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区安全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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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部设立专门负责全国校区安全的监察部门,负责全国各个校区安全的监察工作。各个分公司应当设立安全巡查小组,分公司总经理担任小组长,成员由各校区的校区总监组成。各小组成员应担互相监督,互相学习。各个校区应设立1-2名校区安全管理员,作为校区安全管理、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监督、巡查校区安全的管理人。

第二条校区安全管理实行校区总监第一责任制,分公司总经理为连带责任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悬挂于校区醒目位置。

第四条各校区总监应当对校区的建筑结构、装修情况做详细的了解,尤其是对老校区应当注重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章出入安全管理

第五条门卫值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尽职尽责、自觉维护校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门卫工作人员上岗执勤必须着装整齐,佩戴执勤标志,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热情为师生员工提供安全服务。

第七条本校区师生及员工,须有工作证等相关证件进出校区,并施行学生进出登记制度。

第八条外来人员(探亲访友、联系工作、参观游玩、拍摄、送气、送煤、送水、维修等)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区。经允许进入校区的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并自觉遵守校区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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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在学员上下课时,要安排领导和男老师在校门口职守,佩戴明显标志,疏导学员和家长。严防其他人员非法进入校内,制造危害师生的伤害案件,维护好学校门前治安和交通秩序。对有在学校门前滋扰案件,要依靠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保障师生及员工的安全。

第三章校区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条校区内的公共场所为:前台、教学区、办公区、咨询区、自习区等

第十一条各个校区应当在各出入口或者重要场所设置监控设施,并24小时开机。

第十二条各个校区的教学活动区与员工办公区域应当分离开来。学生活动区域可以在窗户加装防护设备的应当加装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校区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校区内员工及学生一律不准在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扰乱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在教学、办公区内进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的各类活动;不准聚众起哄喧闹;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第十五条禁止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校区总监批准,在指定的地方或宣传公告栏内张贴。

第十六条校区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公司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区内举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第十七条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须事先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责任人姓名及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必须提前24小时到所属物业保卫处登记备案,集会前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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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背宪法;不得干扰校区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其它致人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

第十九条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区或在校区内遛放,校区内不准饲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应当提高学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定时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严格自律,严禁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以任何理由破坏校区公共财物。

第二十二条禁止从窗户向外抛掷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损坏公共卫生。禁止吸烟或乱扔烟头,如因此引发火灾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校区内聚众闹事,故意引发事端制造混乱,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区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将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放置在床上或易燃物品上。

第二十五条严禁员工及学生在校区内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热器、充电器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产品,如有发现一并没收,如造成严重后果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校区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物品和管制刀具(弹簧刀以及身长15公分以上的刀具)。

第二十七条禁止损坏、移动火警时使用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协助管理人员维护学生宿舍安全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发现可疑人员进入校区应当主动盘问或向管理人员报告或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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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校区安全管理员应当不定时的巡视校区,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罚没危险物品并口头警告;警告三次仍屡教不改的,通知其家长并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人员或进校区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防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严禁堵塞教学区、办公区人员疏散通道。

第三十二条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实行分部门专管责任制。配发或设置在部门所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该部门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如若损坏或丢失,由该部门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任何部门、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灭火器、消防水带及枪头、消火栓等)。不准非火警火灾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四条应当定时定期的对员工及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以及逃生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员应定时定期检查消防安全措施使用状况,有损坏丢失的应及时报修购买,

第五章校区秩序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校区内举行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活动内容必须健康,积极向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大型集会和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并组成安全巡查。

第三十八条举办全公司性质的活动,必须经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九条举办活动的部门必须首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交分公司总经理处备案,举办单位的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派活动安全负责人,维持好活动场所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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