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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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事规》

《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综合论述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综合论述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综合论述随着铁路交通的不断发展,铁路交通事故愈发频繁,因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越来越受到关注。

事故调查处理对于铁路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提升作用,也是保障旅客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行综合论述。

一、规则发布背景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一系列规定,其重点在于明确铁路运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受害人利益。

2015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该规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标准和程序化、法制化的进一步加强。

二、规则适用范围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营单位包括铁路建设、运营、维护等所有环节,适用于所有的铁路交通事故。

三、规则内容1.调查组织和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营单位应当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组由安全生产、铁路运输、车辆、信号、通信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全面性、科学性、公正性。

2.调查程序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调查时间不超过45天,确保事故调查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调查程序应当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资料调阅和鉴定分析等环节。

3.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铁路运营单位在调查结束后提交的一份详细而系统的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准确反映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归属、处理结果等问题,符合实际、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

铁路运营单位应当对其调查结果进行公开,保证受害人、旅客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处理结果铁路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对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并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措施应当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将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

四、规则实施效果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发布不仅是一个标志,更是对铁路运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促进,其实施的效果也越来越显著。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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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1.“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等。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

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及其他列车。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列车。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运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

列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故。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

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状态。

4.“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体。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7.“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8.28【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
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 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判定和损失认定
• 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
第四十九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 责任和同等责任。 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 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 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 理单位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属设计、制 造、采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采用 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 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 责任。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
事故的,为一般B 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 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铁路事规Wordument

铁路事规Wordument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随着铁路发展的不断壮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防范和处理铁路交通事故,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确保旅客安全出行,保障铁路系统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从调查处理流程、责任调查和事故处理等方面,详细介绍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调查处理流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流程主要包括接警、现场勘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处理结案等几个环节,下面将逐一介绍。

接警: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铁路局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救援,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执法决定,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展开工作。

现场勘查:铁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展开勘查,并指挥事故抢险与清理工作,并对现场进行图像记录、视频拍摄等手段留存可以留存面的物证。

证据收集: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证据收集极其关键。

调查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勘查、目击证人询问、车载记录器、机车司机回放等各种方式,搜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所需的证据。

责任认定:根据证据排除排除假定案件,确认事故起因、出现的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

当事故责任难以确定时,调查人员可以邀请专业技术部门的人员进行勘查或评估,进行科学论证。

处理结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必须做好相关文书制定,如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等,直到事故赔偿处置结案。

二、责任调查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责任调查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事故处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责任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以事故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对事故责任进行对象的认定。

1. 追究行政责任对于违规行为造成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人员将追究行政责任。

比如,列车开行违章,超速运行、信号超过或缺失、发生化学泄漏等情况都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 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事故抢救无效,或者违反铁路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特别重大事故,调查人员将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比如,机车司机酒后驾驶、机车司机违反安全作业规程行为、调车乘务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发铁路交通事故等情况。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是针对铁路交通事故,制定的一套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

本规则的实施旨在促进铁路安全管理,加强事故调查与处理,提升铁路运输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调查的目的与原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明确了事故调查的目的与原则。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的原则包括客观、公正、尊重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调查等。

二、调查组的组建与权限根据规则的要求,事故调查组由铁道部选派,由有关铁路局派出的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应依法履行职责,享有独立调查的权利,并在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的说明,听取专家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客观。

三、调查程序与方式调查程序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不同,分为简易调查和复杂调查两种方式。

简易调查适用于事故轻微、责任明晰或无人伤亡的情况。

复杂调查适用于严重事故、责任不明确、人员伤亡严重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现场勘查和证人询问,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分析研究,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事故进行模拟重现。

调查组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四、调查报告与处理建议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故的原因与责任、类似事故的预防措施等。

调查报告应尽快提交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并公开发布。

调查组还应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的认定、改进管理措施等。

铁道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

五、处罚与法律责任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对于事故责任单位,可以处以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于责任人,则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罚。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分-10页word资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分-10页word资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内容解释

