲方前和抵押给甲方期间未设定

损害甲方抵押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设定抵押、质押、租赁等。

2.5乙方应甲方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2.6乙方向甲方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

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列明的为准,甲方委托丙方进行监管的抵押物以经丙方确认的《委托抵押监管通知书》(附件1)为准。丙方未进行监管,但符合《动产抵押登记书》的相关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同样属于抵押担保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甲方对其享有的抵押权并不因丙方是否对其进行监管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2.7“抵押率”是指风险敞口抵押物控货价值X 100%,风险敞口是指

甲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主债权总额减去金钱、存款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后的余额;抵押物控货价值是指甲方要求控制的抵押物价值,即

甲方要求控制的抵押物数量X甲方确认的单价后所核定出来的抵押物价

值。

3抵押物单证

3.1在本协议终止前,不论乙方是否提货、换货,抵押物的库存价值不得低于抵押物最低控货价值。

抵押物最低控货价值、抵押物的品种和单价等委托事项由甲方向丙方出

具的《委托抵押监管通知书》(附件1)确定,并以甲方向丙方出具的最近的《委托抵押监管通知书》为准。

抵押物价值=刀抵押物价格X抵押物数量

3.2甲、乙、丙中三方或两方签订的本协议的相关单据应依据以下规定执行:

(1)抵押物的库存、委托监管事宜都应按照丙方最近一次出具或确认的单据为准,且自动替换前一份单据。

(2)由《货物入库抵押申请/批准单》(附件3)和《抵押物解除抵押出库申请/批准单》(附件4)计算的库存与《抵押物库存表》(附件5)记载的内容不符时,以《抵押物库存表》为准;《抵押物库存表》与实际监管的抵押物不符时,以实际监管的抵押物为准。

(3)由于乙方逃逸、破产或进入司法程序等原因,造成其主要负

责人、本协议的授权签字人难以或不能签订《货物入库抵押申请/批准单》、《抵押物解除抵押出库申请/批准单》或《抵押物库存表》,以丙方独自出具并签订的上述单据为准。

3.3《终止抵押监管通知书》(见附件6)是甲方向丙方出具的终止抵押监管的单据。

4印鉴式样

4.1 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见附件7-1 或7-2 )。各方签发本协议附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附件7-1 或7-2中预留印鉴为准。

各方的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4.2本协议或附件的原件的送达可采用直接原件送达或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

(1 )如为直接原件送达方式,须在原件签发日起一日内采用特快专递寄出或在一日内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采用收件人上门收取的方式。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收件人签收特快专递视为原件送达。

(2 )如为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收、发件人均应使用附件7-1

指定的传真机,收件人应核对发件人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发件人进行电话核实,原件在该传真发出后五(5)日内采用特快专

递方式送达收件人或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收件人上门收取。

5抵押监管

5.1在监管设立环节及整个监管过程中,抵押物的权属和内在品质均由甲方和乙方确认。

5.2在监管设立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委托抵押监管通知书》,将设立抵押的事实和委托事项通知丙方,丙方按照抵押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验收无误后予以确认。自《委托抵押监管通知书》到达丙方并经丙方确认之日起,由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5.3甲方授权:抵押物的库存价值超出抵押物最低控货价值的,乙

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填写《货物入库抵押申请/批准单》和/或《抵押物解除抵押出库申请/批准单》,丙方按照最近的《委托抵押监管通知书》要求审核乙方的申请,符合要求后,批准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乙方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监管下的抵押物价值不得低于抵押物最低控货价值。乙方提货时,应提前小时通知丙方。

5.4乙方提货或者换货时会导致抵押物的库存价值小于抵押物的最低控货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2),经甲方同意后向乙方发出回执。乙方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后,甲方向丙方签发《委托抵押监管通知书》,下调抵押物最低控货价值。超过下调后的抵押物最低控货价值部分,乙方可按照第 5.3款的约定办理提货或换货。

5.5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抵押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二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x 1/抵押率。

5.6乙方申请终止抵押监管的,应向甲方清偿授信或补足保证金或落实其他担保方式,甲方向丙方签发《终止抵押监管通知书》(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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