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系统风险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影响
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200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3]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3.01.09 【实施日期】2003.02.01【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文件代码】4445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2篇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65篇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三年一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7篇相关论文2篇)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三条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证券虚假陈述中审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中审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引言近年来,证券市场的繁荣带来了不少利益与机遇,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风险与挑战。
其中,证券虚假陈述问题尤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证券虚假陈述事件中,审计人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把关人,其责任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证券虚假陈述中审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分析其责任界定、赔偿机制及完善建议。
二、证券虚假陈述概述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上市公司或其相关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或因疏忽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误导性陈述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与诚信。
三、审计人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责任审计人在证券市场中承担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独立审计的职责,其目的在于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证券虚假陈述事件中,如果审计人未能履行其职责,未能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虚假陈述,或者与上市公司共同参与虚假陈述,那么审计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审计人民事赔偿责任界定(一)责任类型审计人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当审计人与上市公司共同参与虚假陈述时,应承担连带责任;当审计人因疏忽未能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虚假陈述时,应承担按份责任。
(二)责任认定标准责任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审计人是否履行了审计职责、是否发现了虚假陈述以及是否存在与上市公司共同参与虚假陈述的行为等。
同时,还需考虑审计人的专业能力、审计程序是否得当等因素。
五、赔偿机制及实施(一)赔偿范围赔偿范围主要包括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具体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利息等。
(二)赔偿程序投资者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审计人索赔。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事实和证据,判断审计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法院认定审计人应承担责任,那么将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判决审计人进行相应赔偿。
六、完善建议(一)提高审计人专业素质与独立性为提高审计人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专业能力。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认定及其学理评价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认定及其学理评价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分不同情形对投资者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但基于政策选择等方面的考虑,该司法解释关于损失认定方法的规定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本文在解析司法解释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和中肯的学理评价。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若证券发行人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且情节严重而被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撤销发行许可的,对于已经发行的证券,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除此之外,《证券法》没有规定确定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人所负民事赔偿责任范围的原则和具体计算方法。
鉴于《证券法》第18条规定的责任范围仅适用于迄今尚未出现预计将来也不会经常出现的极端情形,目前,所有虚假陈述索赔案件都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来计算损失数额。
最高院司法解释已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部分“损失认定”对不同情况下投资者可索赔的损失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兹分述之。
一、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情况最高院司法解释未规定证券发行结束后上市交易前因虚假陈述事由而被叫停上市的情形。
不过,依司法解释的逻辑推理,此种情形下,似乎也应参照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情形来认定损失范围。