• 20.“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系指未和邻站、线路所、车场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的区间与列车 运行的区间不一致而发出的列车。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即构成。 客运列车,错办闭塞的区间虽与列车的运行区间一致,亦按本项论。
• 没有调度命令,擅自改变或错办列车运行径路,亦按本项论。
•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
• 18.“占用线”:系指车站内已办理进路的线路或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 列车前端越过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即构成“向占用线接入列车”。按《技规》283条规定办理的列车 除外。
• 39.“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有规定或调度命令的不按本项论。
• 40.“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系指行包、邮件超载偏载、侵限或机动车(包括平板车)侵限、掉 进股道、抢越平过道耽误列车。
• 41.“作业人员伤亡”:系指在铁路行车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 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含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害。
• 4. “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和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和静态物体。 •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和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
轧,造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 7. “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 使机车车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 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越出站界调车时,亦按本项论。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019年新版事规电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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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2x-11-18陈小北陈小北的杂货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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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列车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又回到原 正线上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行车算。
•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 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 间起计算。
• 15.“耽误列车”:系指列车在区间内停车; 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 或停车站晚开、在运行过程中超过图 定的时间(局管内)或调度员指定的 时间;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 6.“相撞”:系指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 畜及其他障碍物相互碰、撞、轧,造 成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
• 7. “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互相间 或与轻型车辆、设备设施(如车库、 站台、车挡等)发生冲撞,致使机车车 辆、轻型车辆、设备设施等破损。
•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 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 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 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 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 亦按冲突论。
• “未准备好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扳、 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上有 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能造
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其他交通车辆)。 (3)邻线的机车车辆越过警冲标。(4)违反 《技规》279条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 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同时 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有超 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误办 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
• 10.“列车发生爆炸”:系指机车车辆在运 行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其设备损坏, 墙板、车体变形或出现孔洞,影响正 常行车。
• 11.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 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 12.“繁忙干线”:系指京哈(不含沈山线)、 京沪、京广、京九(含广州至深圳段)、 陇海、沪昆(不含株洲至昆明段)线及 客运专线。
•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 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定列车事故。列 车在站内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 而发生事故,定调车事故。
• 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 的车列,被货运列车、机车车辆冲撞 造成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在中途站 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 线作业发生的事故,均定客运列车事 故。
• 区间调车作业、机车车辆溜入区间,发 生冲突、脱轨事故时,定列车事故。 在封锁区间内调车作业发生事故,定 调车事故。
• 3.“运行过程中”:系指铁路机车车辆运行 的全过程,也包括在其运行中的停车 状态。
• 4. “行人”:系指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停留 的自然人(包括有关铁路作业人员)。
• 5.“其他障碍物”:系指侵入铁路限界及 线路,并影响铁路行车的动态及静态物 体。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内容解释
• 1. “机车车辆”:包括铁路机车、客车、 货车、动车、动车组及各类自轮运转 特种设备等。
•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系指在铁路营业 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 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 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 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 16.“客运列车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 运列车中的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
灾、爆炸、相撞未达到中破及以上程 度,不能运行,必须在途中摘下 (不包 括始发站和终到站)。
• 17. “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 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 (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 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技 规》265、302、310条的情况下除外)。 (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施 工作业车辆。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 (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 岔线开通。(6)邻线已进入禁止在区间交 会的列车。
• 13.“其他线路”:系指繁忙干线以外的 线路。
• 新交付使用的线路等级分类,在交付时 公布。
• 在连接不同等级线路的车站发生事故 时,按繁忙干线算。
• 14.“中断铁路行车”: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 区间或站内,造成铁路单线、双线区间或 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 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 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恢复客货列车 原牵引方式连续通行时止。
• 19. “未准备好进路”:
• “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进 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有 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一 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端 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的 一段线路。(3)通过列车时,为该列车 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的 一段线路。
• 接入停车或通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入进站 (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以及发出的列车 起动均算。
• 设有进路信号机的车站,分段接发列车时, 按分段算。如果每段都发生,每段各定1件 事故;如果一次准备的全通路,为一个进路, 定1件事故。
• 2.“列车”:系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 规定的列车标志。单机、自轮运转特 种设备,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 按列车办理。
• “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含动车 组)、按客车办理的回送空客车车底 及其他列车。
• “货运列车”:系指客运列车以外的其他 列车。
•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外,均视为货 运列车。
•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 辆撞坏、挤坏时,定冲突事故,并根 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等级。
• 8.“脱轨”:系指机车车辆的车轮落下轨面 (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 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
• 每辆(台)只要脱轨1轮,即按1辆(台) 计算。
• 9.“列车发生火灾”:系指列车起火造成 机车车辆破损影响行车设备设施正常 使用,或发生人员伤亡、货物、行包 烧毁等。
•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即算。 •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
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 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
• 18.“占用线”:系指车站内已办理进路的 线路或停有机车车辆的线路或已封锁 的线路。
• 列车前端越过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 界标即构成“向占用线接入列车”。按 《技规》283条规定办理的列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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