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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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井下探放水综合管理制度

技术部探放水队

2011 年

目录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章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第四章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综合管理制度

第六章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探放水考核奖励制度

第一章前言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集团公司的探放水相关规定,以便查清所掘进区域内的积水、采空区、陷落柱、褶曲、断层等地质构造。杜绝公司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特制定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第二章各相关部门职责

1、技术部地测科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收集各队打钻资料,并根据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为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奠定基础;监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实施;必要时探放水技术人员需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技术部地测科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组织落实。

3、生产部调度室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技术部通风区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有掘必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全监查部负责对"有掘必探"工作的监督检查。

7、探放水队按照本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探放水设计方案和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并做好施工记录,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科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

一、探放水资料收集

1、探放水队资料管理:

(1)探放水队每次打完钻后由验收人员验收,并及时填写打钻记录表,将打钻记录表每旬送交地测科,同时队组要复印一份留底。

2、地测科资料管理

(1)地测科对探放水队组送交的打钻记录要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打钻台帐并由专人负责整理、记录、管理。

(2)地测科对打钻记录要进行认真分析排查,如发现不合格钻孔要及时通知探放水队补打、重打钻孔,重新提供新的打钻参数,必要时要进行跟班指导,进一步的控制巷道前方的地质情况。

二、探放水资料分析制度

1、探放水队各班、组长和验收员要对探水、放水全过程进行记录。对探水、放水过程中的钻孔情况、涌水征兆、涌水量、巷道变化等情况及时与调度室、地测科汇报。

2、探放水队技术员对每班探放水情况、打钻记录表进行核对,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3、对发现的钻孔个数、方向、角度、深度等不符合工作面探放水设计要求的钻孔要查清原因,并及时进行补钻、加深,做好记录。

4、地测科相关人员必须下井现场了解探放水情况,对探水、放水过程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制定专门措施或提出技改计划,加强管理。

5、地测科每周、每月对井下探放水钻孔进行抽查、验收,月底

进行汇总,对探放水钻孔验收情况纳入月底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

6、地测科定期对探放水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归档。工程完毕后对工作面防治水、探放水进行工作总结。

三、探放水资料审核制度

1、各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程设计由地测科提出并组织编制,经地测科科长审核签字,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签字后,由探放水队组织施工,按工作面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2、探放水队验收员对每班打钻记录表进行审核,经当班、组长和验收员签字后,每旬向地测科报送一次。

3、地测科探放水管理人员对打钻记录表和探放水管理台帐进行审查,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4、探放水队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地测科汇报,地测科组织制定整改措施,由地测科科长审核签字,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签字后,由探放水队组织施工。

第四章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

1、探放水队要根据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探放水规定和措施进行探放水工作,并在井下探放水牌上填写清楚钻孔的特征。

2、当班验收员要验收本工作面的探放水和掘进情况,并在公示牌上填写清楚当班的探水、掘进情况,并签字。

3、当班的带班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要对公示牌填写的内容

进行核查,并在公示牌上签字。

4、矿领导根据上报探掘进度情况,审批并向探放水队下达探掘任务。

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1、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20米(或地质构造己控制)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煤(岩)巷道在掘进前都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3、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4、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5、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6、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7、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5)在预计水压大于0.1 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钻孔内水压大于1.5 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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