若虚假陈述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因有关证券未实际交付并进入交易市场,投资者未遭受交易损失,此种情况下,投资者可要求获陪的损失为“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9条)。
最高院司法解释与《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基本是同一思路,并将证券法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明确为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证券进入交易市场时的情况此时,投资者可向虚假陈述责任人索赔的损失为其交易损失及附随该损失的交易税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法释〔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虚假陈述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陈述是指在金融、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公开信息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虚假陈述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分析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投资收益损失、机会成本损失等。
(2)违约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虚假陈述行为人与他人签订了保密协议,泄露了商业秘密,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最高罚款额可达1000万元。
(2)市场禁入: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或职务,如证券市场禁入、保险市场禁入等。
3.刑事责任(1)虚假陈述罪:根据《刑法》第161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罪,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事处罚。
(2)其他犯罪: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涉及其他犯罪,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1.虚假陈述行为人存在故意:虚假陈述行为人明知自己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仍然故意为之。
2.虚假陈述行为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人通过公开信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
3.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遭受重大损失,如股价暴跌、市场波动等。
四、防范虚假陈述的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市场主体对虚假陈述法律后果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虚假陈述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陈述行为。
论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论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咱们来聊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这事儿。
证券市场就像一个大集市,里面各种买卖交易。
投资者就好比是去集市上买东西的人,把自己的钱投进去,盼着能有个好收成。
而那些上市公司呢,就像是集市上摆摊卖货的摊主,他们得给大家如实介绍自己的“货品”情况,也就是公司的真实状况。
可要是有摊主虚假陈述,就好比把烂苹果说成是又大又甜的好苹果,那可就坑人了。
现在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啊,就像是一把保护投资者的小伞。
不过这把小伞还不够完善呢。
你想啊,有时候投资者被虚假陈述骗了,就像被人蒙着眼带到了一个陷阱里。
要想获得赔偿,那可得费好大的劲儿。
一方面,投资者要证明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可不容易。
这就像让一个小老百姓去证明一个大公司在说谎一样难。
上市公司有那么多专业的人和资源,他们可以把账目啊、业务情况啊搞得很复杂。
投资者往往只能看到表面的一些信息,等发现被骗了,再去追查深层次的东西,简直是大海捞针。
打个比方,就像你去一个魔术表演现场,魔术师把东西变没了,你要想搞清楚他到底怎么变的,可不容易。
而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有时候就像魔术师的障眼法,投资者要识破并证明可太难了。
再一方面,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
赔偿多少才合理呢?这就像你去买东西被坑了,你得算出自己到底损失了多少。
可是在证券市场里,股票价格上上下下,影响因素又多,很难准确算出因为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
比如说,一只股票可能因为市场整体行情不好在跌,同时又有公司的虚假陈述在里面搅和,那要分清哪些损失是因为虚假陈述,就像要从一团乱麻里找出一根特定的线一样。
而且啊,很多时候投资者想要打官司索赔,成本可高了。
这就像你为了讨回一点被坑的钱,要花好多钱去请律师、收集证据,还要花大量的时间精力。
这就好比你为了追回一只跑掉的小羊,结果得搭上一群羊,那多不划算啊。
很多小投资者一看这情况,可能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那怎么让这把保护投资者的小伞变得更完善呢?得让投资者证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变得更容易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释[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三年一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三条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系统性风险”的思考和立法建议

对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系统性风险”的思考和立法建议韩友维证券律师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陈述案件最为多发,一旦被揭露投资者往往损失惨重。
如何通过司法手段保护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仅在《证券法》第63条、69条中有原则概括性的规定。
关于系统性风险的立法更是少之又少,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引入了“系统性风险”概念,但由于不具有操作性,不但没有规范系统性风险的法律适用,更是给案件的审判带来了众多困惑。
本文(韩友维律师)详细分析了系统性风险的概念、特征,结合近年来虚假陈述赔偿案件诉讼、审判经验,对系统性风险法律适用的进行剖析和思考,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具有一定的立法参考价值。
一、系统性风险的概念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系统性风险本来就是外部泊来品,系统性风险的概念也是来自国外证券市场理论,其中影响最大并被普遍认可的是马科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和夏普等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其对风险进行了科学的定义和度量,并开创性地把风险分解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其中非系统性风险则是指存在于个别证券的、由某一个行业或企业的自身因素所带来的风险。
非系统风险仅仅影响个别证券的收益,故投资者可通过同时持有多种证券品种来分散非系统风险。
一般而言,投资组合品种增加到1520种时,就能达到规避非系统风险的作用。
而系统风险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由共同因素所引起的对所有市场参与主体利益都产生影响,与投资收益正相关,而参与者本身不可控制,无法通过投资多样化组合来分散、规避和消除的风险。
其主要来源于政治、经济、社会、技术、自然等方面。
实践证明,这种风险破坏性极大,一旦大规模发生,不仅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能够引发整个金融体系“多米诺骨牌”式的坍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都要遭受很大的损失,其中许多人都要竭力抛出手中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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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 流通 市值 指数 三 大指 标 来认 定 系统风 险 , 可 以将 系统风 险从 损 失数 额 中剔 除 , 并采 用 “ 点 对 点分 摊 法” 进行 计 算 。
案 例 也 没 有形 成 较 为 统一 的标 准 。因此 研 究 系 统 风险 对 损失 赔 偿 数 额确 定 的 影响 具 有 不 论 是在 立 法 层 面 还 是 司法 操 作 层 面都 具 有 重要 的意 义 , 这 注 定 是 一个 需 要 在理 论 和 实践 上 不 断讨 论 的 问题 。
得不到预期收益甚至造成亏损的危 险, 这种危险便是证券投资风险。证券投资决策的 目标在于追求
蔡伟真 , 中国政 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 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2 0 1 3级硕 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参见 张人骥等 : “ 上海证 券 市场 系统风 险趋 势与 波动 的 实证 分析”, 载《 金 融研 究) ) 2 0 0 0年 第 1期 , 第9 2 页; 王 宗军 : “ 深圳证券 市场 系统风险 分析 ” , 载《 华 中科技 大 学学报 (自然科 学版 ) ) ) 2 0 0 2年第 8期 , 第8 8页。 ( 2 ] 笔者 以“ 虚假 陈述” 为关键 字检 索北 大法 宝司法案例数据 库发 现 , 已有 3 9 2份 裁判文 书。而实践 中未被该
蔡伟真’
[ 摘 要] 在 我 国证券 市场虚假 陈述 引发 的 民事赔 偿 案 件 中, 系统风 险 因素所 致损 失额在 损 害
赔偿 中是 否 需要 剔 除 , 这一 问题在 学术界 形成 了三种 学说 —— “ 不应 剔 除论 ” 、 “ 可 以剔 除论 ” 和“ 应当
剔 除论 ” , 实践 中案例相 应 形成 剔除 系统 风 险 、 不 剔 除 系统 风 险 和调 解 结 案三 种 类 型。 对 于该 问题 存 在 的 分歧 造成 了司法 实践 上的 困难 。深入 考 察 国 内外 立法 和 实证 案例 分析 的 结 果显 示 , 实务 中应 遵
第2 9卷第 1期
2 01 4年 2月
研究 生法 学
Gr a d u a t e La w Re v i e w. CUP L
V 0 1 . 2 9 No .I
F e b . 2 01 4
论 系 统 风 险 对 证 券 市 场 虚 假 陈 述 损 害 赔 偿 额 确 定 的 影 响
而在确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害赔偿额时, 该司法解释对于系统风险是否应当剔除 、 系统风 险如何认定及其计算方法并没有做 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 目前我 国证券市场依然存在较高系统风险 [ 1 ] , 虚假 陈述行为发生较为频繁 [ 2 ] , 而对系统风险 的问题证券法并无规定 , 相关司法解释过于简单概括 , 理论研究 尚不成熟且分歧较大 , 实践中法 院
一
、
系统风 险的定义和特征
( 一) 证券 投 资风 险概述
证券市场本身具有金融资产的不确定性 、 金融体 系的不稳定性。资本市场可能 由于投机行为 、 信 息不 对称 等诱 发市 场波 动 , 使投 资证 券 的收益 面 临不确 定 因素而 偏离 预 期 , 这种 偏 离可 能导 致 投 资者
数 据库收 录的案例 更 多。
・
5 9・
研 究生 法学
第2 9卷第 1 期
预期 收益 最大 化 的 同时控 制 风险 的最 小化 。1 9 9 5年 马柯 维茨 提 出 了“ 证 券投 资 组合 理论 ”[ 3 ] , 系统 风险 的概念 即起 源于此 。在投 资风 险 可 以数 量化 的现代 资 本 社会 , 按 照 风 险 的性 质和 应 对措 施 的不
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 , 由于这些 因素都来源于企业外部 , 因而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和 回避的。
系统风 险包括利 率 风险 、 汇率风 险 、 通 货膨 胀风 险和宏 观经 济状 况变 化 引发 的风 险 。它通 常 表现 为某 个 领域 、 行业部 门整 体 的变化 。它 断裂 层 大 , 涉及 面广 , 往往 使得 某 类 证券 的价 格产 生 较 大 波 动 。这
同将证 券市场 投 资总风 险划分 为系 统风 险和非 系统 风险 。 [ ]
1 .系统 风 险是 不 可分散 、 不可 回避 的风 险
究竟何为系统风险 , 《 若干规定》 并没有给出定义。从证券投资分析的角度 , 系统风险是指与市场
整 体运 行相关 联 的 , 由于 某种全 局性 的共 同 因素引起 的投 资收益 的可能 变 动 , 这 种 因素 以 同样 的方 式
【 关 键词 ] 系统 风险
虚假 陈述
损 害赔偿 额
“ 点 对点 分摊 法”
引 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件 的若干规定》 ( 以下简称 《 若
干规 定》 ) 第 1 9条第 4款 规定 : “ 被 告举 证证 明原 告具 有 以下情 形 的 , 人 民法 院应 当认 定 虚假 陈述 与损 害结果 之 间不存 在 因果 关 系 : ( 四) 损 失或 者部 分损 失是 由证 券 市场 系 统风 险 等其 他 因素所 导 致 。 ” 然
类 风险 因素源 于宏 观变化 而对 市场产 生影 响 , 亦称 宏 观风 险。 [ 5 ]
系 统风 险 的 主要 特征 在 于 , 第一 , 这 些影 响 因素是 外 在 的 , 来 自于 整个 经 济 运行 过 程 的随 机 性 、 偶 然性 的变 化或 不 可预 测 的趋 势 。第 二 , 这些 影 响是 总 体 的 , 任 何证 券 价 格 都会 受 到 影 响 , 只是 程 度 不 同而 已。第 三 , 由于其 产 生 的影 响 是 总体 的 , 因 而 是 不 可 回避 的 , 即使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也 无 法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